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疹減毒活疫苗

疫苗 生物製品 麻疹 預防類生物製品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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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má zhěn jiǎn dú huó yì miáo

2 英文參考

Measles Vaccine, Live[2010年版藥典]

3 麻疹減毒活疫苗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麻疹減毒活疫苗

3.1.2 漢語拼音

Mazhen Jiandu Huoyimiao

3.1.3 英文名

Measles Vaccine, Live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品系麻疹病毒減毒株接種原代雞胚細胞,經培養、收穫病毒液後,加入適宜穩定劑凍乾製成。用於預防麻疹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3.4 製造

3.4.1 2.1 生產用細胞

毒種製備及疫苗生產用細胞爲原代雞胚細胞

3.4.1.1 2.1.1  細胞管理及檢定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動物細胞基質製備及檢定規程”規定

3.4.1.2 2.1.2  細胞製備

選用9~11日齡雞胚,經胰蛋白酶消化、分散細胞,用適宜的培養液進行培養。來源於同一批雞胚、同一容器內消化製備的雞胚細胞爲一個細胞消化批;源自同一批雞胚、於同一天製備的多個細胞消化批爲一個細胞批。

3.4.2 2.2  毒種

3.4.2.1 2.2.1  名稱及來源

生產用毒種爲麻疹病毒滬-191株、長-47株或經批准的其他麻疹病毒減毒株

3.4.2.2 2.2.2  種子批的建立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管理規程”規定

滬-191主種子批應不超過第28代,工作種子批應不超過第32代;長-47主種子批應不超過第34代,工作種子批應不超過第40代。採用滬-191生產的疫苗應不超過第33代,採用長-47生產的疫苗應不超過第41代。

3.4.2.3 2.2.3  種子批毒種的檢定

主種子批應進行以下全面檢定,工作種子批應至少進行2.2.3.1~2.2.3.4項檢定。

3.4.2.3.1 2.2.3.1  鑑別試驗

將稀釋至500~2000 CCID50/ml的病毒液與適當稀釋的麻疹病毒特異性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後,置37℃水浴60分鐘,接種Vero細胞或FL細胞,在適宜的溫度下培養7~8天判定結果。麻疹病毒應被完全中和(無細胞病變);同時設血清細胞對照,均應爲陰性病毒對照的病毒滴度應不低於500 CCID50/ml。

3.4.2.3.2 2.2.3.2  病毒滴定

將毒種做10倍系列稀釋,每稀釋度病毒液接種Vero細胞或FL細胞,置適宜溫度下培養7~8天判定結果。病毒滴度應不低於4.5 lg CCID50/ml。應同時進行病毒參考品滴定

3.4.2.3.3 2.2.3.3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4.2.3.4 2.2.3.4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4.2.3.5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C),應符合規定

3.4.2.3.6 2.2.3.6  免疫原性檢查

主種子批毒種製備原疫苗,按常規接種健康易感兒童至少30名,分別於免疫前及免疫後4~6周採血,測定麻疹病毒抗體,其抗體陽轉率應不低於95%(HI法<1:2,ELISA法<1:200爲陰性;HI法≥1:2,ELISA法≥1:200爲陽性)。

3.4.2.3.7 2.2.3.7  猴體神經毒力試驗

主種子批工作種子批的毒種應進行猴體神經毒力試驗,以證明無神經毒力。每次至少用10只麻疹抗體陰性的易感猴,每側丘腦注射0.5ml(應不低於1個人用劑量病毒量),觀察17~21天,不應有麻痹及其他神經症狀出現。注射後48小時內猴死亡數不超過2只可以更換;如死亡超過20%,即使爲非特異性死亡,試驗也不能成立,應重試。觀察期末,每隻猴採血麻疹病毒抗體,陽轉率應不低子80%,並處死解剖,對大腦脊髓的適當部位做病理組織學檢查,應爲陰性。每次試驗同時有4只易感猴作爲對照,待試驗猴處死後10天,第2次採血,對照猴麻疹抗體應仍爲陰性

3.4.2.4 2.2.4  毒種保存

凍幹毒種應於-20℃以下保存;液體毒種應於-60℃以下保存

3.4.3 2.3 原液

3.4.3.1 2.3.1  細胞製備

按2.1.2項進行。

3.4.3.2 2.3.2  培養液

培養液爲含適量滅能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適宜培養液。新生牛血清的質量應符合要求(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XIII D)。

