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各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業務部門設置指南》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5年12月15日國衛辦婦幼發〔2015〕59號發佈。
3 發佈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各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業務部門設置指南的通知
國衛辦婦幼發〔2015〕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與規範化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衛婦幼發〔2015〕54號),我委組織制定了《各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業務部門設置指南》(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5年12月15日
4 正文
4.1 一、省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業務部門設置指南
省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是全省(區、市)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業務指導中心,合理設置業務部門是保證其落實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業務部門設置應當充分體現以保健爲中心、保健與臨牀有機結合的特色,規模適宜、佈局合理。
4.1.1 (一)業務部門設置原則。
1.充分體現以婦女兒童健康爲中心,保健與臨牀相結合,在整體發展的基礎上,加強保健專科建設,突出保健優勢。
2.與省級機構職能、任務、規模相適應,科室設置齊全,可結合功能任務、羣衆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增設相應業務科室。
3.部門設置應當符合省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人員培訓的職能任務。
4.1.2 (二)業務部門設置。
1.孕產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6)產科;
(7)產後保健科;
(8)根據功能定位、羣衆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可增設產前診斷等科室。
(2)新生兒疾病篩查科;
(9)高危兒管理科;
(11)兒科;
(12)新生兒科;
(13)中醫兒科;
(14)根據功能定位,羣衆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求可增設相關兒童保健科室。
3.婦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婦科;
(6)中醫婦科;
(7)根據功能定位、羣衆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可增設婦女營養科、婦女心理衛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計劃生育服務指導科;
(2)計劃生育諮詢指導科;
(3)計劃生育手術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藥具管理科(單獨設立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的,相關職能由藥具管理機構承擔)。
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四個業務部門開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統籌協調,並設立與四個業務部門相配套的急診、手術、醫學影像、藥劑、檢驗和病理等相關部門。省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婦幼保健科學研究中心、婦幼衛生計劃生育適宜技術培訓推廣中心,承擔科學研究和適宜技術培訓推廣等工作。
保留省級婦幼保健機構和省級計劃生育科研院所(中心)的,可保持現有管理方式。同時,探索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實現資源優勢互補,共同完成省級婦幼健康服務職能。
4.1.3 (三)職能任務。
省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各部門主要職能任務見表1。
表1省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各部門主要職能任務
部門 | 職能任務 | |
1.孕產保健部 | ||
1.2婚前保健科 | 1.2.1提供婚前衛生指導 | |
1.2.2提供婚前衛生諮詢 | ||
1.3孕前保健科 | 1.3.1提供孕前指導與諮詢 | |
1.4孕期保健科 | 1.4.1提供常規孕期保健服務 | |
1.4.3提供妊娠合併症和併發症的診斷與治療 | ||
1.4.4提供孕期危重症的識別、急救、治療與轉診 | ||
1.5.1提供孕前、孕期優生與遺傳諮詢服務 | ||
1.5.6對篩查出的疑似病例進行轉診和病例追蹤 | ||
1.5.7有條件的機構可開展必要的宮內干預 | ||
1.5.8做好法定婦幼衛生信息的登記和報告 | ||
1.6產科 | ||
1.6.2提供助產技術服務 | ||
1.6.4開展新生兒復甦 | ||
1.6.13做好法定婦幼衛生報告信息的登記和報告 | ||
1.7產後保健科 | ||
1.7.7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指導,避免非意願妊娠 | ||
1.7.8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產後訪視的技術指導 | ||
2.2新生兒疾病篩查科 | ||
2.2.5對篩查陽性患兒進行臨牀確診和治療 | ||
2.2.6對篩查陽性患兒建立檔案並追蹤隨訪 | ||
2.2.7開展新的篩查方法和病種研究,根據當地情況擴大篩查病種 | ||
2.4.3開展特殊情況下的母乳餵養 | ||
2.6.3開展高危新生兒眼病篩查、診斷與治療 | ||
2.8.3對初篩異常及具有聽力損失高危因素者跟蹤隨訪 | ||
2.8.7開展兒童耳、鼻、喉部常見疾病的診斷與治療 | ||
2.9高危兒管理科 | 2.9.1開展高危兒篩查 | |
2.9.2開展高危兒定期監測與干預 | ||
2.9.3建立高危兒轉診機制 | ||
2.10.5對干預效果進行評估 | ||
2.11兒科 | ||
2.11.7可開展常見、重大出生缺陷患兒早期診斷和矯治服務 | ||
2.12新生兒科 | ||
