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75—2010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病診斷與處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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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75—2010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huà xué wù zhòng dú xìng xuè yè xì tǒng jí bìng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hematologic disease caused by chemicals

ICS 13.100

C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75—2010《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hematologic disease caused by chemical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03月10日發佈,自2010年10月01日起實施,代替GBZ 75—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第5.1條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75—2002《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

日起,GBZ 75—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75—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刪除中毒性硫化血紅蛋白血癥;

——刪除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刪除中毒性粒細胞缺乏症

——刪除中毒性血管紫癜

——刪除中毒性血小板減少症;

——刪除中毒性血小板功能異常;

——刪除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礙;

——刪除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內凝血

——修改中毒高鐵血紅蛋白血癥輕、中、重度中毒高鐵血紅蛋白界限值

——增補了治療方案;

——調整了致中毒血液系統疾病的毒物種類。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同濟大學附屬上海市肺科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鄒和建、萬偉國、陳波斌、倪爲民、李思惠、孫道遠。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17058—1997;

——GBZ 75—2002。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血液系統疾病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各種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所引起的血液系統疾病的診斷及處理。非職業性急性中毒血液系統疾病的診斷與處理亦可參照本標準。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30 職業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診斷標準

GBZ 59 職業性中毒肝病診斷標準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6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較大量化學毒物職業接觸史,出現以血液系統損害爲主的臨牀表現,結合有關血液學實驗室檢查結果和現場職業衛生學資料,在排除其他原因特別是藥物引起的血液系統疾病後,方可診斷。

7 4 臨牀類型及診斷分級

7.1 4.1 中毒溶血性貧血

4.1.1 輕度:應同時符合以下三項:

a) 出現乏力畏寒發熱腰痛、倦怠、頭痛噁心嘔吐腹痛皮膚鞏膜黃染、貧血貌;

b) 血液學檢查紅細胞血紅蛋白進行性減少或降低,網織紅細胞增加,紅細胞內Heinz小體出現;血清總膽紅素增高,以間接膽紅素爲主;血尿素氮、肌酐可輕度增高;

c) 尿常規檢查:尿呈紅茶色,尿血紅蛋白陽性

4.1.2 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三項:

a) 發病急劇,突發寒戰高熱譫妄抽搐昏迷、發紺、鞏膜深度黃染;

b) 血液學檢查:重度貧血網織紅細胞計數顯著增加,紅細胞內Heinz小體大量出現;血清膽紅素明顯增高;血尿素氮、肌酐急劇升高,呈現急性腎衰竭表現;

c) 尿常規檢查:尿呈深醬油色,尿血紅蛋白強陽性。

7.2 4.2 中毒高鐵血紅蛋白血癥

4.2.1 輕度:口脣周圍發紺伴輕度缺氧症狀,如頭暈頭痛、疲乏、無力。高鐵血紅蛋白(MetHb)濃度<30%。

4.2.2 中度:發紺擴展到鼻尖耳廓、指尖及顏面等部位,伴明顯缺氧。在輕度中毒缺氧症狀基礎上出現全身痠痛呼吸困難、心動過速、反應遲鈍、嗜睡等。MetHb濃度常在30%~50%。當MetHb<30%時,至少應具備以下一項:

a) 輕度溶血性貧血

b) 輕度肝臟功能損害;

c) 出現蛋白尿、管型尿,或肌酐清除率下降,但大於正常人50%。

4.2.3 重度:皮膚黏膜重度發紺伴意識障礙。MetHb濃度常>50%。當MetHb濃度在30%~50%時,至少應具備以下一項:

a) 重度溶血性貧血

b) 重度肝臟功能損害;

c) 急性腎衰竭

8 5 處理原則

8.1 5.1 治療原則(常見致病毒物種類參見附錄B)

5.1.1 脫離接觸,消除污染,安靜休息。符合適應證者可應用特效解毒藥物

5.1.2 中毒溶血性貧血採取鹼化尿液,儘早使用大劑量腎上腺糖皮質激素控制溶血,保護腎臟功能;重度貧血患者應輸注紅細胞懸液或洗滌紅細胞;儘早使用血液透析聯合血液灌流血液淨化治療,重症患者可採用血漿置換療法。

5.1.3 中毒高鐵血紅蛋白血癥的治療可應用亞甲藍維生素C以及糾正缺氧等對症、支持治療。輕度中毒可僅靜滴維生素C,無需亞甲藍治療;中、重度中毒亞甲藍使用可參照GBZ 30。患有6-磷酸葡萄糖脫氫酶缺乏症者不宜採用亞甲藍治療,以免發生溶血反應