3.4.3.3 2.3.3  對照細胞病毒外源因子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C),應符合規定

3.4.3.4 2.3.4  病毒接種和培養

毒種按0.001~0.2MOI和細胞混合後分裝於培養瓶中(同一工作種子批毒種應按同一MOI接種),置適宜溫度培養。當細胞出現一定程度病變時,傾去培養液,用不少於原培養液量的洗液洗滌細胞表面,並換以維持液繼續培養。

3.4.3.5 2.3.5  病毒收穫

觀察細胞病變達到適宜程度時,收穫病毒液。根據細胞生長情況,可換以維持液繼續培養,進行多次病毒收穫。同一細胞批的同一次病毒收穫液檢定合格後可合併爲單次病毒收穫液。

3.4.3.6 2.3.6  單次病毒收穫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3.7 2.3.7  單次病毒收穫液保存

於2~8℃保存不超過30天。

3.4.3.8 2.3.8  單次病毒收穫液合併

同一細胞批的多個單次病毒收穫液檢定合格後可合併爲一批原液

3.4.3.9 2.3.9  原液檢定

按3.2項進行。

3.4.3.10 2.3.10  原液保存

於2~8℃保存不超過30天。

3.4.4 2.4 半成品

3.4.4.1 2.4.1  配製

原液規定的同一病毒滴度進行配製,加入適宜穩定劑,即爲半成品。多批檢定合格的原液可製備成一批半成品

3.4.4.2 2.4.2  半成品檢定

按3.3項進行。

3.4.5 2.5 成品

3.4.5.1 2.5.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3.4.5.2 2.5.2  分裝及凍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規定。分裝過程中的半成品疫苗應於2~8℃放置。

3.4.5.3 2.5.3  規格

按標示量復溶後每瓶0.5ml、1.0ml或2.0ml。每1次人用劑量爲0.5ml,含麻疹病毒應不低於3.0 lg CCID50

3.4.5.4 2.5.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

3.5 3 檢定

3.5.1 3.1 單次病毒收穫液檢定

3.5.1.1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度應不低於4.5 lg CCID50/ml。

3.5.1.2 3.1.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1.3 3.1.3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5.2 3.2 原液檢定

3.5.2.1 3.2.1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度應不低於4.5 lg CCID50/ml。

3.5.2.2 3.2.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2.3 3.2.3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5.3 3.3 半成品檢定

3.5.3.1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4 3.4 成品檢定

水分測定外,應按標示量加入所附滅菌注射用水,復溶後進行以下各項檢定。

3.5.4.1 3.4.1  鑑別試驗

按2.2.3.1項進行。

3.5.4.2 3.4.2  外觀

應爲乳酪色疏鬆體,復溶後應爲橘紅色或淡粉紅色澄明液體,無異物。

3.5.4.3 3.4.3  水分

應不高於3.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D)。

3.5.4.4 3.4.4  病毒滴定

疫苗3~5瓶混合滴定,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度應不低於3.3 lg CCID50/ml。

3.5.4.5 3.4.5  熱穩定性試驗

疫苗出廠前應進行熱穩定性試驗,應與病毒滴定同時進行。於37℃放置7天后,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度應不低於3.3 lg CCID50/ml,病毒滴度下降應不高於1.0 lg。

3.5.4.6 3.4.6  牛血白蛋白殘留量

應不高於50ng/劑(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I)。

3.5.4.7 3.4.7  抗生素殘留量

生產過程中加入抗生素的應進行該項檢查。採用酶聯免疫法,應不高於50ng/劑。

3.5.4.8 3.4.8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4.9 3.4.9  異常毒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3.5.4.10 3.4.10 細菌內毒素檢查

應不高於50EU/劑(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E 凝膠限度試驗)。[1]

