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點測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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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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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róng diǎn cè dìng fǎ

2 註解

依照待測物質的性質不同,測定法分爲下列三種。各品種項下未註明時,均係指第一法。

3 第一法

測定易粉碎的固體藥品。

取供試品適量,研成細粉,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各藥品項下乾燥失重的條件進行乾燥。若該藥品爲不檢查乾燥失重、熔點範圍低限在135℃以上、受熱不分解的供試品,可採用105℃乾燥;熔點在135℃以下或受熱分解的供試品,可在五氧化二磷乾燥器中乾燥過夜或用其他適宜的乾燥方法乾燥,如恆溫減壓乾燥

分取供試品適量,置於熔點測定用毛細管(簡稱毛細管,由中性硬質玻璃管制成,長9cm以上,內徑0.9~1.1mm,壁厚0.10~0.15mm,一端熔封;當所用溫度計浸入傳溫液在6cm以上時,管長應適當增加,使露出液麪3cm以上)中,輕擊管壁或藉助長短適宜的潔淨玻璃管,垂直放在表面皿或其他適宜的硬質物體上,將毛細管自上口放入使自由落下,反覆數次,使粉末緊密集結在毛細管的熔封端。裝入供試品的高度爲3mm。另將溫度計(分浸型,具有0.5℃刻度,經熔點測定用對照品校正)放入盛裝傳溫液(熔點在80℃以下者,用水;熔點在80℃以上者,用硅油液狀石蠟)的容器中,使溫度計汞球部的底端與容器的底部距離2.5cm以上(用內加熱的容器, 溫度計汞球與加熱器上表面距離2.5cm以上);加入傳溫液以使傳溫液受熱後的液麪適在溫度計的分浸線處。將傳溫液加熱,俟溫度上升至較規定的熔點低限約低10℃時,將裝有供試品的毛細管浸入傳溫液,貼附在溫度計上(可用橡皮圈或毛細管夾固定),位置須使毛細管的內容物部分適在溫度計汞球中部;繼續加熱,調節升溫速率爲每分鐘上升1.0~1.5℃,加熱時須不斷攪拌使傳溫液溫度保持均勻,記錄供試品在初熔至全熔時的溫度,重複測定3次,取其平均值,即得。

“初熔”係指供試品毛細管內開始局部液化出現明顯液滴時的溫度。

“全熔”係指供試品全部液化時的溫度。

測定熔融同時分解的供試品時,方法如上述,但調節升溫速率使每分鐘上升2.5~3.0℃;供試品開始局部液化時(或開始產生氣泡時)的溫度作爲初熔溫度;供試品固相消失全部液化時的溫度作爲全熔溫度。遇有固相消失不明顯時,應以供試品分解物開始膨脹上升時溫度作爲全熔溫度。某些藥品無法分辨其初熔、全熔時,可以其發生突變時的溫度作爲熔點。

4 第二法

測定不易粉碎的固體藥品(如脂肪脂肪酸石蠟羊毛脂等)。

取供試品,注意用盡可能低的溫度熔融後,吸入兩端開口的毛細管(同第一法,但管端不熔封)中,使高達約10mm。在10℃或10℃以下的冷處靜置24小時,或置冰上放冷不少於2小時,凝固後用橡皮圈將毛細管緊縛在溫度計(同第一法)上,使毛細管的內容物部分適在溫度計汞球中部。照第一法將毛細管連同溫度計浸入傳溫液中,供試品的上端應適在傳溫液液麪下約10mm處;小心加熱,俟溫度上升至較規定的熔點低限尚低約5℃時,調節升溫速率使每分鐘上升不超過0.5℃,至供試品在毛細管中開始上升時,檢讀溫度計上顯示的溫度,即得。

5 三法

測定凡士林或其他類似物質。

取供試品適量,緩緩攪拌並加熱至溫度達90~92℃時,放入一平底耐熱容器中,使供試品厚度達到12±1mm,放冷至較規定的熔點上限高8~10℃; 取刻度爲0.2℃、水銀球長18~28mm、直徑5~6mm的溫度計(其上部預先套上軟木塞,在塞子邊緣開一小槽),使冷至5℃後,擦乾並小心地將溫度計汞球部垂直插入上述熔融的供試品中,直至碰到容器的底部(浸沒12mm),隨即取出,直立懸置,俟粘附在溫度計球部的供試品表面渾濁,將溫度計浸入16℃以下的水中5分鐘,取出,再將溫度計插入一外徑約25mm、長150mm的試管中,塞緊,使溫度計懸於其中,並使溫度計球部的底端距試管底部約爲15mm;將試管浸入約16℃的水浴中,調節試管的高度使溫度計上分浸線同水面相平;加熱水浴溫度以每分鐘2℃的速率升至38℃,再以每分鐘1℃的速率升溫至供試品的第一滴脫離溫度計爲止;檢讀溫度計上顯示的溫度,即可作爲供試品的近似熔點。再取供試品,照前法反覆測定數次;如前後3次測得的熔點相差不超過1℃,可取3次的平均值作爲供試品的熔點;如3次測得的熔點相差超過1℃時,可再測定2次,並取5次的平均值作爲供試品的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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