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4 生物製品之某一批號,其所含內容必須完全一致,即同一批的任何一瓶製品之來源與質量必須與其他任何一瓶完全相同,於抽檢若干瓶數後,能對整批製品作出評定(單人或少數人份血液、血漿製備的製品除外)。
5 製品分裝前最後一道工序爲稀釋、混合、吸附、混合後過濾或稀釋後過濾時,應在此時編寫製品之批號。如在上述工序之後,該批製品必須分做若干大瓶時,應於每瓶記載之批號後,加上亞批號。非同日或同次稀釋、混合、吸附、過濾的製品不得做爲一批。
混勻或稀釋後的製品如用兩個以上濾器過濾時,應按濾器劃分爲不同批(或亞批)號,同一製品分次過濾時,亦應按次數劃分爲不同批(或亞批)號。
用大罐稀釋後直接分裝的製品,每罐爲一個批號,並按分裝機分爲亞批號。
同一批製品如用不同凍幹機進行凍幹,或分爲數次凍干時應按凍幹機或凍幹次數劃分爲亞批號。
6 製品於分批後,每批所用器械及用具非經洗淨滅菌後,不得用於另一批製品。
7 同一製品的批號不得重複。
8 凡經檢定合格的成品,每批應保留足夠二次檢定用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