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 60
GBZ 68—2022《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benzene poisoning)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2年3月16日《關於發佈《職業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2〕3號)發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GBZ 68—2013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2〕3號
現發佈《職業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GBZ 4—2022職業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代替GBZ 4—2002)
GBZ 68—2022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代替GBZ 68—2013)
GBZT 326—2022尿中二氯甲烷測定標準 氣相色譜法
上述標準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GBZ 4—2002、GBZ 68—2013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2年3月16日
5 前言
本標準的第 5 章爲強制性的,其餘爲推薦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68—2013《職業性苯中毒的診斷》,與GBZ 68—2013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慢性苯中毒診斷分級標準中血細胞計數的界限值,刪除了白血病,量化了接觸苯的職業史時間(見4.2和5.2,2013版4.2.1、4.2.2和4.2.3);
——增加了附錄A.4分級診斷中血細胞計數參考範圍(見附錄A.4)。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職業健康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青島市職業病防治院、蘇州市職業病防治院、深圳市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葉俏、夏麗華、萬偉國、王如剛、史軍、張華、劉傑、鄧立華、鄭舒聰、王旖然。
本標準及其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1982年首次發佈爲GB 3230—1982,1997年第一次修訂爲GB 3230—1997;
——2002年第二次修訂時,編號改爲GBZ 68—2002,2008年第三次修訂,2013年第四次修訂;
——本次爲第五次修訂。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苯及含苯有機溶劑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的診斷及處理。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Z 78 職業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GBZ/T 157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6.3 3 術語和定義
GBZ/T 157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6.4 4 診斷原則
6.4.1 4.1 急性苯中毒
根據短期內吸入大量苯蒸氣的職業接觸史,出現以意識障礙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參考實驗室檢測指標,進行綜合分析,並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樞神經系統等損害,方可診斷。
6.4.2 4.2 慢性苯中毒
根據3個月及以上密切接觸苯的職業史,出現以造血系統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參考實驗室檢測指標,進行綜合分析,並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血象、骨髓象等改變,方可診斷。
6.5 5 診斷
6.5.1 5.1 急性苯中毒
6.5.1.1 5.1.1 輕度中毒
短期內吸入大量苯蒸氣後出現頭暈、頭痛、噁心、嘔吐、黏膜刺激症狀,伴有輕度意識障礙(見GBZ76)。
6.5.1.2 5.1.2 重度中毒
a) 中、重度意識障礙(見 GBZ 76);
b) 呼吸循環衰竭;
c) 猝死(見 GBZ 78)。
6.5.2 5.2 慢性苯中毒
6.5.2.1 5.2.1 輕度中毒
有3個月及以上密切接觸苯的職業史,可伴有頭暈、頭痛、乏力、失眠、記憶力減退、反覆感染等臨牀表現。在3個月內每2周複查一次外周血細胞分析,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 白細胞計數 4 次及以上低於 3.5×109/L(見 WS/T 405);
