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凍幹人血白蛋白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3.1.2 漢語拼音
Donggan Renxue Baidanbai
3.1.3 英文名
Human Albumin, Freeze-dried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漿,經低溫乙醇蛋白分離法或經批准的其他分離法分離純化,並經60℃10小時加溫滅活病毒、凍幹後製成。含適宜穩定劑,不含防腐劑和抗生素。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及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生產過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劑或抗生素。
3.4 2 製造
3.4.1 2.1 原料血漿
2.1.1 血漿的採集和質量應符合“血液製品生產用人血漿”的規定。
2.1.2 組分Ⅳ沉澱爲原料時,應符合“人血白蛋白”附錄的規定。
2.1.3 組分Ⅳ沉澱應凍存子-30℃以下,運輸溫度不得超過-15℃。低溫冰凍保存期不得超過1年。
2.1.4 組分V沉澱應凍存於-30℃以下,並規定其有效期。
3.4.2 2.2 原液
2.2.1 採用低溫乙醇蛋白分離法或經批准的其他分離法制備。組分Ⅳ沉澱爲原料時也可用低溫乙醇結合柱色譜法。
3.4.2.1 2.2.3 原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3 2.3 半成品
3.4.3.1 2.3.1 配製
製品中應加適量的穩定劑,按每1g蛋白質加入0.16mmol辛酸鈉或0.08mmol辛酸鈉和0.08mmol乙酰色氨酸鈉。按成品規格以注射用水稀釋蛋白質濃度,並適當調整pH值及鈉離子濃度。
3.4.3.2 2.3.2 病毒滅活
每批製品必須在60℃±0.5℃水浴中連續加溫至少10小時,以滅活可能殘留的污染病毒。該滅活步驟可在除菌過濾前或除菌過濾分裝後24小時內進行。
3.4.3.3 2.3.3 半成品檢定
按3.2項進行。
3.4.4 2.4 成品
3.4.4.1 2.4.1 分批
3.4.4.2 2.4.2 分裝及凍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及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有關規定。分裝後應及時凍結,凍幹過程製品溫度不得超過50℃,真空封口。
3.4.4.3 2.4.3 規格
應爲經批准的規格。
3.4.4.4 2.4.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及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有關規定。
3.5 3 檢定
3.5.1 3.1 原液檢定
3.5.1.1 3.1.1 蛋白質含量
可採用雙縮脲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三法)測定,應大於成品規格。
3.5.1.2 3.1.2 純度
應不低於蛋白質總量的96.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A)。
3.5.1.3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鈉溶液將供試品蛋白質含量稀釋成10g/L,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pH值應爲6.4~7.4。
3.5.1.4 3.1.4 殘餘乙醇含量
可採用康衛擴散皿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D)測定,應不高於0.025%。
以上檢定項目亦可在半成品檢定時進行。
3.5.2 3.2 半成品檢定
3.5.2.1 3.2.1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裝,可在除菌過濾後留樣做無菌檢查。
3.5.2.2 3.2.2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質,應符合規定;或採用“細菌內毒素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E凝膠限度試驗),蛋白質濃度分別爲5%、10%、20%、25%時,其細菌內毒素限值(L)應分別小於0.5EU/ml、0.83EU/ml、1.67EU/ml、2.08EU/ml。
3.5.3 3.3 成品檢定
除真空度、復溶時間、水分測定、裝量差異檢查外,應按標示量加入滅菌注射用水,復溶後進行其餘各項檢定。
3.5.3.1 3.3.1 鑑別試驗
3.5.3.1.1 3.3.1.1 免疫雙擴散法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C),僅與抗人血清或血漿產生沉澱線,與抗馬、抗牛、抗豬、抗羊血清或血漿不產生沉澱線。
3.5.3.1.2 3.3.1.2 免疫電泳法
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D),與正常人血清或血漿比較,主要沉澱線應爲白蛋白。
3.5.3.2 3.3.2 物理檢查
3.5.3.2.1 3.3.2.1 外觀
應爲白色或灰白色疏鬆體,無融化跡象。復溶後應爲略黏稠、黃色或綠色至棕色澄明液體,不應出現渾濁。
3.5.3.2.2 3.3.2.2 真空度
用高頻火花真空測定器測試,瓶內應出現藍紫色輝光。
3.5.3.2.3 3.3.2.3 復溶時間
按標示量加入20~25℃滅菌注射用水,輕輕搖動,應於15分鐘內溶解。
3.5.3.2.4 3.3.2.4 可見異物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B),應符合規定。
3.5.3.2.5 3.3.2.5 不溶性微粒檢查
取本品1瓶,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I),應符合規定。
3.5.3.2.6 3.3.2.6 滲透壓摩爾濃度
應爲210~400mOsmol/kg(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H)。
3.5.3.2.7 3.3.2.7 裝量差異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應符合規定。
3.5.3.3 3.3.3 化學檢定
3.5.3.3.1 3.3.3.1 水分
應不高於1.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Ⅷ D)。
3.5.3.3.2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鈉溶液將供試品蛋白質含量稀釋成10g/L,依法測定(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Ⅴ A),pH值應爲6.4~7.4。
3.5.3.3.3 3.3.3.3 蛋白質含量
應爲標示量的95.0%~110.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B第一法)。
3.5.3.3.4 3.3.3.4 純度
應不低於蛋白質總量的96.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Ⅳ A)。
3.5.3.3.5 3.3.3.5 鈉離予含量
應不高於160mmol/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J)。
3.5.3.3.6 3.3.3.6 鉀離子含量
應不高於2mmol/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I)。
3.5.3.3.7 3.3.3.7 吸光度
用生理氯化鈉溶液將供試品蛋白質含量稀釋至10g/L,按紫外-可見分光光度法(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Ⅱ A),在波長403nm處測定吸光度,應不大於0.15。
3.5.3.3.8 3.3.3.8 多聚體含量
應不高於5.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Q)。
3.5.3.3.9 3.3.3.9 辛酸鈉含量
每1g蛋白質中應爲0.140~0.180mmol,如與乙酰色氨酸混合使用,則每1g蛋白質中應爲0.064~0.096mmo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K)。
3.5.3.3.10 3.3.3.10 乙酰色氨酸含量
如與辛酸鈉混合使用,則每1g蛋白質中應爲0.064~0.096mmo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Ⅵ W)。
3.5.3.3.11 3.3.3.11 鋁殘留量
應不高於200μg/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K)。
3.5.3.4 3.3.4 激肽釋放酶原激活劑含量
應不高於35IU/ml(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F)。
3.5.3.5 3.3.5 HBsAg
3.5.3.6 3.3.6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3.7 3.3.7 異常毒性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F)應符合規定。
3.5.3.8 3.3.8 熱原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D),注射劑量按家兔體重每1kg注射0.6g蛋白質,應符合規定。
3.5.4 3.4 稀釋劑檢定
3.6 4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於2~8℃或室溫避光保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執行。標籤只能規定一種保存溫度及有效期。
3.7 5 使用說明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