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194—2007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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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T 194—2007 gōng zuò chǎng suǒ fáng zhǐ zhí yè zhòng dú wèi shēng gōng chéng fáng hù cuò shī guī fàn

2 英文參考

Hygienic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occupational poisoning in the work place

ICS 13.100

C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94—2007《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範》(Hygienic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occupational poisoning in the work plac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2007年08月13日發佈,自2008年02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邵強、劉江、施瑾、劉光銓。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範

4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工作場所的設計與防毒設備、防護措施、管理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各類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的工礦企業、事業及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5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氣中有害物質監測採樣規範

GBZ/T 160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 50052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

6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有毒有害作業 toxic and hazardous work

指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進行的作業

3.2

職業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s

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由生產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職業危害主要有急性、亞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種類型。

3.3

衛生工程防護措施 hygienic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指應用工程技術手段控制工作場所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防止發生職業危害的一切技術措施。

3.4

“三同時”原則 principle of three simultaneities

衛生工程防護措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5

事故應急救援設施 rescue measures for emergency

指有毒有害物質工作場所由於誤操作、違章作業、生產設備破損或其他人爲因素,引起有毒有害物質大量逸出,爲避免發生急性職業危害控制事故危害程度而設的個人防護。

3.6

毒物源 toxic agents source

工作場所中可能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

3.7

毒物源控制 control of toxic agents source

指針對工業工作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散發源頭採取的密閉、隔離通風排毒等技術措施。

3.8

排毒系統 exhaust ventilation system for toxic agents control

工作場所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散發的從毒物源到排入大氣之前的全套通風排毒設施。

3.9

毒物排放控制 control of toxic agents emission

排毒系統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向大氣排放之前控制其濃度或排放量以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各類技術措施。

7 4 基本規定

7.1 4.1 總平面佈局

應符合GB 50187的有關規定

4.1.1 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和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應佈置在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地勢開闊、通風條件良好的地段。

4.1.2 嚴重產生有毒有害物質且目前尚無有效控制技術的工作場所,應遠離居住區。

4.1.3 單跨度廠房如有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與其他建築物隔離

4.1.4 廠區道路佈置應符合國家現行防火規範。廠區盡端式道路應有足夠的消防車迴轉場地。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內應留有足夠寬度的通道.寬度不應小於1.2m。

7.2 4.2 工作場所設備佈置

4.2.1 毒物易逸散的工作場所,可能發生劇毒物質泄漏的設備均應有隔離措施。

4.2.2 放散不同有害物質的設備佈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毒性大與毒性小的應隔開。如佈置在多層建築物內時,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佈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佈置在下層時,應採取有效的源頭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空氣。

7.3 4.3 建築設計衛生要求

4.3.1 產生劇毒物質的車間,其牆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的表面,應採用不易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車間內應有沖洗地面和牆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光滑,易於清掃;經常有積液的地面應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應納人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4.3.2 爲了保證車間內良好的通風自然換氣,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不宜過於狹窄,廠房的高度應不低於3.2m,人均面積不少於4.5m2,人均佔有容積不小於l5 m3爲宜。

4.3.3 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最好設計成多層建築,底層佈置抽氣管道,過濾器及通風設備,以及泵房、排水貯槽及化學品庫等。

7.4 4.4 衛生工程防護設施管理

4.4.1 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護所採用的各類設備和材料必須是相關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產品

4.4.2 職業危害衛生防護工程設計與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禁止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承攬此類工程設計與施工。

4.4.3 對易發生跑、冒、滴、漏的生產設備要加強維修和管理,各種防毒設備必須建立必要的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特殊有毒作業應調整勞動制度與勞動組織

