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41—2019 職業性中暑的診斷

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職業病診斷標準 職業病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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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4 1 — 2 0 1 9 zhí yè xìng zhōng shǔ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heat illnes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41—2019《職業性中暑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heat illnes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9年01月30日《關於發佈〈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等5項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9〕5號)發佈,自2019年07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41-2002。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等5項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9〕5號

現發佈《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等5項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GBZ 20—2019 職業性接觸性皮炎的診斷(代替GBZ 20—2002)

GBZ 41—2019 職業性中暑的診斷(代替GBZ 41—2002);

GBZ 57—2019 職業性哮喘的診斷(代替GBZ 57—2008);

GBZ 77—2019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徵的診斷(代替GBZ 77—2002);

GBZ 324—2019 職業性萊姆病的診斷

上述標準自2019年 7 月1 日起施行,GBZ 20—2002、GBZ 41—2002、GBZ 57—2008、GBZ 77—2002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月30日

5 前言

本標準的第 4 章、5 章爲強制性的,其餘爲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 GBZ 41-2002《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

與 GBZ 41-2002 相比,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修改了診斷原則;

——刪除了診斷分級;

——修改了中暑先兆、熱痙攣熱衰竭、熱射病的描述;

——調整了處理原則的內容;

——修改了附錄 A 的內容。

本標準起草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病醫院、同濟大學附屬上海市肺科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湖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武漢市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起草人:李婷、阮豔君、吳冬梅、楊成新、王剛、張靜波、魏桃英、易桂林、王永義、梅良英。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1508-1989;

——GBZ 41-2002。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中暑的診斷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中暑的診斷和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中暑的診斷和處理。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3 3 診斷原則

根據高溫作業職業史,出現以體溫升高、肌痙攣、暈厥低血壓、少尿、意識障礙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輔助檢查結果,參考工作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6.4 4 中暑先兆

高溫作業環境下工作一定時間後,出現頭暈頭痛乏力口渴多汗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動作不協調症狀體溫正常或略有升高但低於 38.0 ℃,可伴有面色潮紅、皮膚灼熱等,短時間休息後症狀即可消失。

6.5 5 診斷

6.5.1 5.1 熱痙攣

高溫作業環境下從事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大量出汗後出現短暫、間歇發作的肌痙攣,伴有收縮痛,多見於四肢肌肉咀嚼肌及腹肌,尤以腓腸肌爲著,呈對稱性;體溫一般正常。

6.5.2 5.2 熱衰竭

高溫作業環境下從事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出現以血容量不足爲特徵的一組臨牀綜合徵,如多汗皮膚溼冷、面色蒼白噁心頭暈心率明顯增加、低血壓、少尿,體溫常升高但不超過 40 ℃,可伴有眩暈暈厥,部分患者早期僅出現體溫升高。實驗室檢查可見血細胞比容增高、高鈉血癥、氮質血癥。

6.5.3 5.3 熱射病(包括日射病)

高溫作業環境下從事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出現以體溫明顯增高及意識障礙爲主的臨牀表現,表現爲皮膚乾熱,無汗體溫高達 40 ℃及以上,譫妄昏迷等;可伴有全身性癲癇樣發作、橫紋溶解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徵

6.6 6 處理原則

6.6.1 6.1 治療原則

6.1.1 中暑先兆:立即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平臥。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並密切觀察。

6.1.2 熱痙攣:糾正水電解質紊亂及對症治療

6.1.3 熱衰竭:予物理降溫和(或)藥物降溫,並注意監測體溫,糾正水電解質紊亂,擴充血容量、防止休克

6.1.4 熱射病:快速降溫,持續監測體溫,保護重要臟器功能,呼吸循環支持,改善微循環,糾正凝血功能紊亂,對出現肝腎功能衰竭、橫紋溶解者,早期予以血液淨化治療。

6.6.2 6.2 其他處理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 GB/T 16180 處理。

6.7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常見發生中暑作業包括高溫、強輻射作業,如冶煉、爐窯等;高溫、高溼作業,如印染、繅絲、深礦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如夏天的建築、施工、農田勞動、環衛等室外作業;夏季高強度作業,如體育競賽和軍事訓練等。

