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283—2020 炭疽診斷

衛生標準 傳染病 炭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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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 S 2 8 3 — 2 0 2 0 tàn jū zhěn duàn

2 英文參考

Diagnosis for anthrax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WS 283—2020《炭疽診斷》(Diagnosis for anthrax)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4月21日《關於發佈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炭疽診斷〉的通告》(國衛通〔2020〕6 號)發佈,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WS 283—2008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關於發佈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炭疽診斷》的通告

國衛通〔2020〕6 號

現發佈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炭疽診斷》,編號和名稱如下:

WS 283—2020 炭疽診斷(代替WS 283—2008)

該標準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WS 283—2008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4月21日

5 前言

本標準第6章爲強制性條款,其餘爲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WS 283—2008《炭疽診斷標準》。

本標準與WS 283—2008相比,主要技術指標變化如下:

——增加了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修改了實驗室檢查(見4.3,2008年版的3.3);

——修改了臨牀診斷病例的診斷(見6.2,2008年版的5.2);

——修改了確診病例的診斷(見6.3,2008年版的5.3);

——增加了標本保存和運輸要求(見附錄A);

——增加了生物安全要求(見附錄B);

——增加了炭疽芽胞桿菌核酸檢測(見附錄D);

——增加了炭疽芽胞桿菌抗原檢測(見附錄E)。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預防控制所、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地壇醫院、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軍事獸醫研究所、陝西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瀋陽市第六人民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魏建春、李偉、姚文清、李興旺、羅隆澤、殷文武、郭學軍、劉東立、毛玲玲、張明香、張恩民、張慧娟。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7015—1997;

——WS 283—2008。

6 標準正文

炭疽診斷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炭疽的診斷依據、診斷原則、診斷和鑑別診斷。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炭疽的診斷。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9489 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炭疽 anthrax

炭疽芽胞桿菌引起的一種人獸共患急性傳染病。主要發生於畜間,以牛、羊、馬等草食動物最爲易感。人主要通過接觸患炭疽的動物或污染的動物製品、環境感染而患病。主要臨牀類型爲皮膚炭疽,少數爲肺炭疽和腸炭疽,可以繼發敗血症腦膜炎皮膚炭疽病死率較低,其他各型炭疽的病死率均較高。

6.4 4 診斷依據

6.4.1 4.1 流行病學

發病前 14 d 以內,接觸過疑似炭疽的病、死動物或其殘骸,或食用過疑似炭疽的病、死動物肉類或其製品,或吸入可疑炭疽芽胞桿菌污染粉塵,或從事與毛皮等畜產品密切接觸、與炭疽芽胞桿菌研究使用相關的職業,或在可能被炭疽芽胞污染的地區從事養殖、放牧、耕耘或挖掘等活動

6.4.2 4.2 臨牀表現及分型

6.4.2.1 4.2.1 皮膚炭疽

手、前臂、面、頸等暴露部位的局部皮膚出現不明原因的斑疹丘疹水皰,周圍組織腫脹及浸潤,繼而中央壞死形成潰瘍性黑色焦痂,焦痂周圍皮膚發紅,腫脹,疼痛不顯著,稍有癢感。典型皮膚損害表現爲具有黑痂的淺潰瘍,周邊有小水皰,附近組織較爲廣泛的非凹陷性水腫。除皮損外,患者多出現發熱頭痛關節痛、全身不適以及局部淋巴結和脾腫大等症狀和體徵。少數嚴重病例,局部呈大片水腫壞死

