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yǐng xiàng xíng chāo shēng zhěn duàn shè bèi (dì sān lèi )chǎn pǐn zhù cè jì shù shěn chá zhǐ dǎo yuán zé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0年7月1日發佈。
2 一、前言
本指導原則旨在給出系統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指南性文件,用於指導企業規範產品的研究開發和註冊申報,同時也用於指導監管部門對超聲診斷設備申請註冊材料的技術審評。
本指導原則系對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製造商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對註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申請人/製造商還應依據具體產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闡述其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
本指導原則是對申請人/製造商和審查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註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爲法規強制執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採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訂的,隨着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整。
3 二、適用範圍
本指導原則的適用範圍爲第三類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包括二維灰階成像系統(俗稱“黑白超”)和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系統(俗稱“彩超”),不包括血管內超聲系統(IVUS)和眼科B超。其中,彩色血流成像系統由二維灰階成像、頻譜多普勒和彩色血流成像等部分構成。境外企業生產的第二類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可參照本指導原則中適用的部分。
4 三、基本要求
4.1 (一)技術資料
應當包括對設備及其部件進行全面評價所需的基本信息,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產品設計和說明
產品工作原理的概述,包括:
(1)產品構成說明
① 整機總體構造的詳細描述,包括所有組成部分,並給出有標記的圖示(如圖表、照片和圖紙),圖示應清楚地標識關鍵部件/組件,其中包括充分的解釋來方便理解這些圖示。
② 對使用者可接觸的所有控制裝置的說明,包括:
a.控制設置範圍
b.缺省值(如果有)
③ 產品工作框圖(應包括所有應用部分,以及信號輸入和輸出部分)
④ 配接各探頭時的臨牀應用部位,如腹部、淺表及小器官、外周血管、心臟、婦產科、經顱、經陰道、經直腸、經食道(心臟)等,必要時列表表示;
⑤ 對所有組件的全面描述,至少包括:
a.每個探頭的類型(例如,機械扇掃、平面線陣、相控陣、凸陣、環陣等)和型號;
b.每個探頭的所有成像模式(如B模式、M模式、B+M模式、脈衝多普勒模式、連續多普勒模式、組織多普勒成像模式、能量多普勒、組織諧波成像、造影諧波成像、三維成像等),對於市場上同類常規產品的創新性技術、設計和應用,應包括其原理和臨牀應用價值的介紹;
c.探頭在各單一模式和組合模式下的運行,包括但不限於:
l 單個陣元的尺寸及陣元排列方式;
l 單個脈衝一次激活的最大陣元數(適用時);
l 探頭的頻率參數(與GB10152中要求一致)。
d.定性描述可以引起輻射場改變的所有操作控制,如:輸出強度、脈衝重複頻率、焦距、扇形開角、幀率、脈衝持續時間、掃描深度和取樣區尺寸等;
e.配接每一探頭時的聲輸出公佈和顯示情況;
f.所有其他應用的實現方法和臨牀意義(例如生理信號結合B型圖像用於心臟檢查);
g.所有附件、配件的列表;
h.擬配合使用的設備或部件,並應對接口進行描述。
⑥ 應給出設備具有的物理通道數。
應給出生物相容性評價情況。
(3)軟件
② 系統軟件的要求和設計,包括:對硬件的要求、程序設計語言以及軟件功能要求。應當清楚地說明安全要求和風險之間的可溯源性。
④ 對在單元、集成和系統(整機)水平的驗證和確認活動的說明,包括合格/不合格標準和系統水平的功能試驗計劃。應當證明危險、安全性功能和試驗之間的可溯源性。
⑤ 證明在檢驗的各水平,滿足軟件要求的詳細驗證確認試驗結果摘要,以及系統(整機)水平試驗的結果。
⑥ 當前軟件的殘留缺陷或者錯誤的列表。
(1)設計規範
