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Health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workers)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7年05月18日《關於發佈〈職業性放射性腫瘤判斷規範〉等9項衛生標準的通告》(國衛通〔2017〕4號)發佈。本標準代替GBZ 98—2002,自2017年11月01日起實施,GBZ 98—2002同時廢止。
4 發佈通知
國衛通〔2017〕4號
現發佈《職業性放射性腫瘤判斷規範》等9項衛生標準,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 97—2017 職業性放射性腫瘤判斷規範(代替GBZ 97—2009);
GBZ 98—2017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代替GBZ 98—2002);
GBZ 112—2017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代替GBZ 112—2002);
GBZ 121—2017 後裝γ源近距離治療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21—2002);
GBZ 131—2017 醫用X射線治療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31—2002);
GBZ 178—2017 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療放射防護要求(代替GBZ 178—2014)。
二、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三、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四、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
WS/T 549—2017 尿中總鈾和鈾-235/鈾-238比值分析方法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ICP——MS)
上述標準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Z 97—2009、GBZ 98—2002、GBZ 112—2002、GBZ 121—2002、GBZ 131—2002、GBZ 178—2014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5月18日
5 前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標準》。
本標準與GBZ 98—2002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改爲《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
——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則,明確強調了健康標準的目的性;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和不應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徵,使之更明晰、易操作;
——擴展了放射工作適任性判斷的內容,使之更有實用性。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天津市濱海新區檢察院、天津市職業病防治院、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
本標準起草人:姜恩海、傅寶華、江波、徐華、趙欣然、趙士義、白光。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87—1996:
——GBZ 98—2002。
6 標準正文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
6.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工作人員的基本健康要求和不應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徵。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從事內、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放射工作人員 radiation workers
受聘用全日、兼職或臨時從事輻射工作並已瞭解與職業輻射防護有關的權利和任務的任何人員。
3.2
適任性評價 judgment on workers' fitness
由有授權資格的醫師根據相應的健康標準進行工作適任性評價,並簽發證書。
3.3
執業醫師 medical practitioner
依法取得資格並經註冊而執業的專業醫師。
6.4 4 放射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則
放射T作人員應具備在正常、異常或緊急情況下,都能準確無誤地履行其職責的健康條件。
6.5 5 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
5.1 人體外形正常,不影響正常操作。
5.2 正常的精神狀態和穩定的情緒,以及正常的語言表達和書寫能力;正常的神經系統功能。
5.6 正常的造血功能,血細胞分析(靜脈血儀器檢測)各指標均在參考區間內(見表1)。
性別 | g/L | 1012/L | 白細胞總數 109/L | 血小板數 109/L |
男 | 120~175 | 4.0~5.8 | 4.0~9.5 | 100~350 |
女 | 110~150 | 3.5~5.1 | 4.0~9.5 | 100~350 |
高原地區應參照當地參考區間。 |
5.8 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率和微核率在本實驗室正常參考值範圍。
6.6 6 不應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徵
6.1 嚴重的視覺和(或)聽力障礙,例如:伴有明顯視力障礙的眼晶體混濁或高度近視、色盲、立體感消失、耳聾等。
6.2 嚴重和反覆發作的疾病,使之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例如:嚴重造血器官疾病、失代償功能的慢性肺部疾患、未能控制的糖尿病、未能控制的癲癇和暴露部位的嚴重皮膚疾病等。
6.7 7 放射工作的適任性評價
7.1 放射工作的適任性評價,由授權的醫療機構具有資質的執業醫師提出,可按GBZ 235執行。7.2 放射工作的適任性判斷分爲:
a) 可以從事放射工作;
b) 可繼續原放射工作;
c) 暫時脫離放射工作;
d) 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可從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從事需採取呼吸防護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從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e) 不宜從事放射工作而調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6.8 8 核電廠放射工作人員特殊健康要求
核電廠操縱員健康要求按GBZ/T 164執行。
8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解讀
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標準》(GB 16387-1996)於1996年實施,在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發佈實施時,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配套標準,以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發佈(GBZ 98-2002),此標準較好地指導了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工作。近年新發布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235-2011)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爲了與相關規定銜接,對GBZ 98-2002進行修訂。
本標準主要是在GBZ 98-2002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放射性疾病診斷名詞術語》(GBZ/T 191-2007)、《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總則》(GBZ 112-2002)、《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235-2011)等資料編制而成。並結合了國內外各種職業人員的健康標準,如《鐵路機車司機職業健康檢查規範》(TB/T 3091-2008)、《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GBZ 221-2009)、《部隊健康綜合評價(GJB 2125-94)》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放射性疾病有關診斷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工作人員基本健康的要求,不宜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徵,放射工作人員的適任性判斷。該標準的修訂主要是延伸了核電廠操縱員健康標準的內容,參考了我國各種職業(如飛行員、消防員、鐵路工作人員等)相關健康標準編制而成。標準貫徹了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與有關標準協調一致,對指導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有重要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補充和修改內容如下:
1.標準中的術語和定義進行了刪減和補充,使之更有針對性。
2.鑑於《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235-2011)的發佈,對放射性工作人員健康監護作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本標準就僅針對放射性工作人員健康標準,而不必涉及到醫學監護的內容。
3.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則
4.本標準正面提出基本健康要求。把原標準中的特殊要求融匯其中,同時參考了血細胞分析參考區間(WS/T 405-2012)。
5.修改了不應從事放射工作的指徵。
6.擴展了放射工作適任性判斷的內容