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GBZ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01—2020《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診斷》(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diseas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10月26日發佈,自2021年05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101—2011。
4 標準發佈通告
關於發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等5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
現發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等5項衛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代替標準編號 |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 | GBZ 98—2017、 GBZ 235—2011 | |
GBZ 101—2011 | ||
GBZ 120—2006、 GBZ 133—2009、 GBZ 134—2002、 GBZ 136—2000、 GBZ 178—2017、 WS 457—2014、 WS 533—2017、 部分代替GBZ 179—2006 | ||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 | GBZ 121—2017、 GBZ 131—2017、 GBZ 161—2004、 GBZ/T 257—2014、 部分代替GBZ 126—2011、 部分代替GBZ 168—2005、 部分代替GBZ 179—2006 | |
二、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 ||
WS 76—2017、 WS 518—2017、 WS 520—2017、 WS 521—2017、 WS 522—2017、 WS 530—2017、 WS 581—2017 |
上述標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標準同時廢止,GBZ 126—2011、GBZ 168—2005、GBZ 179—2006已被全部代替。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6日
5 前言
本標準5.1、6.1、7.1爲強制性條款,其餘爲推薦性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 GBZ 101—2011《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診斷標準》。與 GBZ 101—2011相比,除編輯性的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範圍(見第 1 章,2011 年版的第 1 章);
——修改了規範性引用文件(見第 2 章, 2011 年版的第 2 章);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見第 3 章,2011 年版的第 3 章);
——修改了診斷原則(見第 4 章,2011 年版的第 4 章);
——修改了慢性放射性甲狀腺炎的診斷及鑑別診斷[見 5.1 的 c)和 d)、5.2,2011 年版的 5.1 的c)和 d)、5.2];
——修改了臨牀型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的診斷(見 6.1.2,2011 年版的 6.1.2);
——修改了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鑑別診斷(見 6.2,2011 年版的 6.2.1);
——修改了放射性甲狀腺癌的診斷[見 7.1 的 c)和 d),2011 年版第 8 章的 c)和 d)];
——增加了處理原則(見 5.3、6.3、7.2);
——增加了第 8 章其他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見第 8 章)。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吉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蘇州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風玲、劉麗波、孫全富、劉強、何玲、劉玉龍、呂玉民、郭偉。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90—1996;
——GBZ 101—2002。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慢性放射性甲狀腺炎、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和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癌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11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
GBZ/T 261 外照射輻射事故中受照人員器官劑量重建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disease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活動中,電離輻射以內照射和(或)外照射的方式作用於甲狀腺,導致甲狀腺功能和(或)甲狀腺組織器質性改變。
3.2
職業性放射性慢性甲狀腺炎 occupational chronic radiation thyroiditis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活動中,甲狀腺一次或短時間(數週)內多次或長期受到射線照射後導致的自身免疫性甲狀腺損傷。
3.3
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 occupational radiation hypothyroidism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活動中,甲狀腺局部一次或短時間(數週)內多次受到大劑量照射或長期受到超劑量限值的照射後所致的甲狀腺功能低下。
3.4
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癌 occupational radiation thyroid cancer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活動中,甲狀腺接受電離輻射照射後發生的與所受輻射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學聯繫的惡性腫瘤。
6.4 4 診斷原則
根據明確的職業受照史、甲狀腺受照劑量(依據GB/T 16148、GB/T 16149、GBZ/T 144、GBZ/T 202、GBZ/T 261)、臨牀表現、輔助檢查並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甲狀腺疾病,綜合分析方可作出診斷。
6.5 5 職業性放射性慢性甲狀腺炎
6.5.1 5.1 診斷
應同時符合以下四項:
a) 有明確的射線接觸史,甲狀腺累積吸收劑量≥0.3 Gy;
b) 潛伏期≥1 a;
d) 甲狀腺過氧化物酶抗體(TPOAb)和/或甲狀腺球蛋白抗體(TgAb)陽性。
6.5.2 5.2 鑑別診斷
5.2.1 其他因素所致慢性淋巴細胞性甲狀腺炎。
5.2.2 結節性甲狀腺腫。
5.2.3 甲狀腺癌。
6.5.3 5.3 處理原則
5.3.2 出現甲狀腺功能減退症者,給予左甲狀腺素(L-T4)替代治療。
6.6 6 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
6.6.1 6.1 診斷
6.1.1 亞臨牀型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應同時符合以下四項:
a) 有明確的射線接觸史,甲狀腺受到一次外照射≥10 Gy 或分次照射累積劑量≥25 Gy,或一次內照射≥20 Gy;
b) 潛伏期爲受照後數月至數年;
c) 血清三碘甲狀腺原氨酸(T3)、甲狀腺素(T4)正常,促甲狀腺激素(TSH)增高;
d) 無明顯的臨牀症狀和體徵。
6.1.2 臨牀型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
在具備6.1.1的a)和b)項基礎上,應同時符合以下兩項:
a) 血清 T3、T4降低,TSH 增高;
b) 有甲狀腺功能減退的臨牀表現。
6.6.2 6.2 鑑別診斷
6.2.1 其他因素引起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
6.2.2 低 T3或低 T4綜合徵。
6.6.3 6.3 處理原則
6.3.1 亞臨牀型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暫時脫離放射工作;密切觀察病情,定期複查;可給予 L-T4治療;甲狀腺功能恢復後可繼續從事放射工作。
6.3.2 臨牀型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脫離放射工作;L-T4替代治療,定期複查。
6.7 7 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癌
6.7.1 7.1 診斷
應同時符合以下四項:
a) 有明確的全身或甲狀腺受照史;
b) 潛伏期≥4 a;
d) 按 GBZ 97 計算甲狀腺癌起因於所受照射的病因概率(PC),95%可信限上限的 PC≥50%。
6.7.2 7.2 處理原則
7.2.1 脫離放射工作。
7.2.2 按甲狀腺癌臨牀治療原則處理。
6.8 8 其他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依據GBZ 112可以診斷的急性放射性甲狀腺炎、放射性甲狀腺良性結節改變等其他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8 解讀
《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診斷標準》(GBZ 101—2011)對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的診斷和處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近年來,對放射性甲狀腺疾病的研究有了新進展,針對標準使用時發現的問題,對標準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考慮與其他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標準的銜接和一致性,對第2章規範性引用文件、第3章術語和定義進行了修改,對職業性放射性慢性甲狀腺炎、臨牀型放射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及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癌的診斷進行了修改,增加了處理原則。
放射性甲狀腺疾病不是單一疾病,而是甲狀腺組織受電離輻射照射後引起的一組甲狀腺疾病,本次修訂增加第8章急性放射性甲狀腺炎、放射性甲狀腺良性結節改變等其他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診斷依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的基本原則,要同時滿足疾病認定原則、危害因素判斷原則及疾病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之間因果關係判斷原則。
本次修訂爲職業病防治工作者提供科學、恰當、適用的診斷依據,便於對職業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做出正確的診斷和處理,提高我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技術水平,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