對於沒有在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的重要技術,應描述其進行的規範的設定理由。
(2)安全性
① 提供產品符合適用的電氣、熱、機械安全標準(例如GB9706.1、GB9706.9等)的聲明(簡要描述);或者
② 提供具有類似安全程度的試驗結果。
① 提供配接每一個探頭時的性能,性能要求應符合GB10152《B型超聲診斷設備》和YY0767《超聲彩色血流成像系統》(如適用)。
③ 提供設備可進行的所有測量(例如距離、面積、體積、血流速度、心率等)的測量準確度以及可保持該準確度的預期範圍。應當對測定每種精度的測試方法(如仿組織超聲體模、多普勒體模與仿血流控制系統、絃線式多普勒試件等)進行說明並給出其合理性依據。
(1)根據探頭和其應用部分的臨牀應用方式(例如體表、腔內、術中、神經外科、介入、血管內等)和是否爲一次性使用等特性確定的消毒或滅菌級別。
(2)給出不同消毒或滅菌級別,確定清潔、消毒、滅菌的具體方法。
4.之前相關的研究摘要。
5.相對於市場上同類常規產品的創新性技術、設計和應用的介紹。
6.設計和生產過程相關信息,包含產品的設計過程和生產過程的資料,可採用流程圖的形式,這是設計過程和生產過程的概述,不能替代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詳細資料。
注:產品的技術資料可引用其它申報資料,但應明確引用的詳細條款號、頁碼等信息。
4.2 (二)風險管理資料
應提供風險分析和管理概述,應包括一份在風險分析過程中風險總結和如何將這些風險已經控制在一個可接受程度的相關內容,應爲生產企業風險管理計劃的一部分。
具體要求參見附錄I《風險管理要求》。
4.3 (三)標準
1.設備描述,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組成,應當寫明所有擬申報範圍內的產品組成,包括附件及選配件。
(2)所採用的聲束形成器(全模擬、接收數字、全數字波束形成器)。
(3)每個探頭的型號、頻率(與GB10152中要求一致)、類型(如,機械扇掃、線陣、凸陣、相控陣等)、使用方式(如體表、腔內、術中等)、臨牀適用部位(如小器官、外周血管、婦科、產科等)、成像模式。
(4)描述可以引起輻射區域發生改變的操作控制,例如:輸出、脈衝重複頻率、發射焦距、扇形開角、圖像幀頻、脈衝持續時間、深度和取樣區尺寸等。
(5)說明擬註冊器械的所有獨特功能或技術特徵。
2.安全要求,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1)電氣安全應當符合GB 9706.1 《醫用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9 《醫用電氣設備 醫用超聲診斷和監護設備專用安全要求》和GB9706.15《醫用電氣設備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1.並列標準:醫用電氣系統安全要求》(若適用)的要求。
(2)聲輸出應當符合標準GB 9706.9 《醫用電氣設備 醫用超聲診斷和監護設備專用安全要求》的要求。
(3) 若具有經食道探頭、腹腔鏡探頭等內窺鏡探頭或具有可配合內窺鏡使用的探頭,應當符合GB9706.19《醫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內窺鏡設備安全專用要求》的適用要求。
(4)生物相容性,直接接觸或間接接觸患者的部件,應當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參見《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
(1)應當符合GB 10152《B型超聲診斷設備》和YY0767《超聲彩色血流成像系統》的要求。
(2)若具有利用多普勒功能測量經顱血流的探頭,應當符合YY 0593《超聲經顱多普勒血流分析儀》的相關要求。
(3) 若具有經食道探頭、腹腔鏡探頭等內窺鏡探頭或具有可配合內窺鏡使用的探頭,應當考慮GB11244《醫用內窺鏡及附件通用要求》等內窺鏡標準的適用性。
4.4 (四)註冊單元劃分原則
二維灰階成像系統和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系統應劃分爲不同的註冊單元。
超聲成像系統中的移動式設備和攜帶式設備應劃分爲不同的註冊單元。
在滿足上述兩項要求的前提下,外形結構相似,設備配備的超聲換能器類型基本類似,主要性能指標相近,但在產品功能和外觀佈局上存在一定差異,其它所有型號產品在工作模式、產品組成和功能上爲某一型號的子集,這些型號的產品可作爲一個註冊單元。
4.5 (五)檢測單元劃分原則
對於同一個註冊單元內,可以劃分爲不同的檢測單元。
對相同類型的設備,按照下列原則劃分檢測單元:
1.設備電源組件完全相同,典型型號之外的其它型號採用的工作模式種類爲典型型號的子集,外形結構相似,設備配備的顯示器基本類似,典型型號之外的其它型號的超聲探頭類型爲典型型號的子集,主要性能指標相近,僅在產品功能和外觀佈局上存在一定差異的系列設備,可劃分爲同一檢測單元;
2.設備電源組件相同,採用的工作模式種類不同,設備配備的超聲探頭類型存在差異,且工作模式的種類及探頭類型不能作爲某一產品型號所採用的工作模式或探頭類型的子集,應劃分爲不同的檢測單元;
