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 60
GBZ/T 325—2022《疑似職業病界定標準》(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2年3月16日《關於發佈《職業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2〕3號)發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2〕3號
現發佈《職業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等4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GBZ 4—2022職業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代替GBZ 4—2002)
GBZ 68—2022職業性苯中毒診斷標準(代替GBZ 68—2013)
GBZT 326—2022尿中二氯甲烷測定標準 氣相色譜法
上述標準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GBZ 4—2002、GBZ 68—2013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2年3月16日
5 前言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職業健康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諮詢,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上海市肺科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防治院)、同濟大學附屬楊浦醫院(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嘉斌、周珊宇、江嘉欣、朱秋鴻、李樹強、關裏、孫道遠、匡興亞。
6 標準正文
疑似職業病界定標準
6.1 1 範圍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Z/T 157 職業病診斷名詞術語
GBZ/T 265 職業病診斷通則
6.3 3 術語和定義
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疑似職業病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
現有接觸證據或醫學證據尚不能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所患疾病是否是職業病,需要進一步收集證據以明確診斷的一種暫時的疑似疾病狀態。
6.4 4 疑似職業病界定原則
4.2 疑似職業病病人所患疾病應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範圍之內。
4.3 應按照GBZ/T 265執行,基於現有的疾病證據、接觸證據、疾病與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之間因果關係等相關證據進行界定。
4.4 疑似職業病病人所患疾病的嚴重程度應達到相應職業病的診斷起點。
6.5 5 疑似職業病的界定
a) 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爲明確診斷認爲需要進入職業病診斷程序,作進一步醫學觀察、診斷性治療或因果關係判定的;
c) 同一工作環境中已發現確診的職業病病人,同一時期其他勞動者出現有相似客觀表現的疾病;
d) 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同時或短期內發生兩例或兩例以上特異性健康損害表現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確,又不能以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等羣體性疾病解釋的。
6.6 6 疑似職業病處理原則
6.1 界定機構應當出具《疑似職業病告知書》(見附錄 A),按相關要求報告。
6.2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收到《疑似職業病告知書》後,用人單位應在 30 日內安排勞動者到職業病診斷機構提請職業病診斷。《疑似職業病告知書》不作爲職業病診斷或鑑定必備的證明材料。
6.7 7 疑似職業病界定注意事項
7.1 可參考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臨牀表現、實驗室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綜合分析後界定。
7.2 在崗期間發現的疾病是否是疑似職業病,應結合既往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綜合分析。
7.3 疑似職業病的界定應重點考慮職業暴露與個體健康狀況之間的因果關係。
7.4 對已界定爲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不再因同一疾病進行二次界定。
6.8 8 疑似職業病告知書
見附錄 A。
6.9 9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 B。
6.10 附錄 A(規範性)疑似職業病告知書
圖 A.1 給出了疑似職業病告知書格式。
疑似職業病告知書
(用人單位名稱)、 (勞動者姓名):
年 月 日 本機構在 (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門診治療/住院治療/其他 )中發現
(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 (症狀、體徵及實驗室檢查結果)等。根據目前材料,界定 (勞動者姓名)
你單位應當在30日內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
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特此告知。
界定機構
(蓋章)
年 月 日
圖 A.1 疑似職業病告知書格式
6.11 附錄B(資料性)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B.1 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早期發現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權益。
B.2 醫療衛生機構懷疑勞動者爲疑似職業病時,應進一步瞭解其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後方可作出界定結論。
B.3 疑似職業病界定過程中,勞動者無法提供或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相關資料的,界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牀表現、實驗室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自述和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疑似職業病界定結論。
B.4 職業病診斷起點是指健康損害程度達到相應職業病診斷標準的最低要求。
B.5 職業病診斷機構接診勞動者申請時發現疑似職業病的,也應出具《疑似職業病告知書》。
B.6 《疑似職業病告知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界定機構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