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pill[中醫藥學名詞審定委員會.中醫藥學名詞(2004)]pill[21世紀雙語科技詞典]
Pil.[朗道漢英字典]
pilulae[朗道漢英字典]
mas.pil.[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massa pilularum[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pilula[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pilulae[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3 中藥·丸劑
3.1 概述
丸劑(pill[1])爲藥物劑型之一[2]。是指將藥材細粉或藥材提取物加適宜的黏合劑或其他輔料製成球形或類球形制劑的統稱。
3.2 製法
藥物研成細末,用蜜或水、或糊、或藥汁、蜂蠟等拌和,製成圓球形的大小不等的藥丸。
3.3 特點
服用方便,吸收較緩慢,藥力較持久。凡藥物不耐高熱,難溶於水,容易揮發,毒性較劇烈的,多適合做丸。丸劑常用於慢性病,尤其是攻磨癥積。但也有用於急證的丸劑。用水化開服用或水送服。如安宮牛黃丸等。
3.4 中藥丸劑的分類
水丸係指藥材細粉以水(或根據製法用黃酒、醋、稀藥汁、糖液等)粘合製成的丸劑。
濃縮丸係指藥材或部分藥材提取的清膏或浸膏,與適宜的輔料或藥物細粉,以水、蜂蜜或蜂蜜和水爲粘合劑製成的丸劑。根據所用粘合劑不同,分爲濃縮水丸、濃縮蜜丸和濃縮水蜜丸。
3.5 中藥丸劑的質量要求
3.5.1 生產與貯藏
二、蜜丸所用蜂蜜須經煉製後使用。按煉蜜程度分爲嫩蜜、中蜜或老蜜。製備蜜丸時可根據品種、氣候等具體情況選用。除另有規定外,用搓丸法制備大、小蜜丸時,煉蜜應趁熱加入藥粉中,混合均勻;處方中有樹脂類、膠類及含揮發性成分的藥物時,煉蜜應在60℃左右加入;用泛丸法制備水蜜丸時,煉蜜應加開水稀釋後使用。
三、濃縮丸所用清膏或浸膏應按製法規定,採用煎煮、滲漉等方法,取煎液、漉液濃縮製成。
四、除另有規定外,水蜜丸、水丸或濃縮水蜜丸、濃縮水丸應在80℃以下進行乾燥;含較多揮發性成分或多量澱粉成分的丸劑(包括糊丸)應在60℃以下進行乾燥;不宜加溫乾燥的應用其他適宜的方法進行乾燥。
五、凡需包衣和打光的丸劑,應用各該品種製法項下規定的包衣材料進行包衣和打光。
六、外觀應圓整均勻、色澤一致,大蜜丸和小蜜丸應細膩滋潤、軟硬適中。
3.5.2 質量檢查
3.5.2.1 【水分】
取供試品照水分測定法(附錄Ⅸ H)測定。除另有規定外,大蜜丸、小蜜丸、濃縮蜜丸中所含水分不得過15.0%;水蜜丸、濃縮水蜜丸不得過12.0%;水丸、糊丸和濃縮水丸不得過9.0%;微丸按其所屬丸劑類型的規定判定。
3.5.2.2 【重量差異】
3.5.2.2.1 第一法
以一次服用量最高丸數爲1份(丸重1.5g以上的丸劑以1丸爲1份),取供試品10份,分別稱定重量,再與標示總量(一次服用最高丸數×每丸標示量)或標示重量比較,應符合下表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份,並不得有1份超出限度一倍。
標示總量 | 重量差異限度 |
0.05g或0.05g以下 | ±12% |
0.05g以上至0.1g | ±11% |
0.1g以上至0.3g | ±10% |
0.3g以上至1.5g | ±9% |
1.5g以上至3g | ±8% |
3g以上至6g | ±7% |
6g以上至9g | ±6% |
9g以上 | ±5% |
3.5.2.2.2 第二法
取供試品10丸爲1份,共取10份,分別稱定重量,求得平均重量,每份重量與平均重量相比較,應符合下表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份,並不得有1份超出限度一倍。
每份的平均重量 | 重量差異限度 |
0.05g或0.05g以下 | ±12% |
0.05g以上至0.1g | ±11% |
0.1g以上至0.3g | ±10% |
0.3g以上至1g | ±8% |
1g以上至2g | ±7% |
2g以上 | ±6% |
需包糖衣的丸劑應在包衣前檢查丸芯的重量差異,符合上表規定後,方可包糖衣。包糖衣後不再檢查重量差異。
3.5.2.3 【裝量差異】