3.設備電源組件相同,外形結構差異較大,應劃分爲不同的檢測單元;
4.設備電源組件不同,應劃分爲不同的檢測單元;
5.檢測應包括擬申報範圍內的所有型號探頭。
4.6 (六)臨牀資料
考慮國際上通行的監管手段,在有充分證據證明設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條件下可免除部分設備的上市臨牀試驗要求。考慮到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自身的特點,對於滿足相應條件的情況可減免臨牀試驗。
對於體表探頭的臨牀試驗,應選擇已上市的同類儀器作爲對照。評價圖像的一致率、圖像優良率和機器使用安全性、穩定性。具體要求參見附錄II《臨牀要求》。
腔內探頭的臨牀試驗應採用平行對照,每組單獨評價儀器及探頭的安全性與有效性。評價圖像的一致率和機器使用安全性、穩定性。具體要求參見附錄III《腔內探頭的臨牀試驗方法》。
4.7 (七)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
1.應當提供擬申報範圍內所有型號的介紹,應覆蓋所申請的所有組成部分。
2.應當符合《醫療器械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GB 10152、GB 9706.1和GB9706.9等適用標準中的要求,且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2)操作手冊中應包含有關器械使用的臨牀說明。應對器械適應症做出規定。寫明每個探頭所有模式的臨牀適用範圍,可以表格形式列出,格式可參考附錄IV《臨牀適用範圍表格》。
(3)應詳細規定禁忌症(如適用)、警告、警惕以及處方器械聲明(說明應在合法管理設備從業者指導下安全使用所聲稱的功能)。包括但不限於:
③使用含氣型超聲造影劑進行檢查或研究(如血流灌注)時應予以注意的警示,例如在診斷常用的機械指數(MI)值時觀察到心律失常等不良事件;
④支持特殊診斷的聲明的適當數據。
(4)確定與設備兼容的附件、工具和部件。提供附件的技術規格。當推薦使用探頭護套時,應當討論天然乳膠安全問題。
(5)聲輸出公佈相關內容,應當符合GB 9706.9 《醫用電氣設備 醫用超聲診斷和監護設備專用安全要求》的要求。
(6)介紹設備在使用前的準備方法和使用後的維護方法,包括所有部件貯藏、清潔、消毒和滅菌(如適用)的相關內容。
①建議使用合法上市的液體消毒或滅菌清潔劑過程時,明確該清潔劑的要求,或者說明使用方法與該清潔劑的介紹一致。
②對於可重複使用的設備,當介紹清潔、低水平消毒、高水平消毒或滅菌等步驟時,應向使用者提供詳細的指導。
(7) 根據探頭的預期用途(如經直腸、經食道、術中、經陰道等),應在介紹中增加安全性和有效性相關內容。神經外科的術中探頭(如與硬腦脊膜或任何顱內組織接觸的探頭)應在介紹中給出以下附加標識:
②警告在患有或疑似患有克雅氏病(CJD)的病人身上使用探頭所潛在的問題。護套並不能有效防止探頭污染。暴露在患有或疑似CJD或vCJD(變異型克雅氏病)患者中樞神經系統組織的探頭應予銷燬,因爲探頭無法充分消毒。
3.對於包含在介紹的產品組成、規格型號中,但未擬在中國上市的部件,製造商應當出具這些部件不在擬申報範圍內的聲明,並在介紹上說明。
4.與申報產品一起使用的其他醫療器械或不屬於醫療器械的產品的描述,在介紹中應要求所連接設備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並要求與該器械連接使用組成的系統所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標準,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5 四、參考文獻
[1]《醫療器械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 2004.7.8
[2]《Informationfor Manufacturers Seeking Marketing Clearance of Diagnostic Ultrasound Systemsand Transducers》 September 9, 2008 FDA
[3] GB 9706.1《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4] GB 9706.9《醫用電氣設備醫用超聲診斷和監護設備專用安全要求》
[5] GB 9706.15《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1.並列標準:醫用電氣系統安全要求》
[7] GB 11244《醫用內窺鏡及附件通用要求》
6 五、起草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7 附錄Ⅰ 產品風險管理要求
一.要求
(一)在擬註冊產品的研製階段,已對其有關可能的危害及產生的風險進行了估計和評價,並有針對性地實施了降低風險的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二)在產品過程測試中部分驗證了這些措施的有效性,達到了通用和相應專用標準的要求;
