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雲。輸、俞、、三者古通用。輸者以其脈氣之轉輸也。俞者從省。從肉。本篇輸字。是言推本谷經之有穴也。
十二經絡之所終始
絡脈之所別處
志雲。臟腑之血氣。從大絡而外注於皮膚。復從指井而內注於經脈。故曰。必通絡脈之所別處。
五輸之所留
張雲。如下文井、滎。、經、合、穴、各有所留止也。
六腑之所與合
四時之所出入
五臟之所溜處
闊數之度
淺深
志雲。絡淺而經深也。
高下
志雲。血氣之上下循行也。
其次
志雲。次序也。
志雲。太陰主秋金之不及。故名少商。餘命名之義。各有所取。甲乙雲。在手大指端內側。去爪甲如韭葉。
爲井木
張雲。肺經脈氣所出爲井也。其氣屬木。此下凡五臟之井。皆屬陰木。故六十四難謂之陰井木。志雲。井者木上有水。乃澹滲皮膚之血。從井木而溜於脈中。注於。行於經。動而不居。行至於肘膝。而與經脈中之血氣相合者也。肺、心、肝、脾、腎、內之五臟也。膽、胃、大腸、小腸、三焦、膀胱、內之六腑也。手足太陰、少陰、太陽、少陽。外之經氣也。肺出於少商者。謂臟腑之血氣。從大絡而注於孫絡皮膚之間。肺臟所出之血氣。從少商而合於手太陰之經也。又云。十二髒腑之脈出於井者。非經脈之貫通。是以十二經脈。止論至肘膝而已。簡案、志注發前哲所未發。然而人身一氣脈而已。其雲非經脈之貫通者。恐非也。張雲。按本篇五臟止言井木。六腑止言井金。其他皆無五行之分。考之六十四難分析陰陽十變。而五行始備矣。下仿此。
溜於魚際
馬雲。溜者流也。流於魚際。即手之魚肉也。甲乙雲。魚際者火也。在手大指本節後內側散脈中。
張雲。此肺經之所注爲也。屬陰土。甲乙雲水也。在掌後陷者中。簡案、爲水誤。
張雲。此肺經之所行爲經也。屬陰金。經渠當寸口陷中。動而不止。故曰不居。居、止也。
甲乙雲。在手中指之端。去爪甲如韭葉陷者中。張雲。按此下五。皆屬手厥陰之穴。而本經直指爲心者。正以心與心胞。本同一髒。其氣相通。皆心所主。故諸邪之在於心者。皆在於心之包絡。包絡者。心主之脈也。邪客篇曰。手少陰之脈獨無。正此之謂。詳義見前章。
方下
張雲。謂正當兩骨之下也。
馬雲。有病也。有病則其脈至。無病則其脈止。
張雲。宛、鬱同。言用針治此者。逆其氣則鬱。和其氣則通也。簡案、馬爲宛宛中之宛。誤。
甲乙雲。在足內側核骨下陷者中。簡案、經文腕骨。當作核骨。諸家不議及者誤。
甲乙雲。在足心陷者中。屈足卷指宛宛中。志雲。地下之泉水。天一之所生也。故少陰之始出。名曰湧泉。復溜者。復溜於地中。故合穴曰陰谷。
甲乙雲。在足小趾外側。去爪甲如韭葉。張雲。以下凡六腑之井。皆屬陽金。故六十四難謂之陽井金也。
爲原
張雲。本篇惟六腑有原。而五臟則無。前十二原篇所言。五臟之原。即本篇五臟之。然則陰經之即原也。陽經之原。自而過。本爲同氣。亦當屬陽木。下仿此。
甲乙雲。在中央約文中動脈。(素問骨空論注云謂膝解之後曲腳之中背面取之刺腰痛論注云在膝後屈處)
委而取之
簡案、委、曲也。前淮南王傳。天下之正法。師古注。古委字。曲也。邪氣臟腑病形篇。委中央。
丘圩
甲乙雲。在足外踝上四寸。輔骨前。絕骨端。如前三分。去丘圩七寸。沈彤釋骨雲。俠膝之骨曰輔骨。
皆屬於胃
張雲。三裏下三寸爲上廉。上廉下三寸爲下廉。大腸屬上廉。小腸屬下廉。蓋胃爲六腑之長。而大腸小腸。皆與胃連。居胃之下。氣本一貫。故皆屬於胃。而其下。亦合於足陽明經也。張開之曰。大腸、小腸、受盛胃腑水谷之餘。濟泌別汁。而生津液。故皆屬於胃。是以大腸受胃腑之經氣。而屬於巨虛上廉。小腸屬巨虛下廉。
上合手少陽
張雲。按諸經皆不言上合。而此下三經獨言之者。蓋以三焦並中下而言。小腸大腸俱在下。而經則屬手。故皆言上合某經。簡按、三焦亦專指下焦。詳見下文注。
