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價腎綜合徵出血熱滅活疫苗(地鼠腎細胞)

疫苗 出血熱 生物製品 預防類生物製品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醫學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醫學知識庫 + 健康測試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1 拼音

shuāng jià shèn zōng hé zhēng chū xuè rè miè huó yì miáo (dì shǔ shèn xì bāo )

2 英文參考

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 Syndrome BivalentVaccine(Hamster Kidney Cell),Inactivated[2010年版藥典]

3 雙價腎綜合徵出血熱滅活疫苗(地鼠腎細胞)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雙價腎綜合徵出血熱滅活疫苗(地鼠腎細胞)

3.1.2 漢語拼音

Shuangjia Shenzonghezheng Chuxuere Miehuoyimiao (Dishushen Xibao)

3.1.3 英文名

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 Syndrome BivalentVaccine(Hamster Kidney Cell),Inactivated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品系用Ⅰ型和Ⅱ型腎綜合徵出血熱(簡稱出血熱)病毒分別接種原代地鼠腎細胞,經培養、收穫病毒液,病毒滅活、純化,混合後加入氫氧化鋁佐劑製成。用於預防Ⅰ型和Ⅱ型腎綜合徵出血熱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3.4 製造

3.4.1 2.1 生產用細胞

生產用細胞爲原代地鼠腎細胞

3.4.1.1 2.1.1  細胞管理及檢定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動物細胞基質製備及檢定規程”規定

3.4.1.2 2.1.2  細胞製備

選用12~14日齡的地鼠,無菌取腎,剪碎,經胰蛋白酶消化,用培養液分散細胞,製備成細胞懸液,分裝培養瓶,置37℃培養成緻密單層細胞。來源手同一批地鼠、同一容器內消化製備的地鼠腎細胞爲一個細胞消化批;源自同一批地鼠、於同一天製備的多個細胞消化批爲一個細胞批。

3.4.2 2.2 毒種

3.4.2.1 2.2.1  名稱及來源

生產用毒株爲Ⅰ型出血熱病毒PS-6株和Ⅱ型出血熱病毒L99株,或經批准的其他適應鼠腎細胞的Ⅰ型和Ⅱ型出血熱毒株。

3.4.2.2 2.2.2  種子批的建立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管理規程”規定

Ⅰ型和Ⅱ型出血熱病毒分別接種原代地鼠腎細胞製備原始種子批主種子批工作種子批。PS-6株原始種子批爲第5代,主種子批應不超過第8代,工作種子批應不超過第10代,生產的疫苗應不超過第11代;L99原始種子批爲第13代,主種子批L99株應不超過第16代,工作種子批應不超過第18代,生產的疫苗應不超過第19代。

3.4.2.3 2.2.3  種子批毒種的檢定

主種子批應進行以下全面檢定,工作種子批應至少進行2.2.3.1~2.2.3.4項檢定。

3.4.2.3.1 2.2.3.1  鑑別試驗

將各型毒種做10倍系列稀釋,每個稀釋度分別與已知相應型別的出血熱病免疫血清參考品和陰性兔血清等量混合,置37℃水浴90分鐘,接種於單層Vero-E6細胞或地鼠腎細胞,於適宜條件下培養,觀察10~14天。以免疫熒光法測定,中和指數應大於1000。同時設病毒陽性對照、細胞陰性對照。

3.4.2.3.2 2.2.3.2  病毒滴定

將各型毒種做10倍系列稀釋,接種地鼠腎細胞,於33℃培養10~12天,用免疫熒光法測定,主種子批病毒滴度應不低於7.5 lg  CCID50/ml,工作種子批病毒滴度應不低於7.0 lg CCID50/ml。

3.4.2.3.3 2.2.3.3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4.2.3.4 2.2.3.4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4.2.3.5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C),應符合規定

3.4.2.3.6 2.2.3.6  免疫原性檢查

主種子批毒種製備雙價原疫苗,接種體重爲2kg左右的白色家兔4只(家兔出血熱病抗體應爲陰性),免疫2次,間隔14天。每隻後肢肌內注射1.0ml。第1次免疫後4周採血分離血清,用蝕斑減少中和試驗測中和抗體,中和用病毒出血熱病毒76-118株和UR株;同時用參考血清作對照(參考血清應符合規定),4只家兔的Ⅰ型和Ⅱ型出血熱病毒中和抗體滴度均應不低於1:10。

3.4.2.4 2.2.4  毒種保存

種子批毒種應於-60℃以下保存

3.4.3 2.3 單價原液

3.4.3.1 2.3.1  細胞製備

按2.1.2項進行。

3.4.3.2 2.3.2  培養液

培養液爲加入適量滅能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適宜培養液。新生牛血清的質量應符合要求(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

