《醫宗金鑑》

清 吳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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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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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撲損傷應刺諸穴-3

篇名:上編外治法分類:經義『靈樞經·厥病論』曰:頭痛不可取於腧者,有所擊墮,惡血在內,傷痛   未已,可側刺不可遠取之也。按、方劑:注:[1]經言惡血在內,頭痛不可取其腧者,蓋頭痛取腧,以泄其氣,則頭痛  可愈也。  [2]若有所擊墮,惡血在內,而取腧以泄其氣,則是血病治氣矣,故勿取  其腧焉。  [3]若所擊撲之□肉傷痛不已,雖用刺法,亦只於所傷附近之側刺之,以  出在內之惡血而已。  [4]若仍按經遠取諸腧,以療頭痛,則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