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psychoactive substances[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
3 定義
精神活性物質(psychoactive substances)又稱物質(substances)或藥物(drug),指來源於體外,能夠影響人類精神活動(如思維、情緒、行爲或改變意識狀態),並能使用藥者產生依賴的各類化學物質[1]。
4 分類
①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depressants):能抑制中樞神經系統,如巴比妥類藥 物 、 苯 二 氮 䓬 類 藥 物 、 酒 精 等 ;
②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興 奮 劑(stimulants):能興奮中樞神經系統,如可卡因、苯丙胺類物質、甲卡西酮、咖啡因等;
③阿片類物質(opioids):包括天然、人工半合成或合成的阿片類物質,如阿片、嗎啡、海洛因、美沙酮、二氫埃託啡、羥考酮、杜冷丁、丁丙諾啡等;
④大麻(cannabis):最古老的致幻劑,主要成分爲四氫大麻酚(THC)與大麻二酚(CBD);
⑤致幻劑(hallucinogen):能改變意識狀態或感知覺,如麥角酸二乙酰胺(LSD)、仙人掌毒素(mescaline)、氯胺酮(ketamine)等;
⑥揮發性溶劑(solvents):如丙酮、汽油、稀料、甲苯、嗅膠等;⑦菸草(tobacco):致依賴活性成分爲尼古丁(菸鹼)。
5 參考資料
- ^ [1]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 年版)[Z].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