b) 中性粒細胞計數 4 次及以上低於 1.8×109/L(見 WS/T 405);
c) 血小板計數 4 次及以上低於 80×109/L。
6.5.2.2 5.2.2 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輕度中毒症狀,可伴有反覆感染和(或)出血的臨牀表現,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 白細胞計數低於 3.5×109/L 或中性粒細胞計數低於 1.8×109/L,伴血小板計數低於 80×109/L;
b) 白細胞計數低於 2.5×109/L 或中性粒細胞計數低於 1.3×109/L;
c) 血小板計數低於 60×109/L。
6.5.2.3 5.2.3 重度中毒
b) 再生障礙性貧血;
c)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6.6 6 處理原則
6.6.1 6.1 治療原則
6.6.1.1 6.1.1 急性中毒
迅速將中毒患者轉移至空氣新鮮處,立即脫掉被污染衣物,清洗被污染皮膚黏膜,注意保暖,保持呼吸道通暢,監測生命體徵。急救原則與內科急症相同。慎用β-腎上腺素能藥物。
6.6.1.2 6.1.2 慢性中毒
6.6.2 6.2 其他處理
6.6.2.1 6.2.1 急性中毒
患者病情恢復後,輕度中毒者可恢復原工作,重度中毒者原則上應脫離苯作業崗位。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照GB/T 16180處理。
6.6.2.2 6.2.2 慢性中毒
一經診斷,即應脫離苯作業崗位。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照GB/T 16180處理。
6.7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6.8 附錄 A(資料性)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6.8.1 A.1 引起苯中毒的作業及工種
苯在生產中主要用作溶劑、稀釋劑和化工原料。接觸含苯的各種有機溶劑或稀釋劑,或以苯作爲生產原料的作業、工種,均有可能發生急性、慢性苯中毒。
6.8.2 A.2 苯中毒引起的猝死
個別接觸極高濃度苯的勞動者可發生猝死,其診斷可參照GBZ 78。
6.8.3 A.3 外周血細胞分析檢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採用經靜脈採血和血液分析儀檢測方法(見WS/T 405)。採血方法按照WS/T 225有關要求執行。採血時,採用真空採血方式自肘前靜脈採血,要求使用含乙二胺四乙酸鹽(EDTA)抗凝劑的採血管。
6.8.4 A.4 診斷分級中血細胞計數參考範圍
慢性苯中毒診斷分級時,血細胞計數參考範圍依據中國成年人羣血細胞分析參考區間見WS/T 405。
6.8.5 A.5 血細胞形態學檢查
外周血細胞計數異常時,應進行血細胞形態學檢查。血細胞形態學檢查是對血液有形成分質量的檢查和數量的評估,主要包括對紅細胞、白細胞及血小板的大小、形態、染色及結構等的檢查。
檢查方法包括經典的顯微鏡檢查和自動化數字式細胞圖像分析等。一些患者在發生苯所致白血病或轉變爲白血病前,表現爲外周血白細胞計數增高。此時,還可有白細胞核象改變和形態異常,包括出現原始細胞、幼稚細胞、粒細胞細胞核大小不一、空泡變性、核變性等;當苯毒性作用累及紅系時,可以出現血紅蛋白形成障礙,細胞大小改變等;在出現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時,外周血細胞多表現爲細胞大小改變,核漿比例異常等。血細胞形態學檢查有助於鑑別白細胞計數異常的病因,進行貧血的病因、紅細胞計數和形態學分析,確認血小板計數減少並瞭解血細胞功能,發現血液中某些寄生蟲感染,對慢性苯中毒具有診斷和鑑別診斷價值。
6.8.6 A.6 骨髓象檢查
針對慢性苯中毒患者,骨髓象檢查有助於某系血細胞異常、全血細胞減少症、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以及白血病的及時診斷與鑑別診斷。苯作業工人早期出現血細胞計數異常者,特別是脫離崗位後仍未恢復正常者,應儘早完善骨髓細胞形態學、免疫分型、染色體和基因檢查,必要時進行骨髓活檢病理檢查。一次骨髓塗片的結果與病情不一定完全平行,對於不能明確診斷的病例,有必要多次、多部位骨髓穿刺進行骨髓細胞形態學檢查和(或)骨髓活檢病理檢查。
6.8.7 A.7 慢性苯中毒作業工齡的界定
慢性苯中毒多見於苯接觸時間3個月及以上者。但部分患者連續作業工齡少於3個月,其每日苯接觸時間長,苯濃度高,出現外周血一系或多系細胞計數減少,甚至表現爲再生障礙性貧血,但此類再生障礙性貧血經積極治療後,預後相對較好。這類患者發病特點與典型的慢性中毒有所區別,在發病時間上屬於“亞急性”,但其臨牀表現與“慢性苯中毒”相似,這與通常“亞急性中毒與急性中毒臨牀表現接近”的普遍規律不符。本標準中仍將其歸類於慢性苯中毒。
6.8.8 A.8 職業性苯所致白血病
在診斷職業性苯所致白血病時,按照GBZ 94執行。
6.8.9 A.9 職業性苯中毒診斷的命名格式
A.9.1 職業性急性苯中毒診斷的命名格式爲:職業性急性輕/重度苯中毒。
A.9.2 職業性慢性苯中毒診斷的命名格式爲:
a) 職業性慢性輕度苯中毒:
b) 職業性慢性中度苯中毒:
2) 職業性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細胞減少症伴血小板減少症);
c) 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