3.4.3.3 2.3.3  對照細胞病毒外源因子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C),應符合規定

3.4.3.4 2.3.4  病毒接種和培養

細胞培養緻密單層後,用出血熱病毒Ⅰ型和Ⅱ型毒種按0.01~0.1MOI分別接種細胞(每個型別的同一工作種子批毒種應按同一MOI接種),置適宜的溫度下培養一定時間後,棄去培養液,用滅菌PBS或其他適宜洗液沖洗去除牛血清,加入適量的維持液,置33~35℃繼續培養適當的時間。

3.4.3.5 2.3.5  病毒收穫

培養適宜天數後,收穫病毒液。根據細胞生長情況,可換以維持液繼續培養,進行多次病毒收穫。同一細胞批的同一次病毒收穫液經檢定合格後可合併爲單次病毒收穫液。

3.4.3.6 2.3.6  單次病毒收穫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3.7 2.3.7  單次病毒收穫液保存

於2~8℃保存不超過30天。

3.4.3.8 2.3.8  病毒滅活

應在規定蛋白質含量範圍內進行病毒滅活。單次病毒收穫液中加入終濃度爲500μg/ml的甲醛,於適宜溫度滅活一定時間。病毒滅活到期後,每個病毒滅活容器應立即取樣,分別進行病毒滅活驗證試驗。

3.4.3.9 2.3.9  合併、離心超濾濃縮

同一細胞批的單次病毒收穫液經檢定合格後可合併爲單價病毒收穫液。經離心去除細胞碎片後,進行適當倍數的超濾濃縮至規定蛋白質含量範圍。

3.4.3.10 2.3.10  純化

採用柱色譜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將濃縮後的單價病毒收穫液進行純化。

3.4.3.11 2.3.11  除菌過濾

純化後的單價病毒收穫液經除菌過濾後,即爲單價病毒原液

3.4.3.12 2.3.12  單價原液檢定

按3.2項進行。

3.4.3.13 2.3.13  單價原液保存

於2~8℃保存不超過90天[1]

3.4.4 2.4 半成品

3.4.4.1 2.4.1  配製

將Ⅰ型和Ⅱ型出血熱病毒單價原液分別按抗原含量爲1: 128稀釋後等量混合,且總蛋白質含量應不超過40μg/劑,加入適宜穩定劑、適量的硫柳汞防腐劑氫氧化鋁佐劑後,即爲半成品

3.4.4.2 2.4.2  半成品檢定

按3.3項進行。

3.4.5 2.5 成品

3.4.5.1 2.5.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3.4.5.2 2.5.2  分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規定

3.4.5.3 2.5.3  規格

每瓶爲1.0ml。每1次人用劑量爲1.0ml。

3.4.5.4 2.5.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

3.5 3 檢定

3.5.1 3.1 單次病毒收穫液檢定

3.5.1.1 3.1.1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1.2 3.1.2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5.1.3 3.1.3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定。各型單次病毒收穫液的病毒滴度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

3.5.1.4 3.1.4  病毒滅活驗證試驗

滅活後的單次病毒收穫液總量的0.1%抽取供試品。透析後接種地鼠腎細胞,連續盲傳3代,每10~14天爲1代,每代用免疫熒光檢查病毒抗原,結果均應爲陰性

3.5.1.5 3.1.5  抗原含量

採用酶聯免疫法,應不低於1:64。

3.5.2 3.2 單價原液檢定

3.5.2.1 3.2.1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2.2 3.2.2  抗原含量