6.4.2.2 4.2.2 腸炭疽

發熱腹脹,腹部劇烈疼痛腹瀉,通常爲血樣便或血水樣便。可有噁心嘔吐嘔吐物中可含血絲及膽汁。可伴有消化道以外症狀和體徵。

6.4.2.3 4.2.3 肺炭疽

高熱呼吸困難,可有胸痛咳嗽,咳極黏稠血痰。肺部體徵常只有散在的細溼囉音。胸部X線的主要表現爲縱隔影增寬,胸腔積液

6.4.2.4 4.2.4 腦膜炎炭疽

劇烈頭痛嘔吐頸項強直,繼而出現譫妄昏迷呼吸衰竭腦脊液多爲血性。多繼發於4.2.1~4.2.3,也可能直接發生

6.4.2.5 4.2.5 敗血症炭疽

高熱寒戰感染性休克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表現,皮膚出現出血點或大片淤斑,腔道出血,迅速出現呼吸與循環衰竭。多繼發於4.2.1~4.2.3,也可能直接發生

6.4.3 4.3 實驗室檢查

4.3.1 患者臨牀標本細菌分離培養獲得炭疽芽胞桿菌(見附錄 A、附錄 B)。

4.3.2 患者血清標本,抗炭疽特異性抗體檢測陽性(見附錄 C)。

4.3.3 患者臨牀標本顯微鏡檢查發現大量兩端平齊呈串聯狀排列的革蘭陽性桿菌

4.3.4 患者臨牀標本炭疽芽胞桿菌特異性核酸片段檢測陽性(見附錄 D)。

4.3.5 患者臨牀標本炭疽芽胞桿菌抗原檢測陽性(見附錄 E)。

4.3.6 暴露動物標本暴露環境標本細菌分離培養獲得炭疽芽胞桿菌(見附錄 A、附錄 B)。

6.5 5 診斷原則

根據流行病學史、臨牀表現、實驗室檢查等進行診斷。

6.6 6 診斷

6.6.1 6.1 疑似病例

具有 4.1,並具有 4.2.1~4.2.5 的臨牀表現之一者。

6.6.2 6.2 臨牀診斷病例

符合下列一項可診斷爲臨牀診斷病例:

a) 疑似病例,並具有 4.3.2~4.3.6 中任何 1 項者;

b) 具有明確的流行病學史,並具有典型的皮膚損害者。

6.6.3 6.3 確診病例

符合下列一項可診斷爲確診病例:

a) 疑似病例或臨牀診斷病例,並具備 4.3.1 者;

b) 疑似病例或臨牀診斷病例,並具備 4.3.2 中患者雙份血清炭疽特異性抗體出現陽轉或滴度出現 4 倍或 4 倍以上升高者;

c) 疑似病例或臨牀診斷病例,並具備 4.3.2~4.3.6 中任何 2 項者。

6.7 7 鑑別診斷

6.7.1 7.1 皮膚炭疽

炭疽病竈早期有明顯水腫,有癢無痛,並不化膿。可與癤、蜂窩織炎恙蟲病的焦痂、羊痘鼻疽鼠疫、土拉熱、丹毒梅毒下疳、膿性潰瘍相鑑別。患者的職業和病畜接觸史可供參考。

6.7.2 7.2 腸炭疽

炭疽早期應與食物中毒出血壞死腸炎痢疾急腹症相鑑別。

6.7.3 7.3 肺炭疽

肺炭疽黏性血痰與大葉性肺炎之泡沫狀鐵鏽色痰相鑑別,並與肺鼠疫鉤端螺旋體病肺瀰漫性出血型相鑑別。胸膜炎的積液爲血性黏稠液。

7 附錄A(規範性附錄)炭疽標本採集、保存和運輸

7.1 A.1 患者標本的採集

7.1.1 A.1.1 採集標本時應遵循的原則

A.1.1.1 儘可能在抗生素治療開始前採集標本

A.1.1.2 除必要時並在具備操作條件的實驗室內,不得用解剖的方式獲取標本。所需的血液組織標本,均應以穿刺方式取得。

7.1.2 A.1.2 血液標本

所有疑似病例,都應無菌操作採集血液標本5 mL,用於顯微鏡檢查、培養、抗原核酸檢測,並留取血清抗體檢測。應在恢復期再次採集血液標本5 mL,留取血清抗體檢測

7.1.3 A.1.3 皮膚病竈標本

水皰期,用兩根無菌棉籤蘸取水皰液;在潰瘍期,用兩根生理鹽水溼潤的無菌棉籤在皮損處塗抹;在焦痂期,用兩根生理鹽水溼潤的無菌棉籤在焦痂處反覆塗抹。標本用於顯微鏡檢查、培養、抗原核酸檢測

