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06—2020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

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 皮膚病 職業病診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放射性疾病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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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1 0 6 — 2 0 2 0 zhí yè xìng fàng shè xìng pí fū jí bìng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06—2020《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04月03日《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20〕4號)發佈,自2020年10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20〕4號

現發佈《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等7項衛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106—2020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代替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GBZ 118—2020 油氣田測井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18—2002、GBZ 142—2002)

GBZ 130—2020 放射診斷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部分代替GBZ 179—2006)

GBZ 169—2020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程序和要求(代替GBZ 169—2006、GBZ 156—2013)

二、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WS 674—2020 醫用電子直線加速器質量控制檢測規範(部分代替GBZ 126—2011)

三、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675—2020 氡及其子體個人劑量監測方法

WS/T 676—2020 建築材料氡射氣係數測量方法

上述標準自2020年10月1 日起施行,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GBZ 118—2002、GBZ 142—2002、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Z 169—2006、GBZ 156—2013,GBZ 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 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5 前言

本標準5.1、6.1、7.1爲強制性的,其餘爲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了GBZ 106—2016《職業性放射性皮損傷診斷》、GBZ 219—2009《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膚疾病護理規範》。與上述標準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 GBZ/T 244 一項規範性引用文件,修改 GBZ 104 名稱(見第 2 章,GBZ 106—2016 的第2 章)。

——增加“體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義,修改了 2 個定義,刪除“遠期效應”定義(見第 3 章,GBZ106—2016 的 3.1、3.2,WS/T 475—2015 的 3.6)。

——診斷原則中“受照劑量”修改爲“吸收劑量”,“病理學檢查”修改爲“組織病理學”(見第4 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 的第 4 章)。

——臨牀表現中“β射線、低能 X 射線” 修改爲“弱貫穿輻射”。(見 5.1.3,GBZ 106—2016的 5.1.3)。

——增加了弱貫穿輻射對皮膚損傷劑量閾值(見 5.1.3)。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分度診斷標準中“累積照射”修改爲“慢性累積”(見 6.1.3 的表 2,GBZ106—2016 的 6.1.3 的表 2)。

——增加了放射性皮膚癌潛伏期的時間範圍(見 7.1.2)。

——增加了放射性皮膚癌組織病理學診斷(見 7.1.3)。

——修改了急性、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治療,並將其作爲資料性附錄(見附錄 C、附錄 E,GBZ 106—2016 的附錄 C、附錄 D)。

——修改了放射性皮膚癌的分期(見附錄 F,GBZ 219—2009 的附錄 A)。

——增加了放射性皮膚癌的治療(見附錄 G)。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三〇七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吉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文峯、劉文駿、金增強、傅寶華、姜恩海、劉麗波、張照輝、江波、逯秀玲、李曉娜、甄彬彬、閆藝、郭林森。

GBZ 106—2016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8282—1987、GB 8282—2000;

——GBZ 106—2002。

6 標準正文

職業性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電離輻射外照射和體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慢性皮損傷放射性皮膚癌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電離輻射照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員皮膚疾病的診斷和處理。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96 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 104 職業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

GBZ 105 職業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

GBZ/T 244 電離輻射所致皮膚劑量估算方法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acute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

身體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時間(數日)內多次大劑量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潰瘍

3.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chronic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

局部皮膚長期受到超劑量限值照射,累積劑量一般大於15Gy,數年後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皮膚潰瘍,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爲慢性放射性皮膚炎潰瘍

3.3

放射性皮膚癌 radiation skin cancer

電離輻射所致皮膚放射性損傷的基礎上發生皮膚癌

3.4

保護性隔離 protective isolation

爲預防高度易感患者受到來自其他患者、醫務人員、探視者及病區環境中各種條件致病性微生物感染,而採取的隔離措施。

3.5

全環境保護 tot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採取必要的措施,達到體內外環境的高度淨化,從而預防和減少感染發生,包括空間環境人體環境淨化兩方面。

3.6

體表放射性核素沾染 radionuclide contamination of body surface

放射性核素沾附於人體表面(皮膚或黏膜),所沾附的放射性核素對沾染局部構成外照射源,同時可經過體表吸收進入人體,構成內污染和內照射。

6.4 4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史、受照史、射線種類、吸收劑量和臨牀表現,參考輔助檢查組織病理學,排除

