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visual acuity[中醫藥學名詞審定委員會.中醫藥學名詞(2013)]
3 概述
視力(visual acuity)又稱視敏度[1]、中心視力。是指眼睛分辨視野中空間距離非常小的兩個物體的能力。反映黃斑中心凹處的視功能。5米以外的視力稱遠視力,30釐米處閱讀時的視力稱近視力。
要想分辨兩個點,必須在視網膜上興奮兩個錐體細胞,而這兩個錐體細胞至少要被一個不興奮的錐體細胞分開。黃斑部中心凹處錐體細胞直徑爲1~1.5微米。正常人眼的分辨力是1′視角,相當於視網膜上4.96微米距離。視力表就是根據這個原理設計的。
視角是指外界物體兩端反射的光線通過結點相交而形成的夾角。物體越大,視角也越大。物體距離越遠,則視角越小。視力是視角(以分角爲單位)的測量:視力=1/視角。如某人視角爲1′視角,則視力=1/1′=1.0,某人視角爲10′視角,視力=1/10′=0.1。當前常用的視力表圖形的有C和E形兩種,每種圖形筆劃爲1′視角,每種圖形含5′視角。
4 影響視力的病證
眼生翳膜是外障眼病的常見症狀。它是容易影響視力的眼部病變。宿翳對視力的影響程度如何,主要看翳的部位,大小厚薄均在其次。如翳痕雖小,但位於瞳神正前方,則障礙視力明顯;翳在黑睛邊緣,雖略大而厚,對視力也無太嚴重的影響。正如《審視瑤函·診視》所說:“翳怕光滑,星怕在瞳神”。
5 視力檢查
5.1 遠視力檢查
國際標準視力表檢查:將視力表掛在自然光線充足或日光燈照明的牆壁上,視力表與被檢查者相距5米,表上第10行視標應與被檢查眼向前平視時高度大致相等,也可在視力表對面2.5米處放一平面鏡,病人坐於視力表下,自鏡內進行觀察。檢查時兩眼分別進行,遮蓋一眼,先查右眼後查左眼,如戴鏡者,先查裸眼視力,再查戴鏡視力。囑被檢查者辨別視標的缺口方向,自視標0.1順序而下,至患者不能辨清爲止,記錄其能看清最下一行的視力結果。此行如有幾個視標辨認不清,或再下一行能辨清幾個,則用加減法表示,如1.0-2(表明1.0視標還有2個辨認不清),1.0+2(表明1.2視標可以看清2個)。正常視力爲≥1.0,不足1.0者爲非正常視力。
若被檢查者在5米處不能辨明0.1視標時,則囑患者逐漸向視力表移近,至剛能辨清0.1爲止,測量其與視力表的距離,然後按下列公式計算:
即爲該眼視力。如被檢者在2米處看清0.1,則視力爲2/5×0.1=0.04,餘此類推。
若在1米處不能辨別0,1時,則囑患者背窗而坐,醫生撒開手指置被檢眼前,由近至遠,讓患者辨認手指的數目,記錄其能夠辨認指數的最遠距離,如指數乃0釐米。
若在最近處仍無法辨別指數,則改爲檢查眼前手動,記錄其眼前手動的最遠距離。若手動也不能辨別,則在暗室內以燈光照射(這時須用手掌將另一眼捂緊不讓透光),檢查患眼有無光感,如無光感則記錄視力爲無光感。如有光感,且又需要作光定位時,即可在暗室內用蠟燭光離眼1米處自正中、上、下、左、右、顳上、顳下、鼻上、鼻下方向進行檢查,讓患者辨認光源的方位。凡能辨認的方位以“+”表示,不能辨認的以“—”表示,分別填在“井”字圖形或“米”字圖形上。例如:如光定位準確,說明該眼視網膜功能基本正常,否則爲不正常。
5.2 近視力檢查
常用的有標準近視力表或Jaeger近視力表。檢查時需在自然光線充足或燈光下進行,將標準近視力表置受檢者眼前,距離30釐米,兩眼分別進行檢查,自上而下,若能辨認1.0以下或J1視標缺口方向者,則該眼近視力正常。若不能辨別者,可以調整其距離,至看清爲止,然後將視力與距離分別記錄,如1.0/20釐米,0.5/40釐米等。
5.3 器材
標準對數視力表。
視力表印製規格、視力表燈箱放置距離、放置高度、照明應符合GB 11533的規定。
5.4 方法
5.4.1 裸眼遠視力檢查
檢查距離爲5m。被檢者取坐位。檢查順序:用遮眼板先將左眼輕輕遮上,檢查右眼視力,後遮右眼檢查左眼視力。視標辨認:囑被檢者先辨認5.0行視標,如辨認正確視標數未達到要求則逐行上查,如辨認無誤應逐行下查。每個視標的辨認時間不宜超過5s。
5.4.2 低視力檢查
使用視力表變距檢查低視力(遠視力<4.0),應符合GB 11533的規定。採用遠視力表走近法測定,走近至能辨認4.0行視標爲止,按表1記錄實際視力值。
若走近視力表至1m處仍不能辨認4.0行視標時,進行指數檢查。檢查距離從1 m開始,逐漸移近,直到能正確辨認爲止。記錄指數檢查距離,例如“指數/50 cm”。
如果在5 cm處仍不能辨認指數,進行手動檢查,將手在被檢者眼前擺動,如果能看清手動,則記錄手動檢查距離,例如“手動/20 cm"。
如果眼前手動不能辨認,進行光感檢查,在暗室中用蠟燭光放在被檢眼前,問被檢看能否看到光亮。此時,另一眼須嚴密遮蓋不讓透光。一般測量由近而遠直到5m爲止。記錄看到光亮的距離,例如“光感/3 m”。對不能分辨光感者記錄爲“無光感”。
5.4.3 視力檢查結果判斷
結果判斷應符合GB 11533的規定。測出被檢眼能辨認的最小行視標,當辨認正確的視標數超過該行視標總數的一半時,該行視標的視力值爲被檢眼的視力。對於指數檢查或手動檢查、光感檢查者,應分別對右眼、左眼視力進行判斷。
5.4.4 正常視力與視力低下分度
裸眼遠視力爲5.0及其以上者爲正常視力。裸眼遠視力低於5.0者爲視力低下。視力低下分爲三度:視力在4.9的爲輕度視力低下,4.6~4.8之間爲中度視力低下,≤4.5者爲重度視力低下。
5.5 結果記錄
採用5分記錄,分別記錄右眼、左眼視力檢查結果。對於遠視力低於3.3者,記錄指數檢查或手動檢查或光感檢查結果。
5.6 注意事項
b) 檢查時不要揉眼、眯眼或斜着看。提醒被檢者不要用遮眼板壓迫眼球,以免影響視力。
c) 不宜在緊張視近工作、劇烈運動或體力勞動後即刻檢查視力,應休息10 min後再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