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7—2014 職業性手臂振動病的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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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7-2014 zhí yè xìng shǒu bì zhèn dòng bìng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7-2014《職業性手臂振動病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hand-arm vibration disease) 代替 GBZ 7—2002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10月13日(國衛通〔2014〕14號)發佈,自2015年03月01日起實施。

職業性手臂振動病的診斷

2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5.1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7—2002《職業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準》,與GBZ 7—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刪除了“觀察對象”;對診斷分級進行了調整;

——明確了“長期從事手傳振動作業工齡的時限”;

——刪除了“指端振動覺和痛覺閾值的檢查方法”;

——規範了“手部皮膚溫度測量和冷水復溫試驗”和“白指誘發試驗”。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北京市預防醫學研究中心、上海市職業病醫院、煙臺市職業病防治院、黑龍江省第二醫院、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衛生監督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嘉斌、陳青松、王建新、史懋功、孫道遠、戰波、肖斌、宋莉、郎麗、江志榮、江嘉欣、張羣芳。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4869-1985:

-GBZ 7-2002。

3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手臂振動病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活動中長期從事手傳振動作業發生手臂振動病的診斷及處理。

4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物理因素

GBZ/T 247 職業性慢性化學物中毒性周圍神經病的診斷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5 3 診斷原則

根據一年以上連續從事手傳振動作業職業史,以手部末梢循環障礙、手臂神經功能障礙和(或)骨關節肌肉損傷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末梢循環功能神經-肌電圖檢查結果,參考作業環境職業衛生學資料,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類似疾病,方可診斷。

6 4 診斷分級

6.1 4.1 輕度手臂振動

出現手麻、手脹、手痛、手掌多汗、手臂無力、手指關節疼痛,可有手指關節腫脹、變形痛覺振動覺減退等症狀體徵,可有手部指端冷水復溫試驗復溫時間延長或復溫率降低,並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a) 白指發作未超出遠端指節的範圍;

b) 手部神經肌電圖檢查提示神經傳導速度減慢或遠端潛伏期延長。

6.2 4.2 中度手臂振動

在輕度的基礎上,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白指發作累及手指的遠端指節和中間指節

b) 手部肌肉輕度萎縮神經-肌電圖檢查提示周圍神經源性損害。

6.3 4.3 重度手臂振動

在中度的基礎上,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 白指發作累及多數手指的所有指節,甚至累及全手,嚴重者可出現指端壞疽;

b) 出現手部肌肉明顯萎縮或手部出現“鷹爪樣”畸形,並嚴重影響手部功能

7 5 處理原則

7.1 5.1 治療原則

根據病情進行綜合性治療。應用擴張血管營養神經的中西醫藥物治療,並可結合採用物理療法、運動療法等。

7.2 5.2 其他處理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8 6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9 7 手部皮膚溫度測量和冷水復溫試驗方

見附錄B。

10 8 白指誘發試驗方

見附錄C。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手臂振動病是長期從事手傳振動作業而引起的以手部末梢循環障礙、手臂神經功能障礙爲主的疾病,可引起手臂骨關節肌肉損傷,其典型表現爲振動性白指。手臂振動病,主要是由使用振動性工具引起。從事手傳振動作業,主要有鑿巖工、固定砂輪和手持砂輪磨工、鉚釘工、風鏟工、搗固工、油鋸工、電鋸工、鍛工、銑工、抻拔工等。

A.2 關於“根據一年以上連續從事手傳振動作業職業史”,是指密切接觸手傳振動連續作業工齡在一年以上;且接觸手振動加速度超過GBZ 2.2規定職業接觸限值,或有手臂振動病的職業流行病學資料支持。

A.3 振動性白指或稱職業性雷諾現象,其發作具有一過性和時相性特點,一般是在受冷後出現患指麻、脹、痛,並由灰白變蒼白,由遠端向近端發展,界限分明,可持續數分鐘至數十分鐘,再逐漸由蒼白、灰白變爲潮紅,恢復至常色。其判定依據應以專業醫務人員檢查所見爲主;主訴白指,同時又有同工作場所有關人員的旁證,也可作爲參考,如有必要,可以進行白指誘發試驗。