採用酶聯免疫法,應不低於1: 512。

3.5.2.3 3.2.3  蛋白質含量

應不高於80μg/m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二法)。

3.5.2.4 3.2.4  牛血白蛋白殘留量

應不高於50ng/m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I)。

3.5.2.5 3.2.5  地鼠腎細胞蛋白質殘留量

採用酶聯免疫法,應不高於12μg/劑。

3.5.3 3.3 半成品檢定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4 3.4 成品檢定

3.5.4.1 3.4.1  鑑別試驗

按2.2.3.6項進行,應符合規定效價測定不合格時,鑑別試驗不成立。

3.5.4.2 3.4.2  外觀

應爲微乳白色混懸液體,久置形成可搖散的沉澱,無異物。

3.5.4.3 3.4.3  裝量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應不低於標示量。

3.5.4.4 3.4.4  化學檢定
3.5.4.4.1 3.4.4.1  pH值

應爲7.2~8.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

3.5.4.4.2 3.4.4.2  硫柳汞含量

應不高於70μg/m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B)。

3.5.4.4.3 3.4.4.3  氫氧化鋁含量

應不高於0.70mg/m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F)。

3.5.4.4.4 3.4.4.4  遊離甲醛含量

應不高於100μg/m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L)。

3.5.4.5 3.4.5  效價測定

按2.2.3.6項進行。4只家兔的Ⅰ型和Ⅱ型出血熱病毒的中和抗體滴度均應不低於1:10。

3.5.4.6 3.4.6  熱穩定性試驗

疫苗出廠前應進行熱穩定性試驗。於37℃放置7天,按2.2.3.6項進行效價測定,如合格,視爲效價測定合格。

3.5.4.7 3.4.7  抗生素殘留量

生產過程中加入抗生素的應進行該項檢查。採用酶聯免疫法,應不高於50ng/劑。

3.5.4.8 3.4.8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4.9 3.4.9  異常毒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3.5.4.10 3.4.10  細菌內毒素檢查

應小於50EU/m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E凝膠限度試驗)。

3.6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爲18個月。

3.7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雙價腎綜合徵出血熱滅活疫苗(地鼠腎細胞)使用說明

【藥品名稱】

通用名稱:雙價腎綜合徵出血熱滅活疫苗(地鼠腎細胞)

英文名稱: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 SyndromeBivalent Vaccine (Hamster Kidney Cell), Inactivated

漢語拼音:Shuangjia Shenzonghezheng Chuxuere Miehuoyimiao (Dishushen Xibao)

【成分和性狀

品系用Ⅰ型和Ⅱ型腎綜合徵出血熱病毒分別接種原代地鼠腎細胞,經培養、收穫病毒液,病毒滅活、純化,混合後加入氫氧化鋁佐劑製成。爲微乳白色混懸液體,含硫柳汞防腐劑

有效成分滅活的Ⅰ型和Ⅱ型腎綜合徵出血熱病毒

輔料:應列出全部批准的輔料成分。

【接種對象】

腎綜合徵出血熱疫區的居民及進入該地區的人員,主要對象爲16~60歲的高危人羣

作用與用途】

接種本疫苗後,可刺激機體產生抗Ⅰ型和Ⅱ型腎綜合徵出血熱病毒免疫力。用於預防Ⅰ型和Ⅱ型腎綜合徵出血熱

規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劑量爲1.0ml。

免疫程序劑量

(1)於上臂外側三角肌肌內注射。

(2)基礎免疫爲2針,於0天(第1天,當天)、14天(第15天)各注射1劑疫苗;基礎免疫後1年加強免疫1劑。

不良反應

常見不良反應

(1)接種本疫苗後,注射部位可出現局部疼痛、發癢、局部輕微紅腫。

(2)全身性反應可有輕度發熱反應、不適、疲倦等,一般不需處理可自行緩解。

罕見不良反應

(1)短暫中度以上發熱:應採用物理方法藥物對症處理,以防高熱驚厥或繼發其他疾病。

(2)局部中度以上紅腫,一般3天內即可自行消退,不需任何處理,適當休息即可恢復正常;反應較重的局部紅腫可用乾淨的毛巾熱敷,每天數次,每次一般10~15分鐘可助紅腫消退

極罕見不良反應

(1)過敏性皮疹:一般接種疫苗後72小時內出現蕁麻疹,出現反應時,應及時就診,給予抗過敏治療。

(2)過敏性休克:一般注射疫苗後1小時內發生。應及時注射腎上腺素等搶救措施進行治療。

(3)過敏性紫癜:出現過敏性紫癜反應時應及時就診,應用皮質固醇類藥物給予抗過敏治療,治療不當或不及時有可能併發紫癜性腎炎

(4)周圍神經炎:應及時就診。

禁忌

(1)已知對該疫苗所含的任何成分,包括輔料甲醛以及抗生素過敏者。

(2)患急性疾病、嚴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期和發熱者。

(3)患未控制癲癇和其他進行性神經系統疾病者。

(4)妊娠哺乳期婦女。

注意事項】

(1)以下情況者慎用:家族和個人有驚厥史者、患慢性疾病者、有癲癇史者、過敏體質者。

(2)疫苗瓶有裂紋、標籤不清或失效者、疫苗瓶內有異物者均不得使用。

(3)疫苗瓶開啓後應立即使用。

(4)注射免疫球蛋白者應至少間隔1個月以上接種本品,以免影響免疫效果。

(5)應備有腎上腺素藥物,以備偶有發生嚴重過敏反應時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後應在現場觀察至少30分鐘。

(6)嚴禁凍結。

貯藏

於2~8℃避光保存和運輸。

【包裝】

按批准的執行。

有效期

18個月。

【執行標準】

【批准文號】

【生產企業】

企業名稱:

生產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4 參考資料

  1. ^ [1] 國家藥典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第二增補本[M].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10.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