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679—2020 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規範 總則

衛生標準 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中毒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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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 S / T 6 7 9 — 2 0 2 0 tū fā zhòng dú shì jiàn wèi shēng yìng jí chǔ zhì jì shù guī fàn zǒng zé

2 英文參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 emergency management in poisoning incident — General principle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7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T 679—2020《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規範 總則》(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 emergency management in poisoning incident — General principl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6月10日《關於發佈〈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規範 總則〉等2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0〕10號)發佈,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規範 總則》等2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0〕10號

現發佈《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規範 總則》等2項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WS/T 679—2020 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規範 總則

WS/T 680—2020 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人員防護導則

上述標準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6月10日

5 前言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市朝陽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肺科醫院、黑龍江省第二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軍事醫學研究院毒物藥物研究所、石家莊市急救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宏順、孫承業、馬沛濱、周靜、邵兵、王如剛、賈曉東、汪國權、魏雲芳、阮明捷、孫道遠、李曉軍、張勁松、田英平、謝劍煒、李明。

6 標準正文

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規範 總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突發中毒事件開展衛生應急工作時,對中毒事件病因判定、衛生應急人員個體防護、中毒事件流行病學調查、中毒應急檢測醫學應急救援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突發中毒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WS/T 680—2020 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人員防護導則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毒物 poison;toxicant

在一定條件下(包括接觸方式、接觸途徑、進入體內數量等),影響機體代謝過程,引起機體暫時或永久的器質性或功能性異常狀態的外源性物質。

3.2

中毒 poisoning

機體受到毒物作用出現的疾病狀態。

3.3

突發中毒事件 poisoning incident

短時間內,毒物通過一定條件作用於特定人羣造成的羣發性健康影響事件

3.4

受累人員 affected personnel

發生突發中毒事件時,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毒物影響範圍內,受到及可能受到毒物危害的人員。包括事件發生初期難以明確接觸史和尚未出現不適表現的人員。

3.5

檢傷分類 triage

突發羣體事件中短時間內出現大量傷病員,現有醫療資源不能滿足救治需求時,依據病人病情嚴重程度和對資源的需求,確定其醫療救治順序的過程。

3.6

洗消 decontamination

對接觸過化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裝備、物資等進行清除毒物污染的措施。

3.7

特效解毒劑 specific antidote

針對毒物中毒病機理,解除其毒作用藥物

6.4 4 基本要求

4.1 在進入突發中毒事件現場前,應首先了解中毒事件發生經過、波及範圍以及事件現場周邊的地理、氣象等條件,明確進入應急救援人員的任務分工,保證通訊暢通。必要時可在現場安全區域設置衛生應急救援功能區,如指揮區、洗消區、應急檢測區、醫療救援區等。

4.2 進入突發中毒事件現場開展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各類應急救援人員,應採取合適的個體防護措施,保證自身安全。

4.3 開展現場流行病調查時,應首先了解中毒事件概況,然後再進行中毒事件相關場所、人員等調查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中毒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提出收集並封存所有可疑導致本次中毒事件物品,提出事件現場控制措施(如通風、切斷危害源、現場隔離帶設置等)、救援人員個體防護以及人員疏散等方面建議。

4.4 在確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應儘早進行中毒應急檢測樣品採集工作。採集樣品時,應注意根據毒物性質和事件危害特徵,採集具有代表性的樣品,選擇合適的採樣工具和保存、轉運容器,防止污染和次生危害發生,採集樣品數量應足夠滿足多次重複檢測。

4.5 現場具備開展毒物快速檢測鑑定條件時,應儘早開展現場應急毒物檢測

4.6 中毒應急實驗室檢測鑑定工作應由衛生應急指揮協調部門指定的實驗室開展。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中毒事件時,應選擇兩家以上實驗室開展中毒應急實驗室檢測鑑定工作。

4.7 現場醫療救援的重點是儘快解除可能導致中毒病人病情加重的危險因素,穩定生命體徵,將病人安全轉運至指定醫療機構進一步救治。可採取的救援措施包括檢傷分類、終止毒物繼續吸收和清除毒物、使用特效解毒劑和必要的生命體徵支持等。

4.8 收治中毒病人的醫療機構應注意做好病人交接工作,根據病人病情特點和嚴重程度,採取合理的院內醫療救治措施,並及時向衛生應急指揮協調部門反饋本單位相關救治信息

4.9 應及時開展中毒事件受累人員的健康影響評價與健康監護相關工作,必要時進行健康教育干預及心理疏導。

6.5 5 病因判定

6.5.1 5.1 病因判定依據

5.1.1 中毒事件病因判定依據主要包括三類:人羣毒物接觸史、中毒臨牀特徵和毒物檢測鑑定

5.1.2 人羣毒物接觸史:同一起中毒事件的受累人員,其接觸的毒物應相同,接觸毒物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應相近或有必然的關聯。

