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27—2010 職業性傳染病診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病診斷與處理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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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227—2010 zhí yè xìng chuán rǎn bìng zhěn duàn biāo zhǔn

2 英文參考

Diagh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infectious disease

ICS 13.100

C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227—2010《職業性傳染病診斷標準》(Diagh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infectious diseas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10年03月10日發佈,自2010年10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6.1爲推薦性的,其餘爲強制性的。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遼寧省職業病防治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中毒控制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鼠疫布魯氏菌病預防控制基地、黑龍江省農墾總醫院、上海市職業病醫院、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白羽、蔣軼文、黃金樣、王大力、江森林、李福興、孫道遠、黃昭維、姚文清、謝蘭蘭、龐燕。

職業性傳染病診斷標準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職業性傳染病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接觸生物因素所致傳染病的診斷及處理。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88 職業性森林腦炎診斷標準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WS 269 布魯氏菌病診斷標準

WS 283 炭疽診斷標準

6 3 診斷原則

依據確切的病原生物(病原體職業接觸史,具有相應的臨牀表現及特異性實驗室檢查結果,結合職業衛生學調查及流行病學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類似疾病後,方可診斷。

7 4 總則

4.1 具有確切的病原生物(病原體職業接觸史。

4.2 傳染病的診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

4.2.1 具有相應傳染病的臨牀表現;

4.2.2 相應傳染病特異性實驗室檢查結果異常或陽性

8 5 分則

8.1 5.1 職業性布魯氏茵病

5.1.1 從事密切接觸布魯氏菌的相關職業,如獸醫、畜牧、屠宰、肉食品加工、皮毛加工、疫苗和診斷製品生產及從事布魯氏菌病防治的工作人員等。

5.1.2 布魯氏菌病診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按WS 269執行):

a)出現持續數日乃至數週發熱(包括低熱),多汗乏力肌肉關節疼痛等;多數患者淋巴結、肝、脾和睾丸腫大,少數患者可出現各種各樣的充血性皮疹和黃疸;慢性期患者多表現爲骨關節系統損害;

b)實驗室檢查血清檢查試管凝集試驗補體結合試驗抗人球蛋白試驗)任何一項爲陽性或從病人血液骨髓、其他體液排泄物等任一種培養物中分離到布魯氏菌。

8.2 5.2 職業性炭疽

5.2.1 從事密切接觸炭疽桿菌相關職業,如皮毛加工、屠宰、獸醫、畜牧、肉食品加工、疫苗和診斷製品生產及從事炭疽防治的工作人員等。

5.2.2 炭疽診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項(按WS 283執行):

a)具備某一病型炭疽(如皮膚炭疽、腸炭疽肺炭疽腦膜炎炭疽敗血症炭疽)的臨牀表現;

b)顯微鏡檢查,發現皮膚潰瘍的分泌物、痰、嘔吐物、排泄物、血液腦脊液標本中大量兩端平齊呈串聯狀排列的革蘭陽性桿菌,同時細菌分離培養獲炭疽芽胞桿菌血清炭疽特異性抗體滴度出現4倍或4倍以上升高。

8.3 5.3 職業性森林腦炎

5.3.1 從事接觸森林腦炎病毒相關職業,並有蜱叮咬史。

5.3.2 森林腦炎診斷明確,按GBZ 88執行。

9 6 處理原則

9.1 6.1 治療原則

6.1.1 一般治療:發病期間休息,必要時隔離

6.1.2 病原治療:使用療效確切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

6.1.3 對症治療:消除或減輕病原損害所致的病理變化,維護機體內環境穩定,減輕病人痛苦。

6.1.4 支持治療:提高機體抵抗力,給予心理治療康復治療等。

9.2 6.2 其他處理

如需勞動能力鑑定,按GB/T 16180處理。

10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參見附錄A。

11 附錄A(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職業性傳染病是指作業員在職業活動中接職業性傳染病的病原生物(病原體)所引起的疾病。

A.2 關於診斷原則

A.2.1 職業接觸史的確認:具有染疫(布魯氏菌病炭疽)動物或其產品密切接觸史、病原體直接接觸史或春夏季在森林區工作時有蜱叮咬史。

A.2.2 職業性布魯氏菌病、職業性炭疽、職業性森林腦炎的臨牀表現及特異性實驗室檢查項目和方法參照WS 269、WS 283和GBZ 88。

A.2.3 職業衛生學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作業人員與染疫動物或其產品接觸方式、接觸時間、防護設施、同工種發病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現場檢測與評價等。

A.2.4 鑑別診斷

a)職業性布魯氏菌病:與風溼熱傷寒副傷寒結核等鑑別;

b)職業性炭疽:與肺鼠疫、馬鼻疽肺病變、細菌性痢疾等鑑別;

c)職業性森林腦炎:與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急性腦血管病、顱腦外傷代謝障礙疾病、癲癇、急性藥物中毒心因性精神障礙等鑑別。

A.3 職業性森林腦炎的診斷及處理原則以GBZ 88爲準。

A.4 職業性傳染病的診斷命名

按照WS 269、WS 283和GBZ 88的要求,不同疾病有各自的分期、分型及分度,因此職業性傳染病診斷證明書中應加以明確,宜按照下列格式書寫:

職業性布魯氏菌病(×××期)

職業性炭疽(×××型)

職業性森林腦炎(×××度)

A.5 關於處理原則

A.5.1 隔離

a)布魯氏菌病不需隔離

b)炭疽潛伏期爲12h~12d,皮膚炭疽隔離至創口痊癒,痂皮脫落;其他類型患者症狀消失後分泌物或排泄連續培養2次陰性方能取消隔離

c)森林腦炎:按GBZ 88執行。

A.5.2 預後:多數患者及時治療後預後良好。布魯氏菌病可再次感染。職業性炭疽病後再感染者少見。因此職業性傳染病患者痊癒後,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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