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問識》

日本 丹波元珍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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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府論篇第五十九

馬雲。氣府者。各經脈氣交會之府也。故有言本經。而他經之穴。入其中者。止論脈氣所發所會。不以本經別經爲拘也。其穴有多少。亦不拘於本經故耳。前篇論穴。故名氣穴。而此論脈氣所發。故名曰氣府也。高刪論字。此亦以無問答也。

七十八穴

吳雲。下文。考得九十一穴。多一十三穴。此與近世不同。近世左右共一百二十六穴。張雲。詳考本經下文。共得九十三穴。內除督脈少陽二經。其浮氣相通於本經。而重見者。凡十五穴。則本經止七十八穴。近世經絡相傳。足太陽左右。共一百二十六穴。即下文各經之數。亦多與今時者不同。

入發至項三寸半

馬雲。謂大杼風門二穴也。蓋自後項。上至入發。則自入發至項而下。計有三寸半許。其數正如二穴所在也。中乃督脈。旁有四行。俱足太陽經穴。故曰旁五。二穴。各開中行一寸半。則在左之穴。至在右之穴。共相去三寸也。(按入發者。入後髮際也。在後曰項。在側曰頸。在前曰喉。新校正。以入發爲前髮際。故欲以項字更爲頂字。且以囟會百會百會後頂。俱有三寸之說。又以半字爲衍。何其強也。今如愚注。則王注自明。新校正。不必贅矣。)馬雲。項。當作頂。自眉上入發。曲差穴也。自曲差上行。至頂中通天穴。則三寸半也。並通天而居中者。督脈百會也。百會。爲太陽督脈之會。故此以爲言百會居中。而前後共五穴。左右凡五行。故曰旁五。自百會前。至囟會後。至強間左右。至少陽經穴。相去各三寸。共五五二十五穴。如下文者也。高雲。頂。舊本訛項。今改。頂。前項穴也。自攢竹髮際。至前頂。其中有神庭上星囟會。故長三寸半。前頂在中行。次兩行。外兩行。故旁五。言自中及旁。有五行也。簡按甲乙神庭。在髮際直鼻。上星。在直鼻中央。入髮際一寸。囟會。在上星後一寸。前頂。在囟會後一寸五分。凡四穴。通三寸半。高注似是。

浮氣

吳雲。陽氣浮於巔頂之上者也。張雲。言脈氣之浮於巔也。

項中大筋兩旁各一

高雲。風池二穴。

風府兩旁各一

高雲。天柱二穴。以明上文外兩旁。在項中大筋兩旁。名爲風池者。各一。內兩旁在風府穴兩旁。名爲天柱者。各一也。簡按此與王注互異。甲乙天柱。在俠項後髮際大筋外廉陷者中。足太陽脈氣所發。又云。風池。在顳後。髮際陷者中。由此觀之。王注爲是。

十五間各一

吳雲。間。兩骨之間。自大椎。至胞肓。凡十五肋。故曰十五間十五間各一者。今甲乙經所載十三穴。並去脊三寸。附分。云云。(與王注同)左右合成二十六穴。近世有膏肓二穴。在魄戶之次。晉漢而上。率未有也。曰十五間各一。當得三十穴方是。不然。則五當作三矣。簡按張加大杼膏肓二穴。爲十五穴。馬以五臟六腑之俞。中膂內俞白環俞。爲十五俞。志高同。然膏肓。晉以上無所見。而五臟六腑之俞。乃出下文。故並不可從。

兩角上

吳雲。角。謂額角。張雲。耳角也。高雲。頭角也。沉氏釋骨雲。額之中曰顏。曰庭。其旁曰額角。巔之旁嶄然起者。曰頭角。亦曰角。經筋篇雲。足少陽之筋。循耳後。上額角。交巔上。彤按耳上近巔者。乃頭角。非額角也。故額角。爲頭角之訛。簡按據沈之說。此所言兩角。亦頭角之謂。天衝穴。在耳後發際二寸。故張雲耳角。誤。