5.1.3 中毒臨牀特徵:同一起中毒事件中毒病人,其中毒臨牀表現和輔助檢查結果應類似,且與毒物接觸劑量之間應有劑量-效應關係

5.1.4 毒物檢測鑑定:包括現場和/或實驗室毒物檢測鑑定的證據支持。

6.5.2 5.2 病因判定原則

6.5.2.1 5.2.1 證據完整的病因判定

一起事件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有明確的毒物接觸史和中毒臨牀特徵依據,且毒物檢測鑑定結果支持流行病學調查。

6.5.2.2 5.2.2 有證據缺陷的病因判定

一起事件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有明確關聯的毒物接觸史和中毒臨牀特徵依據,但無法開展毒物檢測鑑定,或毒物檢測鑑定結果與流行病學調查不能完全印證。

6.6 6 衛生應急人員的個體防護及現場應急洗消

6.6.1 6.1 衛生應急人員的個體防護

見 WS/T 680—2020 附錄 B 的要求。

6.6.2 6.2 現場應急洗消

6.2.1 中毒應急專業人員從現場毒物污染區域撤離時,應首先在洗消區對穿着的個體防護裝備進行噴淋洗消,洗消乾淨後脫去防護裝備,將其裝入專用容器內妥善封存保管。

6.2.2 進入現場可能存在毒物污染的攜行裝備器材均應在洗消區進行統一處置。能夠使用清水洗消液進行初步洗消的裝備器材,如採樣罐、採樣袋等,應首先進行洗消然後使用乾淨材料進行外包裝後妥善保管和交接。對於不能進行現場洗消的裝備器材,如精密儀器、電子設備等,應裝入專用容器內密封保管。

6.2.3 現場洗消產生的廢棄液體應統一收集,並在現場應急工作結束後交由相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6.2.4 現場封存保管的物品應設專人登記,並記錄物品的下一步去向和做好交接工作。

6.7 7 流行病學調查

6.7.1 7.1 相關場所的調查

7.1.1 經呼吸道和皮膚途徑中毒事件的調查內容包括可疑毒物形態性狀、儲存保管方式,中毒現場環境狀況、氣象條件、通風措施,生產工藝流程,防護條件,接觸人員情況等。

7.1.2 經口途徑中毒事件的調查對象爲中毒事件涉及的可疑毒物或食品的生產、加工至食用整個過程的各個場所,調查內容包括可疑毒物或食品加工過程(包括原料和配料、調料、食品容器、使用的工具),可疑毒物或食品的分裝、儲存的條件等。

6.7.2 7.2 相關人員的調查

調查對象包括中毒病人、其他受累人員、目擊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調查內容包括瞭解中毒事件發生經過,中毒病人和其他受累人員的毒物接觸時間、地點、途徑以及物質種類,中毒人數、姓名、性別、工種,中毒的主要症狀中毒事件的進展情況、已經採取的緊急措施等。同時,還應向臨牀救治單位進一步瞭解相關資料(如搶救過程、臨牀治療資料、實驗室檢查結果等)。

6.7.3 7.3 其他

7.3.1 同一區域一段時間內反覆發生的類似中毒事件,調查內容還應包括居民生產、生活習慣環境中動植物生活習性和死亡情況,以及事件受累人員的關係等。

7.3.2 一段時間內多個區域發生類似中毒事件,調查內容應重點放在短時間可在較大區域流通的毒物環節,如食物原材料、定型包裝產品等。同時,應注意毒物濫用和蓄意犯罪等情況。

7.3.3 對現場調查的資料做好記錄,進行現場拍照、錄音等,取證材料要有被調查人的簽字。

6.8 8 中毒應急樣品的選擇、採集、保存和運輸

6.8.1 8.1 中毒應急樣品的選擇

中毒病人的嘔吐物、胃內容物、血液尿液人體生物樣品中毒應急檢測的首選樣品,與中毒事件密切相關的空氣、水、食品等也是必選樣品。另外,應根據中毒事件的現場調查結果進一步確定還應採集的其他樣品種類。