二.風險管理報告的內容
申請人應按照YY/T 0316—2008《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以下簡稱標準)附錄C的34條提示,對照擬註冊產品的實際情況作針對性的簡明描述。
注意:擬註冊產品如存在34條提示以外的可能影響安全性的特徵,也應做出說明。
(四)對擬註冊產品的可能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和危害處境的判定
申請人應根據自身產品特點,根據標準附錄E的提示,對危害、可預見事件序列、危害處境及可導致的損害做出判定。下表所列八個方面爲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常見危害,應關注:
編號 | 可預見的事件序列 | 危害處境 | 損害 | |
1 | ||||
(1) | 電能 | |||
① | 電源輸入插口剩餘電壓 | 濾波器剩餘電壓斷開電源後不能快速泄放。 | 導致對人身電擊傷害 | |
② | 過量的漏電流 | 絕緣/隔離效果不符合要求。 | ||
③ | 1.隔離措施不足; 2.電介質強度達不到要求; | |||
④ | 誤接觸高壓部分 | 1.保護接地沒有或失效; 2.高壓絕緣介質年久老化,絕緣性能下降,導致高壓擊穿。 | ||
(2) | 熱能 | |||
① | 非預期的或過量的探頭組件表面溫升 | 探頭壓電晶片振動的機械損耗、聲阻抗匹配不佳引起的損耗和高壓開關損耗。 | ||
② | ||||
(3) | 機械力 | |||
① | 操作者缺乏相關常識。 | 引起被檢查者不適 | ||
② | 嚴重時可致死亡 | |||
③ | 銳邊或尖角 | 主機或/和探頭表面有銳邊或尖角。 | 使用者和被檢查者被劃傷 | |
2 | ||||
(1) | 生物不相容性 | 1.與被檢查者接觸的探頭材料有致敏性; | ||
(2) | 交叉感染 | 可導致死亡 | ||
3 | ||||
(1) | 設備受到外界的電磁干擾 | 1.產品設計時電磁屏蔽及電路抗擾設計不充分; | 不能正常工作 | |
(2) | 1.屏蔽、濾波及接地技術不完善 3.設備內部信號線與電源線的相互干擾 | 引起其他設備不能正常工作 | ||
4 | 器械使用的危害 | |||
(1) | 誤操作 | 1.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操作; | ||
(2) | ||||
5 | 聲輸出 | |||
(1) | ||||
(2) | ||||
6 | ||||
(1) | 軟件未經正常的試驗、測試。 | 影響正確診斷 導致聲輸出不正確 | ||
(2) | 面板上按鍵工作不正常 | 1.器件質量差; 2.單片機受外界干擾不能正常工作。 | 按鍵工作不正常或顯示亂碼 | |
(3) | 死機 | 容錯能力差 | 延誤診斷 | |
7 | 臨牀診斷的準確性 | 波形中的噪聲 | 僞像、圖像中的失真或所顯示數字值的誤差 | 可能改變診斷結果 |
8 | 人機工程 | 觀察困難 | 操作員視力、體力容易疲勞 |
(五)明確風險可接收準則;
8 附錄Ⅱ 臨牀要求
一. 可提交同類產品臨牀資料的情況
(一)提交同類產品臨牀資料概述
在申請免除臨牀試驗時,應選擇一個已在國內上市的探頭(下文簡稱對照探頭)作爲參照,對照探頭沒有發生與探頭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對照探頭與申請減免臨牀探頭應該是同一生產者的設備。
應分析擬申報的探頭相對對照探頭所發生的改變,如果探頭自身與對照探頭相比沒有實質的改動,並在配合主機使用時沒有實質的差異,則可減免該探頭的臨牀試驗。
注:關於本部分中所述的“配合主機使用”中的“主機”:對於待減免臨牀探頭,爲擬申報配合使用的主機;對於對照探頭,爲已經批准可配合使用上市的主機。
(二)減免臨牀試驗的條件
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可減免臨牀試驗:
1.與對照探頭相比,探頭自身的差異僅限於下列內容:
(1)型號發生改變;
(2)外觀發生變化;
(3)中心頻率與對照探頭的中心頻率屬於GB 10152同一頻率分段範圍內,且帶寬類似或帶寬變寬;
(4)橫向寬度有差異;
(5)曲率半徑與對照探頭的曲率半徑屬於GB 10152同一分段範圍內(若適用);
(6)陣元數不少於對照探頭的陣元數;
(7)未使用新型換能器材料;
(8)探頭連接器存在差異。
2.配合主機使用時滿足下列條件:
(1)具有同樣類別的臨牀適應症;
(2)具有同樣的成像模式;(M模式屬於B模式的附帶模式)
(3)具有相同的功能,沒有提供重要的新的臨牀信息,未對與臨牀應用/模式有關的現有信息進行重要的新的解釋;
(4)具有較高或相同的性能參數。
注1:對照探頭上市後應未發生由於該探頭而引發的嚴重不良事件。
注2:對於部分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可部分減免臨牀。
(三)減免臨牀試驗的對比文件要求
對於減免臨牀的情況,應詳細列出申報探頭與對照探頭的對比情況(以表格列出)。詳細要求如下:
