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康復治療的常用手段
根據不同病情可選擇以下治療手段。
5.1 運動療法和物理治療
運動療法包括醫療體操,運動神經、肌肉生理促進療法,太極拳等運動療法。物理治療常用電療、光療、水療、熱療、生物反饋、牽引、鍼灸及按摩等。
5.2 作業療法
如日常活動訓練、職業勞動訓練、工藝勞動(陶器工藝、紡織、泥塑等)、園藝勞動以及其他能促進生活自理及迴歸社會所必須的勞動訓練。
5.3 言語矯治
對失語、構音障礙、吶喫、聽覺障礙的患者進行矯治,以改善語言溝通能力。
5.4 心理治療
5.5 假肢及矯形具
對截肢者予以安裝假肢,在一定程度上恢復其肢體的部分功能。對某些關節畸形或癱瘓者,可配戴矯形支具,防止關節進一步攣縮或僵硬。
5.6 康復護理
康復治療過程中,加強護理,防止患者發生褥瘡、肢體變形、肌肉萎縮,以加強康復治療的效果。
5.7 文娛活動
組織患者參加旅遊及文娛活動等,調整其心理狀態,使之從心理上更接近社會。
5.8 就業諮詢
6 康復治療的層次
6.1 急性期患者
爲預防褥瘡、關節攣縮、肌肉萎縮、骨質疏鬆等病症的發生,應住院治療,由康復護理人員或康復治療師,給於護理、鍛鍊或在體位姿勢上給予指導。
6.2 恢復期患者
對中風、骨折、神經損傷等患者,在經臨牀藥物或手術治療後,即可開始有針對性的康復治療,在治療期間應與該科醫師密切合作,互通信息,以期達到滿意的治療效果。
6.3 殘疾患者
對肢體功能嚴重障礙者,常需接受3個月以上的治療,如中風、顱腦損傷,截肢以及脊髓損傷的患者,應建議轉入康復治療區(康復病房),進行系統治療。
6.4 門診康復治療
對行動便利者,可每日到門診進行系統康復治療,促進其早日迴歸社會。
6.5 社區治療
患者出院或接受門診治療後,接受由街道(鄉或鎮),廠礦、學校的醫務和民政福利人員組織的康復醫療機構,在基層康復人員和家庭訓練員的指導下,繼續進行康復治療或訓練。
7 相關出處
《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