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心室輔助技術臨牀應用質量控制指標(2017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7年2月1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和質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7號)印發,2009年11月13日印發的《心室輔助裝置應用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6號)同時廢止。
《心室輔助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心室輔助技術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對醫療機構的基本要求、對人員的基本要求、對技術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訓管理要求。同時《心室輔助技術臨牀應用質量控制指標(2017版)》明確了心室輔助技術的醫療質量控制指標。擬開展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上述條件方可開展,並按照要求參加醫療技術的質量控制工作。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和質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國衛辦醫發〔2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加強醫療技術臨牀應用事中事後監管,做好 “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臨牀應用管理工作,規範臨牀行爲,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我委組織制(修)訂了《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的醫療技術管理規範,並制定了相應技術的質量控制指標(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9年11月13日印發的《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5號)、《心室輔助裝置應用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6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7號)、《腫瘤深部熱療和全身熱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8號)、《臍帶血造血幹細胞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89號)、《腫瘤消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0號)、《口腔頜面部腫瘤顱頜聯合根治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1號)、《顱頜面畸形顱面外科矯治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2號)、《口腔頜面部惡性腫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3號)、《顏面部同種異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4號)、《基因芯片診斷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5號)、《人工智能輔助診斷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6號)、《人工智能輔助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7號)、《質子和重離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8號)、《組織工程化組織移植治療技術管理規範(試行)》(衛辦醫政發〔2009〕199號)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2月14日
4 全文
4.1 一、心室輔助技術應用適應證選擇正確率
定義:心室輔助技術應用適應證選擇正確的例數佔同期心室輔助裝置應用總例數的比例。(見注1)
計算公式:
意義:體現醫療機構開展心室輔助技術時嚴格掌握適應證的程度,是反映醫療機構心室輔助技術醫療質量的重要過程性指標之一。
4.2 二、心室輔助裝置有效撤除率
定義:心室輔助裝置有效撤除,是指心臟功能衰竭D期應用心室輔助裝置的患者,經積極治療後心功能改善而撤除心室輔助裝置。心室輔助裝置有效撤除率,是指有效撤除心室輔助裝置例次數佔同期心室輔助裝置應用總例次數的比例。
計算公式:
意義:體現應用心室輔助裝置的治療效果,是反映醫療機構心室輔助技術醫療質量的重要過程性指標之一。
4.3 三、術後30天死亡率
定義:心室輔助裝置植(介)入術後30天內死亡患者數(不論何種原因)佔同期心室輔助裝置植(介)入患者總數的比例。
計算公式:
意義:體現應用心室輔助裝置的治療效果,是反映醫療機構心室輔助技術醫療質量的重要結果指標之一。
4.4 四、心室輔助轉換心臟移植率
定義:心室輔助轉換心臟移植,是指患者心臟功能衰竭D期應用心室輔助裝置持續治療期間,轉行心臟移植手術治療。心室輔助轉換心臟移植率,是指心室輔助轉換心臟移植例數佔同期心室輔助裝置應用總例數的比例。
計算公式:
意義:反映心室輔助裝置應用後轉歸的重要過程指標。
4.5 五、術中及術後30天內主要併發症發生率
定義:心室輔助裝置植(介)入術中及術後30天內,發生主要併發症的患者數佔同期心室輔助裝置植(介)入患者總數的比例。(見注2)
計算公式:
意義:體現應用心室輔助裝置的治療安全性,是反映醫療機構心室輔助技術醫療質量的重要結果指標。
4.6 六、術後隨訪率(1年、3年)
定義:心室輔助裝置植(介)入後1年和3年隨訪的例次數佔同期心室輔助裝置植(介)入總例次數的比例。
計算方法:
意義:反映醫療機構對心室輔助技術治療出院患者的長期管理水平。
4.7 七、患者術後生存率(1年、3年)
定義:心室輔助裝置植(介)入後1年和3年隨訪(失訪者按未存活患者統計)尚存活的患者數佔同期心室輔助裝置植(介)入患者總數的比例。
計算方法:
意義:反映醫療機構開展心室輔助技術的長期治療效果。
注:
1.心室輔助技術應用適應證爲心臟功能衰竭D期(難治性終末期心衰),應當符合下列9項標準中任意5項。
(1)心排指數<2.0L/m2。
(2)最大氧耗量 <12ml/kg·min。
(3)6分鐘步行試驗 <150m。
(4)NT-proBNP >5000ng/ml。
(5)預計生存期限小於2年。
(6)經2個月正規藥物治療無效。
(7)肺毛細血管楔壓>20mmHg。
5 解讀
5.1 一、背景情況
醫療技術作爲醫療服務要素之一,與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直接相關。2009年,我委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印發《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對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明確將醫療技術分爲三類,對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實施准入管理。同時,印發了相關第三類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加強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
2015年5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取消了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審批項目。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委印發了《關於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5〕71號,以下簡稱《通知》),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和“公開、透明、可監督”的方針,取消第三類醫療技術臨牀應用准入審批,擬建立“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等6個制度和1個信息化平臺,加強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通知》同時明確了醫療技術負面清單分爲“禁止類技術”和“限制類技術”,提出了限制類技術分類原則和15個限制類技術項目。原第三類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已不適應當前醫療技術管理要求,需要配套更新。
5.2 二、制修訂過程
爲保障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政策儘快落地,實現政策調整後的平穩過渡,我委啓動限制類技術管理規範制修訂工作。組織骨科、心外、胸外、血液、腫瘤、移植、口腔等10餘專業相關院士,中華醫學會相關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140餘位權威專家參會,認真研究起草了15個限制類技術管理規範,同時起草了15個限制類技術醫療質量管理指標。在徵求了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以及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意見的基礎上,對文件進行完善,最終形成了《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和質量控制指標》。
5.3 三、主要內容
《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管理規範(2017年版)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管理規範和質量控制指標》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包括對醫療機構的基本要求、對人員的基本要求、對技術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訓管理要求。同時,明確了造血幹細胞移植技術等15個“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醫療質量控制指標。擬開展限制臨牀應用醫療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上述條件方可開展,並按照要求參加醫療技術的質量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