7.1.4 A.1.4 糞便與嘔吐標本

表現消化症狀的疑似病例收集糞便或嘔吐標本,特別注意選取其中混有血液的部分,置無菌容器中。標本用於顯微鏡檢查、培養、抗原核酸檢測

7.1.5 A.1.5 鼻(咽)拭子或痰標本

表現呼吸道症狀的疑似病例採集其鼻(咽)拭子或痰液標本,用於顯微鏡檢查、培養、抗原核酸檢測

7.1.6 A.1.6 腦脊液標本

表現腦膜刺激症狀的疑似病例,腰椎穿刺獲取腦脊液標本量1 mL~2 mL。用於顯微鏡檢查、培養、抗原核酸檢測

7.1.7 A.1.7 屍體標本

死亡病例可通過穿刺心臟獲得血液穿刺肝臟等實質性臟器獲得組織標本。用於顯微鏡檢查、培養、抗原核酸檢測

7.2 A.2 動物標本環境標本的採集

7.2.1 A.2.1 動物組織標本

血液、肉類、內臟等,視具體情況採集,用於培養。

7.2.2 A.2.2 環境標本

採集病死動物血液污染土壤、水、其他物品等,用於培養。

7.3 A.3 標本採集生物安全要求

標本採集時應採取傳染病二級防護措施,使用醫用防護口罩、醫用乳膠手套、工作帽、醫用防護服防護鞋,必要時佩戴防護眼罩/面罩。

7.4 A.4 標本保存要求

用於培養和核酸檢測標本於2℃~8℃冷藏保存,低溫運輸。用於血清抗體檢測血清標本於-20℃以下冷凍保存保持冷凍運輸。

7.5 A.5 運輸要求

標本或菌株運輸應按照《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執行。炭疽芽胞桿菌菌株或活菌培養物,應按UN2814的要求包裝和空運,其他相關樣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裝和空運;通過其他交通工具運輸的可參照以上標準包裝。

8 附錄B(規範性附錄)炭疽細菌檢查

8.1 B.1 生物安全要求

應按照GB 19489和《人間傳染病原微生物名錄》要求執行。

8.2 B.2 顯微鏡檢查

所有來自患者或屍體的標本,都應首先立即塗片,革蘭染色,進行顯微鏡檢查。如發現大量兩端平齊的革蘭陽性桿菌,即可作爲診斷依據。

8.3 B.3 細菌分離培養

8.3.1 B.3.1 標本處理

皮膚病竈標本血液腦脊液、鼻(咽)拭子、痰液、屍檢標本、動物組織標本直接塗布血平板或營養瓊脂平板,血液標本也可直接接種血培養瓶。環境標本、糞便及嘔吐標本,用兩倍量蒸餾水生理鹽水製成懸液,經自然沉澱除去粗大顆粒物後,所得的懸液取1 mL於65℃加熱15 min~20 min後,取100 µL~200 µL塗布平板。

8.3.2 B.3.2 挑選可疑菌落

上述平板在37℃孵育8 h~24 h後,檢查是否長出可疑炭疽芽胞桿菌菌落炭疽芽胞桿菌菌落形態爲:灰白色、不透明、圓形或不規則形狀、表面呈毛玻璃樣,低倍鏡下菌落呈捲髮狀。血平板上不溶血或微溶血

8.3.3 B.4 炭疽芽胞桿菌鑑定

將上述可疑菌落挑出,劃線接種於營養瓊脂平板,在劃線區內一處滴一滴診斷用炭疽噬菌體,另一處貼一片青黴素藥敏紙片。37℃孵育8 h~24 h後,在滴噬菌體處有透明噬菌斑,青黴素藥敏紙片周圍有明顯的抑菌環,便可判定接種物爲炭疽芽胞桿菌可疑菌落也可進行核酸檢測,檢出炭疽芽胞桿菌特異性核酸片段可判定爲炭疽芽胞桿菌(見附錄D)。

