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醫·雞眼
雞眼(clavus[1])爲病名[2]。見《醫宗金鑑》卷七十一。又名肉刺[3][4]。是指以患處皮厚增生,其根深嵌入肉裏,頂起硬結,形似雞眼,行走擠壓時痛甚爲主要表現的皮膚疾病[5]。
《諸病源候論》肉刺候記載:“腳趾間生肉如刺,謂之肉刺。肉刺者由著靴急,小趾相揩而生也”。
《醫宗金鑑·外科心法要訣白話解》肉刺記載:“此證生在腳趾,形如雞眼故俗名雞眼,根留肉裏頂起硬凸,疼痛步履不得;或因纏腳,或著窄鞋遠行,皆可生之”。
3.1 雞眼的病因病機
雞眼因鞋緊窄,或足骨畸形,局部長期受壓、長期步行、磨擦,使皮膚侷限性增厚而成。
足畸形、穿鞋不適、長期步行等常爲誘發因素。
3.2 雞眼的症狀
雞眼多生於足底前端或足趾部。數目不一,似豌豆大,狀如雞眼,根部深陷,頂端硬凸,表面淡黃,受壓則痛,影響行走。
3.3 雞眼的診斷
①多發生在經常受壓和摩擦的部位,如足底和趾緣等處。
②表現爲圓錐形角質增生硬結,其基底稍高出皮面。走路時有明顯疼痛。
③排除蹠疣和胼胝。
3.4 雞眼的治療
3.4.1 方藥治療
中藥鴨膽子搗爛後局部貼敷,用藥前將膠布剪一同雞眼大小一致的圓孔,貼在患處,保護周圍皮膚,將藥敷在皮損上,再蓋一膠布固定。五天換藥一次。
(1)水晶膏外貼。
(2)金毛狗脊30g、地膚子30g煎水泡腳,每次熱泡30min,1次/d,10天爲一療程。
3.4.2 鍼灸治療
採用火針。具體操作是施針處消毒後,用26號粗針在火上燒紅,將火針在雞眼中心快速進針至其根部爲度,有微熱和疼痛感。出針後用碘酒消毒,以無菌紗布包敷,一般火針後1~3日雞眼開始焦枯,3周左右自然脫落。
4 西醫·雞眼
4.1 疾病名稱
4.2 英文名稱
corns
4.3 別名
clavus;肉刺
4.4 分類
4.5 ICD號
L84
4.6 流行病學
在軍隊裏,由於長途行軍,士兵中發生率較多。長期在野外長途跋涉的地址勘探工作者也是本病的好發人羣。多見於較消瘦的青壯年中。
4.7 發病機制
長期機械摩擦或壓迫,使局部角質增生,呈圓錐狀嵌入真皮。多發生於穿着緊鞋靴,長期行路或足部畸形者。全部病變組織爲增厚的角質層,中心部角層更厚,呈“V”型凹入,釘突增生尤著,其下方的真皮層因受壓力乳頭變平,有少量細胞浸潤。
4.8 雞眼的臨牀表現
雞眼的主要症狀是疼痛,特別在走路時更加明顯。常常發生在足底、趾間、趾背和小趾外側等長期受摩擦和壓迫的部位。
雞眼典型損害爲境界清楚的淡黃色或深黃色圓錐形角質栓,其尖端嵌入皮內,如綠豆、蠶豆大小。平坦或稍隆起皮面,若用刀削去外層,可見中心有堅硬角質栓塞,外周有一圈透明的淡黃色環呈雞眼狀。好發於足底、蹠部、小趾外沿,趾背等易摩擦、擠壓處,但不限於受壓部位。多爲1~2個,也可爲多發。因角質栓尖端呈楔狀嵌入角質層,其尖端壓迫真皮層內的末梢神經,做站立或行走時會有劇痛。發生於4~5趾間的皮損,由於受汗浸漬,表面浸軟,潮溼,呈灰白色浸軟表層,伴惡臭,常見於腳汗多,穿不透氣膠鞋的情況下,稱其爲軟雞眼。
4.9 雞眼的併發症
4.10 組織病理檢查
雞眼病變爲增厚的角質層,緊密呈板狀排列,形成角質栓,呈楔形嵌入真皮。角質栓內常有排列成柱狀的角化不全細胞,角質栓尖端正下方粒層消失,棘層萎縮。病變周圍表皮正常或輕度肥厚。受壓處真皮乳頭變平,少許淋巴細胞浸潤。
4.11 雞眼的診斷
根據受壓處有半透明環狀角質斑伴壓痛,即可診斷。
4.12 鑑別診斷
雞眼應與下列疾病鑑別:
4.12.1 蹠疣
蹠疣表面正常皮紋消失,角質增生呈刺狀,可見黑點。多爲灰褐色,不限於受壓部位,兩側擠壓痛明顯。
4.12.2 胼胝
胼胝角質增生面積較大,色黃,觸之堅硬,境界不清,疼痛不明顯。
4.12.3 掌蹠點狀角化病
掌蹠部多發性孤立的圓錐形角質栓,不嵌入皮內,不限於受壓摩擦部位。
4.13 雞眼的治療
鞋應適足,不穿過緊過硬鞋,鞋內襯厚軟鞋墊,腳有畸形者,應進行矯治。
腳雞眼應及早發現,儘早治療。雞眼治療比較困難,不易根治。目前最好的辦法是激光治療,雞眼膏外貼也有一定效果。
4.13.1 局部治療
市售雞眼膏:先用熱水浸泡患處,剝去表層角質增生部分,並可能將中心角質栓小心剝去,將雞眼膏對準此核心部位貼敷。每週換藥1次,換藥前剝去浸白部分,直至損害脫落。
50%水楊痠軟膏或水楊酸火棉膠。先按雞眼損害大小將橡皮膏剪一小口,貼於皮損周圍,用於保護正常皮膚,將藥塗於皮損表面,再蓋以橡皮膏固定,每24~48h更換1次,換藥前剝去皮損浸軟發白部分,直至損害脫落。
4.13.2 物理療法
可用CO2激光治療:局部消毒、局麻後以CO2激光燒灼。可用液氮冷凍患處,但有較明顯疼痛。
4.13.3 手術切除
一般不需麻醉,用尖手術刀先在角質肥厚邊緣處沿損害周圍平行方向作一環狀切口,用有齒鑷子夾住,並沿青線進刀,深入基底,即可將雞眼挖出,然後用消毒藥膏紗布包紮。
4.14 預後
穿合適的鞋子及儘量設法糾正足部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