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診斷試劑盒(酶聯免疫法)

免疫缺陷病毒抗體 生物製品 診斷類生物製品 體外診斷類生物製品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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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rén lèi miǎn yì quē xiàn bìng dú kàng tǐ zhěn duàn shì jì hé (méi lián miǎn yì fǎ )

2 英文參考

Diagnostic Kit for Antibody to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ELISA)[2010年版藥典]

3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診斷試劑盒(酶聯免疫法)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診斷試劑盒(酶聯免疫法)

3.1.2 漢語拼音

Renlei Mianyi Quexian Bingdu Kangti Zhenduan Shijihe (Meilianmianyifa)

3.1.3 英文名

Diagnostic Kit for Antibody to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ELISA)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品系人類免疫缺陷病毒“1”型和“2”型(HIV-1/HIV-2)抗原包被的微孔板和HIV-1/HIV-2抗原酶標記物及其他試劑製成,應用雙抗原夾心酶聯免疫法原理檢測血清血漿中的HIV-1和HIV-2抗體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3.4 製造

3.4.1 2.1 專用原材料

3.4.1.1 2.1.1  HIV抗原

選用合成肽、重組蛋白或病毒裂解的純化抗原包被和標記用抗原應含有HIV-1/HIV-2主要抗原組分。抗原的純度、分子量、效價等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3.4.1.2 2.1.2  辣根過氧化物酶(或其他適宜標記的酶)

辣根過氧化物酶的RZ值應不低於3.0,其他標記用酶應符合相應的要求。

3.4.1.3 2.1.3  陽性對照用血清血漿

HIV-1抗體陽性對照應爲HIV-1抗體陽性的人血清血漿,HIV-2抗體陽性對照可用經相應抗原免疫後HIV-2抗體陽性的動物血清血漿

3.4.1.4 2.1.4  陰性對照用血清血漿

HIV抗體檢測爲陰性的人血清血漿

3.4.1.5 2.1.5  微孔板

CV(%)應不高於10%。

3.4.2 2.2 製備程序

3.4.2.1 2.2.1  HIV抗原的純化

採用適宜的方法純化抗原抗原純度用非還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法或其他方法進行測定。純化後抗原分子量、活性、純度應符合要求,於低溫下保存

3.4.2.2 2.2.2  酶標記抗原的製備

採用常規過碘酸鈉乙二醇法或其他適宜方法對純化的HIV抗原進行標記。酶標記抗原的活性、純度應符合要求,加入適當保護劑後於低溫下保存

3.4.2.3 2.2.3  包被抗原濃度和酶標記抗原濃度的選定

採用方陣滴定法或其他方法選擇最佳包被抗原濃度和酶標記抗原的工作濃度。

3.4.2.4 2.2.4  包被抗原板的製備

採用最佳包被濃度的抗原包被微孔板孔,經封閉、乾燥密封處理後,於2~8℃保存。對包被板須抽樣檢定,應符合3.1.1~3.1.4項和3.1.7項要求。

3.4.2.5 2.2.5  陽性對照

選用HIV抗體爲陽性的人血清血漿,或經相應抗原免疫後HIV-2抗體陽性的動物血清血漿,經60℃、1小時處理後,除菌過濾,於2~8℃保存

3.4.2.6 2.2.6  陰性對照

選用HIV抗體檢測爲陰性的5份以上人血清血漿混合,經60℃、1小時處理後,除菌過濾,於2~8℃保存

3.4.2.7 2.2.7  反應時間的設置

檢測過程中加入檢測樣本反應時間應不低於60分鐘,加入酶結合物後反應時間應不低於30分鐘,加入顯色液後顯色時間應不低於30分鐘。

3.4.3 2.3  半成品檢定

按3.1項進行。

3.4.4 2.4 成品

3.4.4.1 2.4.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3.4.4.2 2.4.2  分裝與凍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規定,分裝或凍幹後保存於2~8℃。

3.4.4.3 2.4.3  規格

應爲經批准的規格

3.4.4.4 2.4.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

3.5 3 檢定

3.5.1 3.1 半成品檢定

3.5.1.1 3.1.1  陰性參考品符合率

用國家參考品或經國家參考品標化的參考品進行檢定,應符合要求。

3.5.1.2 3.1.2  陽性參考品符合率

用國家參考品或經國家參考品標化的參考品進行檢定,應符合要求。

3.5.1.3 3.1.3  最低檢出限

用國家參考品或經國家參考品標化的參考品進行檢定,應符合要求。

3.5.1.4 3.1.4  精密性

用國家參考品或經國家參考品標化的參考品進行檢定,CV(%)應不高於15% (n=10)。

3.5.1.5 3.1.5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含有蛋白質成分的液體組分,半成品防腐劑分裝後,對留樣進行無菌檢查,採用直接接種法,應符合規定

3.5.1.6 3.1.6  水分

凍幹組分水分應不高於3.0%(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Ⅶ D)。

3.5.1.7 3.1.7  穩定性試驗

試劑各組分子37℃放置至少6天(有效期爲1年),應符合3.1.1~3.1.4項要求。

3.5.2 3.2 成品檢定

3.5.2.1 3.2.1  物理檢查
3.5.2.1.1 3.2.1.1  外觀

液體組分應澄清透明,無沉澱物或絮狀物;凍幹組分應呈白色或棕色疏鬆體。

3.5.2.1.2 3.2.1.2  溶解時間

凍幹組分應在3分鐘內溶解

3.5.2.2 3.2.2  陰性參考品符合率

按3.1.1項進行。

3.5.2.3 3.2.3  陽性參考品符合率

按3.1.2項進行。

3.5.2.4 3.2.4  最低檢出限

按3.1.3項進行。

3.5.2.5 3.2.5  精密性

按3.1.4項進行。

3.5.2.6 3.2.6  穩定性試驗

出廠前進行,方法按3.1.7項進行。

3.6 保存有效期

於2~8℃避光保存。自包裝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執行。

3.7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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