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體性恍惚障礙

精神障礙 精神科 分離障礙 疾病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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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fù tǐ xìng huǎng hū zhàng ài

2 英文參考

possession trance disorder[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

3 概述

附體性恍惚障礙(possession trance disorder)又稱爲附體狀態,以出現意識改變狀態(altered state of consciousness,ASC)或非常意識狀態(non-ordinary state of consciousness,NOSC)爲特徵。恍惚(trance,ICD-10 中文版譯爲出神)指一類與正常的、理性的清醒意識狀態不同, 具有短暫性特徵的意識狀態。意識改變狀態是一種跨文化普遍存在的現象,存在於幾乎所有民族的療病手段或宗教、精神生活中。正常人也可以不知不覺間進入短暫、恍惚狀態,但爲時不長、程度較淺;也可在自願情況下被誘發,然後恢復常態。催眠狀態、銷魂狀態、入靜禪定等均是與此有關的專業或非專業概念。如果並非在此類文化相關的條件下誘導出現,而是在重大應激情況下發生,而且恍惚狀態的嚴重程度較高、持續時間較長,就具有病理性質。常見的病理性恍惚分離性恍惚障礙附體恍惚障礙。這兩種通常發生於個體的障礙有時會以集體發作的形式發生。某些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出現的“文化相關綜合徵”與此有關。對照既往文獻和新近的德文文獻,分離意識障礙的內涵不應該僅限於意識朦朧性質的恍惚障礙及附體恍惚障礙。當前的兩大分類對以前受重視而且目前我國臨牀仍常見的暈倒、昏睡、木僵等意識障礙甚少提及、定位不清;對分離意識障礙分離運動障礙及其他分離障礙的關聯也未加以足夠關注。[1]

4 臨牀特徵

4.1 附體-恍惚障礙

附體-恍惚障礙,又稱爲附體狀態,其特徵是患者在某個時刻或某一階段出現不由自主的意識狀態的顯著改變,個體原有的身份被新的個人身份所替代,後者的身份認同感受到某種精神、力量、神靈或另一個人的影響,伴隨着不由自主的、通常被患者體驗爲被支配的行爲或動作,事後對發作過程部分或完全遺忘。以上兩種障礙的症狀並不是由於藥物或物質的直接影響,不能解釋爲另一種精神行爲障礙睡眠-覺醒障礙,也不是當地主流文化、宗教或精神活動的一部分(例如有些文化中的巫師常以進入恍惚狀態、充當神媒來進行傳統療病儀式)。這些症狀達到對個人、家庭、社會、教育、職業或其他重要的功能領域造成重大損害的程度。[1]

4.2 分離障礙集體發作

[1]

分離障礙的集體發作,既往稱流行性癔症(epidemic hysteria),多發生於常在一起生活、有相似文化價值觀、封閉的人羣中,如學校、宗教或公衆場所。在面臨公共衛生事件、災難、政治-軍事行動等重大威脅,出現謠言、恐慌的氛圍下,如果有敏感個體表達軀體不適或表現出心理行爲失常,常成爲“領頭羊式的索引患者”,通過暗示自我暗示,引起其他人感應性地發作相似症狀。發作的症狀形式、內容可以是個體層面的分離障礙中的任何一種或幾種混合。較常見恍惚障礙、附體性恍惚障礙、身份障礙及神經症狀障礙。在羣體性的宗教、療病健身儀式及大型文體活動,以及有欺騙性、脅迫性質的洗腦或傳銷活動中,受到崇拜的權威型、魅力型人物,可能對缺乏批判性思維能力的追隨者發揮強大的暗示作用,引起許多人產生不同尋常的心理體驗和軀體感受,其中部分人可以發展爲精神症狀,並互相感應,形成短暫暴發流行。發作大多歷時短暫,表現形式相似,可有抽搐發作、身體疼痛、暈倒、乏力,或者出現激越、情感盡情發泄、心因性幻覺等引人注目的言行,甚至場面喧囂紊亂,引起治安問題。一些現場追隨者短暫出現這些症狀後可以恢復常態,但一部分人則無法及時恢復常態,繼續有非自願、不合意及不符合活動初衷或亞文化規則的體驗及行爲表現,民間稱爲“走火入魔”,屬於分離障礙症狀表現。

一些特殊的表現形式僅僅在特殊的文化環境中才能見到,如我國廣東、海南的“縮陽症綜合徵(Koro Syndrome)、拉丁美洲的“發神經”(attack of nerves,[葡]ataque de nervios)。少數氣功修煉者可以出現類似症狀

4.3 其他分離意識障礙

[1]

1.暈厥樣昏倒(fainting spell):情緒激動突然發生昏倒。

可以與分離抽搐發作相伴出現,也可以發生於過度換氣引起呼吸性鹼中毒之後,患者出現頭暈、身體發麻、手足搐搦、胸部發緊,逐漸意識喪失,出現暈厥發作。1~4 歲幼兒發生哭泣暈厥或稱呼吸閉止發作,俗稱“氣死病”,表現爲大哭一聲後屏住呼吸、面色青紫、意識喪失,幾秒或十幾秒後恢復呼吸而很快醒來。

