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熱驚厥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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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āo rè jīng jué

2 註解

高熱驚厥是指小兒在呼吸道感染或其他感染性疾病早期,體溫升高>=39℃時發生驚厥,並排除顱內感染及其它導致驚厥的器質性或代謝性疾病。主要表現爲突然發生的全身或局部肌羣的強直性或陣攣性抽搐,雙眼球凝視、斜視、發直或上翻,伴意識喪失高熱驚厥分爲單純性高熱驚厥和複雜性高熱驚厥兩種。各年齡期(除新生兒期)小兒均可發生,以6個月至4歲多見,單純性高熱驚厥預後良好,複雜性高熱驚厥預後則較差。

3 臨牀表現

1.發病年齡多爲6個月至4歲,亦可〈6個月或〉4歲。

2.發熱初期(24小時內,個別〈48小時),體溫升至>=39℃時,突然發生驚厥

3.驚厥爲全身性對稱或部分性不對稱發作,雙眼球凝視、斜視、發直或上翻,伴意識喪失

4.驚厥持續約數10秒鐘至數分鐘,個別呈驚厥持續狀態(驚厥發作〉30分鐘)。

5.驚厥過後意識恢復快,無中樞神經系統異常。

6.腦電圖多於驚厥後2周恢復正常。

7.可有遺傳因素。

4 診斷依據

1.發病年齡多爲6個月至4歲,亦可〈6個月或〉4歲。

2.驚厥發生上呼吸道感染或其他感染性疾病早期,體溫升高至>=39℃時。

3.驚厥持續約10秒鐘至數分鐘,極少超過10分鐘,多發作1次。

4.驚厥爲全身性對稱發作(幼嬰兒可不對稱),發作時意識喪失,過後意識恢復快,無中樞神經系統異常。

5.腦電圖驚厥2周後恢復正常。

6.預後良好。

7.既往有高熱驚厥史,如條件不完全符合前述6條依據,而又能排除引起驚厥的其他疾病,可診斷爲複雜性高熱驚厥

5 治療原則

1.控制驚厥

2.降溫。

3.病因治療。

4.預防驚厥復發。

6 用藥原則

1.首選安定靜注,控制驚厥後用苯巴比妥鈉或其他藥物以鞏固和維持療效。安定有抑制呼吸、心跳及降低血壓副作用,故應準備心肺復甦措施。

2.異戊巴比妥鈉或硫噴妥鈉在以上止驚藥物無效才時使用,硫噴妥鈉可引起喉痙攣,使用時勿搬動頭部以防喉痙攣的發生,一旦發生喉痙攣應即將頭後仰,托起下頜,防舌根後墜,並肌注阿托品解痙

3.驚厥呈持續狀態而出現顱內高壓時,應採用20%甘露醇速尿等降顱壓措施。

4.高熱者多行物理降溫或/及藥物降溫。

5.對不同病因驚厥給予相應的病因治療。

7 輔助檢查

1.單純性高熱驚厥檢查“A”。

2.複雜性高熱驚厥檢查“A、B”或“C”的一項或多項。

8 療效評價

1.治癒驚厥停止,體溫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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