2.12.2提供新生兒護理 | ||
2.12.3開展新生兒復甦 | ||
2.12.7提供常見新生兒疾病的診斷、治療 | ||
2.12.10做好法定婦幼健康信息的登記和報告 | ||
2.13中醫兒科 | ||
2.13.5向其他兒科科室提供中醫會診服務 | ||
3.婦女保健部 | 3.1.1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轄區婦女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規範及技術標準提供技術支持 | |
3.1.2負責轄區婦女保健工作常規的制定、實施和技術指導 | ||
3.1.4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轄區婦女常見病普查普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業務指導、督導和質量控制 | ||
3.1.7掌握轄區婦女常見問題和疾病的流行病學特徵,開展研究,提供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 | ||
3.2.7提供青少年常見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 | ||
3.3更老年期保健科 | 3.3.1提供常規體檢與管理 | |
3.4乳腺保健科 | 3.4.1提供乳腺常見問題的諮詢與指導 | |
3.4.3提供乳腺良性疾病和早期乳腺癌的診斷與治療 | ||
3.5婦科 | 3.5.1提供婦女常規健康體檢與管理 | |
3.5.3提供婦女盆底功能障礙性疾病的診斷與治療 | ||
3.5.4提供婦女不孕症的治療 | ||
3.5.5提供常見婦科內分泌疾病診斷與治療 | ||
3.5.6開展常見婦科腫瘤的篩查與診治 | ||
3.5.8建立各種工作登記,定期總結分析,提出對婦女常見疾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 ||
3.6中醫婦科 | ||
3.6.6向其他婦科科室提供中醫會診服務 | ||
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部 | 4.1計劃生育服務指導科 | 4.1.1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工作規範及技術標準提供技術支持 |
4.1.2負責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常規的制定、實施和技術指導 | ||
4.1.4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業務指導、督導和質量控制 | ||
4.1.5對轄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推廣適宜技術 | ||
4.1.7掌握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情況,開展研究,提供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 | ||
4.2計劃生育諮詢指導科 | ||
4.2.4開展各類計劃生育手術前的諮詢與指導 | ||
4.2.5開展計劃生育手術高危病歷識別、管理和轉診 | ||
4.2.6建立各種登記,定期總結分析,提出對本機構和對下一級機構開展避孕節育服務的指導意見和建議 | ||
4.3計劃生育手術科 | 4.3.1提供與機構條件相適應的計劃生育手術 | |
4.3.4開展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和治療 | ||
4.3.6建立各種手術登記,定期總結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 | ||
4.4男性生殖健康科 | ||
4.4.5開展其它男科疾病的診治 | ||
4.4.6建立登記,定期總結分析 | ||
4.5避孕藥具管理科 | ||
5.其他相關部門 | 5.1信息 管理科 | 5.1.1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制定婦幼健康信息管理方案 |
5.1.2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制定和印發全省統一的基層婦幼信息登記、統計表、簿、卡 | ||
5.1.3召開轄區信息工作年會 | ||
5.1.5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轄區內婦幼健康信息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導 | ||
5.1.6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各級各類從事婦幼健康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與考覈 | ||
5.1.7協助開展轄區婦幼健康信息網絡的建設和運行維護 | ||
5.1.9負責本院內基本運行狀況、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技術、診療信息和臨牀用藥監測信息等相關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上報以及質量控制 | ||
5.2健康教育科 | 5.2.1制定本轄區內婦幼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 |
5.2.2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重點工作健康教育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 ||
5.2.4針對轄區健康教育的資料開發、製作和分發 | ||
5.2.9製作健康教育宣傳櫥窗、展版、手冊等材料 | ||
5.3婦幼健康科學研究中心 | ||
5.4婦幼健康適宜技術培訓推廣中心 | ||
5.4.2接受下級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進修 | ||
5.4.3推廣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新技術和適宜技術 |
4.2 二、市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業務部門設置指南
市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是全市婦幼保健業務指導中心,在省級和縣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之間發揮着承上啓下的重要作用。合理設置市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業務科室是保證其落實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業務部門設置應充分體現以保健爲中心、保健與臨牀有機結合的特色,規模適宜、佈局合理。