2.分離性木僵:詳見分離性木僵條。

5 診斷要點

1.分離性恍惚障礙附體性恍惚障礙的共同點在於皆出現恍惚狀態[1]恍惚狀態是一種意識改變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心理體驗[1]

意識縮窄,不能進行有指向性注意

思維改變,原始思維佔優勢,高度暗示性,“意義”體驗改變;對各種強烈體驗有神聖感、神祕感;

③感知覺,包括時間知覺改變;軀體感覺形體感改變;

④喪失自我控制感;

⑤出現強烈情緒

人格解體現實解體體驗。

2.分離障礙集體發作的診斷需要審慎,除了對每個患者進行確認,還需考慮發病羣體文化背景及認知、情緒特徵,以及羣體環境之間的互動關係;要在排除集體中毒感染等生物性病因的基礎上進行心理-文化-社會因素的解釋;涉及特殊利益集團、信仰團體的影響時,要充分尊重有關的法律、政策和文化背景。[1]

6 鑑別診斷

1.恍惚障礙與附體-恍惚障礙的鑑別要點在於恍惚狀態下的身份認同是否被替代或操控。恍惚障礙與附體恍惚障礙的其它差異是:恍惚障礙患者通常表現出重複一系列侷限運動、姿勢、發音等相對簡單的行爲,這些行爲通常自主發生,不受個體控制,也非爲外界力量所控制附體出神障礙患者則常表現爲一系列更爲複雜的行爲,這些行爲被感受爲由某些神靈、力量等所控制[1]

2.在精神分裂症、短暫精神病性障礙、精神活性物質器質性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中,可出現與恍惚意識改變相關症狀。依據病史、精神病症狀精神活性物質使用情況、軀體體徵及實驗室檢查,可以進行鑑別。[1]

7 治療

目前沒有其他針對恍惚障礙、附體恍惚障礙的特殊治療方法。對集體發作分離障礙的處理,除了醫學心理學舉措外,還涉及法律、政策、社會學、文化、人類學、傳播學等方面,是複雜的系統性工作。其中,在發生此類發作時,要及時響應,進行現場的醫學排查、對患病個體和羣體的保護,輿情管控,提供現場精神衛生服務。急性期後應安排隨訪,進行康復性、陪伴性心理輔導。注意勿對個別患者(如首先發病者)給予過於特殊的待遇,以免引起繼發的模仿。對於與文化相關的集體發作,需要科學引導;對於有違法嫌疑的脅迫性、欺騙性精神控制活動,政府要防患於未然,依法加以取締。[1]

7.1 心理治療

1.持續提供支持性心理治療,建立有效的治療關係。以積極關注的態度,提供安全感,但要恰當處理患者的不合理要求及移情-反移情反應,不鼓勵依賴,避免操縱、利用或被操縱、被利用等不利於治療的關係模式,避免醫源性不良暗示。醫護人員與患者及其家屬形成治療共識,動員、利用社會支持資源,幫助患者在治療過程中獲得成長。[1]

2.進行心理教育解釋性心理治療。重點是尋找並協助處理誘發、維持、強化症狀心理社會因素,引導患者理解症狀創傷、成長經歷、個性、目前處境、未來適應心理社會因素的關係,放棄分離性的心理防禦機制,消除有可能強化患者病理性行爲的主觀和客觀條件(如繼發獲益),發展成熟、理性的心理防禦機制和應對方式,增強情感及軀體調控能力及自控感,提高應對壓力和衝突的能力,改進整體的個性品質。[1]

3.針對不同病程選擇干預重點。首次急性發作通常與一定的心理社會因素有關;病程持續、慢性化則可能與個性缺陷、持續存在未解決的應激因素、以及“繼發獲益”有關。急性發作的分離性神經症狀障礙,可用直接暗示技術迅速緩解症狀。但其它形式的發作,尤其是反覆發作或慢性化的患者需要綜合的、長程的治療。[1]

4.選用專門的心理治療技術,處理特殊症狀人格、關係等方面的問題。針對患者突出問題,可單獨或聯合使用暗示-催眠、認知行爲治療精神動力學心理治療家庭治療、團體治療、完型治療、危機干預等方式,處理症狀、不良認知、情緒調控問題,以及人際、社會問題,促進成長。[1]

5.處理其他共病障礙[1]

其它有關心理治療的內容,詳見分離性神經症狀障礙分離性遺忘人格解體-現實解體障礙、分離性恍惚障礙附體性恍惚障礙分離性身份障礙條,以及《心理治療規範》[1]

7.2 藥物治療

目前沒有針對治療分離障礙藥物。對於抑鬱、焦慮睡眠障礙行爲紊亂等精神症狀,可對症使用相應的精神藥物治療[1]

8 參考資料

  1. ^ [1]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Z].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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