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73—2009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急性中毒 職業病診斷與處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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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73—2009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huà xué wù zhòng dú xìng hū xī xì tǒng jí bìng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respiratory system diseases

ICS 13.100

C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73—2009《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respiratory system disease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9年03月16日發佈,自2009年11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73—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6.1和6.2爲推薦性的,其餘均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73—2002《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 73—2002即廢止。

本標準與GBZ 7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將刺激反應改爲接觸反應

——在輕度中毒中刪除支氣管周圍炎;

——在輕、中、重度中毒中增加喉阻塞指標;

——在附錄B中增加五氧化二磷、三氯氫硅;

——將附錄C刪除;

——標準結構作了調整。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參加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黑龍江省第二醫院、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遼寧省職業病防治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閘北區中心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倪爲民、李德鴻、姚峯、楊水蓮、胡英華、馮克玉、李思惠、朱玉華、郭旋、王凡、王佩麗。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Z 73—2002。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原則、接觸反應、診斷與分級標準和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診斷和處理。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78 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接觸較大劑量化學物的職業史,出現呼吸系統的臨牀表現,結合實驗室檢查和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資料,經綜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7 接觸反應

短期內接觸較大劑量化學物後出現一過性眼和上呼吸道刺症狀,肺部無陽性體徵和胸部X線片無異常,通常經24h~72h醫學觀察,上述症狀消失或明顯減輕。

8 5 診斷與分級標準

8.1 5.1 輕度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急性氣管-支氣管炎;

b)呈哮喘樣發作;

c)1至2度喉阻塞

8.2 5.2 中度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急性支氣管肺炎

b)急性吸入性肺炎

c)急性間質性肺水腫

d)3度喉阻塞

8.3 5.3 重度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a)肺泡肺水腫

b)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ARDS);

c)併發嚴重氣胸縱隔氣腫

d)4度喉阻塞和(或)窒息

e)猝死(見GBZ 78)。

9 6 處理原則

9.1 6.1 現場處理

立即脫離接觸,保持安靜,保暖。凡接觸反應者,應嚴密觀察,對可能發病潛伏期較長者,觀察期應延長,觀察期避免活動,並予以對症治療

眼部受化學物污染,必須立即徹底沖洗,以免眼部發生不可逆的嚴重病變。皮膚污染化學灼傷者也應在現場沖洗徹底後送醫院

9.2 6.2 治療原則

6.2.1 保持呼吸道通暢

可給予霧化吸人療法、支氣管解痙劑、去泡沫劑如二甲基硅油,必要時施行氣管插管或氣管切開術

6.2.2 病因治療

有應特效解毒劑血液淨化療法的指徵者應及時應用。

6.2.3 合理氧療及合理應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

6.2.4 對症及支持治療。

9.3 6.3 其他處理

輕、中度中毒呼吸系統疾病治癒後,可恢復原工作。重度中毒呼吸系統疾病治癒後,原則上應調離刺激氣體作業。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10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1 8 常見致病毒品種

參見附錄B。

12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短期內接觸較大劑量化學物所致呼吸系統疾病,除已有單個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外,其他的均可按本標準進行診斷。

A.2 本標準的診斷原則及分級標準具有概括性,適用於各種不同化學物品種所致急性中毒呼吸系統疾病的診斷。而各單個品種在制訂診斷標準時,在本標準原則下,加入各單個品種急性中毒的特點,使其既能銜接又符合個性

A.3 接觸反應是指短期內接觸較大劑量化學物後的一過性反應,肺部無陽性體徵,胸部X線片無異常發現,所以不列爲中毒。但爲了預防和及時發現潛伏期較長的病變,需進行一定時間的醫學觀察,故列入標準條文中,以引起重視。在職業病報告處理時接觸反應不作爲中毒病例。

A.4 診斷及分級標準中臨牀病症的說明:

A.4.1 急性氣管-支氣管

有眼及上呼吸道刺症狀,如畏光流淚咽痛咳嗽胸悶等,也可有咳嗽加劇、咳黏液性痰,偶有痰中帶血。體徵有眼結膜、咽部充血水腫;兩肺有散在幹或溼性囉音;胸部X線片表現爲肺紋理增多、增粗、延伸或邊緣模糊。這是本標準診斷的起點

