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適應證
家庭治療適應證較廣,適用於兒童、青少年期的各種心理障礙,各種心身障礙,夫妻與婚姻衝突,軀體疾病的調適,精神病性障礙恢復期等。
家庭治療主要用於核心家庭中。符合下列方面的情況均可進行家庭治療:①家庭成員有衝突,經過其他治療無效;②“症狀”在某人身上,但反映家庭系統有問題;③在個別治療中不能處理的個人的衝突;④家庭對於患病成員的忽視或過分焦慮;⑤家庭對個體治療起到了阻礙作用;⑥家庭成員必須參與某個患者的治療;⑦個別心理治療沒有達到預期在家庭中應有的效果;⑧家庭中某人與他人交往有問題;⑨家庭中有一個反覆復發、慢性化的精神疾病患者。
7 方法
7.1 1.一般治療程序
(1)澄清家庭背景
①觀察、診斷家庭動力學特徵,瞭解家庭的交互作用模式,如:相互交流的方式與傾向;等級結構及代際界限;子系統的結盟關係;與外部世界的關係。
②家庭的社會文化背景。
③家庭在其生活週期中的位置。
④家庭的代際結構:夫妻源家庭的結構,在各自原來家庭中的地位與體驗;目前家庭的結構與交流受源家庭代際關係影響的程度及其對子女的影響。
⑤家庭對“問題”起到的作用。
⑥家庭解決當前問題的方法和技術:家庭成員針對問題或矛盾衝突時採用的方法、策略及其效能;是否存在不適當的防禦機制或投射過程。
⑦繪製家譜圖:常採用家庭中三代的關係系統的結構示意圖,既可從生物、心理和社會幾方面提供信息,也可用於建立治療關係、規劃治療方法、評價效果等。
(2)規劃治療目標與任務:引起家庭系統的變化,創造新的交互作用方式,促進個人與家庭的成長。
①打破不適當的、使問題或症狀維持的動態平衡環路,建立適應良好的反饋聯繫,以使症狀消除。
②重建家庭結構系統,消除家庭中迴避衝突的慣常機制,引入良好的應付方式,改善代際關係與家庭成員間的相互交流。
③引發家庭中可見的行爲變化,優先於對問題的領悟。
④提高解決問題、應付挑戰的能力。給“問題”家庭提供新的思路和選擇,發掘和擴展家庭的內在資源。
(3)治療的實施:治療師每隔一段時間,與來診家庭中的成員一起座談。每次歷時1~2h。兩次座談中間間隔時間開始較短,一般4~6d,以後可逐步延長至1個月或數月。總訪談次數一般在6~12次,亦有單次治療後即好轉而結束的情況。超過12次仍未見效時,應檢查治療計劃並重新確定該家庭是否適合此種形式的治療。
(4)終止治療:通過一系列的家庭訪談和治療性作業,如果家庭已經建立起合適的結構,成員間的交流已趨明晰而直接,發展了新的有效的應付機制或解決問題的技術,代際間的等級結構、家庭內的凝聚力、成員中獨立自主的能力得到了完善和發展,或是維持問題(症狀)的動態平衡已被打破,即可結束家庭治療。
(5)療程:家庭治療的時間長度一般在6~8個月內。僅僅以解決症狀爲主,治療需時較短;而希望重新塑造家庭系統,則需要加長療程。
7.2 2.言語性干預技術
常取循環提問、差異性提問、前饋提問、假設提問和積極賦義和改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