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xué shēng jí tǐ yòng cān wèi shēng jiān dū bàn fǎ
《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1年6月23日,衛生部發布衛生部令第83號,決定自2011年6月23日起廢止《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對學生集體用餐的管理,保證飲食衛生,改善學生營養狀況,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集體用餐係指集中供應中小學校、中等專科學校、技工學校(以下統稱中小學校)學生,以供學生用餐爲目的而配製的膳食和食品。
學生普通餐: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適合學生需要量的膳食。
學生營養餐:以保證學生生長發育爲目的,根據營養要求而配製的膳食。
第三條 凡集中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和組織供應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監督管理工作。
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或本部門的衛生管理工作。
參加學生集體用餐的學校負責學校內的組織供應中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生產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學生營養餐的生產經營者,其衛生許可證中必須有獲准“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未領取衛生許可證者不得生產經營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第六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衛生設施、工藝流程、生產用水、個人衛生、生產用具以及貯存、消毒、運輸等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八條有關規定。運送路程較遠的膳食要有保溫設備。
第七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人員應按規定經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
學生營養餐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符合上款要求外,還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師(士),或經培訓合格的營養配餐員。廚師須經食品衛生和營養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學生集體用餐必須採用新鮮潔淨的原料製作,嚴禁使用《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用的食品製售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食品、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規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溫度。
學生集體用餐不得直接供應未經加熱的食品,製售涼拌生食菜餚要保證衛生質量。
學生營養餐每份所含的熱能和營養素應達到營養要求。學生營養餐的烹調應注意減少營養素的損失。
學生課間餐的食品每份應當單獨包裝。
第九條 實行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學生集體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食品衛生和營養知識,應重視學生對飯菜質量的要求,發生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積極採取控制措施。
學校訂購集體用餐時,應當確認生產經營者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訂購學生營養餐時,應確認衛生許可證注有“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訂購無衛生許可證生產經營的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學校應當設有學生洗手、餐具清洗設備和符合衛生標準的飯菜暫存場所。
負責分發學生集體用餐食品的人員每年要進行體檢。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進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分裝、發放工作。
