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40.18—2011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毒理學 經口毒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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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240.18—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18bù fēn :yà màn xìng jīng kǒu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參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18:Subchronic oral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240.18—2011《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18:Subchronic oral toxicity test)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1年08月19日發佈,自2012年03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現分爲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3部分: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6部分:急性皮刺激性/腐蝕性試驗;

——第7部分:皮膚致敏試驗;

——第8部分:鼠傷寒沙門氏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9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0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第11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嗜多染紅細胞微核試驗;

——第12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3部分:哺乳動物精原細胞/初級精母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

——第14部分:齧齒類動物顯性致死試驗

——第15部分:亞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6部分:亞急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17部分:亞急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19部分:亞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0部分:亞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1部分:致畸試驗;

——第22部分:兩代繁殖毒性試驗

——第23部分:遲發性神經毒性試驗

——第24部分: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第25部分:慢性經皮毒性試驗;

——第26部分:慢性吸入毒性試驗

——第27部分:致癌試驗;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聯合試驗;

——第29部分:毒物代謝動力學試驗;

——第30部分: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局部淋巴結法;

——第31部分:大腸桿菌回覆突變試驗;

——第32部分:酵母菌基因突變試驗;

——第33部分:果蠅伴性隱性致死試驗;

——第34部分:枯草桿菌基因重組試驗;

——第35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試驗;

——第36部分:體內哺乳動物外周血細胞微核試驗;

——第37部分:體外哺乳動物細胞姊妹染色單體交換;

——第38部分:體內哺乳動物骨髓細胞姊妹染色體交換;

——第39部分:精子畸形試驗;

——第40部分:繁殖/生長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1部分:亞急性毒性合併繁殖/發育毒性篩選試驗;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試驗;

——第43部分:神經毒性篩選組合試驗;

——第44部分:免疫毒性試驗

本部分爲GBZ/T 240的第18部分。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單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黃建勳、孫金秀、高耘、劉海龍

化學品毒理學評價程序和試驗方

第18部分: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

4 1 範圍

GBZ/T 240的本部分規定齧齒類動物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目的、試驗概述、試驗方法、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評價報告和結果解釋。

本部分適用於檢測化學品的亞慢性經口毒性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40.1 化學品毒性評價程序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6 3 術語和定義

GBZ/T 240.1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靶器官 target organ

化學物質在體內呈現毒作用,並引起典型病變的主要器官

7 4 試驗目的

確定一定時期內經口反覆接觸受試化學品引起的毒性作用,瞭解受試樣毒作用靶器官,取得受試樣品亞慢性經口的NOAEL,爲確定慢性毒性試驗的劑量和初步計算人羣接觸的安全水平提供依據。

8 5 試驗概述

各組實驗動物每日經口攝人不同劑量的受試樣品,連續染毒3個月(90 d),有時可根據需要染毒6個月(180 d),染毒期間每日觀察動物的毒性反應。在染毒期間死亡、瀕死的動物要進行大體解剖染毒結束後所有存活的動物均要處死、剖檢以及作適當的病理組織學檢查

9 6 試驗方

9.1 6.1 受試樣

6.1.1 在開始本試驗之前,應儘量蒐集受試樣品現有的以下各種資料:

a) 受試樣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稱及CAS號。

b) 受試樣品的結構式分子式相對分子質量

c) 受試樣品的理化性質(可包括:外觀、沸點、熔點、折射率、密度、光譜資料、溶解度揮發性、化學活性、光化學性質、電離度、粒度等)。重要的參數還包括穩定性(包括在介質或飼料中)。

d) 受試樣品的分析方法

e) 受試樣品的生產方法、合成路線、雜質、種類和含量。

f) 受試樣品(包括在介質或飼料中)要有長期儲存的合適方法。否則需定期製備新鮮樣品

g) 人類每日可能接觸的途徑和水平。

6.1.2 接受樣品的日期應登記。開始試驗前應有適當數量的受試樣品。樣品來源和批號應相同,儘可能使用同一批生產的受試樣品,否則,每一批受試樣品的純度和雜質要分別測定。

9.2 6.2 實驗動物和飼養環境

9.2.1 6.2.1 實驗動物

常規選擇齧齒類動物,首選大鼠。動物斷奶後儘早進行試驗,儘量使動物在其體重快速增長期有更長的時間接觸受試樣品。大鼠6周齡最好,不可超過9周齡,但動物體重的變動範圍按性別不應超出平均體重的20%)。染毒開始前至少要有3 d時間使實驗動物適應相應的飼養環境,並在這段時間內觀察實驗動物的狀態。