4.4.4 凡產生一氧化碳工作場所,應經常監測氣中一氧化碳的濃度,並安裝一氧化碳警報器。生產過程要加強密閉、通風,對管道、閥門、設備應注意維修,防止漏氣。

4.4.5 對於每個化學過濾式防毒面具或供氧(氣)呼吸防護器應配備專用記錄卡,以便記明濾毒罐(盒)或供氣瓶的最後檢查和更換日期,以及已用過的次數等。濾毒罐在不用時應將通路封塞,以防失效。

4.4.6 應定期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以便及時更換,防止失效。面具和口罩應定期清洗消毒,特別是公用的應在每次使用後立即進行清洗消毒,呼吸防護器應放置在陰涼乾燥處。

4.4.7 用於緊急救援的呼吸防護器應定期嚴格檢查妥善存放在鄰近可能發生事故的地點,便於及時取用。

4.4.8 在有毒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張貼符合GBZ 158的規定警示標識職業衛生作業守則,並有專門部門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4.4.9 用人單位辦公室應備有本單位使用的各種有毒、有害化學品特性說明的複印件,其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化學品成分、理化特性、對人的危害及其他危險性、安全預防措施、有毒有害標識、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該說明應存檔備查。

4.4.10 在工作場所貯存有毒物質的容器,都應貼上醒目的標識,以示該物質名稱及危險性。

4.4.11 輸送有毒物質的管道系統、設備、閥門、安全設施、泵及其他固定設備均應貼上標籤或註明記號以識別所輸送的有毒物質。

4.4.12 用人單位使用新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化學品時,應在使用前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並提供毒性鑑定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4.4.13 用人單位不能提供新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化學品鑑定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或衛生行政部門認爲需要複驗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申請進行毒性鑑定

7.5 4.5 個人防護

4.5.1 接觸有毒有害作業作業人員需穿特殊質地或式樣的防護服。強酸、強鹼作業者應着耐酸、耐鹼工作服;接觸有毒粉塵者應穿防塵工作服;接觸局部作用強或經皮中毒危險性大的物質,應戴相應質地防護手套;接觸經皮膚進入能力強的化學物質.除工作服外尚應穿襯衣。

4.5.2 毒物粉塵、煙、霧狀態時,作業人員需使用機械過濾防毒口罩毒物氣體、蒸汽狀態時,宜使用化學過濾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在毒物濃度過高或空氣中氧含量過低的特殊作業情況下,應採用隔離操作或供氧(氣)式防毒面具。

4.5.3 作業環境毒物污染嚴重,暫時又難以改善的作業,應合理安排勞動和調配勞力,進行輪換操作,減少勞動時間或縮短接觸時間。

4.5.4 如發生職業危害在當地無緊急救援機構和措施的情況下,應立即報國家中毒控制中心。

8 5 輔助衛生設施

8.1 5.1 一般規定

5.1.1 有毒有害工作場昕的輔助衛生設施的設計應符合GBZ 1的有關要求。

5.1.2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都應設置盥洗設備、淋浴室及存衣室,專用更衣箱。

5.1.3 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休息室,可兼學習、取暖、進餐之用。休息室設在工作附近的地方,並應避免有毒有害物質的影響。室內可設桌、椅、洗手池、飲水設施及空調設備。

5.1.4 個人防護用品宜有專門管理室負責收、發、清洗消毒、維護保養、更舊換新工作。

5.1.5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應分室存放,工作服室應有良好的通風

8.2 5.2 應急救援設施

5.2.1 產生劇毒物質工作場所,應同時配備相應事故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的選用應配套。

5.2.2 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工作場所,應設置清潔供水設備和噴淋裝置,對有濺入眼內引起化學性眼炎或灼傷可能的工作場所,應設淋浴、洗眼的設備。

5.2.3 對有毒性較大的特殊化學物質工作場所,應設置通過式衛生處理室,供勞動者進出車間能進行洗消處理,包括淋浴和更換清潔衣服。工作服應集中洗消處理。

5.2.4 對有劇毒物質工作場所,要配備有解毒劑和急救藥品的急救箱(櫃)。車間人數≥150人時應按每150人至少設置一個急救箱(櫃)。急救箱(櫃)中除規定的急救用品外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並且應由有急救治療合格證書的專人負責保管,該人員在工作時間不得離開崗位。對一些可能發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工作場所,應備有氧氣瓶、人工呼吸設備。