A.4.2 哮喘樣發作

有少部分患者症狀哮喘爲主,呼氣時尤爲困難,伴有咳嗽胸悶等。體徵有兩肺瀰漫性哮鳴音,胸部X線片表現可無異常。

A.4.3 急性支氣管肺炎

咳嗽咳痰、氣急、胸悶等;可有痰中帶血,兩肺有幹、溼性囉音,常伴有輕度發紺;胸部X線片表現爲兩中、下肺野可見點狀或小斑片狀陰影。

A.4.4 急性間質性肺水腫

咳嗽咳痰胸悶和氣急較嚴重,肺部兩側呼吸音減低,可無明顯噦音,胸部X線片表現爲肺紋理增多,肺門陰影增寬,境界不清,兩肺散在小點狀陰影和網狀陰影,肺野透明度減低,常可見水平裂增厚,有時可見支氣管袖口徵和(或)克氏B線。

A.4.5 急性吸入性肺炎

有吸人碳氫化合物或其他液態化學物的歷史,出現劇烈嗆咳、咳痰痰中帶血,也可有鐵鏽色痰胸痛呼吸困難、發紺等症狀,常伴有發熱、全身不適等,胸部X線片表現肺紋理增粗及小片狀陰影,以右下側較多見,少數可伴發滲出性胸膜炎。

A.4.6 肺泡肺水腫

劇烈咳嗽、咳大量白色或粉紅色泡沫痰呼吸困難、明顯發紺,兩肺密佈溼性噦音,胸部X線片表現兩肺野有大小不一、邊緣模糊的粟粒小片狀或雲絮狀陰影,有時可融合成大片狀陰影,或呈蝶狀形分佈血氣分析PaO2/FiO2≤40kPa(300mmHg)。

A.4.7 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

a)急性起病;

b)氧合指數(PaO2/FiO2)≤200mmHg(1mmHg=0.133kPa)[不管呼氣末正壓(PEEP)水平];

c)正位X線胸片顯示雙肺均有斑片狀陰影;

d)肺動脈嵌頓壓≤18mmHg,或無左心房壓力增高的臨牀證據。如PaO2/FiO2≤300mmHg且滿足上述其他標準,則診斷爲ALI。

A.4.8 喉阻塞分級標準

共分爲4度。

1度:安靜時無呼吸困難活動或哭鬧時有輕度吸氣性呼吸困難,稍有吸氣性喉喘鳴及吸氣性胸廓周圍軟組織凹陷;

2度:安靜時也有輕度呼吸困難,吸氣性喉喘鳴和吸氣性周圍組織組織凹陷,活動時加重,但不影響睡眠和進食,無煩躁不安等缺氧症狀脈搏尚正常;

3度:呼吸困難明顯,喉喘鳴聲較響,吸氣性胸廓周圍軟組織凹陷顯著,並出現缺氧症狀,如煩躁不安,不易入睡,不願進食,脈搏加快等;

4度:呼吸極度困難,病人坐臥不安,手足亂動,出冷汗面色蒼白或發紺,定向力喪失,心律不齊,脈搏細數,昏迷大小便失禁等。若不及時搶救,則可因窒息以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A.5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呼吸系統疾病的治療措施主要遵循以下原則:現場急救處理;保持呼吸道通暢;合理氧療;非特異性拮抗劑;維持適宜血容量;改善微循環;糾正酸鹼平衡電解質紊亂;控制繼發感染;加強營養支持

13 附錄B(資料性附錄)常見致病毒品種

B.1 酸類:硝酸鹽酸硫酸、鉻酸、氯磺酸等。

B.2 氮的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五氧化二氮等。

B.3 氯及其化合物:氯、氯化氫二氧化氯光氣、雙光氣氯化苦、二氯化碸、四氯化硅四氯化鈦三氯化銻三氯化砷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三氯硫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硼等。

B.4 硫的化合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化氫等。

B.5 氨。

B.6 臭氧

B.7 酯類:硫酸二甲酯、甲酸甲酯、二異氰酸甲苯酯、氯甲酸甲酯等。

B.8 金屬化合物:鈹、鎘、汞、錳、氧化銀、硒化氫羰基鎳五氧化二釩等。

B.9 醛類: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等。

B.10 氟代烴類:八氟異丁烯、氟光氣六氟丙烯、氟聚合物的裂解殘液氣和熱解氣等。

B.11 混合烴類:汽油煤油潤滑劑、柴油等。

B.12 有機農藥:有機磷酸酯、氨基甲酸酯、溴甲烷百草枯等。

B.13 軍用毒氣:氮芥氣、亞當氣、路易氣等。

B.14 其他:磷化氫氟化氫一甲胺二甲胺、二硼氫、四氯化碳、環氧氯丙烷、五氧化二磷、三氯氫硅、某些物質燃燒煙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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