三焦下
(止)
是太陽絡也
張雲。足大趾當作足小趾。蓋小趾乃足太陽脈氣所行。而三焦下俞。則並足太陽經出小趾之前。上行足少陽經之後。上出中外廉委陽穴。是足太陽之絡也。按邪氣臟腑病形篇曰。三焦病者。候在足太陽之外大絡。大絡在太陽少陽之間。則此爲小趾無疑。簡案、此本馬注。然考甲乙雲。委陽三焦下輔俞也。在足太陽之前。少陽之後。出於中外廉兩筋間承扶下六寸。此足太陽之別絡也。據邪氣臟腑病形篇及甲乙。足大趾之前。當作足太陽之前。張注未爲得矣。
手少陽經也
簡案、一本作陽。注亦見道藏本。據上文陰作陽爲是。馬氏仍此。而張雲陽陰二字互謬也。當作少陰太陽。蓋三焦屬腎與膀胱也。將、領也。改少陽爲少陰。亦未爲得矣。宣明五氣篇。王注引本經雲。足三焦者。太陽之別也。
上踝五寸
馬雲。其上外踝計五寸。名光明穴。又足少陽膽經之絡穴別行者。三焦與之別入貫腸。
腸
馬雲。即足腹也。簡案、刺腰痛論王注。踵魚腹之外。雲情勢如臥魚之腹。系以腸。亦因此耶。
伸臂
甲乙雲。屈肘得之。
甲乙雲。在腕中上側。兩旁間陷者中。
甲乙雲。在肘外輔骨肘骨之中。沈彤釋骨雲。肘大骨之兩起者。曰肘外輔骨。
三十六也
馬雲。。從肉者穴之總名。非井、俞、滎、經、合、之俞。張雲。五臟各有井、滎、、經、合、五穴。共計二十五。六腑復多一原穴。故共計三十六也。簡案、馬俞之別不必矣。
上合於手者也
張雲。凡五臟六腑之經。髒皆屬陰。腑皆屬陽。雖六腑皆屬三陽。然各有手足之分。故足有太陽膀胱經。則手有太陽小腸經。足有陽明胃經。則手有陽明大腸經。足有少陽膽經。則手有少陽三焦經。此所謂上合於手者也。不惟六腑。六髒亦然。如足有太陰脾經。則手有太陰肺經。足有少陰腎經。則手有少陰心經。足有厥陰肝經。則手有厥陰心經。此臟腑陰陽手足皆相半也。然其所以分手足者。以經行有上下。故手經之在手。足經之在足也。
馬雲。此舉諸經之穴。有列其行次而言之。有指其穴所而言者。皆亦人以覓穴之法也。腹部中行。系任脈經。然在缺盆之中間。是爲任脈。其穴曰天突。在頸前結喉下四寸宛宛中。乃腹中央第一行次之脈也。(缺盆系足陽明胃經穴在肩下橫骨陷中去中行二寸故在脈當爲缺盆之中間)
一次
馬雲。次字下。據下文當有一脈字。猶言脈之一行也。下仿此。張雲。一次者。次於中脈一行。足陽明也。簡案、今從張注。
張雲。二次於足陽明之外者。手陽明也。穴名扶突。在頸。當曲頰下一寸。人迎後一寸五分。即第三行脈也。
馬雲。按天容系手太陽經。非足少陽經。疑是天衝穴。張雲。四次於手太陽之後者。足少陽也。上出天窗之外。而頸中無穴。是第五行脈也。此雲天容者。系手太陽經穴。疑誤。簡案、天衝雖爲足少陽經穴。然在耳上如前三分。無屬頸部之理。馬注不可據。
張雲。在頸大筋外。天容後。天柱前。完骨後。髮際上。是第六行脈也。
張雲。在項後入髮際一寸。自前中行任脈至此。是爲第八行。而頸脈止於此也。
(止)
名曰天池
張雲。此言腋下二經之脈也。手太陰之穴名天府。手厥陰之脈名天池。二穴俱在腋下三寸。然天府則在臂內廉。天池則在肋間乳後一寸也。
刺上關者
(止)
伸不能屈
馬雲。此言取穴之法也。上關。即客主人穴。系足少陽膽經。、大張口貌。欠、撮口出氣也。刺上關者。必開口有空。故張口乃得之。所以而不能欠也。(在耳起骨上廉)下關、系足陽明胃經穴。刺下關者。必合口乃得之。故能欠而不能也。(在客主人下耳前動脈下廉開口則閉閉口有穴)犢鼻、系足陽明胃經穴。(膝臏下骨上俠解大筋陷中形如牛鼻故名)刺犢鼻者必屈足以取之。故屈而不能伸也。兩關者。內關、系手厥陰心包絡經。(手掌腕後二寸兩筋間與外關相抵)外關、系手少陰三焦經。(手背腕後二寸兩筋間陽池上二寸)刺兩關者。必伸手以取之。故伸而不能屈也。
挾喉之動脈也
張雲。此下乃重言上文六陽經脈。以明其詳也。挾喉動脈。即足陽明人迎也。