6.8.2 8.2 中毒應急樣品的採集方法

6.8.2.1 8.2.1 空氣和氣溶膠樣品的採集

毒物種類不明或空氣中毒物含量較高時,應使用採氣袋、真空瓶(罐)進行直接採樣。空氣中毒物類別明確且空氣中毒物含量較低時,應使用吸收液、濾料或固體吸附劑進行濃縮採樣。直接採樣採樣量應在5L以上,濃縮採樣法的採樣量應根據具體毒物採樣說明確定。

6.8.2.2 8.2.2 液體類樣品的採集

8.2.2.1 均一穩定的液體樣品(如水、酒、飲料、油、乳製品、有機溶劑等),應選用密閉性好的惰性塑料玻璃容器採集。不能穩定混勻的液體樣品,應選用密閉性好的大容器整體採集,如樣品量過大,可採用虹吸法分層採樣,分別裝入不同採樣容器中。

8.2.2.2 採集血液樣品前應先清洗中毒病人採集部位的皮膚血液樣品應使用具塞試管盛放。原因不明中毒事件中的血液樣品應分爲抗凝全血血漿兩種方式採集。中毒病人自行留取尿液樣品時,應先讓中毒病清洗雙手,尿液樣品應使用具塞的惰性塑料玻璃容器盛放。

8.2.2.3 均一穩定的液體樣品採樣量應在 200 mL 以上,不能穩定混勻的液體樣品採樣量應在 500 mL以上,血液樣品採樣量應在 5 mL 以上,尿液樣品採樣量應在 50 mL 以上。

6.8.2.3 8.2.3 固體和半流質類樣品的採集

8.2.3.1 固體和半流質類樣品應選用密閉性好的惰性塑料玻璃容器採集。

8.2.3.2 固體和半流質類樣品採樣量應在 100 g 以上。

8.2.3.3 中毒病人的嘔吐物和糞便應儘量全部收集。

6.8.2.4 8.2.4 其他

8.2.4.1 對於有定型包裝的樣品,除採集已打開包裝的剩餘樣品外,還應採集同廠家同批次的原包裝產品

8.2.4.2 屍體解剖樣品中,血液尿液和其他體腔液體選用密閉性好的惰性塑料玻璃容器採集,採集量應在 50 mL 以上;肝、腎、腦等臟器組織選用密閉性好的惰性塑料玻璃容器採集,採集量應在50 g 以上。

8.2.4.3 現場中毒應急樣品的殘留量達不到採樣最低要求時,應儘量收集現場所有殘留的樣品

6.8.3 8.3 中毒應急樣品保存和運輸

所有中毒應急樣品採集後應立即置於適宜條件下保存和運輸。血液尿液生物樣品應在4℃條件下冷藏保存和運輸。所有應檢測完畢的樣品,應在不改變樣品中毒物性質的條件下至少保存一週,以備實驗室複覈。

6.9 9 中毒應急樣品檢測鑑定

6.9.1 9.1 中毒應急樣品的現場快速檢測鑑定

9.1.1 中毒事件現場應首選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方法進行快速檢測鑑定,其結果可直接用於中毒事件病因判定和現場應急處置。

9.1.2 中毒事件現場也可選用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方法進行快速檢測鑑定,其結果可作爲中毒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的參考依據。現場有樣品採集條件時,應採集足夠的樣品進一步進行實驗室檢測鑑定

9.1.3 開展現場快速檢測鑑定時,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進行必要的質量控制措施。

6.9.2 9.2 中毒應急樣品的實驗室檢測鑑定

9.2.1 中毒應急樣品應在採集後 24 h 內進行實驗室檢測鑑定

9.2.2 中毒應急實驗室檢測鑑定應優先選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方法進行。如果檢測鑑定項目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方法,可選用由衛生應急指揮協調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的實驗室自建檢測鑑定方法

9.2.3 中毒應急檢測鑑定工作應有嚴格的質量控制保證措施,實驗原始記錄、圖譜等專案保存至少 2年。如有保存條件,剩餘中毒樣品保存至少 2 年。

9.2.4 2 家以上實驗室同時進行中毒應急檢測鑑定時,如檢測鑑定結果不一致時,應組織相關實驗室進行內部複覈。結果仍無法相符時,可由衛生應急指揮協調部門選擇第三方實驗室平行檢測鑑定

6.9.3 9.3 中毒應急檢測鑑定的結果評估

中毒事件應急處置決策應結合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和中毒應急檢測鑑定結果綜合評估作出,中毒應急檢測鑑定結果僅是其中依據之一。