9 附錄C(規範性附錄)炭疽血清檢查

9.1 C.1 標本要求

需採集患者急性期和恢復期雙份血清進行檢測。急性期血清應在首次檢視病人時採集,血清分離後首先取少量進行一次抗體檢測,其餘置-20℃以下保存,待獲得恢復期血清後,兩份血清再一同進行抗體檢測。可採用酶聯免疫吸附試驗免疫層析法或其他免疫學方法進行檢測

9.2 C.2 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

9.2.1 C.2.1 試劑選擇

可使用商品化試劑盒,按操作介紹進行操作,也可按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9.2.2 C.2.2 試劑準備

9.2.2.1 C.2.2.1 ELISA包被液

0.01 mol/L磷酸緩衝液(PBS),pH7.4:稱取8 g NaCl,0.2 g KCl,3.58 g Na2HPO4·12H2O,0.3 g KH2PO4·2H2O,加雙蒸水900 mL左右,用HCl/NaOH調節pH至7.4,最後定容至1 000 mL,15 psi(1.05kg/cm2)高壓蒸汽滅菌

9.2.2.2 C.2.2.2 洗滌

吸取5 mL吐溫-20加入995 mL 0.01 mol/L PBS中,混勻。

9.2.2.3 C.2.2.3 血清稀釋液

取0.1 mol/L PBS 20 mL,加雙蒸水160 mL,加脫脂奶粉10 g,加1 mL吐溫-20,混勻,調節pH至7.4,用雙蒸水定容至200 mL。4℃保存,兩週內使用。

9.2.2.4 C.2.2.4 ELISA稀釋液

除吐溫-20的含量爲0.1%外,其他成分與使用要求同血清稀釋液。

9.2.2.5 C.2.2.5 顯色液

3,3',5,5'-四甲基聯苯胺(TMB)溶液即用型。

9.2.2.6 C.2.2.6 顯色終止液(0.5 mol/L H2SO4)

取2.72 mL濃度爲98%的濃硫酸,緩慢加入90 mL水中,混勻,加水定容至100 mL。

9.2.3 C.2.3 酶標板包被

方法檢測目標爲患者血液內針炭疽芽胞桿菌保護性抗原抗體,使用保護性抗原包被酶標板。

也可使用其他炭疽芽胞桿菌特異抗原成分包被酶標板,操作方法可按不同試劑盒說明進行調整。將抗原用ELISA包被液稀釋至1.0 µg/mL,酶標板所用各反應孔加入100 µL,置4℃包被過夜,7 d內使用。臨用前每孔加洗滌液300 µL洗滌3次,每次3 min。

9.2.4 C.2.4 加入待檢血清

9.2.4.1 C.2.4.1 樣品初篩實驗

根據實際情況可略過此步驟,直接進行C.2.4.2。

血清標本血清稀釋液稀釋至1:50加入酶標板,兩孔平行檢測,每孔100 µL。每板做試劑、陽性血清陰性血清對照孔,各3孔平行檢測。酶標板置37℃溼盒中孵育60 min。甩幹孔內溶液,每孔加洗滌液300 µL洗滌3次,每次3 min。

9.2.4.2 C.2.4.2 復判實驗

初篩實驗陽性血清標本進行復判實驗。待檢血清首先用血清稀釋液稀釋至1:50,將稀釋好的血清加入酶標板首行,使用兩孔平行檢測,再用ELISA稀釋液倍比稀釋,至少稀釋至1:3200,每孔100 µL。每板做試劑、陽性血清陰性血清對照孔,各3孔平行檢測。酶標板置37℃溼盒中孵育60 min。甩幹孔內溶液,每孔加洗滌液300 µL洗滌3次,每次3 min。

