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孢克洛緩釋膠囊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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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tóu bāo kè luò huǎn shì jiāo náng

2 藥品標準

2.1 正式名

頭孢克洛緩釋膠囊

2.2 漢語拼音

Toubaokeluo Huanshi Jiaonang

2.3 標準號

WS-561(X-488)-2000

2.4 拉丁文或英文

Cefaclor Sustained Release Capsules

2.5 主要活性成分

本品含頭孢克洛(C15H14CIN3O4S)

2.6 性狀

本品爲硬膠囊,內容物爲淡黃色微丸

2.7 鑑別

在含量測定項下所得的色譜圖中,供試品中主峯的保留時間應與對照品峯的保留時間一致。

2.8 檢查

水分 取本品內容物,研細,照水分測定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Ⅷ M第一法)測定,含水分不得過8%。

釋放度 取本品,照釋放度測定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Ⅹ D第一法)採用溶出度測定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Ⅹ C第一法)的裝置,以0.1mol/L鹽酸溶液600ml爲溶劑,轉速爲每分鐘100轉,依法操作,在2、4與8小時分別取溶液10ml,濾過,並即時在操作容器中補充上述溶劑10ml;分別精密量取續濾液適量,用上述溶劑稀釋成每1ml中約含20μg的溶液,照分光光度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Ⅳ A),在267nm的波長處分別測定吸收度(必要時可減去空白膠囊的吸收度)。另精密稱取頭孢克洛對照品適量,用0.1mol/L鹽酸溶液溶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發佈 江蘇省藥品檢驗所 審覈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委員會 審訂 江蘇揚子江藥業集團公司 提出

本標準自2000年12月15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保護期6年,保護期內,其它單位不得仿製。

並定量稀釋成每1毫升中約含20μg的溶液,同法測定吸收度,分別計算出每粒膠囊在不同時間的釋放量,本品每粒在2、4與8小時的釋放量應分別相應爲標示量25~55%、45~75%和70%以上,均應符合規定

其它 應符合膠囊項下有關的各項規定(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I A)。

2.9 含量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中國藥典1995年版二部附錄Ⅴ D)測定。

色譜條件與系統適用性試驗 用十八烷基硅烷鍵合硅膠爲填充劑,以醋酸緩衝溶液醋酸鈉1.2g、冰醋酸0.25ml加水稀釋至1000ml)-甲醇(80:22)爲流動相,檢測波長爲254nm,理論板數按頭孢克洛峯計應不低於2000。

測定法 取裝量差異項下的內容物,研細,混合均勻,精密稱取適量(約相當於頭孢克洛12.5mg),置250ml量瓶中,加流動相適量超聲使溶解,再用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濾過,精密量取續濾液5ml,置50ml量瓶中,用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另精密稱取頭孢克洛對照品適量,同法測定,按外標法計算,即得。

2.10 作用與用途

抗生素類藥。

2.11 用法與用量

2.12 注意

青黴素過敏、腎功能不全者慎用。對頭孢類抗生素過敏者禁用。

2.13 劑量

口服。成人用量爲:

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急性支氣管炎繼發感染患者,每次0.5g,每日2次,連用7天;

咽炎扁桃體炎患者,每次0.75g,每日2次,連用10天;

非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組織感染,每次0.75g,每日2次,連用7~10天。或遵醫囑。

2.14 標示量

應爲標示量的90.0~110.0%。

2.15 類別

2.16 製劑

口服。成人用量爲: 慢性支氣管炎、急性發作、急性支氣管炎繼發感染患者,每次0.5g,每日2次,連用7天; 咽炎扁桃體炎患者,每次0.75g,每日2次,連用10天; 非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組織感染,每次0.75g,每日2次,連用7~10天。或遵醫囑。

2.17 規格

0.125g(按C15H14ClN3O4S計算)。

2.18 貯藏

避光,密封,在涼暗乾燥保存

2.19 有效期

暫定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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