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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18—2009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18—2009《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Generalguidelinefordrafting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disea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9年03月16日发布,自2009年11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16854.1—1997。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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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18—2017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标准正文: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病诊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写的原则、内容、结构和格式。接触的方式是吸入、经皮、消化道接触还是混合接触;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水平是职业病诊断的可靠指标,应通过加强工作场所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护,尽可能获取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浓度或强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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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disease)是指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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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67—2015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
4.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b)综合分析:以每位诊断医师的个人意见为依据,作出综合分析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对诊断是职业病或不是职业病的依据作出综合分析,包括疾病诊断依据、因果关系判定依据等;本标准适用于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以外的职业病诊断文书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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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本大纲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性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和冻伤外,还包括噪声所致的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中的职业性噪声聋及职业性爆震聋。了解职业健康监护选检项目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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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
基本信息:《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4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名单及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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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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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325—2022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基本信息:ICS13.100CCSC60GBZ/T325—2022《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Identificationstandardforsuspectedoccupationaldisease)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3月16日《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2〕3号)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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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5%碳酸氢钠溶液湿敷创面甲酚原生质毒流动清水与苯酚相同二氯酚原生质毒流动清水与苯酚相同其他金属钾(钠)腐蚀用油覆盖忌用少量水冲洗3%硼酸溶液石灰石腐蚀用油覆盖忌用少量水冲洗3%硼酸溶液电石腐蚀用油覆盖忌用少量水冲洗3%硼酸溶液黄磷原生质毒流动清水(冲洗前在暗处先剔除黄磷颗粒)湿包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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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和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规范另行制定。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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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一)职业卫生标准的范围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原卫生标准体系中的劳动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的职业照射部分。(五)科研成果本办法根据(84)卫科教字第7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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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39—2011 职业性急性氯乙酸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轻者尿常规检查可见蛋白阳性、红细胞和管型等,较重者尿量减少,并呈现进行性肾功能不全,重者可在12h内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A.7防治经皮吸收氯乙酸中毒,首先应在皮肤污染后立即(数秒内)用大量流动清水或5%碳酸氢钠溶液冲洗至少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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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5—2010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4观察对象: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后,裂隙灯显微镜直接焦点照明检查(眼科检查见附录B)可见晶状体周边部皮质内有灰黄色均匀一致的细点状混浊,弥散光照明检查或晶状体摄影照相检查时细点状混浊形成半环状或近环形暗影,但尚未形成完整的环形暗影。视功能受到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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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36—2011 职业性白斑的诊断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36—2011《职业性白斑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leukoderma)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04月13日发布,自2011年10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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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9—2011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
并予以对症治疗,如早期给氧,雾化吸入,解痉、镇咳等。虽然接触反应是指短时间接触光气后的一过性反应,肺部无阳性体征,胸部X射线片无异常发现,并非急性中毒,但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支气管炎、肺炎和迟发性肺水肿,需进行一定时间的医学观察(72h),并作对症处理,因此列入标准条文中,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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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27—2010 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
GBZ88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WS269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WS283炭疽诊断标准3诊断原则:依据确切的病原生物(病原体)职业接触史,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及特异性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职业卫生学调查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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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37—2011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37—2011《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Diagnosisforoccupationalchronicobstructivepulmonarydiseasesinducedbyirritantchemical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04月13日发布,自2011年10月01日起实施。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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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45—2013 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
4接触反应:短期内接触环氧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症状,可伴有眼部不适、咽干等眼部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在脱离接触后72h内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b)急性支气管肺炎或急性间质性肺水肿。由于这些异常均不如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出现得早,或为一过性,故本标准未列为诊断及分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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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267—2006 职业接触酚的生物限值
职业接触酚的生物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接触酚的生物监测指标、生物接触限值及监测检验方法。A.2生物监测指标的选择:接触酚后,酚主要从尿排出,职业接触酚的劳动者尿酚排出量与工作场所空气中酚浓度密切相关,且国内已建立了尿酚测定的标准方法,故本标准选择尿酚作为生物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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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指标
职业病诊断指标(diagnosticindicatorofoccupationaldisease)是指职业病诊断标准中,作为职业病诊断依据的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的特异或非特异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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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
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diagnosticgradationcriteriaofoccupationaldisease)是指职业病诊断标准中,作为反映疾病严重程度分级的临床及实验室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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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09—2008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09—2008《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acutecyanide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8年06月06日发布,自2008年12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此外,尚可见血pH值下降,血浆乳酸浓度常急速、明显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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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disease)是指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既往病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