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high altitude disease
ICS 13.100
C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92—2008《職業性高原病診斷標準》(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high altitude diseas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8年06月06日發佈,自2008年12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GBZ 92—2002。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第6.1條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Z 92—2002《職業性高原病診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 92—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原標準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設立了“高原轉低條件”;
——提出慢性高原病的診斷應以從業人員離開高原環境一年後的檢查結果爲依據;
——將慢性高原病分爲輕度、中度、重度三級,並提出分級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爲規範性附錄,附錄B爲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參加起草單位:青海高原醫學科學研究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職業病研究中心、中國醫學科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第三軍醫大學高原軍事醫學系、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鐵道部南京高原病康復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桐春、吳天一、趙金垣、陰瑞、邱長春、高鈺琪、曹建生、楊建羣、劉京亮、從丹。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版本發佈情況爲:
——GB292—2002。
職業性高原病診斷標準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6 3 診斷原則
急性高原病是近期進抵高海拔地區,因嚴重低氣壓性缺氧,發生以呼吸和中樞神經系統損害爲主的急性疾病,在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慢性高原病應根據從業人員在海拔2500m以上地區工作,因長期低氣壓性缺氧,發生代償性紅細胞增多、心臟擴大等符合“高原轉低條件”的表現,轉至低海拔地區一年後,仍未恢復,結合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8 5 診斷及分級標準
8.1 5.1 急性高原病
8.1.1 5.1.1 高原腦水腫
急速進抵海拔4000m以上(少數人可在海拔3000m以上)高原,具有以下表現之一者:
a)劇烈頭痛、嘔吐,可伴有不同程度精神症狀(如表情淡漠、精神憂鬱或欣快多語、煩躁不安等),或有步態蹣跚、共濟失調;
b)不同程度意識障礙(如嗜睡、朦朧狀態、意識渾濁,甚至昏迷),可出現腦膜刺激徵、錐體束徵;
8.1.2 5.1.2 高原肺水腫
近期抵達海拔3000m以上高原,具有以下表現之一者:
a)靜息狀態時出現呼吸困難、發紺、咳嗽、咯白色或粉紅色泡沫狀痰,肺部出現溼性囉音;
b)胸部X線檢查顯示,以肺門爲中心向單側或雙側肺野的點片狀或雲絮狀陰影,常呈瀰漫性、不規則分佈,亦可融合成大片狀;可見肺動脈高壓及右心增大徵象。
8.2 5.2 慢性高原病
8.2.1 5.2.1 高原紅細胞增多症
在具備男性Hb≥210g/L,女性Hb≥190g/L(海拔2500m以上),或男性Hb≥180g/L,女性Hb≥160g/L(海拔2500m以下)的條件下,再按症狀、體徵嚴重程度“計分”(見附錄A),以確定診斷分級。
5.2.1.1 輕度高原紅細胞增多症:累計計分3分~7分。
5.2.1.2 中度高原紅細胞增多症:累計計分8分~11分。5.2.1.3 重度高原紅細胞增多症:累計計分≥12分。
8.2.2 5.2.2 高原心臟病
5.2.2.1 輕度高原心臟病:肺動脈平均壓>20mmHg或肺動脈收縮壓>30mmHg,且胸部X線片、心電圖、超聲心動圖檢查有一項以上顯示右心增大。
5.2.2.2 中度高原心臟病:肺動脈平均壓>40mmHg或肺動脈收縮壓>60mmHg,右心增大,活動後乏力、心悸、胸悶、氣促,並有發紺、輕度肝大、下垂性水腫,肺動脈瓣第二心音亢進或分裂等。
5.2.2.3 重度高原心臟病:肺動脈平均壓>70mmHg或肺動脈收縮壓>90mmHg,稍活動或靜息時出現心悸、氣短、吸吸困難,明顯發紺、肝大、下垂性水腫、少尿等。
9 6 處理原則
9.1 6.1 急性高原病
6.1.1 靜臥休息並就地給予對症治療。
6.1.2 大流量給氧或高壓氧,並給予糖皮質激素、鈣通道拮抗劑、抗氧化劑等治療,嚴重者需及時轉往低海拔區。
9.2 6.2 慢性高原病
符合“高原轉低條件”的從業人員,應轉至低海拔地區觀察治療;確診爲“慢性高原病”者,不應再返高海拔地區工作;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按GB/T16180處理。
12 附錄B(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B.1 本標準適用於從平原或較低海拔地區進入海拔2500m以上地區從事職業活動、軍事訓練、體育競賽等人員所發生的高原病。
B.2 爲有效減少高原病發生,對進入高原從事職業活動者,應安排“習服期”,堅持定時吸氧,服用抗氧化劑,進行定期體檢。發現符合“高原轉低條件”人員,可類同其他職業病診斷中的“觀察對象”的處理,及時離開高原,轉往低海拔地區觀察治療。
B.3 “高原轉低條件”:從業人員在高原工作期間男性Hb≥210g/L,女性Hb≥190g/L,肺動脈平均壓>25mmHg,且持續3個月未改善,或心電圖、超聲心動圖、心臟X線檢查有一項顯示有右心增大早期表現。
B.4 本標準將“急性高原反應”單獨列爲一個類型,不作爲職業性急性高原病診斷,類同其他職業病診斷中的“接觸反應”,目的在於早期預防發病。
B.5 因高原病與從業人員進抵高原的速度、海拔高度、職業活動性質和在高原停留的時間密切相關,且有一定的個體差異。診斷職業性高原病時,應首先覈實從業人員作業或工作場所的海拔高度、在高原的工作時間、勞動強度、進入高原前身體狀況及是否接觸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B.6 高原病按發病時間可分爲急性高原病和慢性高原病兩大類。本標準提出的高原肺水腫、高原腦水腫是指近期進抵高原地區在現場發生的急性疾病,屬急性高原病;高原紅細胞增多症、高原心臟病,病程呈慢性經過,屬慢性高原病。
B.7 由於高原地區的特殊環境,故無論急性或慢性高原病,均需注意與類似疾病相鑑別:
a)高原腦水腫:應排除急性腦血管病、藥物過量、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酒精中毒、癲癇、腦膜炎、腦炎等疾病;
b)高原肺水腫:應排除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肺炎等心肺疾患,肺鼠疫及其他急性傳染病;
c)高原紅細胞增多症:應排除慢性肺疾患(如:肺氣腫、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肺泡纖維變性、肺癌等引起的低氧血癥)導致的繼發性紅細胞增多及真性紅細胞增多症;
d)高原心臟病:應排除其他心血管疾病,特別是慢性阻塞性肺疾患、肺源性心臟病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症。
B.8 高原紅細胞增多症計分標準中“血管栓塞”,應由血紅蛋白增高引起。採用彩色多普勒等檢查。如出現四肢腫脹、疼痛,腦血栓、肺栓塞等併發症,可根據有關症狀、體徵和血管栓塞程度就地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