按一次(或一日)服用劑量分裝的丸劑裝量差異限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每袋(瓶)的標示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0.5g或0.5g以下 | ±12% |
0.5g以上至1g | ±11% |
1g以上至2g | ±10% |
2g以上至3g | ±8% |
3g以上至6g | ±6% |
6g以上至9g | ±5% |
9g以上 | ±4% |
3.5.2.3.1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袋(瓶),分別稱定每袋(瓶)內容物的重量,每袋(瓶)裝量與標示裝量相比較,應符合上表規定。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袋(瓶),並不得有1袋(瓶)超出裝量差異限度一倍。
3.5.2.4 【溶散時限】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6丸,選擇適當孔徑篩網的吊籃(丸劑直徑在2.5mm以下的用直徑約0.42mm的篩網,在2.5mm~3.5mm之間的用直徑1.0mm的篩網,在3.5mm以上的用直徑約2.0mm的篩網),照崩解時限檢查法片劑項下的方法加檔板檢查。除另有規定外,小蜜丸、水蜜丸和水丸應在1小時內全部溶散;濃縮丸和糊丸應在2小時內全部溶散;微丸的溶散時限按所屬丸劑類型的規定判定。如操作過程中丸劑粘附檔板妨礙檢查時,應另取供試品6丸,不加檔板按規定檢查,在規定時間內應全部溶散。
4 西藥·丸劑
4.1 概述
丸劑係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以適當方法製成的球狀或類球狀固體制劑。丸劑包括滴丸、糖丸、小丸等。[3]
4.2 西藥丸劑的分類
丸劑包括滴丸、糖丸、小丸等。
滴丸 係指固體或液體藥物與適宜的基質加熱熔融後溶解、乳化或混懸於基質中,再滴入不相混溶、互不作用的冷凝介質中,由於表面張力的作用使液滴收縮成球狀而製成的製劑,主要供口服用。
糖丸 係指以適宜大小的糖粒或基丸爲核心,用糖粉和其他輔料的混合物作爲材料,選用適宜的黏合劑或潤溼劑制丸,並將主藥以適宜的方法分次包裹在糖丸中而製成的製劑。小丸(通稱爲丸) 係指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均勻混合,選用適宜的黏合劑或潤溼劑以適當方法製成的球狀或類球狀固體制劑。小丸粒徑應爲0.5~3.5mm。
4.3 西藥丸劑的質量要求
4.3.1 生產與貯藏
一、滴丸基質包括水溶性基質和非水溶性基質,常用的有聚乙二醇類(如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4000等)、泊洛沙姆、硬脂酸聚烴氧(40)酯、明膠、硬脂酸、單硬脂酸甘油酯、氫化植物油等。滴丸冷凝介質必須安全無害,且與主藥不發生作用,常用的有液狀石蠟、植物油、甲基硅油和水等。
二、丸劑的含量均勻度和微生物限度等應符合要求。三、滴丸在滴製成丸後,應除去滴丸表面的冷凝介質。四、根據藥物的性質、使用與貯藏的要求,供口服的滴丸或小丸可包糖衣或薄膜衣。必要時,薄膜包衣丸應檢查殘留溶劑。
五、除另有規定外,糖丸和小丸在包裝前應在適宜條件下乾燥,並按丸重大小要求用適宜篩號的藥篩過篩處理。
4.3.2 質量檢查
4.3.2.1 重量差異
【重量差異】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丸,精密稱定總重量,求得平均丸重後,再分別精密稱定各丸的重量。每丸重量與平均丸重相比較,按表中的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丸劑不得多於2丸,並不得有1丸超出限度1倍。
單劑量包裝的小丸重量差異,可以取20個劑量單位進行檢查,其重量差異限度應符合上述規定。
平均丸重 | 重量差異限度 |
0.03g及0.03g以下 | ±15% |
0.03g以上至0.30g | ±10% |
0.30g以上 | ±7.5% |
包糖衣丸劑應在包衣前檢查丸心的重量差異,符合規定後方可包衣。包糖衣後不再檢查重量差異,薄膜衣丸應在包薄膜衣後檢查重量差異並符合規定。
4.3.2.2 溶散時限
【溶散時限】 除另有規定外,照崩解時限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A)檢查,均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