9 6 防毒設備及措施

9.1 6.1 一般規定

6.1.1 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均應積極創造條件採用新工藝,以無毒、低毒的物料代替有毒和高毒的物料,採取無毒害或毒害較小的工藝流程。

6.1.2 應將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過程與其他無毒無害的工藝過程隔開。

6.1.3 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應用密閉的方法防止逸散,在密閉不嚴或不能密閉之處,應安裝通風排毒設施維持負壓操作,並將逸散的有毒有害物質排出。

6.1.4 工作場所採用通風排毒設施時,應同時設計淨化、回收設施,綜合利用資源,使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

6.1.5 對生產中所使用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原料、產品、要做到嚴密包裝,用具、器材、容器應堅固,符合運輸安全要求,防止在運輸中破損、外逸或擴散

6.1.6 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可能突然增高,或空氣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毒有害物質能對人體具有疊加或增強作用時,不得采用循環空氣作空氣調節或熱風采暖。

6.1.7 工作場所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毒物,混合後具有協同作用時,應隔開進行生產,分別單獨設置排風系統,不得將兩者的排風系統聯在一起。通過工作場所的排風管道必須保持負壓。

6.1.8 採取集中空調系統工作場所,其換氣量除滿足稀釋有毒有害氣體需要量,保持冷、熱調節外,系統新風量應不低於每人30m3/h,換氣次數應每小時不少於12次。

6.1.9 排毒系統中所用材料其材質應無毒無害、防老化,並不應在光、熱效應下產生二次污染

9.2 6.2 毒物源控制

6.2.1 密閉毒物發生源,合理採用局部排風設施就地排出毒物,防止毒物的逸出和擴散

6.2.2 在生產規模較大或有劇毒化學物質工作場所應設置供發生緊急情況時使用的排氣系統

6.2.3 有低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散發,且其散發點較分散的情況下,宜採用全面通風換氣使工作場所氣中有毒有害氣體、蒸汽達到職業接觸限值要求。全面通風換氣量的計算方法應按附錄A執行。

6.2.4 排毒罩口與有毒有害物質的發生源之間的距離應儘量靠近並加設圍擋;排毒罩口應儘量靠近發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狀大小應與發生源的逸散區域和範圍相適應;罩口應迎着有毒有害物質氣流的方向;進風口與排風口位置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排出的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內。

6.2.5 應儘量採用僅一面可開啓的密閉排毒櫃,對於有熱壓的有毒有害氣體可以採用局部自然排風設施,排出濃度應符合排放標準。

6.2.6 有毒有害物質被吸人排毒罩口的過程,不應通過操作者的呼吸帶,排毒要求的控制風速在0.25m/s~3m/s之間,常用風速爲0.5m/s~1.5m/s。管道風速採用8m/s~12m/s。

6.2.7 櫃形排風罩內有熱源存在時,應在排風罩上部排風。

6.2.8 產生劇毒物質車間的排風系統和一般車間的排風系統應分開。

6.2.9 輸送含有劇毒物質的正壓風管,不得通過其他房間。

6.2.10 揮發性有毒溶劑應用管道輸送。

6.2.11 密閉設備宜儘量減少漏風的縫隙和孔洞,僅設置必要的觀察窗、操作口及檢修口。

6.2.12 閉設備內應有一定的排風量,保持處於負壓狀態;排風量一般要求能在操作口和檢修門開啓時,達到要求的控制風速

9.3 6.3 毒物排放控制

6.3.1 當車間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天窗排出時,在該車間屋頂應避免設置機械通風進風口。