8.2 5.2 其他處理

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者,按GB/T 16180處理。

9 6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0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中毒溶血性貧血首先需根據外周血血紅蛋白進行性下降、網織紅細胞增高、血清間接膽紅素升高及尿潛血試驗陽性來初步判斷血管內溶血,並通過進一步檢查確立溶血性貧血的診斷。

A.2 中毒溶血性貧血患者中毒初期外周血血紅蛋白常不會即刻下降,多在中毒後2d~3d開始明顯下降,因而治療初期要密切隨訪外周血血紅蛋白動態變化;中毒溶血性貧血血清膽紅素明顯升高,以間接膽紅素升高爲主,與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升高不平行,而與血紅蛋白降低平行。當出現直接膽紅素明顯升高伴ALT、AST升高,需警惕化學物直接導致的中毒肝病尿血紅蛋白陽性,表現爲尿潛血、尿蛋白陽性尿紅細胞陰性或僅輕度陽性,與潛血陽性程度不相匹配,同時尿膽原增加。

A.3 關於血漿遊離血紅蛋白結合珠蛋白血漿遊離血紅蛋白是急性血管內溶血紅細胞大量破壞的直接證據,且與病情輕重相關。目前,急性化學物中毒溶血性貧血的病例研究中,鮮有測定血漿遊離血紅蛋白結合珠蛋白,尚無法根據血漿遊離血紅蛋白結合珠蛋白數值判斷溶血性貧血並予分級,但可積累臨牀資料,供今後修訂標準時參考。

A.4 關於中毒溶血性貧血的分級:目前臨牀常用的外周血血紅蛋白網織紅細胞、Heinz小體、血清間接膽紅素尿血紅蛋白等指標,在輕、重度溶血時常存在數據重疊、交叉,尚無法確切劃分分級的界限值,診斷及分級時,需根據臨牀表現,結合上述指標,綜合判斷

A.5 重度中毒溶血性貧血需輸注紅細胞懸液治療,無須輸注全血。爲避免誘發新的溶血,有條件時儘量輸注洗滌紅細胞血液透析聯合血液灌流血液淨化治療是目前治療溶血性貧血較好的治療方案,應儘早使用;對於重度中毒患者,尚可考慮血漿置換,有利於清除遊離血紅蛋白

A.6 中毒高鐵血紅蛋白血癥:中、重度中毒的診斷,主要根據臨牀表現並結合MetHb來綜合分析,但部分患者可同時伴發溶血性貧血及肝腎功能損害,需重視。

A.7 有關肝功能損害的分級按GBZ 59執行。如限於條件不能檢測或僅能定性檢測高鐵血紅蛋白,或在亞甲藍治療方纔檢測,診斷分級可依據臨牀表現。

11 附錄B(資料性附錄)常見致病毒物種

11.1 B.1 本標準所指的職業性血液毒物的含義

血液和(或)造血組織靶器官或主要靶器官之一或引起以血液系統改變爲主要表現的各種生產性化學毒物

11.2 B.2 可引起血液改變的常見毒物

B.2.1 引起職業性急性中毒溶血性貧血毒物砷化氫、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苯胺、N,N-二甲基苯胺、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三氟苯胺)、苯肼、萘、有機磷酸農藥五氯酚鈉

B.2.2 引起職業性急性中毒高鐵血紅蛋白血癥毒物

B.2.2.1 芳香族氨基硝基化合物

苯胺類:苯胺甲基苯胺、N,N-Ⅱ甲基苯胺、對氯苯胺、硝基苯胺(對硝基苯胺、間硝基苯胺)、甲氧基苯胺、2-甲基4-硝基苯胺

硝基苯類:硝基苯(對硝基苯、鄰硝基苯)、二硝基苯(間二硝基苯、對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鄰硝基氯苯、對硝基氯苯、間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

苯基羥胺苯肼

B.2.2.2 醚類:硝基苯乙醚、對氨基苯甲醚

B.2.2.3 農藥除草醚(2,4-二氯苯基-4-硝基苯基醚)、滅草靈[N-(3,4-二氯苯基)氨基甲酸甲酯]。B.2.2.4 其他:氮氧化物四氧化二氮一氧化氮)、亞硝酸鹽、亞硝酸乙酯硝基甲烷

B.2.3 符合B.1定義的其他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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