第十條 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油、蔬菜或以爲學生熱飯爲主的規模較小的農村學校,暫不作爲實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單位對待。但是,按本辦法應體檢的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當地衛生部門應加強對該類食堂的指導,學校應努力改善食堂衛生條件,加強食堂衛生管理,保障學生健康。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 附件:
學生集體用餐營養要求:
表1.學生營養午餐攝入標準值(每人每餐)
中小學生 | |||
6-8歲 平均體重21.9kg | 9-11歲 平均體重29.1kg | 12-15歲 平均體重40.6kg | |
熱量,MJ(kcal) | 2.92(700) | 3.34(800) | 3.89(930) |
蛋白質(克) | 24 | 28 | 32 |
8-12 | 10-14 | 11-16 | |
脂肪(克) | ≤總熱量30% | ≤總熱量30% | ≤總熱量25% |
鈣(毫克) | 320 | 400 | 480 |
鐵(毫克) | 4 | 4.8 | 7.2 |
鋅(毫克) | 4 | 6.0 | 6.0 |
視黃醇當量(微克) | 300 | 300 | 320 |
維生素B1(毫克) | 0.5 | 0.6 | 0.7 |
維生素B2(毫克) | 0.5 | 0.6 | 0.7 |
維生素C(毫克) | 18 | 20 | 24 |
二、學生營養餐各類食物的供給量
表2學生營養午餐各類食物的供給量標準模式(一)
單位:克/每人每餐
食物分類 | 中小學生 | ||
6-8歲 平均體重21.9kg | 9-11歲 平均體重29.1kg | 12-15歲 平均體重40.6kg | |
糧食類(包括穀類、除大豆以外的幹豆類、薯類) | 100 | 150 | 200 |
動物性食品(包括畜肉、禽、魚、蝦、蛋、動物內臟) | 50 | 65 | 75 |
奶類牛奶 | 100 | 125 | 125 |
大豆及豆製品 | 20 | 25 | 30 |
蔬菜 | 120 | 150 | 200 |
5 | 6 | 7 |
表3學生營養午餐各類食物的供給量標準模式(二)
單位:克/每人每餐
食物分類 | 中小學生 | ||
6-8歲 平均體重21.9kg | 9-11歲 平均體重29.1kg | 12-15歲 平均體重40.6kg | |
糧食類(包括穀類、除大豆以外的幹豆類、薯類) | 120 | 170 | 220 |
動物性食品(包括畜肉、禽、魚、蝦、蛋、動物內臟等) | 25 | 30 | 35 |
豆粉*) | 40 | 50 | 50 |
大豆及豆製品 | 40 | 50 | 60 |
蔬菜 | 120 | 170 | 220 |
6 | 7 | 8 |
*豆粉應衝成適量豆漿飲用
注:1.所列數量均爲可食部分
2.蔬菜組成一半以上爲綠色蔬菜
3.3學生營養午餐所用食物原料的衛生要求:
食物質量應符合有關的食品衛生標準,不得采用有毒、有害、變質的食物。
3.4各類食物應經常調換品種,儘可能地做到食物多樣化。
3.5食鹽要限量:
每人每日食用量以不超過10g爲宜。午餐不直超過3g。
午餐不得以糕點、甜食取代副食。
4營養教育
在本標準的實施過程中,應向學生進行營養教育,使學生了解何謂平衡膳食及各類食物的營養價值,培養良好的飲食習慣。學校還應每週公佈學生營養午餐營養素的攝入量及帶量食譜。
詳見附錄A(提示的附錄)。
附錄A(提示的附錄)
學校應根據營養午餐食物標準數量,結合該地區季節的食物供應情況,食堂設備、炊事人員的技術力量、學生家庭的經濟條件、飲食習慣等因素編制切實可行的食譜,一般每週編制一次帶有主副食名稱和原料數量的帶量食譜。編制時既要考慮色、香、味、易於消化,衛生安全,也要考慮營養含量及配比。
A1主食
力求多樣化,米、面、玉米麪、各種幹豆類,調配更換品種,防止長期攝取一種主食。
在紅薯、馬鈴薯供應較多地區,如以薯類作爲主食的一部分,依熱量進行摺合,薯類發熱量約爲穀類的0.3倍,100g紅薯發熱量相當30g穀類。
A2副食
A2.1動物性食品:畜肉,禽、魚、蛋等食物均爲優質蛋白的良好來源,但其成分並不同,故應品種多樣。蛋類不能代替肉,肉是預防缺鐵性貧血良好的食物。蛋黃中含較多的膽固醇,心血管的病理變化始於兒童,故自幼不宜喫過多的蛋黃等含膽固醇多的食物。畜肉、禽肉應以瘦肉爲主,少喫肥肉,防止攝入過多的飽和脂肪酸。魚油富含不飽和脂肪酸,有條件者可以喫些魚。營養調查結果顯示,中小學生對維生素A的攝入量普遍不足,肝臟是維生素A含量最多的食物,故每週攝入25g肝臟是有益的。
A2.2大豆及其製品:本標準所規定豆製品的數量是以豆腐乾爲1,其他豆製品則可依其蛋白質含量進行摺合,其比例見表A1。
表A1
A2.3植物油數量:隨菜量的增加及年齡高者逐漸增多。
A2.4爲了增加鈣的攝入,儘量喫些蝦皮、海帶、紫菜等海產品和芝麻醬,一定要用加碘食鹽。
A2.5水果並未列入,有條件者每日可喫適量水果。
A3要減少烹調處理過程中營養素的損失
主食:米不應長時間浸泡在水中,洗米的次數不應太多,不宜採用撈飯方法,以防維生素及礦物質等溶於水的營養素流失。煮米粥不應加鹼,發酵麪食加鹼不應過量,以減少維生素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