其在膺中
馬雲。胸之兩旁。謂之膺也。張雲。自挾喉而下行於胸膺。凡氣戶庫房之類。皆陽明之。故曰其在膺中。
不至曲頰一寸
當曲頰
張雲。此復言天窗穴也。
耳下曲頰之後
馬雲。足少陽經名天衝者爲五行。然穴在耳下曲頰之後。正耳後發際二寸。耳上如前三寸也。張雲。仍如上文言手太陽之天容也。此非足少陽之穴。而本篇重言在此。意者古以此穴屬足少陽經也。簡案、甲乙天衝在耳上如前三分。銅人雲。天衝在耳後入髮際二寸。知是馬注不可據。
上加完骨之上
馬雲。手少陽經名天牖者爲六行。然穴在耳後。上加完骨之上。正以完骨在上。而天牖在下。則完骨加其上也。簡案、甲乙雲。天牖在頸筋間。缺盆上。天容後。天柱前。完骨後髮際上。今考文理。其穴在完骨下者。不宜言加完骨之上。馬注未清晰。
挾項大筋之中
張雲。此復言天柱穴。挾後項大筋中髮際。簡案、馬以下文陰字接際字下爲句。注云。挾項後大筋之中。髮際之陰也。不可從。(志本根據馬爲句)
陰尺動脈
張雲。言陰氣之所在也。小針解曰。奪陰者死。言取尺之五里。其義即此。(案小針解張注尺之五里尺澤後之五里也)馬雲。尺澤之上三寸。有動脈。即肘上三寸向裏大脈之中央。名五里穴。屬手陽明大腸經。志雲。按皮膚之氣血。從手足之指井。溜注於脈中。而合於肘膝間。故曰尺動脈。右五里五之禁也。簡案、逆奪之凡五至井榮俞經合。五之血氣盡。故言五之禁也。詳見素氣穴論。本經玉版論。
馬雲。道、導同。凡小腸已化之物。從此傳導而下也。志雲。此節止論五臟所合之六腑者。本篇論十二經脈之所出。從井而入於合。蓋自外而內也。
甲乙作清淨之腑。馬雲。他腑之所受者。皆至濁之物。而唯膽則受五臟之精汁也。
少陽屬腎
甲乙作少陰。馬雲。少陽三焦也。三焦之正脈至項散胸中。而腎脈亦上連於肺。三焦之下。屬於膀胱。而膀胱爲腎之合。故三焦亦屬乎腎也。
故將兩髒
張雲。三焦爲中瀆之腑。膀胱爲津液之腑。腎以水髒而領水腑。理之當然。故腎得兼將兩髒。將、領也。兩臟腑亦可以言髒也。本髒篇曰。腎合三焦膀胱。其義即此。
張雲。謂如川如瀆。源流皆出其中也。即水谷之入於口。出於便。自上而下。必歷三焦。故曰中瀆之腑。水道出焉。膀胱受三焦之水。而當其疏泄之道。氣本相根據。體同一類。故三焦下出於少陽。並太陽之正。入絡膀胱。約下焦也。
孤之腑也
簡案。肺合大腸。心合小腸。肝合膽。脾合胃。腎合膀胱。而三焦唯屬膀胱。無所配合。故謂孤之腑也。蕭吉五行大義雲。三焦處五臟之中。通上下行氣。故爲中瀆腑也。又引河圖雲。三焦孤立。爲內瀆之腑。並與本節之旨符矣。而此所言三焦。專指下焦。張氏質疑錄。論之詳也。(素問識靈蘭祕典六節藏象論注舉數證當參考)
春取絡脈
諸滎
分肉之間
水熱穴論曰。春者木始治。肝氣始生。肝氣急。其風疾。經脈常深。其氣少。不能深入。故取絡脈分肉之間。簡案、四時之刺。諸篇所說有異同。甲乙類例通會。殆爲明備。當參考。
諸孫絡
張雲。諸者十二經之穴。如手太陰經太淵之類是也。絡之小者爲孫絡。皆應夏氣。夏以老陽之令。陽盛於外。故宜淺刺於諸。孫絡、及肌肉、皮膚之上也。
諸合
張雲。十二經之合穴。如手太陰尺澤之類是也。諸合應秋。故宜取之秋。以少陰之令。將降未降。氣亦在中。故餘如春法。謂亦宜中取於大經分肉之間。而可淺可深也。
諸井
諸
井雲。即前太淵三間之類。張雲。臟腑之。如肺、心、之類是也。非上文五之謂。諸井諸髒。皆主冬氣。冬以老陰之令。陽氣伏藏。故宜取井。欲其深而久留之也。簡案、二說各異。未知孰是。
氣之所處
張雲。處、上聲。謂氣之所居也。
轉筋者
(止)
快也
張雲。轉筋者必拘攣。立而取之。故筋可舒也。痿厥者必體廢。張其四肢而取之。故血氣可令立快也。志雲。張者、仰臥而張大其四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