9.2.2 6.2.2 動物的性別和數量

實驗動物隨機分組,每組至少20只,雌雄各半。但是考慮到亞慢性試驗的重要性,應適當增加每組雌雄動物數。若計劃在試驗過程中處死動物,需增加計劃處死的動物數。試驗結束時的動物數需達到能夠有效評價受試樣毒性作用的數量。

9.2.3 6.2.3 環境設施

試驗前動物應在符合國家相應規定的試驗環境適應3d,再隨機分配到各試驗組和對照組動物最好單籠飼養,大鼠羣養時每籠不超過5只。

9.3 6.3 劑量設計

試驗一般設三個染毒組和一個對照組。對照組動物不接觸受試樣品,其他處理條件均與染毒組相同。高劑量劑量應使動物產生較明顯的毒性效應,但不引起過多動物死亡(死亡率不應超過10%),以免影響結果評價。低劑量組應不出現任何毒性作用。若掌握人羣接觸水平,則低劑量劑量應高於人羣的實際接觸水平。如劑量設計得當,中劑量組可出現較輕的毒性效應,若設多箇中劑量組時,應產生不同程度的毒性效應。此外,可另設一附加組作追蹤觀察,選用20只動物(雌雄各半),給予高劑量試樣品,染毒90 d,在全程染毒結束後繼續觀察一段時間(一般不少於28 d),以了解毒作用的持續性、可逆性或遲發毒作用;也可在試驗設計時每組增加一定的動物數,試驗結束時每組剖殺部分動物(數量應滿足統計分析),部分動物繼續作追蹤觀察。

9.4 6.4 受試樣品處理

若爲染毒目的加入其他溶劑或賦形劑,這些溶劑或賦形劑不應影響受試樣品的吸收毒性作用,必要時應設相應的溶劑或賦形劑對照組。

如果受試樣品的毒性較低,則加入飼料的受試樣品比例較大,應注意混入飼料中的受試樣品不應超過5%,否則會對動物正常營養產生影響。必要時應定期監測飼料或飲水中的受試樣品濃度,觀察其均勻性和穩定性。

9.5 6.5 染毒方法

常用的方法是將受試樣品混入飼料或飲水中,每週7d染毒。若受試樣品引起飼料和飲水的適口性不良,影響動物正常攝入量,或由於某種原因,受試樣品不能加入飼料和飲水中,可採用灌胃法或藥囊法,此時每週可染毒5d。若採用灌胃方式染毒,則每日染毒時點應相同,並定期(每週)按體重調整灌胃量,維持染毒劑量不變。其他的染毒方式要加以特殊說明。試驗期間各組動物染毒的方式應完全相同。

9.6 6.6 限量試驗

在試驗中,如果劑量預期達每天1000 mg/kg體重或以上除人類接觸水平的資料表明需用高劑量進行試驗外時仍未產生可觀測到的毒性效應,而且根據相關結構化合物可以預測受試樣毒性時,可不必設三個劑量水平進行試驗。

9.7 6.7 臨牀觀察

驗期內每天至少觀察一次,必要時增加觀察次數。對附加組還要增加至少28 d。

觀察期間對動物的任何毒性表現均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發生時間、程度和持續時間。觀察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皮膚和被毛、眼和黏膜、呼吸、循環、植物神經中樞神經系統、肢體運動和行爲活動等改變。對死亡動物應進行解剖,對質弱或瀕死動物應隔離或人道處死和解剖。記錄每週攝食量,經飲水染毒時還應記錄每天飲水量,記錄每週體重變化。試驗結束時處死動物作相關檢查

9.8 6.8 臨牀檢查

9.8.1 6.8.1 眼科檢查

在動物染毒前後,至少應對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使用眼科鏡或其他有關設備進行眼科檢查。若發現動物有眼科變化則應對所有動物進行檢查

9.8.2 6.8.2 血液學檢查

試驗結束時測定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數白細胞總數和分類計數、紅細胞壓積等,必要時測定凝血功能凝血時間凝血酶原時間凝血激酶時間或血小板等指標。

