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濟方》

明 朱橚;滕碩;劉醇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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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十勸

傷寒與他證不同投藥一差生死立判李子傷寒十勸不可不知人家有病者知此十勸則不至有誤所益非輕今詳具之)

一、傷寒頭痛身熱。便是陽證。不可用熱藥。

傷寒傳變六經。而太陽爲首。太陽病頭疼身熱少陰病有身熱而無頭疼厥陰病。有

二、傷寒必須直攻毒氣。不可補益。

邪氣經絡中。若隨證早攻。只三四日痊。若妄謂先須補益。再行攻毒。則便毒氣愈熾。多

三、傷寒不思飲食者。不可服溫脾胃藥。

傷寒不思飲食自是常事。終無餓死之理。如理中丸之類不可輕用。若陽病服之。致熱氣增重

四、傷寒腹疼亦有熱證。不可輕服溫暖之藥。

難經雲。痛爲實。故仲景論腹有時痛之證。有曰病甚者加大黃。夫痛甚而加大黃。意可見也

五、傷寒自利。當看陽陰證。不可例服補藥。暖藥。止瀉藥

自利。惟身不熱。手足溫者。屬太陰。身冷四逆者。屬少陰厥陰。其餘身熱下利屬陽。見

六、傷寒胸脅痛腹脹滿。不可妄用艾灸

嘗聞村落見有此證無藥。即用艾灸。多致毒氣隨火而盛。膨脹發喘以死。不知胸脅痛自屬少

七、傷寒手足厥冷。當看陰陽。不可例作陰證

厥有陰厥。有陽厥。醫者少能分辨。若陽厥而投熱藥。殺人速於用刃。蓋陽病不至於熱極不身熱至宜急見熱沉而

八、傷寒病已在裏。即不可用藥發汗

傷寒病須看表裏。如發熱惡寒則是在表證。宜發汗。如不惡寒惡熱。即是裏證。若一例發裏之

九、傷寒飲水爲欲愈。不可令病患恣飲過度。

病患大渴。當與之水以消熱氣。故仲景以飲水爲欲愈。人見此說。遂令病者恣飲。因而爲與半

十、傷寒初安不可過飽。及勞動或行房。或食羊肉。及食豬骨汁。並飲酒。

病方愈不須再服藥。兼脾胃尚弱。食飽不能消化,病即再來。謂之食復。病方好氣血尚虛。勞動太早。病即再來。謂之勞復。又食羊肉行房並死。食豬骨汁並飲酒者。再病必重也。凡飲食滋味所以養生。自非服藥煉液。焉能不飲食乎。然食之有妨。反能爲害。竊見時人不所食汁以肺病不食氣入炙不及身本者。不皆有毒。食疫死牛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