1.應以表格形式列出申報探頭與對照探頭的對照情況,分別描述申報探頭與對照探頭的情況,並明確相同點和存在的差異。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型號(包括主機和探頭)、製造商、對照探頭的上市情況;
(2)中心頻率、相對帶寬、陣元數、曲率半徑、橫向寬度、類型(凸陣、相控陣等)、換能材料;
2.各部分詳細要求如下:
(1)臨牀適應症類別:應給出探頭配合主機使用時可應用的臨牀適應症類別,如腹部、淺表及小器官、外周血管、心臟、婦產科、經顱、經陰道、經直腸、經食道(心臟)、術中等。
(2)性能參數:應給出GB10152、YY0593、YY0767等適用標準中規定的性能參數(不包括標稱頻率)。
(3)成像模式:應給出配合主機使用時具有的成像模式,如B模式、M模式、B+M模式、脈衝多普勒模式、連續多普勒模式、組織多普勒成像模式、能量多普勒、組織諧波成像、造影諧波成像、三維成像等。
(4)功能:應給出配合主機使用時所能實現的功能以及所提供的臨牀信息。如引導穿刺、造影成像、彈性成像等。
二. 臨牀試驗目的
三. 臨牀試驗方法
本部分適用於體表探頭,腔內探頭的臨牀試驗方法,詳見附錄III。
注:由於倫理及臨牀可操作性原因,胎兒的三維成像探頭、新生兒探頭及兒童探頭的研究設計均可採用平行對照。
(一)臨牀試驗方案
臨牀試驗應有專門設計的臨牀試驗方案。
1. 臨牀方案應包含內容
試驗目的,研究假設,試驗方法,受試者的選擇,適應症,安全性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潛在傷害的觀察,試驗起止時間、質量控制措施、數據管理及統計分析方法等)。臨牀試驗方案的設計應由廠家、臨牀專家和統計學專家共同完成。統計分析人員應全程參與臨牀試驗(包括:方案設計、試驗實施、數據管理、統計分析及統計分析報告)
2. 對照要求
應選擇已上市的同類機型作爲對照。
應提供對照機型的信息,如廠家、型號、已使用年限等。對照機建議使用目前在所研究適應症上臨牀診斷效果確證、使用狀況良好的機型,不得使用已停產或淘汰的機型。
3. 入選受試者要求
(2)體型分佈應均衡合理;
(3)年齡分佈應均衡合理;
(4)兒童探頭受試者年齡應不超過8歲;
(5)如預期用途對性別無特殊要求,上述各組(含亞組)人羣性別分佈應均衡合理。
(二)臨牀評價指標
主要評價指標:圖像的一致率。
次要評價指標:
(三)臨牀評價標準
1. 圖像質量評價標準
優良率爲“優”和“良”所佔的比例。
2. 臨牀試驗部位要求
注:腹部應用的每個病例,都應完成肝臟、膽囊、胰腺和腎臟的評價內容。
(4)外周血管
(5)其它部位
對於其它應用部位的檢查功能,應對實際應用部位的成像情況進行臨牀試驗。
3. 各部位圖像具體評估標準
(1)腹部器官評價內容
① 肝臟
a.二維超聲聲像圖
形態輪廓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細膩程度 | □ 優:細膩 □ 良:較細膩 □ 差:粗糙 |
管道結構 | □ 優:清晰顯示四級分支 □ 良:清晰顯示三級分支 □ 差:管道結構模糊 |
邊界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
□ 優:搏動性波型清晰、易辨認 □ 良:搏動性波型較清晰、可辨認 □ 差:搏動性波型不清晰、不可辨認 |
② 膽囊和膽管
二維超聲聲像圖
膽囊壁 | □ 優:內膜清晰、易辨認 □ 良:內膜較清晰、可辨認 □ 差:內膜不清晰、不可辨認 |
膽囊腔 | □ 優:圖像清晰 □ 良:圖像較清晰 □ 差:圖像不清晰 |
膽管 | □ 優:肝外膽管腔內圖像清晰 □ 良:肝外膽管腔內圖像較清晰 □ 差:肝外膽管腔內圖像不能顯示 |
③ 胰腺
二維超聲聲像圖
形態輪廓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細膩程度 | □ 優:細膩 □ 良:較細膩 □ 差:粗糙 |
主胰管 | □ 優:清晰顯示 □ 良:可顯示 □ 差:不清晰 |
④ 腎臟
a.二維超聲聲像圖
形態輪廓 | |
皮質、髓質顯示 | □ 優:皮質、髓質顯示清晰 □ 良:髓質顯示模糊 □ 差:皮質、髓質分辨不清 |
邊緣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
□ 優:搏動性波型清晰、易辨認 □ 良:搏動性波型較清晰、可辨認 □ 差:搏動性波型不清晰、不可辨認 |
c.彩色多普勒超聲血流圖像
⑤ 子宮
a.二維超聲聲像圖
形態輪廓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肌壁圖像 | □ 優:細膩 □ 良:較細膩 □ 差:粗糙 |
內膜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邊緣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
□ 優:低搏動性波型清晰、易辨認 □ 良:低搏動性波型較清晰、可辨認 □ 差:低搏動性波型不清晰、不可辨認 |
血流充盈程度 | □ 優:完全充盈 □ 良:部分充盈 □ 差:不充盈 |
彩色亮度 | □ 優:明亮 □ 良:暗淡 □ 差:無顯示 |
色彩分佈 | □ 優:均勻 □ 良:較均勻 □ 差:不均勻 |