9.2.5 C.2.5 酶標抗體反應

於各反應孔中加入用ELISA稀釋液稀釋的工作濃度辣根過氧化酶標記抗人IgG 100 µL,置37℃溼盒孵育60 min。再用洗滌緩衝液洗滌3次,每孔300 µL,每次3 min。

9.2.6 C.2.6 顯色

於各反應孔中加入顯色液100 µL,置暗處20 min。每孔加入顯色終止液100 µL,終止顯色。

9.2.7 C.2.7 結果判斷

終止顯色後30 min內,用酶標儀在波長450 nm處,以試劑對照孔調零後測各孔OD值。陰性血清陽性血清的OD值應在質控要求的範圍內。被檢孔OD值大於陰性血清2.5倍的血清,定義爲陽性,對應的最大稀釋度,定義爲陽性滴度。

9.3 C.3 膠體免疫層析

9.3.1 C.3.1 標本準備

檢測目標一般爲炭疽芽胞桿菌莢膜抗體,以患者血清作爲標本,按試劑盒說明用生理鹽水適當稀釋。

9.3.2 C.3.2 檢測

拆開炭疽芽胞桿菌抗體檢測試劑的包裝,將稀釋的患者血清150 µL~200 µL滴入加樣孔內。2 min後開始觀察結果,15 min終止觀察。

9.3.3 C.3.3 判讀結果

出現兩條紫紅色色帶,即質控線(C)和檢測線(T)均顯色爲陽性結果;僅質控線顯色爲陰性結果;無條帶出現或僅有檢測線出現,說明試劑失效,應更換試劑重新檢測

10 附錄D(規範性附錄)炭疽芽胞桿菌核酸檢測

10.1 D.1 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檢測炭疽芽胞桿菌特異基因

10.1.1 D.1.1 目標基因

標本檢測炭疽芽胞桿菌核酸時,以炭疽芽胞桿菌毒素基因莢膜合成相關基因作爲目標基因,也可選擇其他特異性基因

10.1.2 D.1.2 試劑選擇

可使用商品化試劑盒,按操作介紹進行操作,也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10.1.3 D.1.3 參考引物

參考引物序列見表D.1。合成的引物通常爲凍幹產品,開蓋前應進行短暫離心,使用時需要溶解並稀釋成儲存液。按照10 µL/nmol的量加入純水,即可配製成100 µmol/L儲存液,用時稀釋10倍即爲工作濃度(10 µmol/L)。

表 D.1 PCR 用參考引物序列

目標基因引物名稱

序列

(5' - 3')

擴增片段長度

(bp)

保護性抗原基因pagA FATTTGCGGTAACACTTCACT923
pagA RpagA R
莢膜合成相關基因cap FCCTGGTTGTTCTTTCGTTGC1242
cap RCGGATTGTATATGGAGTGGG

10.1.4 D.1.4 模板製備

10.1.4.1 D.1.4.1 試劑盒法

原始標本使用商品化基因組DNA提取試劑盒,具體操作方法按試劑盒說明進行。

10.1.4.2 D.1.4.2 煮沸法

已經分離培養的細菌菌落使用煮沸法進行簡易模板製備。細菌接種於營養瓊脂平板,37℃培養18h~24 h;刮取菌苔1接種環(約2 µL~5 µL)放入裝有800 µL純水或TE的1.5 mL離心管內,混勻;100℃加熱10 min;12 000 ×g離心10 min;吸取上清用0.22 µm濾器過濾;濾液即爲PCR模板。

10.1.5 D.1.5 PCR反應體系

一次總量 25 µL 的反應體系包含:酶和緩衝液(2×)12.5 µL,上游引物(10 µmol/L)和下游引物(10 µmol/L)各 1 µL,待測模板 1 µL~5 µL,用純水補足體積至 25 µL。