6.10 10 醫學應急救援

6.10.1 10.1 現場醫療救援區域設置

10.1.1 中毒事件出現大量中毒病人,需在現場開展醫療救援工作時,應設置現場醫療救援區域。

10.1.2 存在毒物擴散趨勢的現場,醫療救援區域應設置在冷區內;不存在毒物擴散趨勢的現場,醫療救援區域設置在接近事件發生地點的安全區域。

10.1.3 結合現場醫療救援工作需要,可在醫療救援區域內設立洗消區、檢傷區、觀察區、搶救區、轉運區、指揮區、屍體停放區等功能分區。

6.10.2 10.2 現場檢傷分類

10.2.1 中毒事件發生後,現場醫療資源不能滿足所有中毒病人的救治需求時,應首先進行現場檢傷分類。現場檢傷區應設置在現場洗消區附近。

10.2.2 現場檢傷人員根據中毒病情嚴重程度和現場醫療救援資源利用情況,將中毒病人及其他受累人員分爲優先處置、次優先處置、延後處置和暫不處置四類,分別用紅、黃、綠、黑四種顏色表示。具體操作參見附錄 A。

6.10.3 10.3 現場醫療救治

6.10.3.1 10.3.1 終止毒物繼續吸收和清除毒物
6.10.3.1.1 10.3.1.1 經呼吸道暴露途徑中毒

中毒病人應立即移離中毒事件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注意保暖,必要時予以吸氧治療。

6.10.3.1.2 10.3.1.2 經皮膚黏膜途徑暴露中毒

10.3.1.2.1 中毒病人在移離現場開始下一步醫療救治措施前,應首先進行現場應急洗消

10.3.1.2.2 應協助對不能獨立行走的中毒病人進行洗消

10.3.1.2.3 洗消前應先脫去污染的衣物和隨身佩戴的飾品,並特別注意毛髮皮膚皺褶部位的洗消,眼睛、污染傷口創面應使用專用洗消器材進行洗消。對於生命體徵不穩定中毒病人,應在密切監護下優先洗消

10.3.1.2.4 中毒病人的染毒衣物和貴重物品應在標記後分別裝入防水密封包裝封存保管。

10.3.1.2.5 經過初步洗消後,救治過程中發現仍有毒物污染的部位(需特別注意毛髮、眼睛、會陰腋窩皮膚皺褶部位),應及時用大量清水生理鹽水清洗乾淨。

6.10.3.1.3 10.3.1.3 經口暴露途徑中毒

中毒病意識清晰且無禁忌證者應立即催吐;有意識障礙者,有條件時可進行洗胃。

6.10.3.2 10.3.2 生命體徵支持

密切監測危重症中毒病人的生命體徵,儘快建立靜脈通路,保持呼吸道通暢,及時採取各種對症支持措施。

6.10.3.3 10.3.3 使用特效解毒劑

對於高鐵血紅蛋白形成劑(如亞硝酸鹽、苯胺等)、氰化物有機磷酸酯類殺蟲劑抗凝血類殺鼠劑、阿片生物鹼藥物毒物中毒病人,應及時給予相應的特效解毒劑

6.10.4 10.4 現場轉運和交接

6.10.4.1 10.4.1 中毒病人的轉運和交接

10.4.1.1 中毒病人在現場經醫學處理病情相對平穩後,在統一指揮下轉運至指定醫療機構, 並及時報告轉運及交接情況。

10.4.1.2 轉運病人過程中,現場轉運人員應注意相關醫療救援人員進行救治措施交接,並密切觀察中毒病人病情變化,確保必要的治療措施持續進行,做好相應的醫療記錄。

6.10.4.2 10.4.2 其他受累人員的轉運和後期隨訪

10.4.2.1 中毒事件其他受累人員在結束現場醫學觀察處理後,由衛生應急指揮部門統一組織轉運和後期隨訪觀察。

10.4.2.2 事件發生地基層公共衛生人員負責其他受累人員的隨訪觀察工作,隨訪時間至事件相關毒物的 2 個最長臨牀潛伏期事件衛生應急工作結束。

6.10.5 10.5 院內醫療救治

6.10.5.1 10.5.1 交接和分診

中毒病人接收醫院的醫務人員與現場轉運人員交接病人信息後,應立即對中毒病人進行初步檢查,根據病情嚴重程度將病人送往不同科室進一步救治。

6.10.5.2 10.5.2 毒物清除
6.10.5.2.1 10.5.2.1 皮膚、黏膜二次洗消

存在有皮膚、黏膜毒物污染可能的中毒病人在進入指定接收醫療機構後,應在分診前首先進行皮膚、黏膜污染情況檢查,特別注意毛髮皮膚皺褶、指甲會陰毒物不易徹底清除的部位。如果仍然存在毒物污染情況,應立即進行院內二次洗消

