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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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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第五章监测和检验: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员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用工具等样品时,应出示证件,并根据监测目的以及食品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无偿采集样品。第三十三条对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时,其采样数量不受常规采样数量限制,并实行无偿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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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l.1编制目的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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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第十八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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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第十条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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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第十九条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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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十三条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和销售。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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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三)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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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三)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四)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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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餐。畜肉、禽肉应以瘦肉为主,少吃肥肉,防止摄入过多的饱和脂肪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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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三)贮藏方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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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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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等。第四条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机械、管道、包装用品、车辆等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应做到消毒,经常保持清洁。第六条食糖贮存应有专库,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保证食糖不受到外来因素的污染和潮解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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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白砂糖(绵白糖)、淀粉糖浆、可可粉、可可脂、奶制品、凝胶剂为主要原料,添加各种辅料,按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糖果生产经营者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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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经兽医卫生检验确定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肉,必须按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复制加工,并与正常加工严格分开。加工好的肉制品应摊开凉透,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第十一条运送肉品的工具、容器在每次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消毒,装卸肉品时应注意操作卫生,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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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花生油、大豆油、棉籽油、菜籽油及芝麻油、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茶油、米糠油、胡麻油等植物油。第六条生产、贮存及销售食油应有专用油桶(池、槽),并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洗。第九条生产棉籽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游离棉酚含量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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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它类似冷饮食品。第四条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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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八条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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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第五条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一)在酿酒过程中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含量,使之符合卫生标准,用高锰酸钾处理过的白酒必须进行蒸馏精制。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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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及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第四条生产中所用食用油脂应符合卫生标准,代可可脂中的溶剂残留量必须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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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豆制品、酱腌菜,包括大豆、小麦蛋白类制品、淀粉类制品和酱腌菜等,其品种详见“豆制品、酱腌菜品种分类表”。第四条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料及涂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常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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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条接触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六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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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对漏拣的毒鱼和未割除有毒部分的鱼类,应在售前拣出和割除,妥善处理。第十九条海蛰加工,应以清水冲洗漂净,再经盐矾混合腌渍3次,盐液浓度不低于16°Be',成品应沥干水分后方可包装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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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复合调味品等。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制曲车间应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鉴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包装用纸应清洁卫生。搅肉机使用前后应洗刷,保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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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不得与化肥、农药或其它杂物混合存放。第五条装运茶叶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装运,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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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六条凡生产蛋制品的单位,均应建立化验室,每批产品,须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九条生产供高温复制用冰蛋时,蛋壳均需进行洗刷、消毒。蛋液必须经过搅拌过滤,除去杂质。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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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第四条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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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第四条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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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各单位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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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防止粮食、油料霉变的工作,按《粮食卫生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食品工业用发酵菌种须由供应单位进行鉴定。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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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酒、酱油、发酵食品、腌制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种容器内壁所使用的涂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涂料。第六条生产企业利用新原料生产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在投产前必须提供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等)和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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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搪瓷食具容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对金属氧化物颜料应严加控制。第六条生产单位使用新原料、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在投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和样品,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得作为食品容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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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三条环氧酚醛涂料或环氧酚醛涂料铁皮以一班的产量或1批的产量作为1个批号,按GB5009.69《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附上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证。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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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生产加工单位采用新原料、新工艺时,应由生产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并提供生产工艺、配方及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产品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可出厂销售。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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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接触食品的陶瓷食具、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五条各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时,生产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生产工艺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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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于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23日起施行。(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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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条例
处方应当保存2年。前款所指的处理程序还应当规定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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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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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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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三)年度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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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条认真学习与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审批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第五条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和规定,及时反馈信息。第六条廉洁自律,不收受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不参加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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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第二条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流水线药剂和流水线器械等其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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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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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0年2月15日(总局令第19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标签检验: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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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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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
每年宣传一个主题,重点解决一个群众关心的食品卫生问题,向全社会宣传食品卫生知识,普及食品卫生法律规范,同时公布食品卫生信息,加大对食品卫生问题的曝光力度,通报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公布食品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参与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认真接受和调查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打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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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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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2)修订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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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同时规定,“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称为“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分类:食品添加剂的分类方法有多种:(1)按来源分:有天然食品添加剂和人工化学合成品两大类。(2)按生产方法分类,有化学合成、生物合成(酶法和发酵法)、天然提取物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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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