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毒抗毒素

抗毒素 治療類生物製品 肉毒 生物製品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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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ròu dú kàng dú sù

2 英文參考

Botulinum Antitoxins[2010年版藥典]

3 肉毒抗毒素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肉毒抗毒素

3.1.2 漢語拼音

Roudu Kangdusu

3.1.3 英文名

Botulinum Antitoxins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品系由肉毒梭菌A、B、C、D、E、F六型毒素類毒素分別免疫馬所得的血漿,經胃酶消化後純化製成的液體抗毒素球蛋白製劑。用於預防和治療A、B、C、D、E、F型肉毒中毒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3.4 製造

3.4.1 2.1 抗原佐劑

應符合“免疫血清生產用馬匹檢疫和免疫規程”的規定

3.4.2 2.2 免疫動物血漿

3.4.2.1 2.2.1  免疫動物

免疫用馬匹必須符合“免疫血清生產用馬匹檢疫和免疫規程”的規定

3.4.2.2 2.2.2  採血分離血漿

按“免疫血清生產用馬匹檢疫和免疫規程”的規定進行。用動物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測定免疫血清效價,符合下列規定時,即可採血分離血漿可加入適宜防腐劑,並應做無菌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

各種免疫血清效價應不低於以下標準:

A型  1500IU/ml

B型    800IU/ml

C型    300IU/ml

D型    800IU/ml

E型    800IU/ml

F型    300IU/ml

3.4.3 2.3 胃酶

生理氯化鈉溶液胃酶配製成1mg/ml溶液,進行類A血型物質含量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I),應不高於1.0μg/ml。

3.4.4 2.4 原液

3.4.4.1 2.4.1  原料血漿

原料血漿肉毒抗毒素效價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應不低於以下標準:

A型    1000IU/ml

B型  600IU/ml

C型  200IU/ml

D型    600IU/ml

E型    600IU/ml

F型    200IU/ml

血漿保存期間,如發現有明顯的溶血、染菌及其他異常現象,不得用於製備。

3.4.4.2 2.4.2  製備
3.4.4.2.1 2.4.2.1  消化

免疫血漿稀釋後,加入適量胃酶,如果必要還可加入適量甲苯,調整適宜pH值後,在適宜溫度下消化一定時間。

3.4.4.2.2 2.4.2.2  純化

採用加溫、硫酸鹽析、明礬吸附等步驟進行純化。

3.4.4.2.3 2.4.2.3  濃縮、澄清及除菌過濾

濃縮可採用超濾硫酸銨沉澱法進行。可加入適量硫柳汞或間甲酚作爲防腐劑然後澄清、除菌過濾

純化後的抗毒素原液應置2~8℃避光保存至少1個月作爲穩定期。

3.4.4.3 2.4.3  原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5 2.5 半成品

3.4.5.1 2.5.1  配製

將檢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規格滅菌注射用水稀釋,調整效價蛋白質濃度、pH值氯化鈉含量,除菌過濾

3.4.5.2 2.5.2  半成品檢定

按3.2項進行。

3.4.6 2.6 成品

3.4.6.1 2.6.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3.4.6.2 2.6.2  分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及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有關規定

3.4.6.3 2.6.3  規格

A型每瓶4.0ml,含肉毒抗毒素10000IU;B型每瓶2.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C型每瓶7.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D型每瓶2.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E型每瓶4.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F型每瓶7.0ml,含肉毒抗毒素5000IU。

3.4.6.4 2.6.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及附錄Ⅰ A有關規定

3.5 3 檢定

3.5.1 3.1 原液檢定

3.5.1.1 3.1.1  抗體效價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

3.5.1.2 3.1.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1.3 3.1.3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應符合規定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3.0ml。

3.5.2 3.2 半成品檢定

3.5.2.1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3 3.3 成品檢定

3.5.3.1 3.3.1  鑑別試驗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鑑別試驗。

3.5.3.1.1 3.3.1.1  動物中和試驗或特異沉澱反應

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進行,供試品應能中和相應各型的肉毒毒素類毒素;或採用免疫擴散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C),供試品應與相應各型的肉毒毒素類毒素產生特異沉澱線。

3.5.3.1.2 3.3.1.2  免疫擴散酶聯免疫吸附試驗

採用免疫擴散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C)進行,供試品僅與抗馬的血清產生沉澱線;或採用酶聯免疫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T),供試品應與馬IgG抗體反應陽性

3.5.3.2 3.3.2  物理檢查
3.5.3.2.1 3.3.2.1  外觀

應爲無色或淡黃色的澄明液體,無異物。

3.5.3.2.2 3.3.2.2  裝量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應不低於標示量。

3.5.3.3 3.3.3  化學檢定
3.5.3.3.1 3.3.3.1  pH值

應爲6.0~7.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

3.5.3.3.2 3.3.3.2  蛋白質含量

應不高於17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一法)。

3.5.3.3.3 3.3.3.3  氯化鈉含量

應爲7.5~9.5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G)。

3.5.3.3.4 3.3.3.4  硫酸銨含量

應不高於1.0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C)。

3.5.3.3.5 3.3.3.5  防腐劑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應不高於0.1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B);如加間甲酚,含量應不高於2.5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N)。

3.5.3.4 3.3.4  純度
3.5.3.4.1 3.3.4.1  白蛋白檢查

將供試品稀釋至2%的蛋白質濃度,進行瓊脂凝膠電泳分析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B),應不含或僅含痕量白蛋白遷移率的蛋白質成分。

3.5.3.4.2 3.3.4.2  F(ab')2含量

採用SDS-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C)測定,上樣量25μg,F(ab')2含量應不低於60%; IgG含量應不高於10%。

3.5.3.5 3.3.5  抗體效價

各型肉毒抗毒素效價及比活性應不低於以下標準(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H):

A型  2000IU/ml; 每1g蛋白質含20000IU

B型    2000IU/ml;每1g蛋白質含20000IU

C型    500IU/ml;每1g蛋白質禽5000IU

D型    2000IU/ml;每1g蛋白質含20000IU

E型    1000IU/ml;每1g蛋白質含10000IU

F型    500IU/ml;每1g蛋白質含5000IU

每瓶肉毒抗毒素裝量應不低於標示量。

3.5.3.6 3.3.6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3.7 3.3.7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應符合規定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3.0ml。

3.5.3.8 3.3.8  異常毒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3.6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爲36個月。

3.7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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