4.2.1 (一)業務部門設置原則。
1.充分體現以婦女兒童爲中心,保健與臨牀相結合,在整體發展的基礎上,加強保健專科建設,突出保健優勢。
2.與市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職能、任務、規模相適應。在保證完成職能任務的前提下,科室設置比例應當達到80%以上。可結合職能任務、羣衆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增設相關業務科室。
4.2.2 (二)業務部門設置。
1.孕產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6)產科;
(7)產後保健科;
(8)根據功能定位、羣衆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可增設產前診斷等科室。
(2)新生兒疾病篩查科;
(9)高危兒管理科;
(11)兒科;
(12)新生兒科;
(13)中醫兒科;
(14)根據功能定位,羣衆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求可增設相關兒童保健科室。
3.婦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婦科;
(6)中醫婦科;
(7)根據功能定位、羣衆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可增設婦女營養科、婦女心理衛生科、生殖內分泌科等科室。
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計劃生育服務指導科;
(2)計劃生育諮詢指導科;
(3)計劃生育手術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藥具管理科(單獨設立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的,相關職能由藥具管理機構承擔)。
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四個業務部門開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統籌協調,並設立與四個業務部門相配套的急診、手術、醫學影像、藥劑、檢驗及病理等部門。
(三)職能任務。
市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各部門主要職能任務見表2。
表2市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各部門主要職能任務
部門 | 職能任務 | |
1.孕產保健部 | ||
1.2婚前保健科 | 1.2.1.提供婚前衛生指導 | |
1.2.2.提供婚前衛生諮詢 | ||
1.3孕前保健科 | 1.3.1提供孕前諮詢與指導 | |
1.4孕期保健科 | 1.4.1提供常規孕期保健服務 | |
1.4.4提供孕期危重症的識別、急救、治療與轉診 | ||
1.5.1提供孕前、孕期優生與遺傳諮詢服務 | ||
1.5.6對篩查出的疑似病例進行轉診和病例追蹤 | ||
1.5.7有條件的機構可開展必要的宮內干預 | ||
1.5.8做好法定婦幼衛生信息的登記和報告 | ||
1.6產科 | ||
1.6.2提供助產技術服務 | ||
1.6.4開展新生兒復甦 | ||
1.6.13做好法定婦幼衛生報告信息的登記和報告 | ||
1.7產後保健科 | ||
1.7.7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指導,避免非意願妊娠 | ||
1.7.8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產後訪視的技術指導 | ||
2.2新生兒疾病篩查科 | ||
2.2.5對篩查陽性患兒進行臨牀確診和治療 | ||
2.2.6對篩查陽性患兒建立檔案並追蹤隨訪 | ||
2.4.4開展輔食添加與指導 | ||
2.6.3開展高危新生兒眼病篩查、診斷與治療 | ||
2.8.3對初篩異常及具有聽力損失高危因素者跟蹤隨訪 | ||
2.8.7開展兒童耳、鼻、喉部常見疾病的診斷與治療 | ||
2.9高危兒管理科 | 2.9.1開展高危兒篩查 | |
2.9.2開展高危兒定期監測與干預 | ||
2.9.3建立高危兒轉診機制 | ||
2.10.5對干預效果進行評估 | ||
2.11兒科 | ||
2.11.7可開展常見、重大出生缺陷患兒早期診斷和矯治服務 | ||
2.12新生兒科 | ||
2.12.2提供新生兒護理 | ||
2.12.3提供新生兒復甦 | ||
2.12.7提供常見新生兒疾病的診斷、治療 | ||
2.12.10做好法定婦幼健康信息的登記和報告 | ||
2.13中醫兒科 | ||
2.13.5向其他兒科科室提供中醫會診服務 | ||
3.婦女保健部 | 3.1.1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轄區婦女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規範及技術標準提供技術支持 | |
3.1.2負責轄區婦女保健工作常規的制定、實施和技術指導 | ||
3.1.4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組織開展轄區婦女常見病普查普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業務指導、督導和質量控制 | ||
3.1.7掌握轄區婦女常見問題和疾病的流行病學特徵,開展研究,提供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 | ||
3.2.7提供青少年常見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 | ||
3.3更老年期保健科 | 3.3.1提供常規體檢與管理 | |
3.4乳腺保健科 | 3.4.1提供乳腺常見問題的諮詢與指導 | |
3.4.3提供乳腺良性疾病和早期乳腺癌的診斷與治療 | ||
3.5婦科 | 3.5.1提供婦女常規健康體檢與管理 | |
3.5.3開展婦女盆底功能障礙性疾病的診斷與治療 | ||
3.5.4提供婦女不孕症的治療 | ||
3.5.5提供常見婦科內分泌疾病診斷與治療 | ||
3.5.6開展常見婦科腫瘤的篩查與診治 | ||
3.5.8建立各種工作登記,定期總結分析,提出對婦女常見疾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 ||
3.6中醫婦科 | ||
3.6.6向其他婦科科室提供中醫會診服務6. | ||
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部 | 4.1計劃生育服務指導科 | 4.1.1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工作規範及技術標準提供技術支持 |
