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Classification of tuberculosis[WS 196—2017 結核病分類]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5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 WS 196—2017《結核病分類》(Classification of tuberculosi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7年11月9日《關於發佈〈結核病分類〉等兩項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的通告》發佈,本標準代替WS 196—2001。該標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WS 196—2001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現發佈《結核病分類》等兩項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WS 196—2017 結核病分類(代替WS 196—2001)
WS 288—2017 肺結核診斷(代替WS 288—2008)
上述標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WS 196—2001、WS 288—2008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11月9 日
5 前言
本標準第3章爲強制性條款,其餘爲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與WS 196—2001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結核分枝桿菌潛伏感染者、非活動性結核病分類(見3.1、3.3);
——將氣管結核病、支氣管結核病、結核性胸膜炎納入肺結核分類和管理(見3.2.2.1)。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胸科醫院、解放軍第三〇九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黎霞、成詩明、周林、李亮、趙順英、周新華、屠德華、朱莉貞、林明貴、劉二勇、賴鈺基。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WS 196—2001。
6 標準正文
6.1 1 範圍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位)適用於本文件。
WS 288 肺結核診斷
6.3 3 結核病分類
6.3.1 3.1 結核分枝桿菌潛伏感染者
機體內感染了結核分枝桿菌,但沒有發生臨牀結核病,沒有臨牀細菌學或者影像學方面活動結核的證據。
6.3.2 3.2 活動性結核病
6.3.2.1 3.2.1 概述
具有結核病相關的臨牀症狀和體徵,結核分枝桿菌病原學、病理學、影像學等檢查有活動性結核的證據。活動性結核按照病變部位、病原學檢查結果、耐藥狀況、治療史分類。
6.3.2.2 3.2.2 按病變部位
6.3.2.2.1 3.2.2.1 肺結核
指結核病變發生在肺、氣管、支氣管和胸膜等部位。分爲以下5種類型:
a) 原發性肺結核:包括原發綜合徵和胸內淋巴結結核(兒童尚包括乾酪性肺炎和氣管、支氣管結 核);
b) 血行播散性肺結核:包括急性、亞急性和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結核;
c) 繼發性肺結核:包括浸潤性肺結核、結核球、乾酪性肺炎、慢性纖維空洞性肺結核和毀損肺等;
d) 氣管、支氣管結核:包括氣管、支氣管粘膜及粘膜下層的結核病;
6.3.2.2.2 3.2.2.2 肺外結核
指結核病變發生在肺以外的器官和部位。如淋巴結(除外胸內淋巴結)、骨、關節、泌尿生殖系統、消化道系統、中樞神經系統等部位。肺外結核按照病變器官及部位命名。
6.3.2.3 3.2.3 按病原學檢查結果
檢查結果如下:
f) 未痰檢肺結核:患者未接受痰抗酸染色塗片、痰分枝桿菌培養、分子生物學檢查。
6.3.2.4 3.2.4 按耐藥狀況
6.3.2.4.1 3.2.4.1 非耐藥結核病。
結核患者感染的結核分枝桿菌在體外未發現對檢測所使用的抗結核藥物耐藥;
6.3.2.4.2 3.2.4.2 耐藥結核病。