6.3.2 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宜由經常使用的排風系統事故排風的排風系統共同保證。事故排風的排風量應根據工藝資料計算確定。當缺乏上述資料時,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於12次。

6.3.3 事故排風的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外便於操作的地點設置開關,其供電系統的可靠性等級,應由工藝設計確定,並應符合GB 50052的要求。

6.3.4 事故排風的吸風口,應設在有毒有害物質散發量可能最大的地點。當事故發生向室內放散密度比空氣大的氣體和蒸汽時,吸風口應設在地面以上0.3m~1.0m處;放散密度比空氣小的氣體和蒸汽時,吸風口應設在上部地帶,且對於可燃氣體和蒸汽,吸風口應儘量緊貼頂棚佈置,其上緣距頂棚不得大於0.4m。

6.3.5 事故排風的排風口,不應佈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排風口應高於20m範圍內最高建築物的屋頂3m以上,當其與機械送風系統進風口的水平距離小於20m時,尚應高於進風口6m以上。

6.3.6 散發有毒有害物質設備的尾氣必須經淨化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後方可排人大氣。若直接排人大氣時,應引至屋頂以上3m高處放空,若鄰近建築物高於本車間時,應加高排放口高度。

10 工作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檢測

7.1 用人單位應按照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進行檢測評價,應委託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評價指數的計算見附錄B。

7.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物質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達到。治理規劃應報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7.3 衛生工程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後,應進行效果的鑑定

7.4 用人單位應將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物質的檢測和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7.5 通風測試內容應包括風量、風速、淨化效率、全面通風換氣量的測定,各項計算公式見附錄A。

7.6 職業病危害因素測定方法按GBZ 159、GBZ/T 160的有關規定執行。

11 衛生工程防護措施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8.1 用人單位對衛生工程防護措施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教育應貫徹“預防爲主”的精神,採取“三級預防”措施,即從根本上消除或控制職業危害因素(第一級預防);及早發現輕微病損,採取防治措施(第二級預防);對患者做出正確診斷,及時處理(第三級預防)。

8.2 用人單位應對從事衛生工程防護措施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8.3 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8.3.1 各工序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的理化性質,對人體危害,其他危險性;

8.3.2 對各工序的職業危害因素採用的衛生工程防護措施

8.3.3 各項衛生工程防護設施的原理、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方法

8.3.4 個體防護用品(防護手套、眼鏡、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的正確使用方法和維護保養方法;8.3.5 職工急救常識。在緊急情況下,避免意外傷害的緊急應對方法

8.4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包括新型洗滌劑等)、新設備,改變原來材料、工藝流程及相配套的防護設施時,培訓內容也應隨之更新和補充。

12 9 檔案管理

9.1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相關檔案,包括:

a) 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清單及有關文本;

b)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c) 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及批准文件;

d)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書;

e) 工程改建、擴建及維修、使用中變更的圖紙及有關材料;

f) 全套竣工圖紙、驗收報告、竣工總結;

g)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存在崗位、來源、預防策略)清單;

h) 儲存和使用的化學品清單,包括種類、量、使用的部位、儲存的部位、毒性資料、預防策略;

i)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委託書與預評價報告;

j) 衛生行政部門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書;

k) 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控制效果評價委託書與效果評價報告;

l) 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工程防護措施效果評價審查意見書;

m)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委託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記錄與評價報告。

9.2 衛生工程防護設施檔案

a) 工藝改革技術措施檔案;

b) 衛生工程防護設施檔案:

1) 衛生工程防護設施清單(並註明安裝地點);

2) 衛生工程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維修及定期大修要求;

3) 衛生工程防護設施的安裝、調試驗收記錄;

4) 衛生工程防護設施使用記錄;

5) 衛生工程防護設施的維修記錄,包括:維修責任人、維修原因、維修日期、維修人等。

9.3 職業病防護用品檔案,包括:工種清單、應配備清單、實配備清單、使用情況等。

9.4 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包括:

a) 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b) 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c)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與分析報告;

d) 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調離情況。

9.5 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計劃、培訓內容、授課記錄、培訓人員名單、考覈成績。