其他因素所致的皮膚疾病而作出診斷。

6.5 5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與處理

6.5.1 5.1 診斷依據

6.5.1.1 5.1.1 受照史

有明確的從事相關放射性工作的經歷。有在工作中意外受到體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和(或)外照射的事故照射,以及參加事故救援受到應急照射的經歷。

6.5.1.2 5.1.2 吸收劑量

根據佩戴的個人劑量計、場所劑量監測劑量重建資料,估算出局部皮膚吸收劑量。也可根據臨牀表現估算出局部吸收劑量。具體參考GBZ/T 244。

6.5.1.3 5.1.3 臨牀表現

皮膚損傷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臨牀表現,因射線種類、射線能量吸收劑量劑量率、受照部位、受照面積和全身情況等而異。可依據表1,特別是臨牀症狀明顯期的皮膚表現,並參考局部吸收劑量值作出損傷深度的分度診斷。弱貫穿輻射造成皮膚損傷參考劑量閾值爲2 Gy。放射性皮損傷的分度診斷主要根據受照史、吸收劑量和逐漸顯示出來的皮膚表現, 參見附錄A。

表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分度診斷標準

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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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 5.1.4 輔助檢查

局部受照後,應用紅外線熱成像技術檢查,可作爲診斷局部損傷程度和範圍的參考依據。紅外線熱成像技術參見附錄B。

6.5.2 5.2 處理原則

5.2.1 立即脫離輻射源,有放射性核素皮膚沾染者予以洗消去污處理。

5.2.2 對全身及局部吸收劑量進行測量評估

5.2.3 保護創面,防止外傷和局部理化刺激。對合並危及生命的損害(如休克外傷窒息和大出血),應首先搶救,維持生命

5.2.4 皮膚損傷面積較大、較深時,應給予全身治療和相應護理措施。

5.2.5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創面應根據不同損傷程度,不同階段採取相應的處理方法。根據損傷深度、面積患者全身情況,適時採取手術治療和相應護理措施。參見附錄 C 和附錄 D。

6.6 6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與處理

6.6.1 6.1 診斷依據

6.6.1.1 6.1.1 受照史

有明確的從事相關放射性工作的經歷。局部皮膚長期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

6.6.1.2 6.1.2 吸收劑量

累積吸收劑量(或分割照射劑量)大於15 Gy,由急性損傷遷延而來的劑量大於5 Gy。吸收劑量計算方法具體參考GBZ/T 244。

6.6.1.3 6.1.3 臨牀表現

受照數年後皮膚及其附件出現慢性病變,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6個月以後可遷延爲慢性改變。皮膚損傷深度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臨牀表現。可依據表2作出分度診斷。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分度診斷標準

表.png

6.6.1.4 6.1.4 輔助檢查

必要時行組織病理學檢查

6.6.2 6.2 處理原則

6.2.1 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患者,應妥善保護局部皮膚避免外傷過量照射,並作長期觀察。

6.2.2 Ⅱ度損傷者,應視皮膚損傷面積大小輕重程度,減少射線接觸或脫離放射性工作,並給予積極治療。

6.2.3 Ⅲ度損傷者,應脫離放射性工作,並及時給予局部和全身治療。對經久不愈的潰瘍或嚴重的皮膚組織增生或萎縮性病變,應儘早採取手術治療和正確的護理措施。參見附錄 D 和附錄 E。

6.7 7 放射性皮膚癌的診斷與處理

6.7.1 7.1 診斷依據

6.7.1.1 7.1.1 受照史

有明確的從事相關放射性工作的經歷。局部皮膚發生慢性放射性損傷並在此基礎上發生癌變。

6.7.1.2 7.1.2 臨牀表現

放射性皮膚癌臨牀表現爲以下特點:

a) 腫瘤發生在受電離輻射損害部位皮膚並排除皮膚轉移癌的可能性。

b) 有潛伏期,長短不一,一般爲 10 a~20 a,最長可達 30 a。

c) 癌前表現爲射線所致的慢性皮炎、角化增生或長期不愈的潰瘍

d) 放射性皮膚癌的分期和臨牀表現詳見附錄 F。

6.7.1.3 7.1.3 組織病理學

病變皮膚組織病理學證實存在惡性腫瘤細胞惡性黑色素瘤除外),必要時行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6.7.2 7.2 處理原則