反應設立質控參數:使用純水作爲陰性對照;用已知炭疽芽胞桿菌模板作爲陽性對照。加樣順序:首先加入陰性對照,然後加待測模板,最後加入陽性對照。

10.1.6 D.1.6 PCR擴增

95℃預變性5 min;95℃變性1 min,55℃退火1 min,72℃延伸1 min,共30個循環;最後72℃延伸5 min。

10.1.7 D.1.7 PCR擴增產物的檢測分析

PCR產物各取5 µL與1 µL上樣緩衝液混勻,加入1%瓊脂凝膠的加樣孔內,每塊膠上加DNA分子量標準1~3孔,每孔5 µL,6 V/cm 電泳40 min。

PCR產物也可進行測序分析

10.1.8 D.1.8 結果判讀

在紫外透射儀或凝膠成像系統中觀察結果,當陰性對照和陽性對照成立時,如炭疽芽胞桿菌的特異基因擴增陽性,則表明標本陽性。當陰性對照和陽性對照不成立時,需更換試劑重新進行檢測。測序結果與炭疽芽胞桿菌特異基因序列匹配,表明標本陽性

10.2 D.2 實時熒光定量聚合酶鏈式反應Real-Time PCR檢測炭疽芽胞桿菌特異基因

10.2.1 D.2.1 目標基因

同D.1.1。

10.2.2 D.2.2 試劑選擇

可使用商品化試劑盒,按操作介紹進行操作,也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10.2.3 D.2.3 參考引物和探針序列

參考引物和探針序列見表D.2,引物和探針稀釋方法同D.1.3。

表 D.2 Real-Time PCR 參考引物和探針序列

目標基因引物探針名稱

序列

(5' - 3')

長度

(bp)

GC 含量

(%)

Tm 值

(℃)

保護性抗原基因上游引物 pagA-FGCGACCGTACTTGAATTCGAA2147.652.4
下游引物 pagA-RTGCGTCGTTCTTTGATATTGGT2240.951.1
探針 pagA-PTCCTGCAGATACACTCC1752.969.4
莢膜合成相關基因上游引物 cap-FATGGTAACCCTTGTCTTTGAATTGT2536.058.0
下游引物 cap-RTTGAATTCCGTGGTATTGGAGTT2339.158.4
探針 cap-PTTTGCAATTAATCCTGGAACAA2231.869.6
注:探針 5'端標記 FAM 熒光基團,3'端標記淬滅基團

10.2.4 D.2.4 模板製備

同D.1.4。

10.2.5 D.2.5 Real-Time PCR反應體系

一次20 µL的反應體系包含:酶和緩衝液(2×)10 µL,上游引物(10 µmol/L)和下游引物(10 µmol/L)各0.4 µL,探針溶液(10 µmol/L)0.4 µL,待測模板1 µL~5 µL,用純水補足體積至20 µL。反應設立質控參數:使用純水作爲陰性對照;用已知炭疽芽胞桿菌模板作爲陽性對照。加樣順序:首先加入陰性對照,然後加待測模板,最後加入陽性對照。

10.2.6 D.2.6 Real-Time PCR擴增

一般使用兩步法進行擴增,參考程序如下:95℃預變性5 min;擴增反應95℃ 10 s,58℃ 45 s,40個循環。不同的熒光定量PCR儀擴增的程序會有一些差異,可根據所使用的儀器對反應程序進行適當調整。

10.2.7 D.2.7 結果判定

陰性對照和陽性對照成立時判斷結果,Ct值<35時判斷陽性,35≤Ct值<38時可適當調整反應體系重新檢測,Ct值≥38或沒有峯值時判斷陰性。當對照不成立時,需重新檢測

