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顱腦損傷恢復期康復臨牀路徑(2016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6年12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有關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訂了一批臨牀路徑;同時,對此前印發的有關臨牀路徑進行了整理。現將上述共1010個臨牀路徑一併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發佈,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參考使用。請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結合實際,細化分支路徑並組織實施。同時,要落實以下要求,進一步提高臨牀路徑管理水平和實施效果。
一、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質控和績效考覈相結合
要充分發揮臨牀路徑作爲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工具的作用,實施醫療服務全程管理,同時將臨牀路徑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績效考覈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服務費用調整相結合
要注重研究臨牀路徑實施後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科學測算相關疾病醫療費用,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進一步減輕羣衆看病就醫負擔。
三、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支付方式改革相結合
通過臨牀路徑合理測算單病種付費、按疾病相關診斷組付費(即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標準,有效推動支付方式改革。
要提高臨牀路徑實施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臨牀路徑實施效率,加強對臨牀路徑的實時管理和全面統計分析。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2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顱腦損傷恢復期康復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顱腦損傷,已行手術治療或無手術治療指徵,生命體徵穩定。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物理醫學與康復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臨牀診療指南-神經病學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
臨牀表現
運動功能障礙
言語功能障礙
認知功能障礙
日常生活功能障礙
4.1.3 (三)康復評定。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物理醫學與康復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康復醫學(第5版)》(人民衛生出版社)、《腦外傷、腦出血術後和腦卒中早期康復診療原則》(衛辦醫政發〔2013〕25號)
2.康復專科評定。入院後3天內進行初期評定,住院期間根據功能變化情況進行一次中期評定(大約住院2周左右),出院前進行末期評定。評定內容包括:
意識狀態的評定
運動功能的評定
言語功能的評定
認知功能的評定
日常生活功能的評定
4.1.4 (四)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根據《臨牀診療指南-物理醫學與康復分冊》(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康復醫學(第5版)》(人民衛生出版社)。
1.臨牀常規治療:
2.康復治療
(1)體位擺放與處理
(2)意識障礙處理
(3)運動治療
(4)作業治療
(5)物理因子治療
(6)認知功能訓練
(7)言語治療
(8)吞嚥治療
(9)矯形器具及其他輔助器具裝配與訓練
(11)中醫治療
(12)痙攣處理
3.常見併發症的處理,
感染的治療
深靜脈血栓的治療
壓瘡的治療
異位骨化的治療
4.1.5 (五)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日爲21-28天。
4.1.6 (六)進入臨牀路徑標準。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在住院期間控制良好、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3.患者生命體徵穩定,神經科臨牀處理已結束,且存在需要康復治療的功能障礙。
4.1.7 (七)住院期間檢查項目。
1.必需的檢查項目:
(1)血常規、尿常規、便常規。
(2)肝腎功能、電解質、血糖、血脂、凝血功能、同型半胱氨酸。
(4)心電圖檢查。
2.根據具體情況可選擇的檢查項目:
(1) 頭顱MRI,CTA、MRA或DSA
4.1.8 (八)出院標準。
2.無嚴重併發症或併發症已得到有效控制。
4.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1.合併其他嚴重疾病而影響第一診斷者需退出路徑。
2.輔助檢查結果異常,需要複查,導致住院時間延長和住院費用增加。
3.住院期間病情加重,出現併發症,需要進一步診治,導致住院時間延長和住院費用增加。
4.既往合併有其他系統疾病,住院期間既往疾病加重而需要治療,導致住院時間延長和住院費用增加。
4.2 二、顱腦損傷恢復期康復臨牀路徑恢復期康復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顱腦損傷,已行或未行手術治療。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號: 住院號: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住院日:21-28天
時間 | 住院第1天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採集病史,體格檢查 □ 完善輔助檢查 □ 確定初步診斷及治療方案 □簽訂相關醫療文書及項目實施協議 □ 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入院記錄等病歷書寫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康復醫學科護理常規 □ 二級護理 □ 基礎疾病用藥 □ 神經系統用藥 □ 其他用藥依據病情下達 臨時醫囑: □ 初期康復評定 □ 其他臨時醫囑 |
主要護理工作 | □ 入院宣教及護理評估記錄。 □ 正確體位擺放 □ 正確執行醫囑 □ 觀察病情變化 |
病情 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2天 | 住院第3天 | 住院第4–12天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主治醫師查房 □ 追訪檢查結果 □ 書寫病程記錄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繼續觀察病情變化,並及時與患者家屬溝通 □ 康復訓練 | □ 主任/副主任醫師查房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相關科室會診 □ 複查結果異常的化驗檢查 □ 完成初期康復評定並記錄 □ 康復訓練 | □ 三級醫師查房 □ 評定患者神經功能狀態及康復訓練情況,調整治療方案和檢查項目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相關科室會診 □ 複查結果異常的化驗檢查 □ 康復訓練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康復醫學科護理常規 □ 其他用藥依據病情下達 □ 運動療法 □ 作業治療 □ 鍼灸治療 □ 認知和言語治療 □ 物理因子治療 臨時醫囑: □ 康復評定 □ 必要的輔助檢查 □ 依據病情需要下達 | 長期醫囑: □ 康復醫學科護理常規 □ 其他用藥依據病情下達 □ 運動療法 □ 作業治療 □ 鍼灸治療 □ 認知和言語治療 □ 物理因子治療 臨時醫囑: □ 複查異常化驗 □ 必要的輔助檢查 □ 初期康復評定 □ 依據病情需要下達 | 長期醫囑: □ 康復醫學科護理常規 □ 其他用藥依據病情下達 □ 運動療法 □ 作業治療 □ 鍼灸治療 □ 認知和言語治療 □ 物理因子治療 臨時醫囑: □ 複查異常化驗 □ 必要的輔助檢查 □ 依據病情需要下達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正確執行醫囑 □ 正確體位擺放 □ 觀察病情變化 □ 生活與心理護理 | □ 正確執行醫囑 □ 正確體位擺放 □ 觀察病情變化 □ 生活與心理護理 | □ 正確執行醫囑 □ 正確體位擺放 □ 觀察病情變化 □ 生活與心理護理 |
病情 變異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簽名 | |||
醫師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13-19天 | 住院第20-27天 (出院前日) | 住院21-28天 (出院日) |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三級醫師查房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康復訓練 | □ 三級醫師查房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 康復訓練 | □患者辦理出院手續,出院 |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康復醫學科護理常規 □ 其他用藥依據病情下達 □ 運動療法 □ 作業治療 □ 鍼灸治療 □ 認知和言語治療 □ 物理因子治療 臨時醫囑: □ 複查異常化驗 □ 必要的輔助檢查 □ 依據病情需要下達 | 長期醫囑: □ 康復醫學科護理常規 □ 其他用藥依據病情下達 □ 運動療法 □ 作業治療 □ 鍼灸治療 □ 認知和言語治療 □ 物理因子治療 臨時醫囑: □ 複查異常化驗 □ 必要的輔助檢查 □ 依據病情需要下達 □ 矯形器製作 | 臨時醫囑: □通知出院 □依據病情給予出院帶藥及出院康復指導 □出院帶藥 |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正確執行醫囑 □ 正確體位擺放 □ 觀察病情變化 □ 生活與心理護理 | □ 正確執行醫囑 □ 正確體位擺放 □ 觀察病情變化 □ 出院用藥指導 □ 出院護理指導 | □ 出院帶藥服用指導 □ 康復護理指導 □ 告知複診時間和地點 | |
病情 變異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
護士簽名 | ||||
醫師簽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