6.10.5.2.2 10.5.2.2 經口中毒的胃腸道毒物清除

10.5.2.2.1 對於意識清晰、能配合催吐操作的病人,如果院前急救措施未進行充分催吐治療,且入院時接觸毒物時間不超過 6 h 者,應立即進行催吐,直至嘔吐胃內溶液清澈、無渾濁物、無異味爲止。

10.5.2.2.2 對於無法進行催吐治療的中重度病人,入院時接觸毒物時間不超過 6 h 者,應立即進行洗胃。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胃中仍存有毒物接觸,口服毒物時間 6 h 以上者也可進行洗胃。

10.5.2.2.3 根據病情需要,可給予活性炭吸附劑治療。

10.5.2.2.4 中重度病人進行完洗胃、吸附劑治療後,可口服或胃管內灌入導瀉劑,以加速毒物腸道內排出。對於有嚴重便祕或明顯抑制蠕動毒物中毒的病人,可選用溫皁水灌腸。

6.10.5.2.3 10.5.2.3 血液淨化

符合血液淨化適應證的中毒病人應儘早進行血液淨化,其方式和療程選擇應根據毒物代謝特點和臨牀病情綜合決定。

6.10.5.3 10.5.3 特效解毒劑

診斷明確、有特效解毒劑者,應及早合理使用特效解毒劑進行治療。特效解毒劑的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參見附錄B。

6.10.5.4 10.5.4 氧療

出現中毒肺病中毒性腦病的病人應進行氧療,根據病情嚴重程度的不同,可分別選擇採用鼻導管、面罩等吸氧方式;發生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時,應及時給予機械通氣輔助呼吸一氧化碳硫化氫窒息氣體導致的中毒性腦病,還可進行高壓氧治療。

6.10.5.5 10.5.5 腎上腺糖皮質激素

出現中毒肺水腫中毒腦水腫中毒溶血時,應早期、適量、短程使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使用療程一般不超過1周。出現其他中毒性臟器和組織損傷時,也可酌情給予腎上腺糖皮質激素治療。

6.10.5.6 10.5.6 其他

保持呼吸道通暢,加強營養,合理膳食,注意水、電解質酸鹼平衡,防治繼發感染。密切監護心、腦、肺、肝、腎、胰等重要臟器功能,及時給予相應的對症支持治療。

6.11 11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參見附錄 C。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現場檢傷分類

7.1 A.1 現場檢傷分類原則

突發中毒事件中出現大量傷病員,現場可使用的醫療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不能滿足所有患者的救治需求時,所採取的現場醫學救援措施,其目的是爲了最大限度挽救更多的生命、減輕病人的傷殘程度。

現場檢傷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 檢傷操作快速、簡便,不使用特殊設備和器材;

 優先檢傷不能獨立行走者;

 大量毒物污染病人應首先洗消後,再進行檢傷;

 現場簡便可行醫療措施救治後,能顯著改善預後、減少傷殘者,可適當提高優先處置等級;

 檢傷人員獨立工作,其他人員不能干預檢傷過程。

7.2 A.2 檢傷分類的標誌

按照國際慣例,通常將事件中的傷病員按照需要進行處置的先後順序分成四類,分別給予不同顏色的醒目標誌:

危重症患者——紅標,優先處置轉運;

重症患者——黃標,次優先處置轉運;

輕症患者——綠標,延後處置轉運;

瀕死或死亡患者——黑標,暫不做處置。

7.3 A.3 檢傷分類的標準

7.3.1 A.3.1 危重症患者——紅標,優先處置轉運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列爲紅標:

意識狀態——重度意識障礙昏迷狀態);

抽搐程度——癲癇持續狀態

呼吸頻率大於 30 次/min 和/或明顯的呼吸窘迫;

呼吸頻率小於 6 次/min;

 呼吸節律明顯不規律;

大動脈搏動微弱,末梢毛細血管充盈時間大於 2s;

大動脈脈律明顯不齊;

 化學性灼傷總面積大於 50%;

 Ⅲ°化學性灼傷面積大於 20%;

 疑似角膜化學性灼傷;

會陰部化學性灼傷。

7.3.2 A.3.2 重症患者——黃標,次優先處置轉運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列爲黃標:

意識狀態——中度意識障礙譫妄狀態、混濁狀態);

抽搐程度——癲癇大發作;