4.1.2負責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常規的制定、實施和技術指導 | ||
4.1.4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業務指導、督導和質量控制 | ||
4.1.5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項技術審覈工作 | ||
4.1.6對轄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推廣適宜技術 | ||
4.1.8掌握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情況,研究影響因素,提供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 | ||
4.2計劃生育諮詢指導科 | ||
4.2.4開展各類計劃生育手術前諮詢及指導 | ||
4.2.5開展計劃生育手術高危病歷識別、管理和轉診 | ||
4.2.6建立各種登記,定期總結分析,提出對本機構和對下一級機構開展避孕節育服務的指導意見和建議 | ||
4.3計劃生育手術科 | 4.3.1提供與機構條件相適應的計劃生育手術 | |
4.3.4開展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和治療 | ||
4.3.6建立各種手術及手術併發症登記,定期總結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 | ||
4.4男性生殖健康科 | ||
4.4.5建立登記,定期總結分析 | ||
4.5避孕藥具管理科 | 4.5.1制定避孕藥具採購和發放計劃,掌握全地區藥具工作執行情況 | |
4.5.2儲藏和提供避孕藥具 | ||
4.5.4推廣避孕節育新產品 | ||
5.其他相關部 門 | 5.1信息管理科 | 5.1.1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制定婦幼健康信息管理方案 |
5.1.2召開轄區信息工作年會 | ||
5.1.4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轄區內婦幼健康信息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導 | ||
5.1.5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轄區各類從事婦幼健康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與考覈 | ||
5.1.6協助開展轄區婦幼健康信息網絡的建設和運行維護 | ||
5.1.8負責本院內基本運行狀況、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技術、診療信息和臨牀用藥監測信息等相關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上報以及質量控制 | ||
5.2健康教育科 | 5.2.1制定本轄區內婦幼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 |
5.2.2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重點工作健康教育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 ||
5.2.4針對轄區健康教育的資料開發、製作和分發 | ||
5.2.9製作健康教育宣傳櫥窗、展版、手冊等材料 | ||
4.3 三、縣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業務部門設置指南
縣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是三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的基礎,合理設置業務部門是保證其落實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業務部門設置應充分體現以保健爲中心、保健與臨牀有機結合的特色,規模適宜、佈局合理。
4.3.1 (一)業務部門設置原則。
1.充分體現以婦女兒童爲中心,保健與臨牀相結合,在整體發展的基礎上,加強保健專科建設,突出保健優勢。
2.與縣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職能、任務、規模相適應。科室設置齊全。根據職能任務、羣衆需求和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可參照上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設置科室。
4.3.2 (二)業務部門設置。
1.孕產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產保健科:包括羣體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醫學遺傳諮詢與產前篩查、產後保健等業務內容。
(1)兒童保健科:包括羣體保健、新生兒疾病篩查、兒童生長發育、兒童營養與餵養、兒童心理衛生、兒童五官保健、高危兒管理、兒童康復等業務內容。
3.婦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婦女保健科:包括羣體保健、青春期保健、更老年期保健、乳腺保健等業務內容。
(2)婦科:包括婦科、中醫婦科等業務內容。
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計劃生育指導科。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包括計劃生育諮詢指導、計劃生育手術服務和男性生殖健康等業務內容。
(3)避孕藥具管理科。
婦幼健康服務機構應根據功能和任務設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科室,對全院各業務部門開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進行統籌管理,並設立與四個業務部門相配套的急診、手術、醫學影像、藥劑和檢驗等部門。
(三)職能任務。
縣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各部門主要職能任務見表3。
表3縣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主要職能任務
部門 | 職能任務 | ||
1.孕產保健部 | 1.1孕產保健科 | ||
1.1.2婚前保健 | 1.1.2.1提供婚前衛生指導 | ||
1.1.2.2提供婚前衛生諮詢 | |||
1.1.3孕前保健 | 1.1.3.1提供孕前指導 | ||
1.1.3.2提供孕前諮詢 | |||
