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67—2015 職業病診斷文書書寫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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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67—2015 zhí yè bìng zhěn duàn wén shū shū xiě guī fàn

2 英文參考

Specifications for drafting diagnostic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3 標準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67—2015《職業病診斷文書書寫規範》(Specifications for drafting diagnostic documen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5年12月11日發佈,自2016年06月01日起實施。

4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山東省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丁幫梅、李德鴻、黃金祥、閆永建、胡世傑、周安壽、朱文靜、朱秋鴻。

5 標準正文

職業病診斷文書書寫規範

5.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職業病診斷文書的種類、格式、內容和填寫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病診斷過程中(除職業性放射性疾病以外)診斷文書的書寫。

5.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18 職業病診斷標準編寫指南

5.3 3 常用職業病診斷文書的種類、名稱

5.3.1 3.1 基本文書

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

5.3.2 3.2 部門商請函

關於請提供職業病診斷有關材料的函。

5.3.3 3.3 醫學會診記錄

職業病診斷討論記錄。

5.3.4 3.4 法定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4 4 常用職業病診斷文書

4.1 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

4.2 關於請提供職業病診斷有關材料的函。

4.3 職業病診斷討論記錄。

4.4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5 5 常用職業病診斷文書的填寫要求

5.5.1 5.1 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

5.5.1.1 5.1.1 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內容及填寫要求

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內容及填寫要求如下:

a) 用人單位:應是勞動者在該單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提起的職業病診斷有關的單位(一家或一家以上單位),一般應是出具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的用人單位;

b)勞動者既往病史:應包括提起診斷的勞動者曾患的、包括職業病在內的所有疾病史;

c) 提起診斷的職業病種類:應當和現行國家公佈執行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一致;

d) 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應包括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起止時間、工作單位、工種、崗位、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名稱;

e) 勞動者提供的資料:就診的勞動者根據職業病診斷有關法規和標準提供的、包括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資料,如勞動關係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勞動者就診資料等;或勞動者個人提交的自述或其他有關資料。

5.5.1.2 5.1.2 附註部分內容及填寫要求

主要是針對登記表填寫人身份及所填寫內容等需要提供支撐資料或依據等事項進行明確告知。包括:

a) 明確告知填表人需要提供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並簽名確認、勞動關係相關證明材料等;

b) 針對委託代理的情形明確告知當事人要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並簽名確認

c) 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還,請白留備份;

d) 提起診斷的職業病種類根據最新頒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隨時調整。

5.5.2 5.2 關於請提供職業病診斷有關材料的函

5.5.2.1 5.2.1 函件正文部分內容及填寫要求

函件正文部分內容及填寫要求如下:

a)發函對象:用人單位;

b)發函依據: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c) 發函事由:勞動者提起職業病診斷,用人單位尚沒有提供法律法規規定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

d) 函件的時限:提交資料時間要求應是收到函件後十個工作日內;

e) 提交材料的內容:所需提交材料的內容以備選項的形式列出,包括: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最後一個備選項是診斷機構按照實際診斷需要提請用人單位提供的其他必需資料。填寫時以打“√”的形式選出所要求提交資料的選項;

f) 告知內容:提交材料的格式爲原件時,應加蓋提交單位公章;提交材料的格式爲複印件時,應加蓋提交單位公章同時註明複印件與原件一致。說明如不按時提供資料,診斷機構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號等內容。

5.5.2.2 5.2.2 函件抄送部分內容及填寫要求

給用人單位的函件應抄送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填寫具體名稱)和勞動者。

5.5.3 5.3 職業病診斷討論記錄

職業病診斷討論記錄的主要內容及填寫要求:

a)診斷醫師個人意見:應記錄每個參加診斷的醫師對病例討論分析的個人意見,包括疾病的診斷及鑑別診斷的意見,並有診斷醫師個人簽字認可;

b)綜合分析:以每位診斷醫師的個人意見爲依據,作出綜合分析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根據職業病診斷標準,對診斷是職業病或不是職業病的依據作出綜合分析,包括疾病診斷依據、因果關係判定依據等;

c) 表決情況:診斷醫師數量,同意診斷結論數量,不同意診斷結論數量;

d) 依據的標準:應是職業病診斷時依據的職業病診斷標準

e)診斷結論:應依據綜合分析意見和相關標準,根據大多數診斷醫師的意見和表決結果作出診斷結論。診斷結論應爲有或無職業病。如果是職業病,應當根據診斷標準寫明分期或分度。

5.5.4 5.4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5.4.1 5.4.1 用人單位填寫要求

應是爲職業病診斷提供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的單位,或根據勞動仲裁裁決結果確定的具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

5.5.4.2 5.4.2 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內容及填寫要求

包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起止時間、工作單位、工種、崗位、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品種及其濃度(強度)、實際接觸時間。必要時,可對操作過程、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等情況加以描述。

5.4.3 診斷結論內容及填寫要求   診斷結論包括兩種情況:

a) 診斷爲職業病時,應按照有關標準規定的格式填寫診斷結論。

診斷標準中對診斷結論格式沒有相應要求的,應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寫明職業病名稱、診斷分期(分度)(和/或靶器官疾病名稱);

b) 診斷爲無職業病時,診斷結論中寫明“無職業病”或“無+職業病名稱”,如“無職業性慢性鉛中毒”。

5.5.4.3 5.4.4 處理意見內容及填寫要求

應根據不同診斷結論,依據有關標準的處理原則及相關專業知識,對疾病本身提出醫學處理意見:

a)診斷爲職業病時,可依據有關標準處理原則和職業衛生專業的有關知識,提出相應疾病的預防和治療等處理意見。必要時根據疾病的臨牀特點,提出診斷證明書的有效期限和複查要求;

b)診斷爲不是職業病時,無需處理意見或可以就有關職業病預防方面提出一些專業建議。

5.6 6 常用職業病診斷文書及格式

參見附錄A。

5.7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B。

6 附錄A(資料性附錄)常用職業病診斷文書及格式

A.1 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

見圖A.1。

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

A.2 關於請提供職業病診斷有關材料的函

見圖A.2。

關於請提供職業病診斷有關材料的函

圖A.2 關於請提供職業病診斷有關材料的函

A.3 職業病診斷討論記錄

見圖A.3。

職業病診斷討論記錄

圖A.3 職業病診斷討論記錄

A.4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見圖A.4。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圖A.4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7 附錄B(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B.1 本標準根據GBZ/T 218的要求,採取了相似的編寫結構和格式。

B.2 根據職業病診斷的特點和要求,本標準將所有文書的編寫要求總結成可遵循的規則。這些規則涉及除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外,其他所有職業病診斷文書的書寫與表述。

B.3 本標準針對職業病診斷所涉及對象的不同,根據有關規定,着重對4種文書的內容、格式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在書寫這些文書時應參照這些規定

8 職業病診斷文書書寫規範》解讀

爲進一步規範職業病診斷工作,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制定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病診斷文書書寫規範》。該標準對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範完成職業病診斷程序和結果報告,具有廣泛的實踐意義。

本標準適用於除職業性放射性疾病以外的職業病診斷文書的書寫。依據簡潔明瞭、科學合理、符合實際工作需要的原則,主要對《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關於請提供職業病診斷有關材料的函》、《職業病診斷討論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4項常用診斷文書的內容和填寫要求做了規定,並列出了文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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