血流實時性 | □ 優:同步 □ 良:延遲 □ 差:不同步 |
(2)心臟評價內容
應對心臟應用進行圖像質量的評價,評價內容如下:
① 二維超聲聲像圖
心內膜及瓣膜 | □ 優:清晰顯示 □ 良:較清晰 □ 差:不可顯示 |
邊緣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③ 彩色多普勒超聲血流圖像
二尖瓣血流 | □ 優:彩色血流超過心腔的2/3,且清晰 □ 良:彩色血流可達心腔的1/2,且清晰 □ 差:僅在二尖瓣口出現血流信號 |
二尖瓣血流實時性 | □ 優:同步 □ 良:延遲 □ 差:不同步 |
三尖瓣反流 □ 有 □ 無 | □ 優:反流束顯示清晰 □ 良:反流束顯示不清晰 □ 差:不能顯示反流 |
(3)甲狀腺評價內容
① 二維超聲聲像圖
形態輪廓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細膩程度 | □ 優:細膩 □ 良:較細膩 □ 差:粗糙 |
邊緣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
□ 優:搏動性波型清晰、易辨認 □ 良:搏動性波型較清晰、可辨認 □ 差:搏動性波型不清晰、不可辨認 |
(4)頸動脈
① 二維超聲聲像圖
內膜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邊緣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
□ 優:波型清晰、易辨認 □ 良:波型較清晰、可辨認 □ 差:波型不清晰、不可辨認 |
③ 彩色多普勒超聲血流圖像
血流充盈程度 | □ 優:完全充盈 □ 良:部分充盈 □ 差:不充盈 |
彩色亮度 | □ 優:明亮 □ 良:暗淡 □ 差:無顯示 |
色彩分佈 | □ 優:均勻 □ 良:較均勻 □ 差:不均勻 |
血流實時性 | □ 優:同步 □ 良:延遲 □ 差:不同步 |
(1)整機安全性評價:
① 整機系統漏電現象
□ 有 □ 無
□ 有 □ 無
③ 檢查過程中部件鬆動脫落致工作異常
□ 有 □ 無
④ 斷電停機後,重新開機時系統不能恢復正常
□ 有 □ 無
⑤ 其它(請詳細描述)
備註:以上各項如果有,具體描述故障的造成原因。
① 無法啓動機器
□ 有 □ 無
② 檢查過程中自動關機
□ 有 □ 無
③ 檢查過程中由於機器的原因出現異常中斷
□ 有 □ 無
④ 掃描後沒有圖像且系統無法自行恢復
□ 有 □ 無
⑤ 多模式下,部分圖像缺失
□ 有 □ 無
⑥ 其它(請詳細描述)
備註:以上各項如果有,具體描述故障的造成原因。
(四)臨牀試驗例數及確定理由
本臨牀試驗的主要評價指標爲圖像一致率。即:體表類探頭試驗爲對每一受試者同時應用兩臺不同設備(擬申報設備與對照機)的探頭進行測量後所得結果進行一致性的評價。即:如果研究者評價兩臺設備(申報設備與對照機)的探頭對於同一受試者的圖像質量的結論相同(同時爲優良,或同時爲差),則認爲兩個探頭對該受試者的評價一致。而在所有受試者中,具有這種一致評價的受試者所佔的比例即爲圖像質量的總體一致率。根據臨牀經驗,被試探頭與對照探頭圖像一致率應至少達到85%,即用於最終評價的目標值定爲85%;如果假設被試探頭與對照機探頭預期的圖像總體一致率能夠達到95%;則當顯著性水平爲5%(雙側)、把握度爲80%時,需要80例受試者。
注:上述受試者例數爲圖像總體一致率達到95%時的樣本量,具體臨牀試驗時,廠家應根據各自的產品特性計算所需的樣本量。下表列出了在目標值爲85%情況下,不同的探頭預期圖像總體一致率所對應的樣本量:
上述樣本量爲對一個超聲設備同一類型探頭(例如,機械扇掃、平面線陣、相控陣、凸陣等)的一個應用部位進行臨牀驗證時的要求。例數應在探頭間均衡合理分配。原則上每個探頭的一個臨牀應用部位例數不少於30例。
注:爲了加強臨牀試驗質量控制,建議所有受試者均採用由中央計算機註冊系統分配受試者號的方法入選受試者,即:在受試者拿到計算機系統所分配的入選號的同時,將受試者的主要個人信息記錄在中央服務器中。而且由於驗證體表探頭時,同一受試者分別接受試驗和對照探頭檢查,試驗與對照探頭使用的先後順序也應遵循隨機原則,涉及此部分隨機順序的程序或盲底,應隨臨牀研究材料一併遞交以備覈查。
(五)臨牀試驗效果的統計學評價
1.對於每一檢查部位下包含多個器官及每一器官包含多項評價指標的情況,只有當該檢查部位下所有器官的所有分項指標均達到優或良時,對該部位的檢查效果才能判定爲優或良。
2.對於主要終點“圖像一致率”,需要分別給出每類探頭在驗證過程中得到的一致率(包括點估計及95%可信區間估計)。如果某類探頭的圖像一致率的95%可信區間下限大於85%(即超過臨牀認可的一致率目標值),則可認爲該探頭的診斷能力與對照探頭相當。
3.當試驗探頭圖像一致率的95%可信區間下限不大於(小於或等於)85%時,試驗探頭的圖像優良率不低於(大於或等於)對照探頭。
(六)臨牀試驗報告及統計分析報告
臨牀試驗方案的設計應由廠家、臨牀專家和統計學家共同完成。統計分析人員應全程參與臨牀試驗(包括:方案設計、試驗實施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數據管理、統計分析及統計分析報告)。
1. 臨牀試驗報告