呼吸頻率(24~30)次/min 或(6~12)次/min;

 化學性灼傷總面積 10%~50%;

 Ⅲ°化學性灼傷;

 面部化學性灼傷。

7.3.3 A.3.3 瀕死或死亡患者——黑標,暫不做處置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列爲黑標:

瞳孔散大;

 無自主呼吸;

大動脈搏動消失。

7.3.4 A.3.4 輕症患者——綠標,延期處置轉運

生命體徵平穩,不符合上述條件者,均列爲綠標。

7.4 A.4 檢傷分類步驟

7.4.1 A.4.1 初檢

7.4.1.1 A.4.1.1 初檢地點的選擇

中毒事件現場進行初步檢傷分類的地點應設在溫區與冷區交界的位置,化學品泄漏事件應選擇在中毒現場的上風向或側風向。檢傷區應與病人洗消區臨近,並設立特定通道。

7.4.1.2 A.4.1.2 初檢人員的選擇

初步檢傷人員一般由最先到達現場的醫務人員擔任,初檢醫務人員應具有一定的中毒救治和創傷救治經驗初檢醫務人員數量不宜過多,每百名病人一般1~2人。

7.4.1.3 A.4.1.3 初檢時間

每名病人的檢傷時間一般爲數秒鐘,最多不要超過1min。

7.4.1.4 A.4.1.4 初檢後處理

病人初檢完畢後,應立即根據初步檢傷結果將其送至相應區域內進行下一步醫學處理。紅標病人可立即送搶救區治療;黃標和綠標病人均可送至觀察區進行醫療救治;黑標者爲死亡人員,送屍體停放區。應避免在檢傷區內長時間停留病人。

7.4.2 A.4.2 複檢

7.4.2.1 A.4.2.1 複檢對象的選擇

中毒事件所有受累人員都應是複檢對象。複檢重點人羣是黃標病人。

7.4.2.2 A.4.2.2 複檢人員的選擇

複檢人員應由具有豐富中毒救治和創傷救治經驗的高年資臨牀醫師擔當,複檢人員一般每個醫療救治區域安排1名。

7.4.2.3 A.4.2.3 複檢時間和頻次的選擇

在病人進入現場醫療救治區域後,應儘快進行首次複檢。每名病人的複檢流程與初檢流程大致相同,但應更加仔細,可藉助少量輔助設備和器材進行檢查複檢不能僅進行1次,只要現場救治區域內有病人存在,就應開展循環複檢工作。複檢頻次間隔可根據現場情況靈活掌握,但兩次複檢之間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2 h。

7.4.2.4 A.4.2.4 複檢後處理

每次複檢結束後,應根據複檢結果隨時調整病人救治方案。

8 附錄B(資料性附錄)常用解毒藥物的選擇使用

表B.1 列出了突發中毒事件中常用解毒藥物的選擇使用方法

表 B.1 常用解毒藥物的選擇使用方法

序號名稱中毒事件毒物類型推薦的使用方法備註
1二巰丙磺鈉汞、砷

每次 0.25g 肌內注射或靜脈滴注,或每次 5mg/kg給藥,第 1 日 3~4 次,第 2 日 2~3 次,以後每日 1~2次,7 日爲一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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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地酸鈣鈉

每次 0.25g~0.5g 肌內注射,每日 2 次,可加 2%普魯卡因 2mL 減輕疼痛;或 0.5g~1.0g 溶入葡萄糖液中靜脈滴注,一般連用 3 日,停藥 4 日,7 日爲一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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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普魯士藍

每日 250mg/kg 口服,可溶於甘露醇中使用-
4硫酸鈉

每日 1%硫酸鈉 500mL~1000mL 靜脈滴注,連用 2~3日;口服中毒時,還可口服 20%~30%硫酸鈉 100mL,病情嚴重者可連用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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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氯解磷定有機磷酸酯類殺蟲劑

輕度中毒首次劑量 0.5g 肌內注射,2h~3h 後可重複一次;中度中毒首次劑量 0.5g~0.75g 肌內注射或緩慢靜脈注射,1h~2h 後重復注射一次,以後酌情減量應用;重度中毒 1.0g~1.5g 緩慢靜脈注射,0.5h後可重複一次,以後每 1h~2h 給藥 0.5g,但 24h 用量一般不超過 10g,病情好轉後酌情減量並延長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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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碘解磷定

有機磷酸酯類殺蟲劑

使用方法基本同氯解磷定,1g 氯解磷定約相當於1.5g 碘解磷定,只能靜脈注射,不可肌內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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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阿托品有機磷酸酯類殺蟲劑