血液標本應在專用實驗室採取,並在適當條件下儲存。

9.8.3 6.8.3 血液生化檢查

至少應在染毒結束時進行,必要時應在染毒中期也進行檢查染毒結束時如有異常的指標,附加組追蹤觀察結束時應進行檢查檢查指標包括肝功能、腎功能電解質平衡碳水化合物代謝等。測定指標至少應包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鹼性磷酸酶(ALP)、乳酸脫氫酶(LDH)、尿素氮(BUN)、肌酐(Cr)、總膽紅素(TBIL)、白蛋白(ALB)、總蛋白(TP)等,還應根據受試樣品可能的毒作用表現補充如下指標:如鳥氨酸脫羧酶、γ-谷氨酰轉肽酶總膽固醇甘油三酯高鐵血紅蛋白膽鹼酯酶、鈣、磷、氯、鈉、鉀、血糖等。此外,還可根據所觀察到的毒性作用進行其他更大範圍的臨牀生化檢查,以便進行全面的毒性評價。

9.8.4 6.8.4 尿液檢查

一般應進行尿液的常規檢查,包括外觀、pH值尿蛋白尿糖血細胞。如尿樣分析可作爲預期或觀察得到的毒性指標,則可增加有關的尿液檢查項目。

9.9 6.9 病理檢查

9.9.1 6.9.1 大體解剖

所有動物皆應進行大體檢查,內容應包括:體表,各開口處,顱、胸、腹腔及其內容物。解剖分離後的肝、肺、腎、腎上腺睾丸卵巢)、附睾、脾、腦、心臟等應儘快稱重,以防水分丟失,並應立即保存在固定液中,供病理組織學檢查

心、肝、脾、肺、腎、腦、睾丸卵巢)等的絕對質量和臟器係數(臟器係數=臟器質量/體重×100%)爲必測指標,必要時加測其他臟器絕對質量和臟器係數。

9.9.2 6.9.2 病理組織學檢查

通常至少應包括心、肝、脾、腎、胃、大腦、肺、睾丸卵巢)、附睾腎上腺等。根據需要,還可包括腦橋小腦大腦皮層腦垂體、主動脈氣管、胰、十二指腸、空腸、迴腸結腸直腸膀胱甲狀腺(包括甲狀旁腺)、胸腺前列腺子宮、乳腺、皮膚肌肉胸骨(包括骨髓)、淋巴結眼球等。

如果毒性作用提示或作爲被研究的靶器官時還可選擇檢查唾液腺生殖附屬器官、眼、股骨(包括關節面)、脊髓(包括頸部、胸部、腰部)、淚腺雌性乳腺、大腿肌肉等。

要先對高劑量組和對照組動物及系統解剖時發現的異常組織作詳盡的病理組織學檢查,其他劑量組一般僅在高劑量組有異常發現時才進行檢查。在附加組,應對那些在染毒組呈現毒性作用組織器官進行檢查

中、低劑量組動物也需做肺的病理組織學檢查肺部感染情況可判斷動物的健康狀況。必要時可對肝、腎做同樣檢查

10 7 數據處理與結果評價

10.1 7.1 數據處理

可通過表格形式總結試驗結果,顯示動物體重和攝食量/飲水量、試驗開始時各組動物數、出現毒性反應的動物數、毒性反應的類型和動物出現毒性反應的百分比。對所有數據應採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進行評價。

10.2 7.2 結果評價

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結果應結合前期試驗結果,綜合考慮毒性效應指標和解剖及病理組織學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毒性評價應包括受試樣染毒劑量是否出現毒性反應毒性反應發生率及其程度間的關係。這些反應包括行爲或臨牀異常、肉眼可見的損傷靶器官體重變化情況、死亡效應以及其他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成功的亞慢性試驗應能夠提出統計學上有意義的NOAEL。

11 8 評價報告

除GBZ/T 240.1規定的一般項目外,評價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試驗方法;

b) 按性別和劑量毒性反應數據;

c) 試驗期內動物死亡的數量和時間;

d) 毒性作用或其他作用

e) 每種異常症狀出現的時間及其轉歸情況;

f) 動物體重資料、攝食量和飲水量資料;

g) 眼科檢查結果;

h) 血液學檢查結果;

i) 臨牀生化檢查結果;

j) 大體解剖所見;

k) 病理組織學檢查所見的詳細描述;

l) 對結果進行處理的統計學方法

m) 確定NOAEL;

n) 結論。

12 9 結果解釋

亞慢性經口毒性試驗能夠提供受試樣品在經口反覆接觸時的毒性作用資料。雖然其試驗結果僅能有限地外推到人,但它可爲確定人羣接觸的NOAEL和允許接觸水平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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