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卒中等8個常見病種(手術)康復醫療雙向轉診標準(試行)

手術 法規文件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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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nǎo zú zhōng děng 8gè cháng jiàn bìng zhǒng (shǒu shù )kāng fù yī liáo shuāng xiàng zhuǎn zhěn biāo zhǔn (shì xíng )

腦卒中等8個常見病種(手術)康復醫療雙向轉診標準(試行)》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3年4月2日衛辦醫政函〔2013〕259號發佈。

腦卒中等8個常見病種(手術)康復醫療雙向轉診標準(試行)

2 腦卒中

2.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一)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出至康復醫院(含以康復醫療服務爲主的二級綜合醫院,下同)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神經科專科處理結束。

3.腦卒中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

4.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較重的功能障礙,有併發症或合併症,如意識認知障礙氣管切開狀態、急性心肌梗死吞嚥障礙等,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

(二)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入社區或家庭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腦卒中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

2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或合併症。

3.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2.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出現顱內活動出血或進行性腦水腫、嚴重肺部感染泌尿道感染敗血症或重度壓瘡等。

(二)意識障礙功能障礙加重。

(三)出現多器官功能衰竭

(四)出現嚴重的心理-精神障礙,需轉至精神科或精神專科醫院治療。

3 外傷

3.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一)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出至康復醫院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神經外科專科處理結束。

3.腦外傷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

4.轉出前24小時內無癲癇發作。

5.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較重的功能障礙,有併發症或合併症,如意識認知障礙氣管切開狀態、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吞嚥障礙等,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

(二)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入社區或家庭的標準。

1.患者生命體徵平穩,腦外傷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

2.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或合併症。

3.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3.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出現顱內活動出血腦水腫進行性加重或其他需要手術治療的情況。

(二)出現肺水腫、肺感染敗血症或重度壓瘡等本級醫療機構不能處理的併發症。

(三)出現多器官功能衰竭

(四)意識障礙功能障礙加重。

(五)出現嚴重的精神行爲障礙,需轉至精神科或精神專科醫院治療。

4 脊髓損傷

4.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一)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出至康復醫院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科或神經外科專科處理結束,脊柱基本穩定

3.脊髓損傷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

4.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功能障礙,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無嚴重肺部感染呼吸功能障礙、泌尿系感染壓瘡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等併發症,或以上併發症已得到較好控制

(二)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入社區或家庭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脊髓損傷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

2.脊柱穩定,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或合併症。

3.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4.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出現本級機構不能處理的嚴重併發症。

(二)功能障礙進行性加重。

5 周圍神經病損

5.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一)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出至康復醫院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臨牀專科處理結束。

3.周圍神經病損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

4.合併骨折血管損傷肌腱損傷功能障礙,受損神經功能康復治療後仍存在功能障礙,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

(二)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入社區或家庭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周圍神經病損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

2.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或合併症。

3.受損神經功能障礙較輕,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5.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病情加重或出現嚴重併發症,經本級醫療機構處理無好轉或需要再次手術治療。

(二)受損神經功能無改善或進行性加重。

6 人工髖/膝關置換術後

6.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一)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出至康復醫院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科專科處理結束。

3.無嚴重關節疼痛、腫脹。

4.臨牀及影像檢查體位置及其穩定性良好。

5.關節置換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

6.手術關節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功能障礙,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

(二)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入社區或家庭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科專科處理結束。

3.手術關節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疼痛輕微或無疼痛,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4.臨牀及影像檢查體位置及其穩定性滿意。

5.關節置換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結果基本正常。

6.沒有需要臨牀特殊處理的併發症或合併症。

6.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人工關節假體鬆動、脫位或假體周圍骨折,局部血管神經損傷

(二)手術關節嚴重疼痛、腫脹,疑關節感染

(三)發生靜脈血栓經保守治療無效。

(四)關節功能恢復未達到預期目標,或發生需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治療的其他疾病和併發症。

7 膝關節前交叉韌帶重建術後

7.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一)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出至康復醫院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科專科處理結束。

3.膝關節前交叉韌帶重建臨牀實驗室檢查結果基本正常或平穩。

4.無嚴重關節疼痛、腫脹。

5.手術關節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明顯功能障礙、併發症或合併症,仍需住院治療。

(二)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入社區或家庭的標準。

1.生命體徵穩定

2.膝關節前交叉韌帶重建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結果基本正常。

3.傷口癒合良好,手術膝關穩定性良好,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

4.手術關節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7.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出現手術側感染或手術部位嚴重疼痛、腫脹等,經治療無好轉,需轉回三級醫院處理。

(二)發生靜脈血栓,經保守治療無效。

(三)手術側膝關節不穩,關節功能恢復未達到預期目標或功能障礙進行性加重,以及發生其他需要在三級綜合醫院診療的情況。

8 骨折術後

8.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一)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出至康復醫院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科專科處理結束。臨牀檢查影像檢查骨折對位對線滿意、固定穩定

3.骨折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或平穩。

4.傷口癒合良好、無明顯紅腫、滲出及感染

5.骨折肢體接受早期康復治療後仍存在功能障礙、併發症或合併症,需要繼續住院治療。

(二)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入社區或家庭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折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結果基本正常。

3.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

4.局部腫脹和疼痛基本緩解,骨折固定穩定,主要關節活動度和肌力能夠基本滿足日常生活活動需要

5.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8.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發生骨折固定鬆動、感染或再骨折骨折延遲癒合或不癒合等情形,或出現骨化性肌炎骨折局部併發症或其他全身嚴重併發症。

(二)骨折肢體功能障礙加重、疼痛、腫脹,經處理不能緩解。

(三)骨折肢體功能恢復未達到預期目標或功能障礙進行性加重,需要在三級綜合醫院治療。

9 手外傷

9.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一)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出至康復醫院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折已復位固定,屈、伸肌腱血管神經修復術後, 再植肢體存活,傷口癒合良好,手外科專科處理結束。

3.外傷側手部無嚴重感染

4.手外傷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結果基本正常。

5.外傷側手部或上肢在接受系統康復治療後仍有明顯功能障礙,需繼續臨牀處理和康復治療

(二)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入社區或家庭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折已復位固定,屈、伸肌腱血管神經修復術後, 再植肢體存活,傷口癒合良好、已拆線。

3.外傷側手部或上肢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9.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發生再植肢體血管危象、手部骨折固定鬆動、肌腱再次斷裂、感染,或出現骨折延遲癒合或不癒合等局部併發症或其他全身嚴重併發症,需在三級綜合醫院治療。

(二)發生肌腱粘連或瘢痕增生、外傷側手部或上肢功能恢復未達到預期目標或功能障礙進行性加重,經處理不能緩解,需要在三級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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