3.6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爲18個月。

3.7 疫苗稀釋劑

疫苗稀釋劑爲滅菌注射用水,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3.7.1 5.1 裝量

3.7.2 5.2 包裝

3.7.3 5.3 執行標準

3.7.4 5.4 生產企業

3.7.5 5.5 有效期

3.8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麻疹減毒活疫苗使用說明

【藥品名稱】

通用名稱:麻疹減毒活疫苗

英文名稱:Measles Vaccine,Live

漢語拼音:Mazhen Jiandu Huoyimiao

【成分和性狀

品系麻疹病毒減毒株接種原代雞胚細胞,經培養、收穫病毒液,加入適宜穩定劑凍乾製成。爲乳酪色疏鬆體,復溶後爲橘紅色或淡粉紅色澄明液體。

有效成分麻疹減毒活病毒

輔料:應列出全部批准的輔料成分。

疫苗稀釋劑:滅菌注射用水

【接種對象】

8月齡以上的麻疹易感者

作用與用途】

接種本疫苗後,可刺激機體產生抗麻疹病毒免疫力。用於預防麻疹

規格

復溶後每瓶0.5ml、1.0ml或2.0ml。每1次人用劑量0.5ml,含麻疹病毒應不低於3.0 lg CCID50

免疫程序劑量

(1)按標示量加入所附滅菌注射用水,待疫苗復溶並搖勻後使用。

(2)於上臂外側三角肌下緣附着處皮下注射0.5ml。

不良反應

常見不良反應

(1)一般接種疫苗後24小時內,在注射部位可出現疼痛和觸痛,多數情況下子2~3天內自行消失。

(2)一般接種疫苗後1~2周內,可能出現一過性發熱反應。其中大多數爲輕度發熱反應,一般持續1~2天后可自行緩解,不需處理,必要時適當休息,多喝水,注意保暖,防止繼發感染;對於中度發熱反應發熱時間超過48小時者,可採用物理方法藥物進行對症處理。

(3)一般接種疫苗後6~12天內,少數兒童可能出現一過性皮疹,一般不超過2天可自行緩解,通常不需特殊處理,必要時可對症治療

罕見不良反應

重度發熱反應:應採用物理方法藥物對症處理,以防高熱驚厥

極罕見不良反應

(1)過敏性皮疹:一般接種疫苗後72小時內出現蕁麻疹,出現反應時,應及時就診,給予抗過敏治療。

(2)過敏性休克:一般注射疫苗後1小時內發生。應及時注射腎上腺素等搶救措施進行治療。

(3)過敏性紫癜:出現過敏性紫瘢反應時應及時就診,應用皮質固醇類藥物給予抗過敏治療,治療不當或不及時有可能併發紫癜性腎炎

(4)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禁忌

(1)已知對該疫苗所含任何成分,包括輔料以及抗生素過敏者。

(2)患急性疾病、嚴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期和發熱者。

(3)妊娠期婦女。

(4)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療者。

(5)患腦病、未控制癲癇和其他進行性神經系統疾病者。

注意事項】

(1)以下情況者慎用:家族和個人有驚厥史者、患慢性疾病者、有癲癇史者、過敏體質者、哺乳期婦女。

(2)開啓疫苗瓶和注射時,切勿使消毒劑接觸疫苗

(3)疫苗瓶有裂紋、標籤不清或失效者、疫苗復溶後出現渾濁等外觀異常者均不得使用。

(4)疫苗瓶開啓後應立即使用,如需放置,應置2~8℃,並於30分鐘內用完,剩餘均應廢棄。

(5)應備有腎上腺素藥物,以備偶有發生嚴重過敏反應時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後應在現場觀察至少30分鐘。

(6)注射免疫球蛋白者應至少間隔3個月以上接種本疫苗,以免影響免疫效果。

(7)使用其他減毒活疫苗與接種本疫苗應至少間隔1個月;但本疫苗風疹腮腺炎減毒活疫苗可同時接種。

(8)本品爲減毒活疫苗,不推薦在該疾病流行季節使用。

(9)育齡婦女注射本疫苗後,應至少3個月內避免懷孕。

(10)嚴禁凍結。

貯藏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

【包裝】

按批准的執行。

有效期

18個月。

【執行標準】

【批准文號】

【生產企業】

企業名稱:

生產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3.9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4 麻疹減毒活疫苗介紹

4.1 別名

麻疹活疫苗;麻疹減毒活疫苗

4.2 麻疹減毒活疫苗適應

預防麻疹

4.3 麻疹減毒活疫苗的用量用法

兒童和成人注射量均爲0.2ml,於上臂外側三角肌附着處(簡稱三角肌)皮下注射。

4.4 注意事項

1.發燒、患急性傳染病急性中耳炎活動結核及有嚴重過敏史的病人禁用。

2.液體如發黃變紫、混濁及有搖不散的絮狀物,禁用。

3.瓶子打開後,應於1小時內用完。

4.在1個月內注射過丙種球蛋白者,不宜接種。

5 參考資料

  1. ^ [1] 國家藥典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第二增補本[M].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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