A.4 白指誘發試驗一般適用於南方或夏天環境溫度較高時,患者如已在自然情況下出現白指,並經專業醫務人員檢查證實爲振動性白指者不需要再進行白指誘發試驗。

A.5 振動性白指發作累及範圍,應以單側手分別判斷。“多數”手指係指三個及三個以上手指。以白指診斷分級時,如左手、右手不一致,應以較重側的診斷分級爲準,但應分別描述。

A.6 本標準所稱神經-肌電圖檢查包括常規同心圓針電極肌電圖神經傳導檢測神經傳導檢測包括感覺神經傳導測定和運動神經傳導測定,測定參數包括運動神經傳導速度(MCV)、末端運動潛伏期(DML)、複合肌肉動作電位(CMAP)波幅、面積和時限;感覺神經傳導速度(SCV)、波幅、面積和時限。神經-肌電圖檢查方法及其神經源性損害的判斷基準見GBZ/T 247。

A.7 神經-肌電圖檢查結果以出現白指或冷水復溫異常側的手部進行判定。

12 附錄B(規範性附錄)手部皮膚溫度測量和冷水復溫試驗方

B.1 檢查室要求:應在室溫20℃±2℃的室內進行。

B.2 檢查時間:儘可能在冬季晝間9:00~18:00之間進行。

B.3 受試前避免手傳振動暴露至少12h以上。

B.4 受試者普通衣着,受試前至少2h內不吸菸,24h內不服用血管活性藥物,非飢餓狀態,入室靜坐休息30min後進行檢查

B.5 測試儀器:應用半導體溫度計(或熱電偶溫度計)。

B.6 測試部位:受試者無名指中間指節背面中心的皮膚

B.7 測試方法:首先進行基礎皮溫測試,隨即將雙上肢前臂(手腕以上至少10cm)浸入10℃±0.5℃的冷水中,手指自然分開,勿接觸盛水容器,浸泡10min,出水後迅速用乾毛巾輕輕將水沾幹,立即測定上述部位的溫度(即刻皮溫)。測量時兩手自然放鬆,平心臟高度放在桌上。每5min測量和記錄一次,觀察指溫恢復至基礎皮溫的時間(min)。冷試後30min仍未恢復者,視爲異常。

B.8 復溫率計算公式,見式(B.1):

冷試後5min(或10min)復溫率=捕獲.JPG

B.9 5min復溫率小於30%和10min復溫率小於60%爲異常參考值

13 附錄C(規範性附錄)白指誘發試驗方

C.1 白指誘發試驗應在醫生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且以不危害受試者健康爲前提,不主張採用冰凍手指、壓迫手指等方式誘發。通過誘發試驗產生白指,應立即將出現的白指照相保存,同時將白指的發生情況(包括累及的手別、手指、指節等情況)記錄於病歷中。

C.2 試驗前準備:受試者普通衣着,受試前至少2h內不吸菸,24h內不服用血管活性藥物,非飢餓狀態,進入室溫爲20℃±2℃的休息室靜坐休息30min後進行檢查

C.3 方法:受試者通過冰水浸泡雙手等局部受冷方式誘發白指。試驗應安排受試者在室溫20℃±2℃的實驗室裏,採用10℃±0.5℃的冷水浸泡雙手至誘發出白指,但最長不超過30min。

C.4 結果判定:白指判定以專業醫務人員檢查所見爲準,一般是在受冷後患指出現麻、脹、痛,並由灰白變蒼白,由遠端向近端發展,界限分明,持續3min以上,再逐漸由蒼白、灰白變爲潮紅,恢復至常色;而同一手指近端發白嚴重程度大於遠端,或者遠端恢復早於近端者不能判定爲白指;誘發出現的白指與臨牀綜合表現不相符時,應當重複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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