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0—2019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

職業性皮膚病 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職業病診斷標準 職業病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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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2 0 — 2 0 1 9 zhí yè xìng jiē chù xìng pí yán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20—2019《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9年01月30日《關於發佈〈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等5項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9〕5號)發佈,自2019年07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20-2002。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等5項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9〕5號

現發佈《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等5項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GBZ 20—2019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代替GBZ 20—2002)

GBZ 41—2019 職業性中暑的診斷(代替GBZ 41—2002);

GBZ 57—2019 職業性哮喘的診斷(代替GBZ 57—2008);

GBZ 77—2019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徵的診斷(代替GBZ 77—2002);

GBZ 324—2019 職業性萊姆病的診斷

上述標準自2019年 7 月1 日起施行,GBZ 20—2002、GBZ 41—2002、GBZ 57—2008、GBZ 77—2002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月30日

5 前言

本標準的第4章爲強制性的,其餘爲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20-2002《職業性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

與GBZ 20-2002相比。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對致病物質進行了調整,增加新致病物,並對致病物分類進行調整;

——刪除了其他處理的部分內容;

——修改了附錄A的部分內容。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山東省淄博市職業病防治院、黑龍江省第二醫院、上海復旦大學附屬浦東醫院、上海市肺科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防治院)、山東省萊州市慢性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海華、王興剛、楊惠敏、嚴月華、郭孔榮、劉林剛、薛春霄、程秀榮、陳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

——GB 7806-1987;

——GBZ 20-2002。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和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和處理。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18 職業性皮膚病的診斷 總則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3 3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接觸史、皮損發病部位、臨牀表現及動態觀察結果,參考作業環境調查和同工種發病情況,需要時結合皮膚斑貼試驗進行綜合分析,排除非職業性因素引起的接觸性皮炎,方可診斷。

6.4 4 診斷

6.4.1 4.1 職業性刺激接觸性皮炎

性皮炎呈紅斑、水腫丘疹,或在水腫性紅斑基礎上密佈丘疹水皰大皰,皰破後呈現糜爛、滲液、結痂。自覺灼痛或瘙癢。慢性改變者呈現不同程度浸潤、增厚、脫屑或皸裂。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a) 有明確的職業接觸史。

b) 自接觸至發病所需時間和反應程度與刺激物的性質、濃度、溫度、接觸方式及接觸時間有密切關係,接觸高濃度強刺激物,常立即出現皮損。

c) 在同樣條件下,接觸者常有多人發病。

d) 皮損侷限於接觸部位,界限清楚。

e)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後易治癒,再接觸可再發。

6.4.2 4.2 職業性變應(過敏)性接觸性皮炎

皮損表現與刺激接觸性皮炎相似,但大皰少見,常呈溼疹樣表現。自覺瘙癢。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a) 有明確的職業接觸史。

b) 初次接觸不發病,一般情況下自接觸到致敏約需 5 d~14 d 或更長,致敏後再接觸常在 24 h內發病。皮膚反應程度與致敏物的致敏強度和個體素質有關。

c) 在同樣條件下,接觸者僅少數人發病。

d) 皮損初發於接觸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圍及遠隔部位擴散,嚴重時泛發全身。

e) 病程可能遷延,再接觸即能引起復發。

f) 以致敏物皮膚斑貼試驗常獲陽性結果。

6.5 5 處理原則

6.5.1 5.1 治療原則

5.1.1 及時清除皮膚上存留的致病物。

5.1.2 暫時避免接觸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劇的因素。

5.1.3 按一般接觸性皮炎的治療原則對症治療

6.5.2 5.2 其他處理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6.6 6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 A。

6.7 7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常見致病物

參見附錄 B。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注意與各種非職業因素引起的接觸性皮炎溼疹脂溢性皮炎及職業性光接觸性皮炎皮膚病相鑑別。鑑別要點見表 A.1。