輕度中毒:首次劑量 1mg~2mg 肌內注射,1h~2h 後可重複一次,以後酌情減量並延長間隔時間。

中度中毒:首次劑量 2mg~4mg,肌內或靜脈注射,0.5h後可重複一次,“阿托品化”後酌情減量並延長間隔時間。

重度中毒:首次劑量一般爲 5mg~10mg 靜脈注射,如 5min 起作用,立即重複 5mg 靜脈注射,以後每隔 10min 給藥一次,每次 2mg~5mg,達到“阿托品化”後減量維持“阿托品化”24h 上,逐漸減量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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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長託寧類殺蟲劑有機磷酸

用藥方法爲肌內注射,首次使用劑量:輕度中毒爲1mg~2mg,中度中毒爲 2mg~4mg,重度中毒爲4mg~6mg。

以後,根據病情確定給藥劑量和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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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亞甲藍氰化物

5mg/kg~10mg/kg 稀釋後緩慢靜脈注射,必要時可重複給藥

必須與硫代硫酸鈉合用。
高鐵血紅蛋白形成劑1%亞甲藍溶液 1mg/kg~2mg/kg 稀釋後緩慢靜脈注射,注射 0.5h~1h 後血液中高鐵血紅蛋白含量無明顯下降或發紺不見緩解,可重複用藥一次全量或半量,直至高鐵血紅蛋白血癥消失-
11亞硝酸異戊酯

氰化物

將安瓿包在一層手帕或紗布內,折斷,經鼻腔吸入。2min~3min 可重複一次,總量不超過 1ml~1.2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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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亞硝酸鈉氰化物

3%亞硝酸鈉溶液 10mL~15mL 緩慢靜脈注射,或按

6mg/kg~12mg/kg 給藥

必須與硫代硫酸鈉合用

13

4-二甲氨基苯酚

氰化物

10%4-二甲氨基苯酚 2mL 肌內注射,必要時可重複給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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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硫代硫酸鈉

氰化物

首先使用亞甲藍亞硝酸鈉4-二甲氨基苯酚後,立即靜脈注射 25%~50%硫代硫酸鈉溶液 20mL~5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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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乙酰胺

有機氟類殺鼠劑

輕、中度中毒病人每次 2.5g~5.0g,肌內注射,每日 2~4 次,連用 5~7 日;重度中毒病人首日每次可給予 5.0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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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維生素K1

抗凝血類殺鼠劑

輕、中度中毒病人每次 10mg~20mg,肌內注射或靜脈注射,每日 2~4 次 ;重度中毒病人每次20mg~40mg,靜脈注射,每日 3~4 次。在給藥期間,應密切監測凝血酶原時間。在凝血酶原時間恢復正常後,維生素 K1逐漸減量

抗凝血類殺鼠劑從體內排泄緩慢,維生素 K1使用時間可達數月

17

氟馬西尼

苯二氮卓類藥物

首次 0.3mg 靜脈注射,如果在 60 秒內未達到所需的清醒程度,可重複使用直至病人清醒或達總量2mg。如果仍處於昏睡狀態,可以每 h 0.1mg~0.4mg持續靜脈滴注,直至病人清醒爲止-
18納洛酮

嗎啡類藥物和含嗎啡類生物鹼植物

首次 0.4mg~2mg 靜脈注射,如果未獲得呼吸功能理想改善作用,可隔 2min~3min 重複注射給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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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肉毒抗毒素

肉毒中毒

首次 10000IU~20000IU(每個毒素型)肌內注射或靜脈滴注,以後根據病情可每隔 12h 使用 1 次使用前應進行皮試

20

醫用活性炭

使用劑量一般爲成人每次 30g~50g,兒童每次1g/kg,每日 2~3 次。輕度中毒使用 2~3 日,中、重度中毒療程可延長

多數高毒或劇毒毒物口服中毒均可使用

9 附錄C(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C.1 本標準所指突發中毒事件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羣體中毒事件。如果上述事件的受累人員中無達到中毒疾病診斷的病人,則不構成突發中毒事件

C.2 中毒是指外源性物質進入人體導致機體出現的疾病狀態,其進入人體的主要途徑和方式包括消化道口服、呼吸道吸入皮膚黏膜(包括口腔會陰、眼睛等)直接接觸以及靜脈肌肉和腹腔注射等,其中前三種是突發中毒事件最常見的途徑。中毒導致的疾病損害既包括腦、心、肺、肝、腎等機體內部組織內臟損傷,也包括皮膚口腔、鼻、眼睛等機體表面組織器官損傷