放射性皮膚癌的處理應該遵照早期預防、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原則,具體如下:

a) 已確定爲由電離輻射引起的皮膚組織損傷患者,應脫離放射線工作。

b) 對受到電離輻射引起的皮膚損害區域塗抹防護油膏,避免皮膚皸裂、破潰。

c) 受電離輻射損害部位皮膚出現不易癒合的潰瘍或明顯腫物增生時儘早手術切除。

d) 對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害患者應定期進行醫學隨訪

e) 對發生在受電離輻射損害部位皮膚有長期不愈的潰瘍或角化增生應做病理檢查。一旦病理確診發生癌變,應明確分期,儘早採用手術治療。

f) 對於已經證實存在淋巴結轉移或遠處轉移時,需要手術與藥物綜合治療,有條件時可聯合免疫調節劑治療。同時採取正確的護理措施。參見附錄 D 和附錄 G。

7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放射性皮損傷的診斷主要根據局部超劑量限值的受照史、吸收劑量和逐漸顯示出來的皮膚表現,並應除外黴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溼疹及其他非放射性接觸性皮炎等疾病。

本標準給出的引起某些皮膚損傷吸收劑量閾值僅是參考值,其臨牀分度仍以臨牀表現爲主要依據。

8 附錄B(資料性附錄)紅外線熱成像技術

紅外線熱成像技術原理與方法依據人體表各部位紅外線輻射量多少即表麪皮膚溫度的變化大小,以紅外線攝像機準確地捕捉這些紅外線,再通過計算機測溫分析系統將其轉換成圖像顯示出來。以此推斷出局部損傷程度,從而作出正確診斷。

紅外線熱成像溫度變化在診斷中的意義:

a) 紅斑水腫期溫度升高;

b) 水皰壞死區溫度降低;

c) 溫度升高越高,損傷越重;

d) 溫度改變的區域與損傷範圍基本一致。

因此,溫度變化與照射劑量損傷程度相關,可作爲診斷損傷程度與範圍的指標和依據之一。

9 附錄C(資料性附錄)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治療

9.1 C.1 全身治療

C.1.1 加強營養,給予高蛋白和富含維生素微量元素的飲食。

C.1.2 加強抗感染措施,應用有效的抗生素藥物

C.1.3 給予維生素藥物

C.1.4 給予鎮靜止痛藥物。

C.1.5 注意水、電解質酸鹼平衡,必要時可輸入新鮮血液

C.1.6 根據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種蛋白水解酶抑制劑,自由基清除劑和增加機體免疫功能藥物

C.1.7 必要時,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環藥物

C.1.8 如合併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時,應按照GBZ 104進行處理。

C.1.9 如合併內污染時,應按照GBZ 96進行處理。

9.2 C.2 局部保守治療

C.2.1 Ⅰ度放射性皮損傷、Ⅱ度放射性皮損傷或Ⅲ度放射性皮損傷、Ⅳ度放射性皮損傷皮膚出現水皰之前,注意保護局部皮膚。必要時可用抗組織胺類或皮質類固醇藥物

C.2.2 Ⅲ度放射性皮損傷、Ⅳ度放射性皮損傷出現水皰時,可在嚴密消毒下抽去水皰液,可選用有效抗菌外用藥物,結合使用含維生素B12溶液抗菌敷料覆蓋創面,加壓包紮,預防感染

C.2.3 皰皮有放射性核素沾污時,應先行去污,再剪去皰皮。

C.2.4 Ⅳ度放射性皮損傷,水泡破潰形成淺表潰瘍,可使用含維生素B12溶液外敷,預防創面感染。如創面繼發感染,可根據創面細菌培養的結果,採用敏感抗生素藥物溼敷。進入恢復期後適時手術。

9.3 C.3 手術治療

C.3.1 急性期應儘量避免手術治療,因此時病變尚在進展,難以確定手術的病變範圍。必要時可進行簡單的壞死組織切除及生物敷料和遊離皮片覆蓋術。注意保護局部功能。待恢復期後再施行完善的手術治療。