11 附錄E(規範性附錄)炭疽芽胞桿菌抗原檢測

11.1 E.1 標本要求

患者病竈分泌物、血、腦脊液、痰、嘔吐物、糞便等爲標本,可用免疫層析法、ELISA或其他免疫學方法進行檢測

11.2 E.2 免疫層析檢測炭疽芽胞桿菌抗原

11.2.1 E.2.1 試劑選擇

一般使用膠體免疫層析法,也可用上轉發光免疫層析法,按試劑盒操作說明進行,膠體免疫層析法可按以下步驟操作。

11.2.2 E.2.2 膠體免疫層析檢測炭疽芽胞桿菌抗原

11.2.2.1 E.2.2.1 標本準備

患者臨牀標本,按試劑盒介紹用生理鹽水適當稀釋、搖勻,自然沉降後取上清液待檢。

11.2.2.2 E.2.2.2 檢測

拆開炭疽芽胞桿菌抗原檢測試劑的包裝,吸取上述標本處理液150 µL~200 µL滴入加樣孔內。2 min後開始觀察結果,15 min終止觀察。

11.2.2.3 E.2.2.3 判讀結果

出現兩條紫紅色色帶,即質控線(C)和檢測線(T)均顯色爲陽性結果;僅質控線顯色爲陰性結果;無條帶出現或僅有檢測線出現,說明試劑失效,應更換試劑重新檢測

13 解讀

13.1 一、起草背景

炭疽診斷標準是炭疽病例診斷的重要依據,1997年原衛生部發布了GB 17015-1997《炭疽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2008年對該標準進行了修訂,發佈了WS 283-2008《炭疽診斷標準》。該標準自實施以來,對規範我國炭疽的診斷髮揮了重要作用。隨着近年來國內外相關研究的不斷髮展,各種檢測方法逐漸完善,國際上炭疽診斷標準相繼被修訂,根據我國目前的炭疽診斷標準實施經驗和研究成果,有必要修訂和完善我國的炭疽診斷標準。本次修訂對於炭疽病例的診斷及疫情的及時正確處置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13.2 二、使用範圍

標準規定炭疽的診斷依據、診斷原則、診斷和鑑別診斷,適用於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炭疽的診斷。

13.3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最主要的變化之一是修改了實驗室檢查依據:增加了核酸檢測方法抗原檢測方法暴露動物標本暴露環境標本細菌分離培養;另外抗體檢測方法中增加了膠體免疫層析法。核酸檢測方法是近年來發展的重要檢測方法,在許多疾病的快速診斷上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CDC等都把核酸檢測方法列爲重要的診斷依據,我國近幾年也對核酸檢測方法進行了驗證與評價,發現該方法具有很高的靈敏度特異性,因此將這一檢測方法納入診斷依據。免疫層析方法檢測炭疽芽胞桿菌抗原抗體方法也早已經發展出來,經使用驗證,發現該方法靈敏度不高,但特異性很好,將這一方法納入診斷依據可以提高炭疽的確診率。在炭疽疫情處理過程中,經常會有一些病例由於抗生素早期使用、採集標本不及時等原因,各種檢測方法均爲陰性不能得到診斷,在世界衛生組織以及美國CDC的標準中,確定的環境暴露也可以作爲診斷依據。依據近些年炭疽疫情的處置經驗暴露動物標本暴露環境標本分離炭疽芽胞桿菌,可以作爲病例診斷的間接證據。

由於修改了診斷依據中的實驗室檢查項目,診斷部分也相應做了較大修訂。保留原有病例分類炭疽病例仍然分爲疑似病例、臨牀診斷病例及確診病例,重新規定了臨牀診斷病例和確診病例的定義。

臨牀診斷病例,除保留原有的疑似病例加顯微鏡檢查作爲診斷依據外,規定增加的四項實驗室檢查結果也可作爲診斷依據。另外還增加了具有明確的流行病學史和典型的皮膚損害作爲臨牀診斷依據。這主要是針對患者標本的各項實驗室檢測結果均爲陰性,但具有典型臨牀表現,且確實接觸過患炭疽動物或污染環境,尤其是與確診病例具有共同暴露來源的病例。

確診病例,除了保留原有的兩條診斷依據之外,規定如果獲得另外的實驗室檢查中的任何兩項陽性結果可以確診。在顯微鏡檢查核酸檢測抗原檢測抗體檢測暴露動物標本暴露環境標本細菌檢查中,單獨一項可能會有假陽性假陰性的問題,由於每項檢查針對的目標不同,兩項檢查結果同時陽性存在誤判的可能性較小,因此規定兩項檢查結果陽性可以確診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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