C.3 人羣毒物接觸史、中毒臨牀特徵和毒物檢測鑑定突發中毒事件病因判定的三方面證據因素,人羣毒物接觸史和中毒臨牀特徵兩方面因素結果需要事件現場流行病學調查中獲得,毒物檢測鑑定樣品需要事件現場調查中採集。因此,認真、細緻和全面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是突發中毒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由於突發中毒事件往往發生突然、進展迅速,事件現場情況複雜、不可控制,在事件現場調查過程中常常不能獲得充分的人羣毒物接觸史、中毒臨牀特徵和毒物檢測鑑定三方面證據資料,尤其是毒物檢測鑑定樣品會因爲現場環境條件、應急處置措施等原因無法獲得。當人羣毒物接觸史、中毒臨牀特徵和毒物檢測鑑定三方面證據資料不完整或缺失,導致無法相互支持、印證,不能形成證據鏈條時,則不能判定爲突發中毒事件病因

C.4 判定爲有證據缺陷的突發中毒事件病因時,人羣毒物接觸史和中毒臨牀特徵兩方面證據資料應充分、全面、完整,並且人羣中毒臨牀特徵與其接觸毒物的種類、途徑、時間、地點和數量能夠相互匹配關聯。毒物檢測鑑定結果與流行病學調查不能完全印證是指因採集、保存或運輸條件受限,導致採集樣品的時間、數量、質量或種類不合適,導致毒物檢測鑑定定性或定量結果與人羣毒物接觸史和中毒臨牀特徵等流行病學調查資料無法完全匹配關聯。

C.5 有毒氣體中毒事件現場常常會因爲環境條件改變或應急處理措施等原因無法採集到合格的檢測樣品。如果能夠從其他途徑(如氣體儲罐的灌裝資料、同一工藝流程的近期檢測資料等)或模擬實驗獲得有毒氣體成分信息,也可作爲毒物鑑定證據使用。

C.6 合格地採集、保存和運輸中毒應急樣品中毒事件毒物檢測鑑定的重要前提。當中毒事件現場初步調查可以確定目標毒物種類時,應嚴格按照該毒物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方法或通過專家論證的實驗室自建方法中的要求採樣保存和運輸。當現場初步調查無法明確毒物種類時,應儘量採集足夠數量的樣品,以備不同檢測鑑定方法使用。

C.7 在各類突發中毒應急事件中,實驗室檢測的首要任務爲毒物定性鑑定,其次爲定量檢測,同時實驗室應有必要的技術方法確保定性鑑定結論的準確可靠。鑑於突發中毒事件的特殊性,實驗室可在檢測原理不改變的條件下,依據需要適當調整實驗操作,但應確保毒物鑑定準確和對檢測設備影響最小,同時應組織專家對所開展調整的操作內容予以必要的技術評估

C.8 在各類突發中毒應急的實驗室檢測中,實驗室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檢測毒物或含毒物樣品等對實驗室環境以及檢測人員健康造成危害相關檢測樣品的銷燬應符合相關毒物處置的規定要求。

C.9 毒物清除是突發中毒去除病因的治療措施。中毒病人和受累人員脫離毒物接觸後,都應接受醫務人員的醫學檢查,以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的毒物清除措施。中毒事件現場受條件所限,應以皮膚、黏膜(包括眼睛、鼻腔口腔等)清洗和催吐等毒物清除措施爲主,清洗液可使用清水生理鹽水等。如現場條件可以配製其他洗消液(如碳酸氫鈉溶液高錳酸鉀溶液硼酸溶液等),且毒物種類明確,也可選取毒物適宜使用的清洗液進行洗消

C.10 突發中毒事件中常用的解毒藥物約有 20 種(具體名單參見附錄B),有些解毒藥物必須儘快使用才能達到最佳療效,如氰化物中毒特效解毒劑亞硝酸異戊酯亞硝酸鈉4-二甲氨基苯酚硫代硫酸鈉)、高鐵血紅蛋白形成劑中毒特效解毒劑亞甲藍)、有機磷酸酯類殺蟲劑中毒特效解毒劑阿托品氯解磷定)等。另外一些解毒藥物延遲數小時使用對治療效果影響不大,如金屬絡合劑二巰丙磺鈉依地酸鈣鈉)、普魯士藍等。還有一些解毒藥物因使用方法受條件限制也不適宜在現場醫療救援時使用,如肉毒抗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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