銳發

高雲。即鬢髮。銳。熊音。睿。

面鼽

馬。鼽。HT同。王。下文鼽骨注云。鼽。也。面顴也。高雲。面上鼻氣旁通之處。故曰面鼽。簡按HT。字書無考。或恐是頰字。高說亦未見所據。蓋是杜撰。沉氏釋骨雲。目之下起骨。曰。其下旁高而大者。曰面鼽骨。曰顴骨。亦曰大顴。亦曰。鼽。。古通用。

挾臍廣三寸各三

高。三寸。作二寸。注云。挾臍。與臍相併也。廣。開廣也。挾臍廣二寸。天樞穴也。各三。乃天樞外陵大巨。左右各三。凡六穴。簡按高據甲乙等。改二寸。似是。然而遺滑肉門一穴。何諸。

下臍二寸挾之各二

高。作三寸。注云。下臍三寸。關元穴也。下臍三寸挾之。乃外兩旁之水道歸來氣衝。左右各三。簡按若作二寸。則闕氣衝一穴。故高作三寸。然而氣衝穴。下文舉之。則不可從。

伏菟

吳本。作伏兔

鼽骨下各一

高雲。即上文面鼽骨空之下。兩巨穴。簡按甲乙。顴。在面骨下廉陷者中。則舊注爲是。張雲。鼽。當作。顴二穴也。張注前面鼽骨雲。同。而此改字。疏甚。

耳郭上各一

高雲。郭。匡郭也。

曲掖上

高雲。肩端尖骨。從後下陷。是爲曲掖。簡按曲掖。蓋謂肘掖曲彎之處。猶曲之曲。俞。肩之後。大骨之下。腋之曲彎上。是穴。高注恐非。

柱骨上陷者各一

高雲柱骨。項骨也。柱骨上陷者。兩肩井穴也。簡按肩井。在肩上陷者中。即是項骨外旁。安得言項骨上陷者。此必別有所指。諸注並同。今無可考。

天窗四寸

高雲。浮白穴也。簡按與前注異。未知孰是。

小指

高雲。指本。指頭也。肘以下。至手小指本。謂肘骨之下。從側而下。至小指之頭。簡按新校正。以本爲爪甲之本。卻非。

大迎骨空各一

吳雲。一出足陽明。一出乎此。豈手陽明足陽明二經。所併發者乎。甲乙。爲晚出之書。未足據也。

角上各一

吳雲。頷厭穴也。張同。高雲。頭角之上。兩天衝穴也。簡按王注前文足少陽耳前角下各一雲。謂懸釐二穴。而此注亦云懸釐。誤矣。吳以角爲額角。高爲頭角。故其說不一。甲乙頷厭。在曲周上廉。(周。銅人。作角。)懸釐。在曲周下廉銅人天衝。在耳後入髮際二寸。則吳注爲得。

項中足太陽之前

高雲。足太陽之脈。下項行身之背。今在足太陽項中之前。乃人迎之下。氣舍二穴。簡按在後曰項。在側曰頸。在前曰喉。今氣舍在頸。不可雲項中足太陽之前也。當從王注。

扶突各一

高雲。承上文氣舍而言。故曰挾扶突。謂氣舍扶突穴相併也。簡按此注亦非。

肩貞下三寸分間各一

高雲。肩貞下三寸。消濼穴也。分間。即肩貞分肉之間。天宗俞穴也。

面中三

高雲。面之中央。從鼻至脣。有素水溝兌端三穴。簡按此本於張注。諸家載齦交。而不載兌端齦交。在脣內齒上。不宜言面中。今從張高。

及旁十五穴

吳雲。從大椎。至長強十三穴。又會陽。在兩旁。各一。共十五穴。張雲。會陽二穴。屬足太陽經。在尻尾兩旁。故曰及旁。共十六穴。本經會陽。則二十九穴也。

HT下

諸本。作下。熊音。丁計反。張雲。。音底。尾也。

鳩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

馬雲。言鳩尾下一寸。曰巨闕。又下一寸半。曰上脘。今曰三寸者。正以鳩尾上之蔽骨數起也。鳩尾下三寸半。爲胃之中脘。今五寸者。字之訛也。張雲。鳩尾。心前蔽骨也。胃脘。言上脘也。自臍上。至上脘五寸。故又曰五寸胃脘。此古經顛倒文法也。高本。鳩尾下三寸。(句)胃脘五寸。(句)胃脘以下。(句)注云。鳩尾下三寸。自鳩尾之下。有巨闕上脘中脘三穴。當三寸也。胃脘五寸。自上脘臍中。有中脘建裏下脘水分臍中五穴。當五寸也。胃脘以下。指臍中也。志注義同。

