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nǎo zú zhōng děng 8gè cháng jiàn bìng zhǒng (shǒu shù )kāng fù yī liáo shuāng xiàng zhuǎn zhěn biāo zhǔn (shì xíng )
《腦卒中等8個常見病種(手術)康復醫療雙向轉診標準(試行)》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3年4月2日衛辦醫政函〔2013〕259號發佈。
2 腦卒中
2.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一)由三級綜合醫院轉出至康復醫院(含以康復醫療服務爲主的二級綜合醫院,下同)的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神經科專科處理結束。
4.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較重的功能障礙,有併發症或合併症,如意識或認知障礙、氣管切開狀態、急性心肌梗死、吞嚥障礙等,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
2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或合併症。
3.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2.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出現顱內活動性出血或進行性腦水腫、嚴重肺部感染、泌尿道感染、敗血症或重度壓瘡等。
(三)出現多器官功能衰竭。
3 腦外傷
3.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4.轉出前24小時內無癲癇發作。
5.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較重的功能障礙,有併發症或合併症,如意識或認知障礙、氣管切開狀態、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吞嚥障礙等,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
1.患者生命體徵平穩,腦外傷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
2.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或合併症。
3.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3.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出現顱內活動性出血、腦水腫進行性加重或其他需要手術治療的情況。
(二)出現肺水腫、肺感染、敗血症或重度壓瘡等本級醫療機構不能處理的併發症。
(三)出現多器官功能衰竭。
4 脊髓損傷
4.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4.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功能障礙,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無嚴重肺部感染、呼吸功能障礙、泌尿系感染、壓瘡、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等併發症,或以上併發症已得到較好控制。
3.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4.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出現本級機構不能處理的嚴重併發症。
(二)功能障礙進行性加重。
5 周圍神經病損
5.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臨牀專科處理結束。
4.合併骨折、血管損傷、肌腱損傷等功能障礙,受損神經功能經康復治療後仍存在功能障礙,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
1.生命體徵平穩,周圍神經病損相關臨牀實驗室檢查指標基本正常。
2.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或合併症。
3.受損神經功能障礙較輕,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5.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病情加重或出現嚴重併發症,經本級醫療機構處理無好轉或需要再次手術治療。
6 人工髖/膝關節置換術後
6.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科專科處理結束。
3.無嚴重關節疼痛、腫脹。
6.手術關節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功能障礙,需繼續住院康復治療。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科專科處理結束。
3.手術關節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疼痛輕微或無疼痛,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6.沒有需要臨牀特殊處理的併發症或合併症。
6.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7 膝關節前交叉韌帶重建術後
7.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科專科處理結束。
3.膝關節前交叉韌帶重建術臨牀實驗室檢查結果基本正常或平穩。
4.無嚴重關節疼痛、腫脹。
5.手術關節接受系統康復診療後仍存在明顯功能障礙、併發症或合併症,仍需住院治療。
3.傷口癒合良好,手術膝關節穩定性良好,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
4.手術關節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7.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8 骨折術後
8.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科專科處理結束。臨牀檢查及影像學檢查骨折對位對線滿意、固定穩定。
4.傷口癒合良好、無明顯紅腫、滲出及感染。
5.骨折肢體接受早期康復治療後仍存在功能障礙、併發症或合併症,需要繼續住院治療。
1.生命體徵平穩。
3.沒有需要住院治療的併發症。
4.局部腫脹和疼痛基本緩解,骨折固定穩定,主要關節活動度和肌力能夠基本滿足日常生活活動的需要。
5.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8.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發生骨折固定鬆動、感染或再骨折、骨折延遲癒合或不癒合等情形,或出現骨化性肌炎等骨折局部併發症或其他全身嚴重併發症。
9 手外傷
9.1 一、三級綜合醫院轉出標準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折已復位固定,屈、伸肌腱或血管、神經修復術後, 再植肢體存活,傷口癒合良好,手外科專科處理結束。
5.外傷側手部或上肢在接受系統康復治療後仍有明顯功能障礙,需繼續臨牀處理和康復治療。
1.生命體徵平穩。
2.骨折已復位固定,屈、伸肌腱或血管、神經修復術後, 再植肢體存活,傷口癒合良好、已拆線。
3.外傷側手部或上肢存在輕度功能障礙,無需住院康復治療,可進行社區康復或居家康復。
9.2 二、轉至三級綜合醫院標準
(一)發生再植肢體血管危象、手部骨折固定鬆動、肌腱再次斷裂、感染,或出現骨折延遲癒合或不癒合等局部併發症或其他全身嚴重併發症,需在三級綜合醫院治療。
(二)發生肌腱粘連或瘢痕增生、外傷側手部或上肢功能恢復未達到預期目標或功能障礙進行性加重,經處理不能緩解,需要在三級醫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