由組長單位根據統計分析總報告,出具同一類探頭某一適應症的臨牀試驗總報告。
2. 統計分析報告
應將所有中心的同一類探頭同一適應症(部位)的數據合併在一起進行統計分析,並針對同一類探頭每一部位出具統計分析總報告。
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進行數據管理,遇有不清楚的問題時,應與原始記錄覈對。統計分析應至少包括如下四部分: (1)臨牀試驗完成情況描述:包括臨牀試驗概況(篩選人數、入選人數、完成人數、失訪/退出/剔除人數等);
(2)基線描述:應對所有入選受試者(ITT分析集)的基線人口統計學指標及其他相關病史指標等進行描述;
(3)效果評價: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ITT分析集)進行統計分析。
(4)安全性評價時,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進行分析(SS分析集),不能遺漏所有發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包括實驗室指標:試驗前正常、試驗後異常並有臨牀意義的事件)。同時,詳細描述每一病例出現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體表現、程度及其與研究產品的關係。
四. 其他要求
1. 臨牀方案和臨牀報告中應以本指導原則附錄IV《臨牀適用範圍表格》的形式給出每個探頭的情況。
2. 臨牀試驗的整個過程要有嚴格的監督和質量控制,所有試驗記錄均要完整、真實、清晰、客觀。應在試驗期間內連續入選受試者。
9 附錄Ⅲ 腔內探頭的臨牀試驗方法
一. 臨牀試驗方案
1. 臨牀方案應包含內容
同附錄II。
2. 對照要求
腔內超聲檢查採用平行對照,每組單獨評價儀器及探頭的安全性與有效性。
樣機要求同附錄II。
3. 入選受試者要求
二. 臨牀評價指標
主要評價指標:圖像的優良率。
三. 臨牀評價標準
(一) 圖像質量評價標準
優良率爲“優”和“良”所佔的比例。
(二) 臨牀試驗部位要求
(三) 各部位圖像具體評估標準
(1)二維超聲聲像圖
形態輪廓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肌壁圖像細膩程度 | □ 優:細膩 □ 良:較細膩 □ 差:粗糙 |
內膜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邊緣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
□ 優:低搏動性波型清晰、易辨認 □ 良:低搏動性波型較清晰、可辨認 □ 差:低搏動性波型不清晰、不可辨認 |
(1)二維超聲聲像圖
形態輪廓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內腺圖像 | □ 優:光點細膩 □ 良:光點較細膩 □ 差:光點粗糙 |
包膜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2)彩色多普勒超聲血流圖像
(1)二維超聲聲像圖
左心耳及瓣膜 | □ 優:清晰顯示 □ 良:較清晰 □ 差:不可顯示 |
邊界 | □ 優:邊界清晰、易辨認 □ 良:邊界較清晰、可辨認 □ 差:邊界不清晰、不可辨認 |
□ 優:清晰、易辨認 □ 良:較清晰、可辨認 □ 差:不清晰、不可辨認 |
(3)彩色多普勒超聲血流圖像
二尖瓣血流 | □ 優:彩色血流超過心腔的2/3,且清晰 □ 良:彩色血流可達心腔的1/2,且清晰 □ 差:僅在二尖瓣口出現血流信號 |
二尖瓣血流實時性 | □ 優:同步 □ 良:延遲 □ 差:不同步 |
三尖瓣反流 □ 有 □ 無 | □ 優:反流束顯示清晰 □ 良:反流束顯示不清晰 □ 差:不能顯示反流 |
同附錄II。
四. 臨牀試驗例數及確定理由
腔內探頭試驗爲對不同受試者分別採用兩種器械(擬申報設備與對照機)探頭進行測量,評價兩種器械探頭所得結果實質等同,是非劣效試驗設計。
樣本量應符合統計學要求。假設對照腔內探頭圖像優良率爲96%、非劣效界值10%(取對照機優良率的10%),則當顯著性水平爲5%,把握度爲80%時,試驗與對照探頭各需要樣本量61例,兩組合計爲122例。
注1:上述受試者例數爲腔內探頭預期圖像優良率爲96%時的樣本量,具體臨牀試驗時,廠家應根據各自的產品特性計算所需的樣本量。下表列出了不同的腔內探頭預期圖像優良率所對應的樣本量:
上述樣本量爲對同一類腔內探頭的一個應用部位進行臨牀驗證時的要求, 例數應在探頭間均衡合理分配。原則上每個探頭的一個臨牀應用部位例數不少於30例。
注2:爲了加強臨牀試驗質量控制,建議所有受試者均採用由中央計算機註冊系統分配受試者號的方法入選受試者,即:在受試者拿到計算機系統所分配的入選號的同時,將受試者的主要個人信息記錄在中央服務器中。
五. 臨牀試驗效果評價
對於每一檢查部位下包含多個器官及每一器官包含多項評價指標的情況,只有當該檢查部位下所有器官的所有分項指標均達到優或良時,對該部位的檢查效果才能判定爲優或良。
對於主要終點圖像優良率,應分別給出試驗探頭及對照探頭各自的圖像優良率估計,並計算試驗探頭與對照探頭優良率的差值及差值的95%可信區間,如果優良率差值95%可信區間的下限大於-10%,即達到預先指明的非劣效界值,則可認爲試驗探頭的檢測能力與對照探頭相當。