9.6 職業病病人檔案。

9.7 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介紹。

9.8 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9.9 各種彙總資料。

13 附錄A(規範性附錄)通風換氣量的計算

A.1 全面通風換氣時,有毒有害物質各自所需換氣量按式(A.1)進行計算。

公式

式(A.1)中:

L——有毒有害物質各自所需的換氣量(m3/h);

M——有毒有害物質各自的散放量(mg/h);

Sa——有毒有害物質各自的職業接觸限值(mg/m3);

Sb——空氣中含有該有害物質的濃度(mg/m3)。

(當抽入空氣中含有該物質的濃度爲Sb時,則Sa的值應取Sa-Sb)。

A.2 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或醇類、醋酸酯類)蒸汽,或數種刺激氣體三氧化硫二氧化硫及其鹽類等)同時放散於空氣中時,換氣量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空氣量的總和,按式(A.2)進行計算。

LT=L1+L2+Λ+Ln ……………(A.2)

式(A.2)中:

LT——換氣量總和(m3/h);

L1,L2,Λ,Ln——有毒有害物質各自所需的換氣量(m/h)。

A.3 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質的氣體及蒸汽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同時放散於空氣中時,通風量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毒有害物質計算。

A.4 風量

一般風量按式(A.3)進行計算。

公式

式(A.3)中:

L——風量(m3/h):

v.PNG——風道內測試斷面的平均風速(m/s);

F——斷面面積(m2),

A.5 冷過程傘形罩排風量

A.5.1 自由懸掛式風量按式(A.4)進行計算。

L=V·F·3600=3600(10x2+A)·Vx………………(A.4)

A.5.2 自由懸掛有邊傘形罩風量按式(A.5)進行計算。

L=V0·F0·3600=0.75(10x2+A)·Vx·3600………………(A.5)

A.6 旁側罩排風量

A.6.1 工作臺上旁側罩風量按式(A.6)進行計算。

L=V0·F0·3600=3600(5x2+A)·Vx………………(A.6)

A.6.2 工作臺上有邊旁側罩風量按式(A.7)進行計算。

L=V0·F0·3600=0.75(5x2+A)·Vx·3600………………(A.7)

A.7 下部排氣罩排風量

下部排氣罩風量按式(A.8)進行計算。

L=V0·F0·3600=(10x2+A)·Vx·3600………………(A.8)

式(A.3)~式(A.8)各式中:

L——風量(m3/h);

V0——罩口平均風速(m/s);

Vx——毒物源控制風速(m/s);

A——罩口面積(m2);

x——毒物源至罩口的距離(m);

F0——當x爲零時的罩口面積(m2)。

A.8 條縫排毒罩排風量

A.8.1 自由懸掛式條縫排毒罩風量按式(A.9)進行計算。

公式

A.8.2 自由懸掛式有邊條縫排毒罩風量按式(A.10)進行計算。

公式

A.8.3 工作臺上有邊條縫排毒罩風量按式(A.11)進行計算。

公式

式(A.9)~式(A.11)各式中:

L——風量(m3/h);

Vx——毒物源控制風速(m/s);

x——毒物源至罩口距離(m);

s——條縫長邊(m);

b——條縫寬度(m)。

A.9 密閉排風罩排風量

A.9.1 密閉罩(包括縫隙面積)風量按式(A.12)進行計算。

公式

式(A.12)中:

L——風量(m3/h);

∑f——密閉罩開啓孔口及縫隙總面積(m2);

β——爲一些考慮不到的縫隙面積而增加的安全係數,一般取1.05~1.1;

v.PNG——通過縫隙或孔口的風速,一般情況孔口的風速可取V=1m/s~4m/s。

A.9.2 發氣量與縫隙風量按式(A.13)進行計算。

公式

式(A.13)中:

