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肺癌放療臨牀路徑(2016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6年12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有關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訂了一批臨牀路徑;同時,對此前印發的有關臨牀路徑進行了整理。現將上述共1010個臨牀路徑一併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發佈,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參考使用。請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結合實際,細化分支路徑並組織實施。同時,要落實以下要求,進一步提高臨牀路徑管理水平和實施效果。
一、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質控和績效考覈相結合
要充分發揮臨牀路徑作爲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工具的作用,實施醫療服務全程管理,同時將臨牀路徑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績效考覈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服務費用調整相結合
要注重研究臨牀路徑實施後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科學測算相關疾病醫療費用,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進一步減輕羣衆看病就醫負擔。
三、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支付方式改革相結合
通過臨牀路徑合理測算單病種付費、按疾病相關診斷組付費(即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標準,有效推動支付方式改革。
要提高臨牀路徑實施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臨牀路徑實施效率,加強對臨牀路徑的實時管理和全面統計分析。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2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肺癌放療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支氣管肺癌(ICD-10:C34/D02.2)
1、臨牀Ⅰ、Ⅱ期NSCLC因合併內科疾病(心肺功能不全,糖尿病)、病人高齡等不適合手術或拒絕手術者。
2、臨牀Ⅰ、Ⅱ期接受手術的病例中,手術切緣陽性、術後病理報告縱隔淋巴結轉移或術後復發。
3、臨牀Ⅲ期NSCLC。
4、臨牀Ⅳ期NSCLC的姑息放療。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綜合網非小細胞肺癌治療指南2009年第一版(中國版)》、《臨牀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
1.高危因素:吸菸指數>400,年齡>45歲,環境與職業因素。
2.臨牀症狀:咳嗽、咯血、胸痛、聲音嘶啞、胸悶氣短、呼吸困難、肺外症狀。
3.臨牀體徵:鎖骨上區淋巴結腫大、上腔靜脈綜合症、膈肌麻痹、食管受壓、胸腔積液、心包積液。
4.輔助檢查:胸部影像學檢查,纖維支氣管鏡,病理學檢查(肺穿刺活檢等提示、肺外轉移淋巴結穿刺病理、痰脫落細胞學檢查、胸腔積液細胞學檢測),肺癌標記物檢測分子生物學方法。
4.1.3 (三)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符合ICD-10:C34/D02.2支氣管肺癌疾病編碼。
2.臨牀分期(UICC 2009)爲I期、II期、和III期及需要姑息性放療的Ⅳ期肺癌患者。
5.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進入此路徑。
4.1.4 (四)標準住院日爲14-50天。
1.必需的檢查項目:
(2)凝血功能、血型、肝腎功能、電解質、感染性疾病篩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腫瘤標誌物檢查;
(4)影像學檢查:胸部CT(平掃+增強掃描)、腹部超聲或CT、全身骨掃描、頭顱MRI或CT。
2.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以下項目:
(1)縱隔鏡;
(3)PET-CT(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成像術)或SPECT(單光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成像術);
4.治療靶區勾畫、確認。
4.1.5 (五)治療方案的選擇。
參考《腫瘤放射治療學第四版》(殷蔚伯 餘子豪 等編著,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 《NCCN肺癌臨牀實踐指南中國版》、《NCCN指南》
1.放療方式:常規放療、三維適型放療或者調強放療、SBRT
2.放療中用藥:生血藥、放療保護劑,放療增敏劑,抗菌素、抗腫瘤藥。
4.治療中檢查的項目:
(2)胸部CT(含定位CT)、腹部超聲;
4.1.6 (六)出院標準。
1.放射治療計劃完成
2.一般狀態平穩。
4.1.7 (七)變異及原因分析。
2.放療中出現併發症、合併症。
4.2 二、支氣管肺癌放療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支氣管肺癌(ICD-10:C34;D02.2)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號: 住院號: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住院日: 42-50天
時間 | 住院第1天 | 住院第2-7天(放療前準備) | 住院第3-7天 (放療第1天)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完成病歷書寫 □ 開化驗單及檢查申請單 □ 主管醫師查房 □ 初步確定治療方式 | □ 上級醫師查房 □ 臨牀分期與放療前評估 □ 放療前準備 □ 簽署放療知情同意書 | □ 第一次治療醫師擺位 □ 上級醫師查房 □ 觀察病情變化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二級護理 □ 普食 臨時醫囑: □ 凝血功能、血型、肝腎功能、電解質、感染性疾病篩查、腫瘤標誌物檢查 | 長期醫囑: 同前 臨時醫囑: □ 模擬定位 □ 放射治療計劃制定(複雜) □ 其他特殊醫囑 | 長期醫囑: □ 開始放療 臨時醫囑: □ 放療驗證 □ 其他特殊醫囑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入院護理評估 □ 輔助戒菸 | □ 觀察病情變化 | □ 觀察病情變化 □ 放療心理和生活護理 |
病情 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住院7-35天 放療1-28日 | 住院36天 放療後第28日 | 住院37-52天 放療後第29-42(至出院)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上級醫師查房 □ 住院醫師完成病程書寫 □ 每週複查血常規 | □ 上級醫生查房 □ 住院醫生完成病程書寫 □ 評價療效,觀察有無併發症。 □ 必要時修改計劃 | □ 上級醫師查房,明確是否出院 □ 住院醫生完成出院小結、病歷首頁等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二級護理 □ 普食 臨時醫囑: □ 血常規、 □ 其他特殊醫囑 | 長期醫囑: □ 二級護理 □ 普食 臨時醫囑: □ 胸CT、超聲 □ 其他特殊醫囑 | 臨時醫囑: □ 通知出院 □ 出院帶藥 □ 定期複診、隨訪。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觀察患者病情 □ 心理與生活護理 | □ 觀察患者病情 □ 心理與生活護理 | □ 指導患者辦理出院手續 □ 交代出院後的注意事項 □ 出院後飲食指導 |
病情 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有條件的單位患者也可以在門診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