表 A.1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與其他皮膚病的鑑別要點

疾病名稱病因發病部位臨牀表現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在職業活動中直接或間接接觸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有害因素。初發於接觸部位,變應性接觸性皮炎可向周圍和遠隔部位擴散,嚴重時泛發全身。接觸部位出現瘙癢和燒灼感,隨後出現紅斑、水腫丘疹水皰糜爛、滲出、結痂等。
非職業性接觸性皮炎非職業活動中直接或間接接觸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有害因素。初發於接觸部位,變應性接觸性皮炎可向周圍和遠隔部位擴散,嚴重時泛發全身。接觸部位出現瘙癢和燒灼感,隨後出現紅斑、水腫丘疹水皰糜爛、滲出、結痂等。
溼疹病因複雜,常由多種內外因素引起。發生在身體任何部位。皮疹多樣性,急性期表現爲密集的粟粒大小丘疹丘皰疹小水皰等,基底潮紅。慢性期爲皮膚增厚、浸潤皸裂等。
脂溢性皮炎皮脂溢出基礎上產生的一種慢性皮炎症分佈皮脂腺較多部位,如頭皮、面部、胸部、背部、腋窩等處。皮損爲略帶黃色的輕度紅斑,伴油膩性鱗屑和結痂。
職業性光接觸性皮炎

職業活動中接觸光敏物,並受到日光照射引起的皮膚炎症反應

侷限於光照射部位或開始於接觸部位,後向周圍擴散,可蔓延至全身。

光照射部位出現潮紅、腫脹伴燒灼、刺痛及瘙癢感,嚴重者在以上基礎上出現大皰糜爛、結痂。

A.2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異的輔助檢查指標,診斷主要依據臨牀資料。職業史明確,職業接觸與皮損發生、發展之間有密切的因果關係,並能排除非職業因素引起的接觸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時,應予診斷。

A.3 詢問職業史及進行現場調查時,應注意接觸物、接觸劑量與接觸方式的變更,工作場所環境衛生(包括生產設施與佈局、通風排氣、除塵、車間溫度與溼度等),職業防護,個人衛生,個體特異性及季節因素等對本病發生發展的影響。

A.4 皮膚斑貼試驗是目前檢測變應性接觸性皮炎致敏物的重要方法之一。適用於職業性變應性接觸性皮炎,不適用於職業性刺激接觸性皮炎。操作過程中應注意斑試物濃度,選擇合適的賦形劑,正確評定斑試結果(參見 GBZ 18)。

A.5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分爲刺激性和變應性兩型,診斷時應儘量分開,以便於勞動能力鑑定。 但某些致病物既具有刺激作用, 又具有致敏作用, 當臨牀上難以分型或兩種作用同時存在時,可診斷爲職業性接觸性皮炎,並按職業性變應性接觸性皮炎處理。

A.6 職業性變應性接觸性皮炎,反覆發病、長期不見好轉、影響工作者,可調換工作,脫離致敏物環境

A.7 某些化學物在引起接觸性皮炎的同時,尚有經皮吸收導致中毒的可能,應予以注意

8 附錄B(資料性附錄)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常見致病物

8.1 B.1 以刺激作用爲主的致病物

B.1.1 無機性原發性刺激物:酸類如硫酸硝酸鹽酸氫氟酸氯磺酸、次氯酸、鉻酸等。鹼類如氫氧化鉀氫氧化鈉、氫氧化銨、碳酸鈉等。某些金屬及其鹽類如銻和銻鹽、砷和砷鹽、重鉻酸鹽、氯化鋅氯化鎵、氟化鈹等。

