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臨牀路徑(2010年版)》由衛生部於2010年12月10日《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小兒內科19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98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小兒內科19個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
衛辦醫政發〔201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我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了矮小症、病毒性心肌炎、川崎病、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癲癇、1型糖尿病、急性腎小球腎炎、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原發性腎病綜合徵、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過敏性紫癜、毛細支氣管炎、熱性驚厥、胃食管反流病、消化性潰瘍、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徵、新生兒胎糞吸入綜合徵、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和支氣管肺炎等小兒內科19個病種的臨牀路徑。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當地醫療工作實際,指導各試點醫院制訂具體實施的臨牀路徑,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將有關情況報我部醫政司。
聯繫人:衛生部醫政司醫療機構管理處 張文寶、胡鵬
電 話:010-68792200、68792730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ICD-10:B27)。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實用兒科學》(胡亞美、江載芳主編,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年,第七版)、《 Krugman’s Infectious Disease of Children》(Anne A.Gershon,Peter J.Hotez,Samuel L.Katz 主編,Mosby出版,2004年,第11版)。
(1)發熱。
(3)頸部淋巴結腫大(1cm以上)。
(4) 肝臟腫大(4歲以下:2cm以上;4歲以上:可觸及)。
(5)脾臟腫大(可觸及)。
(6)皮疹。
2.血象檢查。
(1)5歲以上白細胞分類淋巴細胞佔50%以上或淋巴細胞總數高於5.0×109/L。
(2)異形淋巴細胞達10%以上或總數高於1.0×109/L。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實用兒科學》(胡亞美、江載芳主編,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年,第七版)、《 Krugman’s Infectious Disease of Children》(Anne A.Gershon,Peter J.Hotez,Samuel L.Katz 主編,Mosby出版,2004年,第11版)。
1.一般治療:臥牀休息,加強護理,避免發生嚴重併發症。
2.抗病毒治療:首選更昔洛韋5-10mg/Kg/d,靜脈滴注,每日1次,療程7-10天,或阿昔洛韋,劑量爲5mg/Kg/次,靜脈滴注,每日3次,療程7-10天。
4.1.4 (四)標準住院日爲14天內
4.1.5 (五)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B27 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疾病編碼。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但在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6 (六)明確診斷及入院常規檢查需1-2天(指工作日)
1.必需的檢查項目:
(2)肝腎功能,EBV–IgM、EBV–IgG、EBV–DNA至少一項;
4.1.7 (七)治療開始於診斷第1天
4.1.8 (八)出院標準
體溫正常持續2天以上,血常規異常淋巴細胞<10%,肝功能基本正常(肝酶低於正常值2倍)。
4.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入院治療過程中發生嚴重併發症者(包括脾破裂、溶血性貧血、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神經系統併發症、嗜血細胞增多綜合徵、肝衰竭等),則退出路徑/轉入其他相應疾病路徑。
4.2 二、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ICD-10:B27 )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號: 住院號: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住院日:14 天內
時間 | 住院第1天 | 住院第2天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完成病歷書寫 □ 開化驗單 □ 上級醫師查房,初步確定診斷 □ 對症支持治療 □ 向患者家屬告病重或病危通知,並簽署病重或病危通知書(必要時) | □ 上級醫師查房 □ 完成入院檢查 □ 繼續對症支持治療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書寫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兒科護理常規 □ 二級護理 □ 視病情通知病重或病危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肝腎功能、EBV-IgM、EBV-IgG、EBV-DNA □ 腹部B超 □ 其他醫囑 | 長期醫囑: □ 患兒既往基礎用藥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骨穿 □ 其他醫囑 |
主要護理 工作 | □ 介紹病房環境、設施和設備 □ 入院護理評估 □ 宣教 | □ 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
病情變異 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 □無 □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醫師 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