C.3.2 位於功能部位的Ⅳ度放射性皮損傷損傷面積大於25 cm2潰瘍,應進行早期手術治療。

10 附錄D(資料性附錄)放射性皮損傷的護理

10.1 D.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D.1.1 I度損傷需要密切觀察受照部位毛髮脫落及毛囊丘疹的表現及變化。

D.1.2 II度損傷需要密切觀察紅斑出現的時間以及顏色、範圍的變化,觀察皮膚瘙癢、灼熱灼痛的變化,以及皮膚有無乾燥、脫屑、脫毛症狀。避免皮膚遭受摩擦、搔抓等機械性刺激輸液時避開皮膚損傷部位。

D.1.3 III度損傷需要密切觀察受照射局部紅斑色澤變化,瘙癢、燒灼感、腫脹及疼痛程度。出現小水皰時,注意保護好水皰,防止破潰,讓其自然吸收、乾癟;當小水皰融合成大水皰水皰張力逐漸增大時,可在無菌條件下抽出皰液並加壓包紮。發現皰液渾濁且周圍有明顯的炎性反應水皰已破潰時,要剪除皰皮,以防加重感染

D.1.4 IV度損傷需要密切觀察紅斑、水皰潰瘍組織壞死的範圍及程度。對於小於3cm的潰瘍面,遵醫囑使用抗感染、促進上皮細胞生長藥物局部溼敷,並給予鎮靜、止痛藥控制疼痛壞死潰瘍超過3 cm者,用0.9%生理鹽水局部沖洗,必要時清創。

D.1.5 III度、IV度損傷者,有條件時最好安置在保護性隔離環境中,實行全環境保護

10.2 D.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D.2.1 I度損傷需要觀察損傷皮膚乾燥、脫屑、瘙癢症狀,乾燥、瘙癢明顯時局部使用潤膚霜、膏,既滋潤皮膚又減輕癢感,避免因搔抓皮膚加重皮膚損傷;脫屑明顯時用溫開清潔皮膚,及時更換牀單,保持牀單清潔

D.2.2 II度損傷需要觀察受損部位皮膚色素沉着情況,有無彈性、水腫疼痛情況,局部有過度角化、脫屑、皸裂時使用軟化組織的霜或膏;水腫明顯時,抬高患肢;疼痛時,給予對症處理。

D.2.3 III度損傷早期或者伴有小面積潰瘍時,使用促進創面癒合的霜、膏,或者根據潰瘍滲出物細菌培養藥物敏感試驗結果選用有效的抗生素溶液溼敷;局部疼痛劇烈時,可局部使用止痛藥物。若創面較深、經久不愈,待感染基本控制後,進行進一步治療。

10.3 D.3 放射性皮膚癌

10.3.1 D.3.1 術前護理措施

D.3.1.1 術前訓練患者牀上大小便,指導患者及家屬正確使用便器,防止術後尿瀦留、便祕;指導患者深呼吸咳嗽,預防術後呼吸道併發症。

D.3.1.2 術前創面或者潰瘍區根據細菌培養結果遵醫囑選用有效抗生素進行溼敷,每日1次〜2次;取皮區常規備皮。

10.3.2 D.3.2 術後護理措施

D.3.2.1 去枕平臥6 h,頭偏向一側,以防呼吸道併發症。持續心電監護,嚴密觀察病情變化。禁食水6 h,可用清潔棉籤溼潤口脣。術後6 h禁食水,待麻醉反應完全消失後給予適量流食,逐漸過渡到半流食、普食患者術後臥牀時間較長,易引起便祕腹脹,應多食含纖維素高的食品,並鼓勵多飲水。

D.3.2.2 注意觀察術區切口移植物(皮瓣、皮片)的溫度、色澤變化,以及術區滲出情況,如滲出較多及時更換敷料,保持術區清潔。若術區留置負壓引流管注意觀察引流液的顏色、性質、量。保持牀單清潔乾燥、平整,用軟枕襯墊改變體位,骨隆突部位敷貼皮膚保護膜,防止局部長期受壓, 翻身時避免拖拽、推拉,必要時使用防壓瘡氣墊牀。