A.2 診斷職業性中暑,應瞭解患者作業場所的氣象條件,如氣溫、氣溼和(或)熱輻射強度。夏天露天作業場所以測定氣溫爲主。高溫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大於 23 W/(m3·h)或84 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場所的氣溫高於室外 2 ℃或 2 ℃以上的作業(包括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 ℃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相對溼度在 80 %以上爲高氣溼。熱輻射主要指紅外線及一部分可見光而言。太陽輻射及生產環境中的各種熱爐、開放性火焰、融化的金屬等熱源均能放出大量的輻射熱。

A.3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溼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WBGT 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A.4 中暑先兆是指在高溫作業環境下工作一定時間後,僅有症狀或雖有體溫升高但低於 38.0 ℃,而無中樞神經系統心血系統及水電解質代謝紊亂的體徵或實驗室和輔助檢查結果異常,經休息後病情可緩解者。中暑先兆不屬於中暑診斷範疇。

A.5 目前國際上將熱相關疾病分爲熱皮疹、熱水腫熱暈厥、熱痙攣熱衰竭、熱射病等,而中暑一般僅指熱射病。我國通常將中暑分爲熱痙攣熱衰竭、熱射病三型,且臨牀表現常相互伴隨存在,很難截然分開。中暑是指在高溫作業環境下,由於熱平衡和(或)水電解質代謝紊亂、有效循環血量減少而引起的以體溫升高和(或)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和(或)心血功能障礙等爲主要表現的急性全身性疾病。熱痙攣是一種短暫、間歇發作的肌肉痙攣,可能與鈉鹽丟失相關,常發生於初次進入高溫環境工作,或運動量過大時,大量出汗且僅補水者,及時處理後,一般可在短時間內恢復。熱衰竭是在熱應激情況下,體液、體鈉丟失過多,水電解質紊亂導致的以有效循環血容量不足爲特徵的一組臨牀綜合徵熱衰竭如得不到及時診治,可發展爲熱射病。熱射病常見於高溫高溼環境下進行高強度訓練或從事重體力勞動者,多數患者起病急,少數有數小時至 1 天左右的前驅期,表現爲乏力頭痛頭暈噁心嘔吐等。典型症狀爲急驟高熱皮膚乾熱和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嚴重者可引起多器官功能障礙,常可遺留神經系統後遺症。日射病是指夏季露天作業太陽輻射直接作用於頭部而引起的中暑,由於日射病的病理和臨牀表現與熱射病基本相同,因而將日射病歸於熱射病中。

A.6 熱射病的鑑別診斷主要應與其他引起高熱伴有意識障礙的疾病相鑑別,如腦炎和腦膜炎腦型瘧疾、產後感染急性腦血管病昏迷等。

A.7 熱射病治療的首要措施是快速降溫,病死率與體溫過高及持續時間密切相關。如果降溫延遲,死亡率明顯增加。當患者脫離高溫環境後立即開始降溫,並持續監測體溫。降溫目標:使核心體溫在 10min~40 min內迅速降至 39 ℃以下,2 h降至 38.5 ℃以下。

A.8 職業性中暑診斷命名原則是在診斷職業性中暑後註明具體疾病類型的名稱,比如“職業性中暑熱痙攣)”、“職業性中暑熱衰竭)”、“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職業性中暑熱痙攣熱衰竭)”等。

9 標準解讀

目前職業性中暑在我國時有發生,該病發病急,病情進展快,嚴重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GBZ 41-2002)發佈以來,對於職業性中暑的診斷和處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近年來,隨着對職業性中暑的認識不斷提高,現有標準的部分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中暑的臨牀特點及診斷現狀,因此修訂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以更好的指導接觸高溫作業者的健康監護及職業性中暑的診斷和治療。

本次修訂主要修改了診斷原則;刪除了診斷分級;修改了中暑先兆、熱痙攣熱衰竭、熱射病的描述;調整了處理原則的內容;修改了附錄A的內容。

原標準診斷原則中的臨牀表現描述不完善,本次修訂總結熱衰竭、熱射病的特點增加了相應的臨牀表現;同時增加了結合輔助檢查結果,參考工作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的內容。

原標準中先兆中暑和輕症中暑兩者在臨牀表現上很難區分。而輕症中暑中的臨牀表現在熱衰竭中都可能出現,甚至是主要表現,輕症中暑熱衰竭的描述不清晰,易造成誤解和混淆,且熱痙攣熱衰竭部分患者臨牀症狀較輕,無器官功能損害,診斷爲重症中暑,易給職業病診斷醫師診斷時帶來困惑,故刪除了中暑的診斷分級,刪除輕症中暑。臨牀上根據患者臨牀表現直接診斷爲熱痙攣熱衰竭、熱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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