橫骨六寸半一

馬雲。言自中脘以下。有建裏下脘水分神闕陰交氣海石門關元中極曲骨等穴。共計一十三寸今曰六寸半一者。疑當爲二六寸半者二。則爲十三寸也。張雲。骨度篇曰。KT以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正合此數。一。謂一寸。當有一穴。此上下共十四寸半。故亦有十四穴。自鳩尾曲骨。是也。高雲。自胃脘以下之臍中。由中極。至兩旁橫骨。有陰交氣海石門關元中極五穴。五寸。中極橫骨。約寸半餘。當六寸半一分也。自鳩尾至兩橫骨。凡十五穴。此任脈任於前。而爲中行腹脈之法。簡按從鳩尾下三寸。至於此。諸注未清晰。今姑仍張義。吳改作鳩尾下三寸胃脘。四寸胃脘。八寸臍中。以下至橫骨五寸。十四俞。腹脈法也。蓋舊經文當如此。然竟不免爲肆臆矣。

下陰別

吳雲。陰別。任脈至陰而支別也。張雲。自曲骨之下別絡。兩陰之間。爲衝督之會。故曰陰別。高雲。下陰。下於陰前。會陰穴也。別一。上文橫骨不通會陰。別從曲骨會陰之一穴。簡按下陰別。蓋會陰一名。高注恐非。

齦交

志雲。齦交穴。一在脣內齒下齦縫中。蓋上古以齦交有二。督脈齦交。入上齒。任脈齦交。入下齒也。以上下之齦齒相交。故名齦交。高雲。齒縫。任督之交。故曰齦交。簡按齦交有二。其說難根據。考上文諸穴。則其誤自明。

足少陰舌下

志雲。謂腎脈之上通於心。循喉嚨。挾舌本。而舌下腎經穴竅也。簡按刺瘧論雲。舌下兩脈者。廉泉也。根結篇雲。少陰根於湧泉。結於廉泉。知是任脈廉泉之外。有腎經廉泉。故王雲。足少陰舌下二穴。薛氏口齒類要雲。舌下廉泉穴。此屬腎經。馬張以任脈廉泉釋之。疏矣。

毛中急脈

吳雲。少陰舌下厥陰毛中。四穴。古無穴名。張雲。急脈。在陰毛之中。凡疝氣急痛者。上引小腹。下引陰丸。即急脈之驗。厥陰脈氣所發也。今甲乙鍼灸等書。俱失此穴。馬同。圖翼雲。按此穴。自甲乙經以下諸書皆無。是遺誤也。經脈篇雲。足厥陰。循股陰。入毛中。過陰器。又曰。其別者。循脛上睾。結於莖。然此厥陰之正脈。而會於陽明者也。簡按志雲。謂肝經之脈。起於大指叢毛之際。而肝氣之弦急也。高雲。曲骨穴也。並非。

手少陰各一

志雲。言三百六十五穴之中。有心脈之穴二也。高雲。左右少衝各一。簡按吳馬張根據王注。似是。

手足諸魚際

吳雲。凡手足黑白肉分之處。如魚腹色際。皆曰魚際。張雲。手足掌兩旁豐肉處。皆謂之魚。此舉諸魚際爲言者。蓋四肢爲十二經發脈之本。故言此以明諸經氣府之綱領也。簡按志雲。手之魚際。肺之脈氣所發。足之魚際。脾之脈氣所發也。高同。此說不可從。

三百六十五穴

吳雲。凡三百九十八穴。除去重出四穴。實多二十九穴。張雲共三百八十六穴。除重複十二穴。仍多九穴。簡按志高強合三百六十五穴之數。不可憑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