1.1.4孕期保健 | 1.1.4.1提供常規孕期保健服務 | ||
1.1.4.2開展高危孕婦的篩查與管理 | |||
1.1.4.4可提供孕期危重症的識別、急救、治療與轉診 | |||
1.1.5.1提供孕前、孕期優生與遺傳諮詢服務 | |||
1.1.5.4對篩查出的疑似病例進行轉診和病例追蹤 | |||
1.1.5.5做好法定婦幼衛生報告信息的登記和報告 | |||
1.1.6產後保健 | |||
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指導,避免非意願妊娠 | |||
1.1.6.6提供產後心理問題的篩查與專診 | |||
1.1.6.7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產後訪視的技術指導 | |||
1.2產科 | |||
1.2.1.2提供助產技術服務 | |||
1.2.1.4開展新生兒復甦 | |||
1.2.1.5提供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 | |||
1.2.1.13做好法定婦幼衛生報告信息的登記和報告 | |||
2.1.2新生兒疾病篩查 | |||
2.1.2.3對篩查陽性患兒建立檔案並追蹤隨訪 | |||
2.1.5.2開展高危新生兒眼病篩查 | |||
2.1.6高危兒管理 | 2.1.6.1開展高危兒篩查與定期監測 | ||
2.1.6.2建立高危兒轉診機制 | |||
2.2兒科 | 2.2.1兒科 | ||
2.2.1.2危重患兒的識別和轉診 | |||
2.2.2新生兒科 | |||
2.2.2.3提供新生兒復甦 | |||
2.2.2.6提供常見新生兒疾病的診斷、治療 | |||
2.2.2.8做好法定婦幼健康信息的登記和報告 | |||
2.2.2.9開展轄區新生兒復甦技術培訓 | |||
2.2.3中醫兒科 | |||
3.婦女保健部 | 3.1婦女保健科 | 3.1.1.1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轄區婦女保健工作發展規劃,落實工作規範及技術標準提供技術支持 | |
3.1.1.3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組織開展轄區婦女常見病普查普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業務指導、督導和質量控制 | |||
3.1.1.6掌握轄區婦女常見問題和疾病的流行病學特徵,開展研究,提供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 | |||
3.1.2.6提供青少年常見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 | |||
3.1.3更老年保健 | 3.1.3.1提供常規體檢與管理 | ||
3.1.4乳腺保健 | 3.1.4.1提供乳腺常見問題的諮詢與指導 | ||
3.1.4.3開展乳腺常見疾病的診斷與治療 | |||
3.2婦科 | 3.2.1婦科 | 3.2.1.1提供婦女常規健康體檢與管理 | |
3.2.1.3開展婦女盆底功能障礙性疾病診斷與治療。 | |||
3.2.1.4提供常見婦科內分泌疾病診斷與治療 | |||
3.2.1.5開展常見婦科腫瘤的篩查 | |||
3.2.1.6提供常見婦科良性腫瘤的診斷與治療 | |||
3.2.1.8建立各種工作登記,定期總結分析,提出對婦女常見疾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 |||
3.2.2中醫婦科 | |||
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部 | 4.1計劃生育指導科 | 4.1.1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落實工作規範及技術標準提供技術支持 | |
4.1.4對轄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推廣新技術和適宜技術 | |||
4.1.6掌握轄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現狀並開展研究,提供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 | |||
4.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 | 4.2.1計劃生育諮詢指導 | ||
4.2.1.4開展計劃生育手術前諮詢與指導 | |||
4.2.1.5開展計劃生育手術高危病例的識別、管理和轉診 | |||
4.2.2計劃生育手術服務 | 4.2.2.1提供與機構條件相適應的計劃生育手術 | ||
4.2.2.4開展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和治療 | |||
4.2.2.5建立各種登記,定期總結分析 | |||
4.2.3男性生殖健康 | |||
4.3避孕藥具管理科 | 4.3.1制定避孕藥具採購與發放計劃,掌握全地區藥具服務情況 | ||
4.3.2儲藏和提供避孕藥具,保障使用 | |||
5.其他相關部門 | 5.1信息管理科 | 5.1.1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制定婦幼健康信息管理方案 | |
5.1.3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轄區內婦幼健康信息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導 | |||
5.1.4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各級各類從事婦幼健康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與考覈 | |||
5.1.5協助開展轄區婦幼健康信息網絡的建設和運行維護 | |||
5.1.7負責本院內基本運行狀況、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技術、診療信息和臨牀用藥監測信息等相關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上報以及質量控制 | |||
5.2健康教育科 | 5.2.1制定本轄區內婦幼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 ||
5.2.2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重點工作健康教育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 |||
5.2.4針對轄區健康教育的資料開發、製作和分發 | |||
5.2.9製作健康教育宣傳櫥窗、展版、手冊等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