D.3.2.3 及時評估患者疼痛情況,根據疼痛程度給予鎮痛措施,必要時遵醫囑給予鎮痛藥

10.3.3 D.3.3 康復訓練

D.3.3.1 對於手術去除病變肢體致殘者給予心理疏導,協助生活護理,加強功能鍛鍊,提高患者出院後的生活自理能力

D.3.3.2 四肢功能部位手術者切口癒合後及時進行功能鍛鍊,特別是關節屈伸功能訓練,由被動到主動鍛鍊。

D.3.3.3 術後根據醫囑督促患者早期下牀活動、鍛鍊,防止血栓形成,促進身體康復

11 附錄E(資料性附錄)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治療

11.1 E.1 全身治療

E.1.1 加強營養,給予高蛋白和富含維生素微量元素的飲食。

E.1.2 間斷應用改善微循環及抗自由基的藥物

E.1.3 如合併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時,應按照GBZ 105進行處理。

11.2 E.2 局部保守治療

E.2.1 Ⅰ度損傷無須特殊治療,可用潤膚霜、膏,保護皮膚

E.2.2 Ⅱ度損傷具有角質增生、脫屑、皸裂,使用含有脲素類藥物的霜或膏軟化角化組織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護皮膚

E.2.3 Ⅲ度損傷早期或伴有小面積潰瘍,局部可使用含維生素B12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表皮細胞生長因子(EGF)、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FGF)、Zn的抗生素類霜、膏,促使創面加速癒合。創面出現長期不癒合或反覆破潰者,應及時手術治療。

11.3 E.3 手術治療指徵

對嚴重放射性皮損傷的創面,應適時施行徹底的局部擴大切除手術,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組織移植,作創面修復。手術治療的指徵如下:

a) 皮膚有嚴重角化、增生、萎縮皸裂、疣狀突起或破潰者;

b) 皮膚疤痕畸形有礙肢體功能者;

c) 經久不愈的潰瘍,其面積較大較深,周圍組織纖維化,血供較差者。

12 附錄F(資料性附錄)皮膚癌的 TNM 分期和臨牀分期(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第八版)

12.1 F.1 TNM分期

12.1.1 F.1.1 原發腫瘤(T)分期

TX:無法對原發腫瘤作出估計。

T0:未發現原發腫瘤

Tis:原位癌

T1:腫瘤最大直徑<2 cm。

T2:腫瘤最大直徑≥2 cm,但<4 cm。

T3:腫瘤最大直徑≥4 cm,或者存在輕微骨侵蝕、累及皮下神經或深部浸潤

T4:任何大小腫瘤侵及破壞骨皮質和(或)骨松質骨髓

注:T3中的深部浸潤爲被定義爲浸潤深度超過皮下脂肪或大於6 mm(測量方法爲從臨近正常皮膚的顆粒細胞層至腫瘤基底)。若多個腫瘤同時發生,應以最高T分級的腫瘤作分級,並在括弧中指腫瘤數目,如T2(5)。

12.1.2 F.1.2 區域淋巴結(N)分期

NX:無法對區域淋巴結作出估計。

N0:未發現區域淋巴結轉移

N1:存在單個同側區域淋巴結轉移轉移淋巴結最大直徑≤3 cm。

N2:存在單個同側區域淋巴結轉移轉移淋巴結最大直徑>3 cm,但<6 cm。或存在多個同側區域淋巴結轉移,最大直徑≤6 cm。或存在雙側或對側淋巴結轉移,最大直徑≤6 cm。