優良率評價的對象應爲前文(二)中所述臨牀應用部位。即需要對特定部位進行評價,如果對某一檢查部位,試驗探頭的優良率非劣效於對照探頭,則該試驗探頭上市後方可用於相應的部位。
六. 臨牀試驗報告及統計分析報告
臨牀試驗方案的設計應由廠家、臨牀專家和統計學家共同完成。統計分析人員應全程參與臨牀試驗(包括:方案設計、數據管理、統計分析及統計分析報告)。
(一)臨牀試驗報告
由組長單位根據統計分析報告,出具同一類探頭某一適應症的臨牀試驗總報告。
(二)統計分析報告
應將所有中心的同一類探頭同一適應症(部位)的數據合併在一起進行統計分析,並對同一類探頭每一部位出具總的統計分析報告。
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進行數據管理,遇有不清楚的問題時,應與原始記錄覈對。統計分析應至少包括如下四部分:
1.臨牀試驗完成情況描述:包括臨牀試驗概況(篩選人數、入選人數、完成人數、失訪/退出/剔除人數等);
2.基線描述:應對所有入選受試者(ITT分析集)的基線人口統計學指標及其他相關病史指標等進行描述;
3.效果評價: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ITT分析集)進行統計分析。對於主要評價指標,圖像優良率的組間比較採用調整中心效應的CMH(CochranMantel-Haenszel)χ2檢驗,並給出圖像優良率的組間差值及其95%可信區間的估計;
4.安全性評價時,應對所有入選的受試者進行分析(SS分析集),不能遺漏所有發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包括實驗室指標:試驗前正常、試驗後異常並有臨牀意義的事件)。同時,詳細描述各組病例出現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體表現、程度及其與研究產品的關係。
10 附錄Ⅳ 臨牀適用範圍表格
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探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臨牀應用 | 工作模式 | |||||||
特定應用 | B | M | PWD | CWD | 彩色 多普勒 | 組合式 (指明) | 其他 (指明) | |
胎兒成像 及其它 | ||||||||
腹部 | ||||||||
術中(指明) | ||||||||
術中(神經) | ||||||||
腹腔鏡 | ||||||||
兒科 | ||||||||
小器官(指明) | ||||||||
新生兒頭部 | ||||||||
成人頭部 | ||||||||
經直腸 | ||||||||
經陰道 | ||||||||
經尿道 | ||||||||
血管內 | ||||||||
其他(指明) | ||||||||
成人心臟 | ||||||||
小兒心臟 | ||||||||
心臟內 | ||||||||
其他(指明) | ||||||||
經顱 | ||||||||
外圍血管 | ||||||||
其他(指明) |
*其他工作模式實例可能包括:A模式、振幅多普勒、3D成像、諧波成像、組織運動多普勒和彩色速度成像等。
11 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第三類)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編制說明
11.1 一、 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
本指導原則意圖針對目前醫療器械註冊申報數量大、問題多的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的註冊申報進行規範,爲申請人/製造商申請影像型超聲診斷設備上市許可提供建議的詳細信息。本指導原則以現行的SFDA相關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爲基礎,參考了相關的國際標準、境外法規以及技術指導文件。
11.2 二、指導原則有關內容的說明
本指導原則列出的問題是我們認爲在準備註冊資料時需要說明的問題。包括技術資料、風險管理資料、標準、註冊單元和檢測單元的劃分、臨牀資料及介紹、標籤和包裝標識的相關問題。
上市申請提供科學有效的支持性證據,但不應看作是硬性要求。製造商可建立自己的假設,計算樣本量,並應當說明其合理性。
11.3 三、指導原則編寫單位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小組由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評人員、湖北省、北京市及上海市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所專家、臨牀超聲科專家、臨牀統計學專家、工程專家、風險管理等方面專家共同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