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 49—2014 zhí yè xìng zào shēng lóng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49—2014 《職業性噪聲聾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代替GBZ 49—2007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10月13日(國衛通〔2014〕14號)發佈,自2015年03月01日起實施。
2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第5章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49—2007《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與GBZ 49—2007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取消了觀察對象;
——將4000 Hz聽閾值納入診斷分級指標中,進行加權計算;
——將雙耳高頻(3000Hz、4000Hz、6000Hz)平均聽閾≥40dB列爲診斷職業性噪聲聾的前提條件。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同濟大學附屬上海市肺科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醫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衛生監督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巡淼、章敏華、王建新、阮豔君、張巧耘、楊愛初、江志榮、馬谷豐、陳嘉斌、袁偉民、謝蘭蘭、顧明華。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 49—2007。
職業性噪聲聾的診斷
4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4854.1 聲學校準測聽設備的基準零級 第1部分:壓耳式耳機純音基準等效閾聲壓級
GB/T 7341.1 電聲學 測聽設備 第1部分:純音聽力計
6 4 診斷分級
符合雙耳高頻(3000Hz、4000Hz、6000Hz)平均聽閾≥40dB者,根據較好耳語頻(500Hz、1000Hz、2000Hz)和高頻4000Hz聽閾加權值進行診斷和診斷分級:
a) 輕度噪聲聾:26dB~40dB;
b) 中度噪聲聾:41dB~55dB;
c) 重度噪聲聾:≥56dB。
7 5 處理原則
5.2 對噪聲敏感者(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純音聽力檢查各頻率聽力損失均≤25dB,但噪聲作業1年之內,高頻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頻率聽閾≥65dB)應調離噪聲作業場所。
5.3 對話障礙者可配戴助聽器。
5.4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9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職業暴露於噪聲作業引起聽力損失的臨牀特點爲早期以高頻聽力下降爲主,可逐漸累及語頻,導致感音神經性聾。本標準中的“噪聲作業”指工作場所噪聲強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作業,即8h等效聲級(A計權)≥85dB(見GBZ 2.2)。
A.2 職業性噪聲聾的聽力評定以純音聽閾測試結果爲依據,純音聽閾各頻率重複性測試結果閾值偏差應≤10dB,聽力損失應符合噪聲性聽力損傷的特點。爲排除暫時性聽力閾移的影響,應將受試者脫離噪聲環境48h後作爲測定聽力的篩選時間。若篩選測聽結果已達噪聲聾水平,應進行復查,複查時間定爲脫離噪聲環境後一週。
A.3 聽力計應符合GB/T 7341.1的要求,並按GB/T 4854.1進行校準。
A.4 純音聽力檢查時若受檢者在聽力計最大聲輸出值仍無反應,以最大聲輸出值計算。
A.5 純音聽力檢查結果應按GB/T 7582進行年齡性別修正(見表A.1)。
Hz | ||||||||||||
年齡 歲 | 500 | 1 000 | 2 000 | 3 000 | 4 000 | 6 000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20~29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30~39 | 1 | 1 | 1 | 1 | 1 | 1 | 2 | 1 | 2 | 1 | 3 | 2 |
40~49 | 2 | 2 | 2 | 2 | 3 | 3 | 6 | 4 | 8 | 4 | 9 | 6 |
50~59 | 4 | 4 | 4 | 4 | 7 | 6 | 12 | 8 | 16 | 9 | 18 | 12 |
60~69 | 6 | 6 | 7 | 7 | 12 | 11 | 20 | 13 | 28 | 16 | 32 | 21 |
70~ | 9 | 9 | 11 | 11 | 19 | 16 | 31 | 20 | 43 | 24 | 49 | 32 |
A.6 當一側耳爲混合性聾,若骨導聽閾符合職業性噪聲聾的特點,可按該耳骨導聽閾進行診斷評定。若骨導聽閾不符合職業性噪聲聾的特點,應以對側耳的純音聽閾進行診斷評定。
A.7 若雙耳爲混合性聾,骨導聽閾符合職業性噪聲聾的特點,可按骨導聽閾進行診斷評定。
A.8 語言頻率聽力損失大於等於高頻聽力損失,不應診斷職業性噪聲聾。
A.9 純音聽力測試結果顯示聽力曲線爲水平樣或近似直線、對純音聽力檢查結果的真實性有懷疑,或純音聽力測試不配合,或語言頻率聽力損失超過中度噪聲聾以上,應進行客觀聽力檢查,如:聽覺腦幹誘發電位測試、40Hz聽覺誘發電位測試、聲阻抗聲反射閾測試、耳聲發射測試、多頻穩態聽覺電位等檢查,以排除僞聾和誇大性聽力損失的可能。
A.10 進行職業性噪聲聾診斷,可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b) 至少進行3次純音聽力檢查(純音聽閾測試按GB/T 7583和GB/T 16403規定進行),兩次檢查間隔時間至少3d,而且各頻率聽閾偏差應≤10dB;診斷評定分級時應以每一頻率3次中最小閾值進行計算。
c) 對純音聽力檢查結果按GB/T 7582進行年齡性別修正(見表A.1);
d) 進行鑑別診斷,應排除的其他致聾原因主要包括:僞聾、誇大性聽力損失、藥物(鏈黴素、慶大黴素、卡那黴素等)中毒性聾、外傷性聾、傳染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腮腺炎、麻疹等)性聾、家族性聾、梅尼埃病、突發性聾、各種中耳疾患及聽神經瘤、聽神經病等;
e) 符合職業性噪聲聾聽力損失特點者,計算雙耳高頻平均聽閾(BHFTA),見式(A.1),雙耳高頻平均聽閾≥40dB者,分別計算單耳平均聽閾加權值(MTMV),以較好耳聽閾加權值進行噪聲聾診斷分級,見式(A.2);
f) 雙耳高頻平均聽閾及單耳聽閾加權值的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修約至整數),見式(A.1)和式(A.2)。
式中:
HLL——左耳3000Hz、4000Hz、6000Hz聽力級之和,單位爲分貝(dB);
HLR——右耳3000Hz、4000Hz、6000Hz聽力級之和,單位爲分貝(dB)。
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