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explosive deafness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38—2011《職業性爆震聾的診斷》(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explosive deafnes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4月21日發佈,自2011年11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北京市預防醫學研究中心。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中國石化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湖北省鄂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建新、王寧宇、姬文婕、鍾六珍、周學勤、張海春、楊愛蓮、熊偉、楊愛初、蘆云云、嚴松、梁曉陽、鄭倩玲。
職業性爆震聾的診斷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4854.1 聲學 校準測聽設備的基準零級 第1部分:壓耳式耳機純音基準等效閾聲壓級
GB/T 4854.3 聲學 校準測聽設備的基準零級 第3部分:骨振器純音基準等效閾力級
GB/T 4854.4 聲學 校準測聽設備的基準零級 第4部分:窄帶掩蔽噪聲的基準級
GB/T 7341(所有部分) 聽力計
GB/T 7582—2004 聲學 聽閾與年齡關係的統計分佈
GB/T 7583—1987 聲學 純音氣導聽閾測定 聽力保護用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爆震聾 explosive deafness
暴露於瞬間發生的短暫而強烈的衝擊波或強脈衝噪聲所造成的中耳、內耳或中耳及內耳混合性急性損傷所導致的聽力損失或喪失。
3.2
衝擊波 blast wave
最大超壓峯值不小於6.9 kPa(170.7 dB)的空氣壓縮波。
3.3
傳導性聾 conductive deafness
外耳與中耳病損導致聲音不能正常傳導至內耳而造成的聽覺障礙。聽力學特點爲氣導聽閾下降,骨導聽閾正常。
3.4
感音神經性聾 sensorineural deafness
耳蝸、聽神經和聽覺中樞徑路病損所導致的聽覺障礙。聽力學特點爲氣、骨導聽閾一致性下降。
3.5
混合性聾 mixed deafness
中、外耳合併耳蝸、聽神經及聽覺中樞徑路病損時所導致的聽覺障礙。聽力學特點爲氣、骨導聽閾均下降,但氣一骨導聽閾間有大於10 dB以上的差距。
7 4 診斷原則
根據確切的職業性爆震接觸史,有自覺的聽力障礙及耳鳴、耳痛等症狀,耳科檢查可見鼓膜充血、出血或穿孔,有時可見聽小骨脫位等,純音測聽爲傳導性聾、感音神經性聾或混合性聾,結合客觀測聽資料,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聽覺損害,方可診斷。
8 5 診斷與分級
8.1 5.1 診斷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即可診斷:
a) 確切的職業性爆震接觸史;
b) 測聽環境應符合GB/T 16403要求;
c) 聽力計應符合GB/T 7341的要求,並按GB/T 4854.1、GB/T 4854.3、GB/T 4854.4進行校準;
d) 職業性爆震聾的聽力評定以純音氣導聽閾測試結果爲依據,純音氣導聽閾重複性測試結果各頻率閾值偏差應≤10 dB;
e) 純音氣導聽力檢查結果應按GB/T 8170數值修約規則取整數,並按GB/T 7582—2004進行年齡性別修正;
f) 分別計算左右耳500 Hz、1000 Hz、2000 Hz、3000 Hz平均聽闞值,並分別進行職業性爆震聾診斷分級;
g) 單耳平均聽閾按公式(1)計算:
h) 對純音聽力測試不配合的患者,或對純音聽力檢查結果的真實性有懷疑時,應進行客觀聽力檢查,如聽性腦幹反應測試、40 Hz聽覺相關電位測試、聲導抗、鐙骨肌聲反射閾測試、耳聲發射測試等檢查,以排除僞聾和誇大性聽力損失的可能。
8.2 5.2 分級
a) 輕度爆震聾:26 dB~40 dB(HL);
b) 中度爆震聾:41 dB~55 dB(HL);
c) 重度爆震聾:56dB~70 dB(HL);
d) 極重度爆震聾:71 dB~90 dB(HL);
e) 全聾:≥91 dB(HL)。
9 6 處理原則
職業性爆震聾患者應儘早進行治療,最好在接觸爆震3d內開始並動態觀察聽力1個月~2個月。
6.1 中耳損傷的處理
6.1.1 鼓膜穿孔:根據穿孔大小及部位行保守治療或燒灼法促進癒合。經保守治療3個月未愈者可行鼓膜修補或鼓室成形術。
6.2 中耳併發症的處理
6.2.1 併發中耳炎的患者按急、慢性中耳炎的治療方案進行治療。
6.3 雙耳500 Hz、1000 Hz、2000 Hz、3000 Hz平均聽力損失≥56 dB(HL)者應配戴助聽器。
6.4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確切的職業性爆震接觸史是指爆破作業近距離暴露;或在工作場所中受到易燃易爆化學品、壓力容器等發生爆炸瞬時產生的衝擊波及強脈衝噪聲的累及。
A.2 爆破作業近距離暴露是指由於炸藥或引爆出現意外,爆破作業人員未能及時撤離至安全區域所導致的爆震接觸。
A.3 衝擊波及強脈衝噪聲累及距離和範圍與爆炸物體大小、質量以及周圍環境有關,估算原則可參考“點聲源”在自由聲場中的衰減規律進行,即聲音在自由聲場中的衰減與距離的平方成反比,當距聲源的距離增加2倍、3倍、4倍時,聲音的能量相應減少1/4、1/8、1/16(距離每增加1倍,聲音衰減6 dB)。
A.4 中耳損傷是指鼓膜破裂,中耳黏膜出血,聽骨脫位,聽骨鏈斷裂。
A.5 中耳併發症是指因爆震性中耳損傷所致急慢性中耳炎,以及繼發性中耳膽脂瘤。
A.6 雙耳聽力損失相差40 dB以上,測試較差時應對較好耳進行掩蔽,掩蔽方法步驟應按GB/T 16403進行。
A.7 純音聽力檢查時若受檢者在聽力計最大聲輸出值仍無反應,以最大聲輸出值計算。
A.8 診斷步驟
A.8.1 確定職業性爆震接觸史。
A.8.3 在作出診斷分級前,至少應進行3次以上的純音聽力檢查,每次檢查間隔時間至少3d,而且各頻率聽閾偏差≤10 dB;診斷評定分級時應以氣導聽閾最小值進行計算(見表A.1)。
A.8.4 診斷時應排除的其他致聾原因,主要包括:藥物(鏈黴素、慶大黴素、卡那黴素等)中毒性聾,外傷性聾,傳染病(流腦、腮腺炎、麻疹等)性聾,家族性聾,梅尼埃病,突發性聾,中樞性聾,聽神經病以及各種中耳疾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