結核患者感染的結核分枝桿菌在體外被證實在一種或多種抗結核藥物存在時仍能生長。耐藥結核病分爲以下幾種類型:
a) 單耐藥結核病:指結核分枝桿菌對一種一線抗結核藥物耐藥;
b) 多耐藥結核病:結核分枝桿菌對一種以上的一線抗結核藥物耐藥,但不包括對異煙肼、利福平 同時耐藥;
c) 耐多藥結核病(MDR-TB):結核分枝桿菌對包括異煙肼、利福平同時耐藥在內的至少二種以上的一線抗結核藥物耐藥;
d) 廣泛耐藥結核病(XDR-TB):結核分枝桿菌除對一線抗結核藥物異煙肼、利福平同時耐藥外,還對二線抗結核藥物氟喹諾酮類抗生素中至少一種產生耐藥,以及三種注射藥物(如:捲曲黴素、卡那黴素、丁胺卡那黴素等)中的至少一種耐藥;
e) 利福平耐藥結核病:結核分枝桿菌對利福平耐藥,無論對其他抗結核藥物是否耐藥。
6.3.2.5 3.2.5 按治療史
6.3.2.5.1 3.2.5.1 初治結核病。
初治患者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c) 不規則化療未滿1個月的患者。
6.3.2.5.2 3.2.5.2 復治結核病。
復治患者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a) 因結核病不合理或不規則用抗結核藥物治療≥1個月的患者;
b) 初治失敗和復發患者。
6.3.3 3.3 非活動性結核病
6.3.3.1 3.3.1 非活動性肺結核病
無活動性結核相關臨牀症狀和體徵,細菌學檢查陰性,影像學檢查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表現,並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肺部影像改變可診斷爲非活動性肺結核:
a) 鈣化病竈(孤立性或多發性);
b) 索條狀病竈(邊緣清晰);
c) 硬結性病竈;
d) 淨化空洞;
e) 胸膜增厚、粘連或伴鈣化。
6.3.3.2 3.3.2 非活動性肺外結核病
6.4 4 檢查方法
6.4.1 4.1 病原學檢查
6.4.1.1 4.1.1 標本
痰、體液(血液、胸腔積液、腹腔積液、腦脊液、關節腔積液等)、膿液、灌洗液等。
6.4.1.2 4.1.2 檢查方法
6.4.1.3 4.1.3 檢查結果
檢查結果記錄方式如下:
結核病檢查還包括病理學、血清學、結核菌純蛋白衍生物(PPD)試驗(具體詳見WS 288)、γ-干擾素釋放試驗等其他方法。
6.5 5 病歷記錄格式
6.5.1 5.1 結核分枝桿菌潛伏感染者
結核菌純蛋白衍生物(PPD)試驗按照硬結實際測量值橫徑(mm)×直徑(mm)記錄,並記錄水泡、雙圈等表現。
示例1:結核分枝桿菌潛伏感染者,PPD試驗5 mm×12 mm,水泡。
6.5.2 5.2 活動性結核
6.5.2.1 5.2.1 肺結核
按肺結核類型、病變部位、細菌學檢查結果、抗結核藥物敏感性試驗結果、治療史等順序書寫。
示例2: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結核,雙肺,塗(陰),培(未做),初治。
示例3:繼發性肺結核,左上肺,塗(陽),培(陽),耐多藥(耐異煙肼、利福平、鏈黴素等),復治。
6.5.2.2 5.2.2 肺外結核
按肺外結核病變部位、細菌學檢查(註明標本)、抗結核藥物敏感性試驗結果、治療史等順序書寫。
示例5:結核性腦膜炎,腦脊液塗(陽),培(陽),敏感,初治。
6.5.3 5.3 非活動性肺結核
按病變部位、影像學表現順序書寫。
8 解讀
結核病仍是威脅人類健康的主要公共衛生問題。及時、準確地診斷和徹底治癒結核病患者,是恢復患者健康、消除傳染源和控制結核病流行的最重要措施。結核病分類法對結核病的診斷、治療和預防至關重要。
2001年原衛生部頒佈《結核病分類》標準(WSl96-2001),將結核病分爲(1)原發性肺結核(2)血行播散性肺結核(3)繼發性肺結核(4)結核性胸膜炎(5)其他肺外結核。隨着結核病疫情的變化、防控工作的進展和科技的進步,2001版《結核病分類》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本次標準修訂主要依據結核病的病原學、流行病學特徵、臨牀表現、實驗室檢測及鑑別診斷等。內容方面以活動性結核病爲主,爲了符合結核病發展變化客觀規律及結核病的遷延反覆的特點,增加了結核分枝桿菌潛伏感染、非活動性結核病等內容。在肺結核的分類中,鑑於單純肺部結核與氣管/支氣管結核和結核性胸膜炎關係,將氣管/支氣管結核和結核性胸膜炎納入肺結核分類中。同時,將抗結核藥物敏感性試驗結果納入到活動性結核分類中。同時,範圍方面本標準不僅包含活動性結核病的分類,同時涵蓋了結核分枝桿菌感染,非活動性結核病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