N3:存在淋巴結轉移轉移淋巴結最大直徑>6 cm。或任何大小數量位置的淋巴結並臨牀證實存在淋巴結外侵犯。

N4:存在單個同側區域淋巴結轉移轉移淋巴結最大直徑≤3 cm。

12.1.3 F.1.3 遠處轉移(M)分期

MX:不能確定有無遠處轉移

M0:無遠處轉移

M1:有遠處轉移

F.2 臨牀分期

0 期:TisN0M0

I 期:T1N0M0

II 期:T2N0M0

III 期:T3N0M0;T1-3N1M0

IV 期:T1-3N2M0;T1-4N3M0;T4N1-3M0;T1-4N1-3M1

13 附錄G(資料性附錄)放射性皮膚癌的治療

13.1 G.1 全身治療

G.1.1 加強營養,避免皮膚破損的感染,適當使用提高免疫藥物

G.1.2 全身抗腫瘤藥物的使用。

G.1.3 如合併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時,應按照GBZ 105進行處理。

13.2 G.2 局部保守治療

G.2.1 僅針對不能行手術治療的患者

G.2.2 局部腫瘤浸潤皮膚部位,塗抹潤膚霜、膏,保護皮膚,防止出現皮膚破損。

G.2.3 已經形成癌性創面的需要局部塗抹抗生素乳膏防止局部感染、必要時全身使用抗生素

G.2.4 癌性創面緊鄰大血管神經骨骼關節需要積極保護比鄰器官功能

G.2.5 放射性皮膚癌對常規化療藥物敏感,應對切除的腫瘤組織進行細胞培養篩選敏感抗腫瘤藥物進行全身治療。

G.2.6 有條件時可應用免疫調節劑治療。

13.3 G.3 手術治療

G.3.1 儘早採用手術治療,切除癌變組織外,還應連同放射損傷病變皮膚一併切除,應用皮膚皮片移植或皮瓣轉移修復創面。

G.3.2 發生四肢(或指)的放射性皮膚癌考慮截肢(指)時,應慎重。若腫瘤未侵犯骨膜儘量避免截肢(指)。

G.3.3 懷疑有淋巴結轉移時,應進行淋巴結活檢手術,一旦證實有淋巴結轉移應行淋巴結清掃手術。

G.3.4 檢查發現其他器官腫瘤轉移可能,應行手術或穿刺活檢證實,若轉移病竈影響重要器官功能,應予以手術切除。

15 解讀

隨着科技發展,核與輻射技術廣泛應用,輻射損傷時有發生皮膚作爲外界損傷作用人體的第一道保護屏障,往往最先表現放射損傷的種種症狀。本標準主要適用於職業人羣放射性皮膚疾病的診斷和處理,對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有重要意義。爲便於實際工作使用,此次修訂將GBZ 106—2016《職業性放射性皮損傷診斷》、GBZ 219—2009《放射性皮膚癌診斷標準》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膚疾病護理規範》3項標準進行了整合

15.1 一、放射性皮膚疾病的吸收劑量

依據國際出版物和有關資料中對於皮膚紅斑、暫時性脫髮、皮膚破潰、晚期皮膚萎縮相關症狀發生時間和劑量閾值的研究,同時結合我國實踐經驗,將分次照射劑量閾值定爲:在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中,一次照射或等效一次照射皮膚劑量≥3 Gy。而在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中,累積吸收劑量(或分割照射劑量)大於15 Gy或由急性損傷遷延而來的劑量大於5 Gy。需要說明的是弱貫穿輻射,由於射線能量皮膚組織淺表即行衰減,更容易對皮膚造成損傷,局部皮膚吸收2Gy就可以引起暫時性脫毛,毛囊丘疹損傷性改變。故在本標準中對於弱貫穿輻射造成皮膚放射性損傷劑量閾值進行了特殊說明。

15.2 二、放射性皮膚疾病的臨牀表現

皮膚受照後可能出現數次紅斑。早期短暫性紅斑出現在受照數小時內,1-2天減退。受照大約10d後開始出現二次紅斑反應。受照後3-5周內出現表皮再生不良。受照後約4-6周再出現的脫皮即爲典型的溼性脫皮。受照約8-10周後,也可能會出現晚期紅斑。

15.3 三、放射性皮膚疾病的診斷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早期反應除了充血水腫以外,在大劑量照射後,會產生急性表皮壞死,其原因爲表皮基底層有絲分裂後的細胞直接發生分裂間期死亡。這種效應穿透力更強的射線導致的典型溼性脫皮的肉眼外觀類似,但是發生更早(約在照射後10d內),持續時間很短。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受照數年後皮膚及其附件出現慢性病變。I度表現爲皮膚色素沉着或脫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縱嵴色條甲;II度表現爲皮膚角化過度,皸裂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III度表現爲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功能障礙。

放射性皮膚癌:在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基礎之上,多伴有難癒合性潰瘍。局部皮膚表現爲結構層次修復機制的紊亂。病變組織的病理活檢爲診斷的“金標準”。

15.4 四、放射性皮膚疾病處理原則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需要儘快治療,包括全身生命維持治療和局部保守治療,必要時需要手術修復治療。對於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不同的分度將採取不同的治療方案,其主要目標是爲求“閉合創面、修復功能、防止癌變”。放射性皮膚癌一經病理證實,需要明確全身轉移情況,進行臨牀和TNM分期。予以全身及局部手術切除乃至免疫等全面綜合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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