L-——密閉罩內產生的氣體或從外部引入大量氣體量(m3/h)。

A.9.3 依換氣次數計算風量按式(A.14)進行計算。

公式

式(A.14)中:

n——換氣次數(次/min);

S——密閉罩容積(m3)。

A.9.4 依截面積風速計算風量按式(A.15)進行計算。

公式

式(A.15)中:

v.PNG——垂直於密閉罩截面的平均風速一般可取V=0.25m/s~0.5m/s;

F——密閉罩斷面面積(m2)。

A.10 風速

A.10.1 一般平均風速通用計算公式按式(A.16)進行計算。

公式

式(A.16)中:

v.PNG——平均風速(m/s);

L——風量(m3/h);

F——風道斷面面積(m2)。

A.10.2 由風道內動壓計算管道內風速按式(A.17)進行計算。

公式

式(A.17)中:

Vi——測點風速(m/s);

v.PNG——平均風速(m/s);

n——測點數;

hvi——測點動壓(Pa);

ρ——空氣密度(kg/m3)。

A.11 淨化效率

A.11.1 當淨化器進、出口風量一致,即不漏風情況下淨化效率按式(A.18)進行計算。

公式

式(A.18)中:

η——淨化效率%;

C1——淨化器進口有毒有害物濃度(mg/m3);

C2——淨化器出口有毒有害物濃度(mg/m3);

A.11.2 當淨化器進、出口風量不一致時淨化效率按式(A.19)進行計算。

公式

式(A.19)中:

L1——淨化器進口風量(m3/h);

L2——淨化器出口風量(m3/h)。

A.12 全面換氣量按式(A.20)進行計算。

公式

式(A.20)中:

L——換氣量(m3/h);

M——有毒有害氣體散發量(mg/h);

Sa——該有毒有害氣體職業接觸限值(MAC或TWA值,mg/m3);

Sb——進入空氣中該有毒有害氣體實測濃度(mg/m3)。

14 附錄B(規範性附錄)評價指標

14.1 B.1 單項指數

當測試項目爲單項有毒有害物質作用時,用單項指數作爲評價達標或超標指標。

B.1.1 單點單項指數按式(B.1)進行計算。

公式

式(B.1)中:

Pi——某測試點單項指數;

Ci——某測試點實測濃度值(MAC或TWA值);

Si——某測試項目職業接觸限值(與實測有毒有害物質相應的MAC或TWA接觸限值);

Pi≤1即表示該測試點達標;

Pi>1即表示該測試點超標。

B.1.2 多點單項指數按式(B.2)進行計算。

公式

式(B.2)中:

∑Pi——所有測試點的單項指數之和;

n——測試點總數。

B.1.3 單項指數達標率按式(B.3)進行計算。

公式

D≥90%爲合格(其中必須包含劇毒物質)。

B.1.4 單項指數超標率按式(B.4)進行計算。

公式

B.1.5 工作場所中存在多種有毒有害物質有協同作用時,分別對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空氣中濃度的測定,測試結果用式(B.5)做出評價(適用於具有疊加作用者):

公式

式(B.5)中:

C1,C2,…,Cn——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實測值(按GBZ 2相關規定監測的MAC或TWA值);

Si——某測試項目職業接觸限值(與實測有毒有害物質相應的MAC或TWA接觸限值)。

14.2 B.2 綜合指數

B.2.1 綜合指數計算按式(B.6)進行計算。

公式

式(B.6)中:

I——綜合指數;

(Pimax——最大單項指數(各Pi值中最大值);

∑(Pi)——各測試項目單項指數之和;

N——同時作用監測項目數。

B.2.2 綜合評價級別見表B.1。

表B.1 綜合評價級別

綜合指數

評價分級

綜合評價標準

≤1.0

合格

1-1.2

基本合格

1.2-1.5

限期治理

>1.5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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