B.1.2 有機性原發性刺激物:有機性酸類如醋酸甲酸水楊酸苯酚等。有機鹼類如乙二胺、丙胺、丁胺等。有機溶劑類如松節油二硫化碳等。

B.1.3 石油及其產品,包括瀝青、焦油、各種潤滑油

B.1.4 有機鹵素化合物,如多氯聯苯、氯酚類、氯萘等具有特殊的刺激作用化合物

B.1.5 動物:松毛蟲、桑毛蟲、隱翅蟲、蜂、蟎蟲、蜱蟲、水蛭水母等。

B.1.6 植物:無花果鵝不食草薰衣草薄荷常春藤、臭椿、紅花藏紅花)等。

B.1.7 農藥殺蟲劑敵敵畏敵百蟲水胺硫磷甲胺磷殺蟲雙苯並呋喃酮等),殺蟎劑殺菌劑除草劑百草枯)等。

B.1.8 其他:玻璃纖維石棉、肥皂、合成清潔劑、助焊劑、脫毛劑、消毒液、染髮劑等。

8.2 B.2 以變態反應爲主的致病物

B.2.1 染(顏)料及其中間體: 醬紫、立索爾大紅、基本紅、分散藍 106、分散藍 124、萘胺黃、熒光染料、現代美容產品染料、對苯二胺、間苯二胺、間苯胺黃、二硝基氯苯、對氨基酚、氨基偶氮苯、聯苯胺等。

B.2.2 橡膠橡膠製品及其加工過程中的促進劑和防老劑:乳膠、乳膠製品(乳膠手套等)、天然橡膠橡膠製品(包括橡膠手套、護目鏡、把手等)、秋蘭姆類促進劑(包括二硫化雙亞戊基秋蘭姆、一硫化四甲基秋蘭姆、二硫化四甲基秋蘭姆、二硫化四乙基秋蘭姆等)、卡巴混合物類促進劑(包括 1,3-二苯胍、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鋅、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鋅等)、巰基混合物類促進劑(N-環已基苯並噻唑次磺酸胺、二硫化二苯並噻唑、2-巰基苯並噻唑、嗎啉巰基苯並噻唑等)、六亞甲基四胺烏洛托品、促進劑 H)、苯基甲萘胺(防老劑 A)、苯基-β-萘基胺(防老劑 D)、N-苯基-N-環乙烷基-對苯二胺(防老劑 4010)、N-異丙基-N-苯基-對苯二胺(防老劑 4010NA)、N,N,-二苯基-對苯二胺(防老劑 PPD)等。

B.2.3 天然樹脂和合成樹脂:桉樹油、大漆、苯酚樹脂甲醛樹脂三聚氰胺甲醛樹脂、酚醛樹脂、對叔丁基酚醛樹脂、脲醛樹脂、環氧樹脂、雙酚 F 環氧樹脂苯胺環氧樹脂、聚酯樹脂等。

B.2.4 金屬及其鹽類:鎳、鈷、鉻、金、汞、鈦等及其鹽類。

B.2.5 香料:肉桂醛、肉桂醇、氫化香茅醛、羥基香茅醇、戊基香茅醇、香蘭素、葵子麝香香葉醇丁子香椿、異丁子香椿、櫻草素等。

B.2.6 藥物青黴素鹽酸氯丙嗪磺胺噻唑等。

B.2.7 清潔劑:肥皂添加劑、合成清潔劑、咪唑烷基脲(潔美 115)等。

B.2.8 植物:檀木、烏木、柚木、樺樹、漆樹等。

B.2.9 顯影劑類:密妥爾(硫酸甲基苯酚)、三聚甲醛、TSS(二乙基對苯二胺硫酸鹽)等。

B.2.10 其他:三氯乙烯丙烯酸類聚合物、酮類聚合物、異氰化合物硫酸二甲酯等。

10 標準解讀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GBZ20-2002)頒佈實施以來,在全國得到廣泛應用。由於現代工業的飛速發展,新的化學物質不斷出現,隨之出現新的刺激物致敏物和新的臨牀表現類型,職業性接觸性皮炎整體發病呈上升趨勢。刺激物是引起皮膚或黏膜產生刺激炎症反應的物質,致敏物是引起過敏反應、導致出現不同的皮疹類型的物質。接觸性皮炎皮膚或黏膜單次或多次接觸外源性物質後,在接觸部位甚至以外的部位發生炎症反應。臨牀一般表現爲紅斑、腫脹、丘疹水皰、甚至大皰等。

本次修訂根據實際的需求,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刺激物致敏物,並根據化學物質的成分進行了分類,以便更好地指導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和治療。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臨牀表現與非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相同,因此在診斷上應注意結合以下特點:有明確的職業接觸史(如工種、工齡、接觸物質、接觸方式、防護措施、衛生條件等)、同工種發病情況及動態觀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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